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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9-05-29 04:59:32 网站:公文素材库

三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三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好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5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6号)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土地登记发证(以下简称“三权发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1号)、《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三权发证”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1*年9月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在集体所有权发证中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按照“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组;依法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

(二)201*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201*年1月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六)《***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八)《土地登记办法》;

(九)《***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

(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十一)其他相关政策。四、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年8月至9月)

1、政策制定。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法规,制定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政策依据,供全县三权发证工作中执行。

2、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乡镇负责人参加的怀宁县“三权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三权发证”工作,协调解决全县“三权发证”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县三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三权发证”领导小组,负责整个乡镇的“三权发证”工作。每个村将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一至两个“三权发证”外业调查小组,村支部书记或村长任调查小组的组长,调查人员可由镇村干部兼任或选用工作认真负责、原则性较强、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员,组成外业调查小组。

3、资料准备。县国土部门制定、印刷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表格、簿册,收集、梳理原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资料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

4、明确分工。农村“三权”确权登记依法属于政府行为,具体工作由乡、镇、村承办,县国土局负责制定方案,组织指导全县“三权”登记及最后审核确权。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年9月)

1、县政府召开全县“三权发证”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县镇府相关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村(居委会)书记或主任、会计,国土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县国土资源局将对参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乡镇在县“三权发证”动员会议结束后也要立即召开相应会议,进行布置安排落实。

2、县人民政府发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通告,明确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期限、受理地点及申请人应提交的登记资料等主要内容。3、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好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农民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4、各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报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确权发证阶段(201*年9月至201*年2月)

“三权发证”工作可采取先易后难、有所侧重、穿插进行的方式有序开展。对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专题研究,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保护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年3月至201*年6月)

各乡镇做好补差补缺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的“三权发证”工作进行验收;整理资料,立卷归档,迎接上级检查验收。

五、工作流程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村外业调查小组将负责农民宅基地丈量、绘图、填写申请表、相邻指界人签字、资料登记、整理和上报工作。

(二)权属审核。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局)、各村居委会负责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提交的权属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初审,并对土地权利人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各乡镇政府进行复核盖章,报县“三权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发证,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注册登记。县“三权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四)发放或更换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发放给土地权利人。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领导。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乡镇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基层国土所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认真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三)保障经费。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保障经费,主要用于农民宅基地逐户逐宅丈量、绘图、权属调查、证书表格印制、外业调查人员工资、业务培训、相关工作补助等,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依法依规。各地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中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面积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严明纪律。各级工作人员要注意工作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徇私舞弊。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收费发证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扩展阅读:关于印发《破凉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破凉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破政字[201*]78号

关于印发《破凉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

经研究,现将《破凉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村(社区)务必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落实好本区域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特此通知。

破凉镇人民政府201*年10月27日

发:各村(社区),城关国土分局。抄送:县国土资源局。破凉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根据中央、省、市、县各级各部门的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通过依法确权发证,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发证。运用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并发证到村民委员会。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查清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等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发证。

三、工作责任(一)领导责任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镇成立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齐长升,副组长:罗桂冬、石先春、陈虎,成员:刘劲松、胡颂保、刘学勇、燕传银、吴小鹏、吴考中、张怀国、石尤风、刘翔宇、汪勇华、熊群国、汪秉直、潘长安、张阳生、熊艳东、黄文峰、陶运恒、张礼兵、姚尚元、余传朋、余习友、吴习庆、余景江、刘百奇、张和来、陈艳和、陈洁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镇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主任:罗桂冬,副主任:潘长安、熊艳东、陶运恒、黄文峰,成员:叶建华、凌强、吴维。

各村(社区)也要相应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具体实施该项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村为责任主体,镇负责组织协调,国土分局负责业务指导。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城关国土分局为责任主体,村予以全力支持和配合。

3.户籍管理工作以破凉派出所为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准确、全面提供农村居民户籍登记资料,即日起派出所和各村(社区)就农村户口分户工作,要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分户,谁出问题追究准的责任。

4.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审查工作,以村镇建设服务站为责任主体,负责准确、全面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年10月25日至31日)

通过召开动员会,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为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1.20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全面开展并完成全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县城关国土分局按照二调数据库所提供的图纸资料及各村之间所签订的权属协议书,经镇、村核对无误后,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审批表,上报审批。

2.201*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全面开展并完成全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每个村以300户左右为一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由3人组成,分别负责测量、登记、绘图、测算等业务工作,相关村民小组的组长或党员负责召集、带路和指认工作,相关责任片村干负责组织协调。每个调查工作组在现场要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宗地图,量算宗地面积,填写宅基地审批表,相邻宗地的土地权利人双方指界签章。经镇、村认定土地来源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组织完成上报审批。

3.20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城关国土分局依据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实地丈量、勘察、绘制宗地草图,量算宗地面积,填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表,并进行四邻签章,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完成上报审批。

(三)补缺补差阶段(201*年12月11日至31日)

对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发证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解决的由镇、城关国土分局、村联合进行商定,确实难以界定的由城关国土分局请示县局予以裁定,同时对所有发证资料进行规范建档,整理上报。

五、工作原则

(一)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类主体并存的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已签订了权属协议书的,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

2.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镇农民集体,没有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二)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1.登记原则

(1)根据《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3)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4)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8)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9)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调整而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城镇户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面积符合规定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确权发证:(1)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2)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3)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4)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5)一户多宅的;

(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的;

(7)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的;(8)出租、出卖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9)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10)厕所、猪圈、牛栏、晒谷场等生活生产附属用地不纳入宅基地确权登记范围;

(11)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1.登记原则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1982年2月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1982年2月至1986年12月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1987年1月以后占用地,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4)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2.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以兴办“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4)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5)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6)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工作要求

1.各村、相关单位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此项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工作的督查和领导,确保工作如期按质按量完成。

2.严明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情况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每户由各村收取5元的登记费统一缴县城关国土分局,除此之外,任何村(社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搭车收费,违者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考虑到工作的开展,县补助镇每户15元(以实际发证数计算),全额返还到村(社区),主要用于调查员工资和村级相关工作开展,实行包干使用,待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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