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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规范

时间:2019-05-29 05:02:07 网站:公文素材库

看守所规范

看守所建设规范

看守所技术建设划分为12个系统:1、通信指挥系统;2、监管信息系统3、应急指挥系统4、周界控制系统

5、违禁物品检测系统6、监区门禁系统7、监控系统

8、在押人员报告系统9、会见管理系统

10、电化教育(广播)系统11、民警巡视管理系统12、询问指挥系统

一、通信指挥系统;

用于保障看守所联络畅通,遇有紧急情况时,能够运用公网电话、专网电话、无线移动等通讯工具及时上报情况,按预定方案调动、指挥警力,快速处置。

通信指挥系统应与驻地武警和同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联通。技术总控室、看守民警值班室、所领导办公室、收押室、岗楼、询问指挥室、内勤室、武警值班室和囚车等重要部位必须安装通信设备。系统设计、安装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二、监管信息系统

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对看守所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实现业务数据分类采集,自动统计分析,快速检索查询,数据上报等功能,提高看守所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看守所内应建局域网并接入公安信息网。使用独立服务器的,服务器应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收押室、民警值班室、内勤办公室和所领导办公室等处应安装系统终端。系统建设按照公安部“金盾工程”的要求和《关于发布的通知》(公监管[201*]123号)、《关于发放的通知》(公金盾[201*]45号)等规定执行。三、应急警报系统

用于民警和武警发现在押人员暴狱、冲监、脱逃、劫持人质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发出强声和其他方式的警报。

应急警报系统强声警报应覆盖监区、行政办公区和武警营区。主机应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武警值班室设分控,有条件的要与当地公安指挥中心联接。前端装置应安装在监房通道、巡视道、岗楼、监区出入口、询问室和看守所值班室等较易触摸的地方。四、周界控制系统

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安装高压电网并配合其他方式的报警装置,用于发现和制止在押人员脱逃和外部侵入。

周界控制系统中电网装置主机应设置在武警值班室或技术总控制室,其他方式的报警装置主机应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高压电网的选型和安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监所周界高压电网装置》GA247-201*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下达的《关于发布首批通过检测产品目录》公监管[201*]119号和《关于发布第二批通过检测产品目录》公监管[201*]201号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的报警装置应根据技术要求安装在电网以下适当部位,防止相互干扰。五、违禁物品检测系统

包括手持金属探测器、安检门和X光物体探测器。用于对出入监区的在押人员和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金属类等违禁物品进入监区。

违禁物品监测系统可设置在收押室、监区出入口和劳动生产区出入口等处。六、监区门禁系统

用于对监区各出入口、通道门、监室门等实施电子控制。

监区门禁系统主机可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也可设置在监区值班室,看守民警值班室可设置分控。前端设备应安装在监室门、室外活动厂门、劳动场所门、通道门和监区出入口等处。采用机械门禁系统的应安装磁开报警装置,应具有部位识别、自动声光报警显示功能等;采用电子门禁系统的应具有人员识别、方位识别、自动监测记录、自动声光报警、紧急情况下系统全开全关或局部开关等功能,并具有手动开关(监区门禁系统可与民警巡视管理系统并用一套系统)。七、监控系统

用于对在押人员行为实施视、听监控。为保障监所安全,掌握在押人员动态、展开狱内侦查、深挖犯罪和配合办案提供技术支持。

监控系统主机应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看守民警值班室、所领导办公室等应设分控系统采用多媒体主机应具有系统任务设置、地图显示、图像时续翻页(或多画面分割)、音、视频报警、录音、录像和录入、查询资料等功能;分控管理系统受主机控制并在管辖区域内独立工作。监听音质、监视图像应符合监管工作要求;主机必须独立接地,连接牢固规范;注意防潮、防鼠、防雷击和防电磁骚扰。前端设备应采用公秘结合、全方位的安装方式,高度适中,安全牢固,尽量减少观察控制死角。监室、室外活动场、劳动场所、会见室及监区出入口、通道门、周界围墙、监区制高点等重要部位应安装前端设备,其中监室、会见室前端设备必须隐蔽安装。八、在押人员报告系统

用于监室内遇有在押人员逃跑、自杀、互殴、急症等紧急情况时,在押人员直接向值班民警报告,以便及时处置。

在押人员报告系统主机应设置在各监区民警值班室,并与技术总控制室联接。采用对讲方式的(单通对讲功能)应具有声、光报警显示;有监控系统的看守所采用对讲方式,主机还应具有报警功能,报警后自动排序、图像切换、录音、录像等功能。对讲控制应采用手动开关,防止泄密。前端设备安装在监室内靠近监门且能监控到的位置,高度适中,固定牢靠。九、会见管理系统

用于对在押人员会见过程进行管理。掌握会见动态,防止通风报信和违禁物品传递等意外发生。

会见管理系统控制主机应设置在民警值班室独立工作并与技术总控制室联接,应具有监视、监听、录音、录像和系统控制功能。会见采用电话对讲方式的,前端设备应安装在会见室隔离屏障两侧台面;特殊会见可采用可视对讲方式,前端设备分别安装在监区内独立房间和会见室。

十、电化教育(广播)系统

通过有线闭路方式向监室内播出指定和自办的电视(广播)节目,配合对在押人员实施教育转化工作。

电化教育(广播)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独立的电化教育(广播)室。系统应具有节目制作、播出和电视转播等功能。监室前端设备电视机安装可采用嵌入墙体方式、喇叭箱安装高度适中,固定牢靠。供电、节目选定、音量和播放时间等应由看守所统一控制。十一、民警巡视管理系统

用于提示、记录和考核值班民警的巡视工作。

民警巡视管理系统主机应设置在总值班室。应具备自动记录值班人员巡视时间和次数、超时提示和统计打印功能;前端设备应根据管理需要安装在巡视线路上,安装部位高度适中,固定牢靠。

十二、询问指挥系统

用于对讯问过程进行观察、指导资料提供和记录取证等,保障讯问人员与指挥人员之间的信息传递。

讯问室与讯问指挥室应分别设置,讯问指挥系统主机应设置在询问指挥室并与监管信息系统连接。具有系统控制、声像传输、录音、录像、资料查询等功能。讯问室前端设备的安装应能保证讯问时所需图像,声音完整的传送到讯问指挥室和讯问室。

技术建设等级

一、初级:保障看守所基础工作需要最低的技术系统配置;

二、中级:在初级技术系统配置的基础上,建立基本的防范技术体系;三、高级:在中级技术体系配置的基础上,建立较完善的防范技术体系。

《看守所技术建设等级系统配置表》所型序号等级系统名称123456789通信指挥系统监管信息系统应急报警系统周界控制系统手持金属探测器违禁物品安检门检测系统X光物品探测器监区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小型看守所初级中级高级初级中型看守所中级高级初级大型看守所中级高级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0在押人员报告系统11会见管理系统12电化教育(广播)系统13民警巡视管理系统14询问指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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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DetentionHouse

JGJ117-201*J37-201*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公安部1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技监[199871号)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编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7-201*,自201*年8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看守所建筑标准》GA9-91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具体解释,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内部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年7月26日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1总则

1.o.1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

1.0.3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基地环境及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

1.0.4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看守所detentionhouse

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

2.0.2监区supervision

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2.0.3监室supervisionroom在押人员起居用房

2.0.4监房supervisionbuilding

由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通道和巡视道组成的建筑单元

2.0.5管理通道managingpassage

监房内用于收押、提讯在押人员和提供在押人员生活保障等管理工作的通道。

2.0.6巡视道inspectionpassage

供民警对监室和室外活动场进行巡逻观察的通道。2.0.7主通道primarypassage

监房之间、监房与其他附属用房之间的封闭式连接通道2.0.8室外活动场outdoorplayingplace

监区内用于在押人员室外活动的有防护设施的固定场所

3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3.1选址

3.1.1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水电、交通、通讯便利,地势较高的地带;2.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和无线电干扰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避开高层建筑、繁华商业区、居民稠密区及外事活动场所

3.2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3.2.1看守所建筑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建筑功能,应分为监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

3.2.2总平面布局应做到功能明确,联系方便。监区应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监区围墙外应设有5m警戒区;其他功能区均应毗邻监区;行政办公区应置于看守所出人口处。

3.3监区

3.3.1监区必须设置围墙、警戒岗楼。监区内建筑应包括监室(含卫生间)、室外活动场、禁闭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含文化教育室)、在押人员伙房、物品储藏室、图书室、浴室、医务室,看守民警值班室、管教办公室、谈话室、技术控制室等。

3.3.2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房、技术控制室可设在监区外。

3.3.3严寒和寒冷地区看守所的采暖锅炉房不得设在监区内。

3.3.4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管理通道以直线布置为宜,避免死角;看守民警值班室应面对管理通道,按套间设置,管理半径不宜超过60m;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蔽、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应单独设置,并加以隔离。

3.3.5监区宜只设置一个出入口。设计容量500人以上

的看守所,可增设一个紧急出入口。监区出入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人口。

3.3.6监区建筑间距应满足通风、日照和防火要求,不得低于当地住宅间距的规定,且不得小于lom。监区建筑与监区围墙间距不得小于6m,

3.4行政办公区

3.4.1行政办公区建筑应包括所领导办公室、内勤文印室、档案室、职能部门办公室、驻所检察室、接待室、会议室,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通讯室、电教室、警械武器库、专业技术用房,民警备勤宿舍、食堂、文娱活动室,传达室、发配电房、车库、仓库、浴室、小卖部等

3.4.2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可设在监区内。

3.4.3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并与道路、绿化统筹规划设计

3.4.4收押检查室应置于警戒线处,毗邻监区出入口,按套间设置,并具备收押登记、犯罪信息采集、安全检查和健康检查等功能。

3.4.5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必须设置封闭隔离通道,使外来人员与在押人员各行其道,确保在押人员不出警戒线

3.5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

3.5.1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建筑应包括劳动用房、仓库、卫生间(含盟洗室)、看守民警值班室等,并设置围墙等警戒设施。

3.5.2设计关押容量S00人以下的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场所可设在监区内,但必须隔离设置。

3.6武警营房区

3.6.1武警营房区建筑应包括营房、哨兵室、勤务值班室和军事训练等设施。建筑布局应方便值勤和内务管理。

3.7通道

3.7.1看守所主通路应与城市公路相连接,各功能区均应设有能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

3.7.2监区内应设置环型消防车道;行政办公区应设置停车场。

3.7.3进人监区的通道净宽不得小于4m.3.8建筑朝向

3.8.1看守所建筑应符合当地最佳建筑朝向。3.9绿化

3.9.1看守所绿化总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绿化的规定3.9.2监区及警戒区内不得种植高大树木。

3.9.3行政办公区、武警营房区的建筑物前后和道路两侧应种植树木

4建筑设计

4.1监室

4〃L1监室(含卫生间)面积应根据监室类型确定。监室应分为普通监室、特殊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和禁闭监室。普通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6m"(含铺位面积1.5m2),设计关押容量每间8-15人。特殊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8m",设计关押容量每间3^-5人。留所服刑罪犯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大于普通监室的指标,设计关押容量每间6--8人。禁闭监室每100^-150人设置一间,使用面积不得大于6m%

4.1.2监室层高应根据气候条件确定。严寒和寒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4m;夏热冬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5m;夏热冬暖地区监室净高应控制在5.5-6.Om.

4.1.3监室卫生间应与床铺隔离,并做局部遮掩,设置水冲式便器和盟洗设施。使用面积2-3m"

4.1.4监室内设置床铺。普通监室为通铺,距室内地坪高度为300-400mm,用厚度不小于30mm的木板连体铺设,并作防腐处理,固定在地垅上,地垅间距不得大于360mm,地垅两端设带防护网的通风孔;特殊监室设置固定式铁木床;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可设置双层床。

4.1.5室外活动场应与监室连体设置,顶部加装钢筋防护网,网顶高度为3.2-3.6m,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小干2-1-

4.2监室门窗

4.2.1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两层设置,分别为铁栅门和钢板门,并设置门锁,钢板门上应设观察窗;通往室外活动场的监室门单层设置;监室门高为1.8^-2.Om,门宽为。.7-0.8m。监室门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

4.2.2监室前后墙应设置监窗,并应符合巡视观察和通风采光的要求。监窗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

4.2.3监室靠管理通道一侧墙体上应设置加装铁门的送饭孔和送开水孔。孔净尺寸为150mmX150mm,高度距地坪1.05m,

4.3监房通道

4.3.1监房主通道净宽不得小于2.4m,管理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8m,

4.3.2监室毗邻室外活动场一侧设置巡视道并形成网络,净宽不得小于1.0m,

4.4监房建筑构造

4.4.1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房墙体应采用强度不得小于MU10砖、石和M5的水泥砂浆满浆砌实;监室地坪以上2m用1,2水泥砂浆粉刷墙裙,2m以上部分作吸音处理;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R)30mm;监室外包墙厚度不得小于370mm;其余墙体厚度不得小于240mm,

4.4.2地坪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层分层夯实,加浇C20混凝土层厚不得小于150mm,并用1,2水泥砂浆加107胶或无砂水泥砂浆找平抹面或做现浇水磨石面层。

4.4.3防护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室门窗、室外活动场顶部和其他孔洞必须安装防护网。防护网的机械强度,不得采用小于直径18mm热轧圆钢;间距不得大于120mmX150mm;接点须双面点焊;防护网顶四周边缘深人墙体不得少于l00mm,并用混凝土固定。

4.5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4.5.1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应分别设门,供在押人员和外来人员分别出人,并应设置在押人员专用的固定式坐椅。

4.5.2讯问室应用金属防护网分隔。内墙面采用吸音抹灰或安装其他吸音材料。

4.5.3律师会见室和家属接见室应用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属防护网分隔,并安装双向免提式对讲器和必要的戒护设施。

4.6技术用房

技术用房应满足防尘、防潮和隔音要求,技术控制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m"/间,观察室和特审室不小于24m"/间。

4.7岗楼、监区围墙

4.7.1监区围墙应用构造柱加基础梁,无墙垛;墙身高度为5.0-5.5m>墙体厚度宜为370mm,用MU10砖、石和M5水泥砂浆砌实;围墙顶部作弧形并根据有关规定预埋电网铁件,设巡逻道时须加护栏;内外墙面用混合砂浆粉刷。

4.7.2监区应对角骑墙设置2个岗楼每个岗楼截面积不应大于4m",设置上下通道和御寒、避雨、避雷设施;单面围墙长度大于loom时,应在围墙顶部设置巡逻道或增设1个岗楼。

5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

5.1监室环境

5.1.1监室及室外活动场应向阳设置5.1.2监室采光窗地比应控制在1/10.1/7

5.1.3监室应设置自然通风道和机械通风设施,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面积的1/20监室卫生间应设置自然抽风管道;夏热冬暖地区可设置屋面通风窗。

5.1.4监室内空气声隔声标准应大于45dB,撞击声隔声标准应小于75dB。

5.2电器设施

5.2.1看守所动力照明应采用双路三相供电,并安装配电设备。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发电机组。

5.2.2监室照明应在巡视窗一侧安装射灯。高度不得小于3m,照度不得小于751x.

5.2.3监室电器线路应采用暗线敷设电器设备和灯具应安装安全防护罩

5.3给排水设施

5.3.1看守所给排水系统应列人城市总体规划,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可采用自来水,远离市区的可采取打井等办法自备水源,但饮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5.3.2监室用水应通过暗敷管道供给,管径不得小于25mm,便器阀门安装部位距地面不得大于0.5m,下水设备应在地坪下埋设S弯,用直径150mm铸铁管引人室外窖井,并以直径不小于300mm的水泥管排人化粪池。

5.3.3监室内排水泛水系数不得小于10Y,。5.4采暖设施

5.4.1安装在监室内的采暖设施应加安全防护网,管道应暗装。

5.4.2采暖管道和地沟检修井口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设在监室、室外活动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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