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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5-29 04:47:00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

粤经信节能〔201*〕650号

发布时间:201*-08-17【大中小】【简体】【繁体】【打印】【关闭】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税)局,省直有关单位,省节能监察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根据《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年修订)》(粤财工〔201*〕392号)、《关于加强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2号)、《关于组织201*至201*年省节能专项资金省属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要求,现就加强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签订项目合同书/承诺书工作

201*年至201*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均要签订《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201*年以后的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中其它资源项目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要签订《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属市县推荐项目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委托所在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收集项目承担单位承诺书。属省属(直)单位项目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签订合同书、收集项目承担单位承诺书。

二、切实加强项目验收工作

(一)验收对象。201*至201*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中已完成的所有项目;201*年及以后的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中已完成的其它资源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

(二)验收内容。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三)验收方式。以书面验收为主,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地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进行验收;省属、省直单位项目原则上由省推荐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也可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请验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视情况对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四)验收程序。

1.申请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书》(附件2)。其中,项目主要内容、完成情况及取得主要成果,要与项目申请报告和合同书/承诺书相对应,重点突出节能降耗工作方面内容。2.专家评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组对项目验收材料认真审核、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必要时可请项目单位到会介绍有关项目情况,或专家组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3.确定结果。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验收两种。通过验收的,由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在《验收书》(一式五份)上盖章确认;未通过验收的,应按专家建议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4.报省备案。项目验收通过后,地级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加盖公章的《验收书》,于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连同验收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省财政厅(工贸处)各一份备案。没有按要求组织验收和报省备案的,视为未验收。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项目监管及验收工作。该项工作是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的重要举措。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认真组织项目验收,推动项目实现预期效益,确保完成全省节能目标任务。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落到实处。各地市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在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及时整改。

(三)做好相关工作总结。各地区、省直(属)单位于201*年8月31日前将项目合同书/承诺书及情况汇总表、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项目监管验收工作总结报告及《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情况统计表》(附件4)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将适时通报全省工作情况,并将其纳入对各市政府节能考核内容。同时,将项目监管与验收工作实施情况作为后续省节能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1.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资料清单2.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书

3.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签订合同书/承诺书情况汇总表4.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201*年8月17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张娜,电话:020-83133482,传真:020-83133335;省财政厅联系人:王远林,电话:020-83170273)

来源: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相关附件:

粤经信节能〔201*〕650号附件(1-2).doc粤经信节能〔201*〕650号附件(3-4).xls

扩展阅读:惠州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惠州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20号)及市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惠府〔201*〕28号)、《惠州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惠府〔20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以降低全市单位GDP能耗为目标,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平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严格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市经贸局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第二章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

对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201*吨标准煤以下(不含201*吨)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2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年节能量201*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可申报国家或省的节能专项资金奖励,不再纳入市节能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按实际节能量对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国家重点支持的节能工程技改项目给予奖励;

(二)补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等项目;

(三)补助研究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四)奖励节能降耗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企业;

(五)补助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六)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经验收合格,获得市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给予奖励;

(七)补助资源节约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监测、评估、合同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服务项目;(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工作所需支出。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市经贸局、财政局按照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一季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联合发出申报通知。县、区经贸局和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共同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工作。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申报节能技改奖励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用地、环保等各种手续完备;

(四)项目已经建成投产或已经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五)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以上。

第九条申报研发示范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或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或推广能力;

(二)项目内容属于我市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明显的示范作用;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的工作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控制措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第十条申报节能技改奖励或研发补助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节能技改或节能先进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的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用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项目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

(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六)节能技术研发示范推广项目须提交项目工作方案、经费预算、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以及项目控制措施;

(七)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八)市重点用能单位应出具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现场核查意见;(九)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十一条申报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四)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五)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节能中介服务机构推广节能服务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具有节能服务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

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具有省节能服务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选定公布,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应当对属地企业(单位)上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形成奖励或补助项目初步计划在市经贸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县、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六条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市财政局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县、区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节能奖励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二)收到补助金的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行政单位的,通过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通过拨入专款进行核算。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对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从公布的名单中予以删除,并依法追究审核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项目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各级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中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第二十二条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还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20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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