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府厅发[201*]X号)精神,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体系,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特殊群体,他们最需要得到呵护和关爱。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孤儿的健康成长,全市孤儿福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孤儿成长条件得到不断改善。但总体来看,我市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抓好任务落实,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健全孤儿体系,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推进孤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
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孤儿排忧解难,创造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条件。
2、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孤儿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3、坚持孤儿保障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扶持成年孤儿自主生存,自我发展,融入社会。
4、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三)主要任务
全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健全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和社会助养等多种养育模式,完善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保障的孤儿保障服务网络,确保孤儿得到良好养育、健康成长。
三、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和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的重要作用,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有监护和抚养能力的其他亲属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
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或审批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对于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抚养的孤儿,经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签订协议后,也可安置到民政部门设立或审批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福利机构应切实做好孤儿养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有爱心、负责任、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和适当的劳务补贴。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寄养家庭安置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3名,对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四)依法收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规范有序地开展孤儿收养工作。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优先办理收养手续。鼓励市民依法收养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
(五)社会助养。积极倡导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院外照顾、义工等志愿者活动,为孤儿成长提供帮助。
四、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
放对象为:城乡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抚养人或监护人为贫困家庭的社会散居孤儿。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城乡福利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城市散居孤儿每人每月570元,城市散居残疾孤儿每人每月67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月400元,农村散居残疾孤儿每人每月500元。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经费拨款和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养育保障监督机制。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孤儿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发放给个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专账,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所有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当地学校都要准许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减收或免收部分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对困难家庭孤儿发放助学金,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
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逐步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孤儿成年后,要按照“面向社会自主择业”的原则,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及时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就业困难的城镇失业孤儿可作为重点援助对象,享受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未就业成年孤儿可比照零就业家庭成员待遇,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优先安排其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要利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抗震安居、深山区库区移民搬迁等政策,将符合项目改造条件的孤儿优先纳入,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予以倾斜。各乡镇(街道、景区)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区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房管部门要优先安排,并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鼓励和倡导物业部门减免孤儿的住房物业费用。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五、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一)逐步提升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水平。综合考虑孤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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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和实际需求等因素,适时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集中供养的孤儿原则上全部进入专业的儿童福利机构,床位不足的,可选择转移到养育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经费采取“异地养育、原地出资”办法从孤儿基本生活费中解决。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要针对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残疾率高、治疗康复任务重的现状,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康复师、社工等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基本人员编制。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适时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和福利待遇。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加大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力度。
(三)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内部管理。儿童福利机构要秉承家庭化、人性化、亲情化、规范化服务理念,不断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涵盖膳食、护理、医疗、康复、心理、教育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工作标准、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和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六、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孤儿保障政策,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全面掌握本市孤儿基本情况,做好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儿童福利证》,逐步建立完善我市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将孤儿纳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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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医疗救助制度体系,在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为孤儿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认真组织实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亲属抚养的监督管理,做好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的服务工作。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采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三)发展改革部门。将儿童福利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并加强相应的管理。
(四)教育部门。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支持民政部门发展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加强业务指导。对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在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照顾和倾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岗位设置,将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照顾和倾斜。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培训、就业、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创造良好的成年孤儿就业环境。
(六)卫生部门。制定落实孤儿医疗救治政策。支持医疗机构对孤儿就医给予优惠,减免患病孤儿治疗费用。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对其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扶,在医护人员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照顾和倾斜。加强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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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七)房管部门。落实孤儿住房的有关保障政策,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孤儿家庭倾斜,改善孤儿居住条件。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为居住在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孤儿做好服务,及时受理报修,尽可能提供居住便利条件。
(八)农业部门。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孤儿依法被收养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视同本组织成员,孤儿有权同其他成员一样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九)机构编制部门。对建成的儿童福利机构或内设儿童部的综合性福利机构,加强工作人员配备,落实人员编制。
(十)公安部门。对孤儿安置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遗弃婴儿、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生育情况的认定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大力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出生缺陷的知识,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解决“事实收养”问题。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协助政府开展孤儿权益的保护工作,把孤儿保障纳入“春蕾计划”、“希望工程”、“安康计划”等各项活动的总体规划,广泛开展帮扶孤儿的各项活动,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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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孤儿健康成长;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下岗失业成年孤儿和进城务工成年孤儿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十四)残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残疾孤儿的权益保障工作,将散居残疾孤儿和福利机构的残疾孤儿的康复服务、特殊教育、法律援助、分散按比例就业保障等需求,纳入各项救助、援助、资助残疾人活动的总体计划,帮助残疾孤儿克服困难,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保障残疾孤儿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乡镇(街道、景区)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分工,不断完善和细化各项孤儿保障政策,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大孤儿保障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救孤恤孤的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积极发展孤儿慈善事业,着力培育儿童福利领域的社会慈善组织,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福利服务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发展壮大孤儿保障志愿者队伍,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关爱孤儿,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使孤儿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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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民政孤儿保障实施意见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群团,存。
共印120份
扩展阅读: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省政办发[201*]23号)精神,为进一步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快乐成长,推动城市儿童福利合理发展,结合鹤岗实际,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推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解决孤儿、弃婴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体系,使孤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基本目标、原则
(一)基本目标:
实施亲属抚养原则、家庭收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社会助养、依法收养等多种养育模式,逐步形成以机构养育为主体、社区照顾为依托、家庭养育为骨干的孤儿救助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安置等保障制度,切实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水平。形成全方位保障、各部门合作、动态监管的保障服务体系,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真心实意地为孤儿排忧解难,努力为孤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2.坚持孤儿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不断提高孤儿的保障标准和生活水平。
3.坚持城乡并重的原则,逐步实现城乡孤儿保障一体化4.坚持政府保障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孤儿的教育、智力开发和技能培训,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服务社会。
5.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三、工作措施(一)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1、本市户籍孤儿的抚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本市户籍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依法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同时,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的监护人。对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政府妥善安置。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抚养。经查找无法找到法定监护人,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弃儿身份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孤儿的家庭寄养。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政府妥善安置的孤儿和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和适当的劳务补贴。
4、孤儿的依法收养。对依法收养孤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对寄养的孤儿,符合收养条件的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二)保障孤儿基本需求
1、落实孤儿最低教育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养育费。建立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制度。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指
导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含伙食费、服装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括儿童大病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城乡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同级财政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地)、县(市、区)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经济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孤儿生活养育标准。机构养育孤儿标准应高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孤儿养育标准经费采取社会化发放,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及时足额到位,严格监管,确保经费用于孤儿。
2、落实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散居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起付线减免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资金解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散居孤儿因病出现支付困难的,参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可以直接给予医疗救助,不再核定其监护人家庭实际经济收入。机构抚养孤儿参保及医疗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区县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以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机构抚养孤儿的常见病治疗、日常保健和康复,由院内设医疗机构负责,急、危、重症由市级定点医院救治。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3、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切实维护孤儿接受教育的权利,将孤儿全面纳入各教育阶段的资助范围。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要求予以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实施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孤儿,纳入各级政府对困难学生的资助范围,享受政府制定的同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对本科及以上教育阶段的孤儿,确有困难的可以继续给予资助,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
利,按照就近、便捷的原则,根据孤儿残疾程度进行分类安置。轻度智力残疾孤儿,安排在普通幼儿园、中小学随班就读;中、重度智力残疾以及盲、聋哑、多重残疾的孤儿,安排在特殊学校、特教班就读。符合条件的残疾孤儿还可以享受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扶残助学春雨行动”所规定的补贴政策。要建立孤儿入学教育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孤儿得到优先安排。
4、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依法维护孤儿的住房合法权益。对城市孤儿及抚养家庭、或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或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行机构优先受理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审核审批手续,落实相应的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实行应保尽保;对农村孤儿及抚养家庭经济困难且居住住房系危房,或者孤儿成年后无自住房的,所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要主动关心、帮助,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所在区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将孤儿住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组织村民和当地社会力量帮助其改造或新建。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机构养育孤儿成年后回归社会安置的,计划安置地住房保障部门要优先将他们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落实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确保孤儿有房住。
5、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孤儿成年后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场地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队伍等建设
1、完善本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各区县要将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符合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范的设施。孤儿较多县、区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有条件的应独立设置,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同时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救护、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以及日常运行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2、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形式,充实工作力量;加大社工、特殊教育、康复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的力度,提升儿童福利机构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儿童福利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的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和设置孤残儿童护理专业,全面提升本市儿童福利服务水平。
3、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指导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应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指导区县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就业、住房保障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建设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社区一门式受理,及时掌握孤儿的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本市孤儿保障水平。
四、工作体制
(一)加强领导,形成机制。成立鹤岗市孤儿保障工作组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推
进。在全市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民政业务指导,社会广泛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民政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政策、完善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1.依法做好孤儿身份认定和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充分利用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要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严格做好孤儿身份认定工作,采集和录入辖区内孤残儿童信息,并做好审核上报工作。
2.做好孤儿安置工作。指导开展好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家庭寄养、国内依法收养,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3.落实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4.加强孤儿保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结合实际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开展自闭症治疗、语言训练等服务项目。搞好儿童护理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持证上岗率。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和提高专业医护(康复、特教)人员、专业社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5.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等救助项目。建立“明天计划”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基地。搞好对孤儿救助与慈善工作,要将非定向的社会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残疾孤儿的治疗和康复。
6.指导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要资助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7.妥善安置成年孤儿。孤儿成年后,凡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属于政府供养对象;对考入大学继续求学深造的,由所在的福利机构继续提供生活保障直至毕业;
凡不具备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三无”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
8.协调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各项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2.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孤儿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发改部门工作职责:
1.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实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
2.积极争取国家对全省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给予支持。
医疗卫生部门工作职责:
1.做好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组织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制定孤残儿童医疗优惠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孤儿医疗费用2.落实受艾滋病影响的孤儿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医疗、康复训练服务工作。要将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并采取多种途径给予必要的帮扶。
4.对儿童福利机构中医护人员在晋级、技术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与社会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5.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
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6.指导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1.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帮助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教育捐助资金的使用要优先向孤儿倾斜。2.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指导和帮助儿童福利机构解决其教育问题,确保所有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得到落实。
3.积极发展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事业,支持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育部门给予业务指导,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学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1.落实孤儿医疗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法规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对城镇登记失业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适龄孤儿提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3.对就业困难的成年孤儿,当地政府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为孤儿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和帮助有能力的成年孤儿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好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职责:
1.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
2.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3.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1.及时出具弃婴(儿)的捡拾报案证明,负责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及时为无户口孤儿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同时,要优先做好涉外收养孤儿的出国护照审批工作。
3.严肃查处遗弃儿童、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乞讨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司法部门工作职责:
1.协助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
2.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孤儿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
调解活动。
3.对孤儿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免于审查其经济困难标准,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孤儿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积极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4.对孤儿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起诉,判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法院应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作出裁决。对孤儿提起的诉讼,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法院应酌情减、免诉讼费用,并优先安排保护孤儿利益案件的执行。
农业部门工作职责:
指导督促农村基层组织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各种强农惠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区县政府工作职责:
全面负责本区域孤儿保障工作,制定区域孤儿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孤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落实各项孤儿保障政策,妥善安置孤儿,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基本需求;加快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通过独立设置或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指导中心,督促各有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等保障工作,维护和保障孤儿的基本权益。
其他部门和单位。司法、新闻宣传、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孤儿保障工作。
(二)加强宣传,形成氛围。进一步加大孤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六一”儿童节、“助残日”和专项慈善活动等时机,通过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
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帮助孤儿,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鹤岗市民政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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