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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劳动教育总结

时间:2019-05-29 05:09:07 网站:公文素材库

(002)劳动教育总结

杨成庄中学劳动教育总结

劳动教育是学校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素质教育的不断推进,劳动技术教学也被摆上了应有的位置。但是,在中小学中,极大部分学生对劳动的观念认识不足,劳动时情绪低落,怕苦怕累的思想严重。那么,教育者如何在教学中进行劳动观念教育,改变这种不良倾向,从而在劳动技术课的教学中更好地实施素质教育呢?

一、更新观念,进行劳动意义教育

目前少数家长对子女过分溺爱,娇生惯养。有的子女饭来张口,衣来伸手,在学校劳动时怕苦怕累,偷懒取巧,甚至有害怕劳动、厌恶劳动的偏异心理。这其实是学生对劳动创造历史,劳动创造一切的意义认识不明确的表现之一,怎样才能纠正学生对劳动的偏异心理呢?只有帮助学生更新观念,对他们进行劳动意义教育,这是上好劳技课的首要任务。因此,在上劳技课时我采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正面教育。如:告诉学生我国祖先的四大发明;讲人造卫星上天;讲金字塔的建造来源,讲爱迪生发明电灯的事迹等。用这些从所周知的事实告诉学生:“是劳动创造了历史。”从而使学生形成劳动创造历史,劳动光荣,不劳动可耻的道德观念,有效纠正学生厌恶劳动,害怕劳动的不良心理。

二、让学生在实践中发展,皮亚杰指出"学生只有自发地、具体地参与各种实际活动,大胆形成自己的假设,并努力去证实才能获得真实的知识,才能发展思维。"劳动课是以一门实践性、综合性很

强的学科。只有让学生积极的投入实践劳动,才能将知识转化为能力,才能更好的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劳动课是一门思想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劳动技能的掌握、自理能力的提高、劳动习惯的养成都是在劳动实践中实现的。

(1)在实践操作中丰富想象力。想象是我们的大脑对已存储的表象进行加工改造形成新形象。亚力士多德指出:"想象力是发现发明等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要创新就必须会想象,因此,在劳动课实践操作过程中充分利用学生已有生活经验和对劳动课动手操作过程的兴趣,来调动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拓宽学生的思路,让学生张开想象的翅膀,展开丰富的想象,是培养学生和发展学生创新意识的必要手段。例如,在纸工课上,学生折出的东西非常多,有的连老师都没想到,这时,我就适时表扬那些学生,对其作品给予鼓励和肯定,这样就能激发学生的创作兴趣。只有勇于想象,勤于想象,善于想象,才能迸发出创新的火花。

(2)在实践操作中发展发散思维。发散性思维就是在对问题的解答或者对于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只限于只找到一种,或者多种多样的演绎和推导。在教学中设计开放性的问题,引导学生打破原有的思维定势,通过尝试和探索,对原有的制作方法进行改革和创新,是发展学生发散思维的有效途径。课堂上的实践操作是整个课堂教学非常重要重要,在整个课堂教学占较大的比例,在这一过程中要不断积累学生点点滴滴具有创新意识的闪光点。

(3)在实践操作中强化合作意识。在劳动实践操作中,以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建立合理的竞争机制,激励全体学生之间互相合作。小组之间开展竞争,使每一名学生的个性得以发展,特长得以锻炼,素质得以提高,最终走向成功。追求学生人人进步为最终目标,以合作学习小组为运行载体,以全员激动为操作手段,以小组团体成绩评价为导向,激发竞争活力,强化合作意识。

(4)在实践操作中体验成功的快乐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这就是希望自己是一个发现者、研究者、探索者。在学生的精神世界里这种需要特别强烈。"每个学生总是希望自己成功,总是能得到老师的赞赏,可见,让学生在劳动实践操作中体验成功的快乐是非常重要的。教师应尽力满足学生的成就需要,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依靠自身的努力达到成功和从知识的获益中得到满足,让他们体验成功的快乐,在劳动教学过程中总是能保持浓厚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内在的学习需求,促使每一个学生学会学习,达到愿学、乐学、会学、善学。例如,在劳动课上,不管学生最后的作品做的怎样,教师总是能肯定学生的作品,总是能肯定学生为作品付出的一切劳动。教师还应当众表扬一些成绩平平的学生,他将终生受益。英国教育学家斯宾基说过:"求知如果能给学生带来精神上的满足快乐,及时无人督促,也能自学不辏"

创新是知识经济的源头,"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劳动技术教育与其他学科一样,都担负看传授知识、培养技能和发展能力的任务。但它有独持的要求,就是学生必须学习有关的生活和生产劳动的知

识、技术原理和在智力、能力诸方面培养学生观察力、注意力、想象力和思维力,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的创造意识。

总结一年的工作,我们坚信,只要劳技教师意识到学生具有创造潜能,不断激发学生的创造欲望,坚持"教、学、做合一",积极创造条件,劳动课教学将使无数学生创造力迸发出艳丽的火花,而且常开不败。

扩展阅读:002 若干任职资格总结

【董监高任职资格】

一、公司法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三、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主板为: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股票上市规则

1、被交易所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6、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2.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主板无此条】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主板无此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3.2.4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任职资格】

一、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一、《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1、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3、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年修订)

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本所还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以下情形:1、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3、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4、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5、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6、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7、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三、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

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高校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投资办企业。高校所属院系及各部处等非法人单位严禁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

四、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1、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2、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可以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3、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4、中管干部辞去公职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可以领取相应报酬,具体数额应当由其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5、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6、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辞去所担任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现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但未履行本通知规定程序的,要抓紧履行相应程序。

五、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1、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1)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六、《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

财政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均不可在外兼职或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3、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4、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监事任职资格】

一、公司法

1、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147条的规定(略)

二、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三、深交所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二、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

三、深交所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3.2.2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3.2.6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

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八条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节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条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第三节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四条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第四节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责的,应当取得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第十八条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发审委员任职资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第十三条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担任一般员工不受影响】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没有亲属】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需认定】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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