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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时间:2019-05-29 05:14:15 网站:公文素材库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开办发(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农业银行:

为继续深化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信贷扶贫新的机制,进一步发挥信贷扶贫资金的重要作用,提高到户贷款的比重和效益,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基础上,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共同决定,对扶贫贷款管理运行体制进行改革,将原由农业银行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发放贷款,改为两部分运作:一是到户贷款。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县选择金融机构发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二是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今年在河北、黑龙江、江西、湖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等8省(市)开展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下放到省的试点(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试点”),由省选择愿意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发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试点省以外的其他省份仍按原有体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到户贷款及项目贷款试点有关要求(一)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管理

1.承贷机构和贷款来源。任何愿意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具体由哪家或几家金融机构承担,由试点省、县确定。中央对到户贷款及贴息下放试点省的项目贷款不再下达指导性计划,贷款所需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

2.贷款利率、贴息标准及期限。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贴息1年。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系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

项目贷款试点利率执行扶贫贷款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3%),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省财政据实贴息。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3.贷款对象和重点。到户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主要用于扶持其发展生产。非贫困的个体经营户、示范户、能人大户和龙头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不得使用贴息贷款。

项目贷款试点集中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重点支持对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和扶持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如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大户),适当支持农村(包括小城镇)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事业项目。

4.扶贫项目认定。扶贫部门要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201*年)》的要求和扶贫开发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扶贫项目库建设。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按权限严格把好扶贫项目认定关。扶贫贴息贷款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项目,要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5.贴息确认。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和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贷款发放前,要征得当地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认可;放贷后,由扶贫办、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盖章,财政部门据此拨补贴息资金。(二)贴息资金来源和管理

1.中央财政按每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0万元规模,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到各省;到县具体额度,由各省自行确定并安排到县。同时,安排河北、黑龙江“项目贷款试点”贴息资金各500万元,江西、湖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各1000万元开展贴息下放试点。

2.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求的,可从中央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年初农行预下的8个项目贷款试点省的贷款计划所需贴息,在安排到省的贴息资金中予以解决。

3.贴息资金可采取核补给金融机构和直接补贴给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省、县自行确定。

4.要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财政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利息补贴。(三)其他要求

1.项目贷款试点省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确保贷款规模不低于往年平均水平。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试点工作。

2.各省(县)扶贫、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扶贫到户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培训,确保贫困户的贷款需求。到户贷款其他有关要求,可参照《关于做好201*年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8号)执行。

3.坚持部门分工协作。扶贫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协助金融机构收回贷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金融机构主要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定期向扶贫和财政部门提供扶贫贴息贷款审批、发放、使用有关情况。金融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服务。4.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2号)有关要求,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5.各省要依据以上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制定到户贷款实施方案,8个项目贷款试点省同时要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于8月10日前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备案。明年1月底前,对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

关于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函〔201*〕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陕西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陕西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农行陕西银监局省农村信用联合社

为了继续深化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信贷扶贫新机制,切实发挥信贷扶贫资金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进程,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6号)精神,提出我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1*-201*)》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奋斗目标,坚持市场导向,项目覆盖,龙头带动,贷款扶持的原则,着力培育主导产业,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努力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贫困户贷款难问题,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和信用意识,充分发挥信贷扶贫资金的作用,使贫困群众真正得到有效扶持。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的安排,扶贫贷款管理运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原由农业银行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发放贷款,改为两部分运作:一是到户贷款。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县选择金融机构发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二是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在包括我省在内的8个省(市)开展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下放到省的试点(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试点),由省选择愿意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发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三、到户贷款及项目贷款试点的有关要求(一)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管理。

1.承贷机构和贷款来源。任何愿意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具体由哪家或哪几家金融机构承担,到户贷款由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贷款试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贷款所需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省上不再下达指导性计划。

2.贷款利率、贴息标准及期限。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贴息1年。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系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县级财政部门要制订《财政扶贫资金到户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项目贷款试点利率执行扶贫贷款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3%),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省财政据实贴息。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3.贷款对象和扶持重点。到户贷款的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每户贷款本金不超过1万元,主要用于扶持其发展生产。非贫困的个体经营户、示范户、能人大户和龙头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不得使用到户贴息贷款。

项目贷款试点集中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省级重点县(市、区)适当予以扶持。重点支持对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和扶持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如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大户),适当支持农村(包括小城镇)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事业项目。优先扶持扶贫龙头企业。

4.扶贫项目认定。扶贫部门要根据《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1*-201*)》的要求和年度扶贫开发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扶贫项目库建设。全省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按权限严格把好扶贫项目认定关,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相关管理办法。项目贷款要与各地的主导产业、经济发展相适应。扶贫贴息贷款本金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要经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超过1亿元的项目,要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5.贴息确认。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和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贷款发放前,要征得当地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认可;放贷后,由扶贫、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盖章,财政部门据此拨补贴息资金。(二)贴息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1.中央财政按每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0万元的规模,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到省,由省上直接分配到县。同时省财政按每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10万元的规模,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直接分配到县(市、区)。中央下达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省上将资金规模分配到市。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剂。

2.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求的,可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3.贴息资金采取核补给金融机构的方式进行。

4.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财政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利息补贴。(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确保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省上成立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农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主管副省长担任,协调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确保贷款规模和贷款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试点工作。各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扶贫到户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培训,确保贫困户的贷款需求。到户贷款其他有关要求,可参照《关于认真做好201*年国家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扶办发〔201*〕42号)执行。2.坚持部门分工协作。扶贫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协助金融机构收回贷款。省上拟在3个县就扶贫社协助金融机构放贷和收贷进行试点,总结经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金融机构主要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定期向扶贫和财政部门提供扶贫贴息贷款审批、发放、使用有关情况。金融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为贷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3.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上拟在陕南、陕北、关中各选择3个县,建立到户贷款监测点,各市、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建立必要的实施监测点,对到户贷款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跟踪监测,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信息,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要建立贷款户回访制度,帮助贷款户用好扶贫贴息贷款,更好地发展生产,并使他们成为信用户、文明户。要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2号)要求,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全面实行公告、公示。

4.各县(市、区)要按照中、省对到户贷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市、区)实际,认真制定小额到户贴息贷款实施方案,并于今年9月1日前以电子版形式(placj@163?com)报省扶贫办备案。要建立到户贷款情况的统计监测制度,市、县(市、区)每季度向省扶贫办上报一次到户贷款实施情况。各设区市年终要对到户贷款实施情况和项目贷款改革试点工作进行

扩展阅读: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扶贫贴息贷款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2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持能够带动低收入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主体为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由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放得出、收得回的原则自主发放。

第四条每年扶贫贴息贷款的总量及期限结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上年的第四季度根据扶贫贷款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中国农业银行商扶贫部门后下达,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扶贫贴息贷款的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在系统内统一调度,资金有困难,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六条中国农业银行应努力完成贷款计划,如不能完成,中国农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第七条为保证扶贫贴息贷款真正用于国家重点扶持地区的扶贫项目,中国农业银行应主要在与扶贫部门共同确定的贷款项目库范围内挑选项目。发放贷款前,要征得当地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的认可。

第八条扶贫贴息贷款的期限以一年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扶贫贴息贷款统一执行年利率为3%的优惠利率,贷款超过贴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贴息政策,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扶贫贴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中央财政贴息。

第十条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扶贫贴息贷款总量及期限结构,安排贴息资金,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办法:

(一)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范围。贴息范围包括当年新增贷款、收回再贷和未到期贷款。(二)贴息方式。贴息资金按季据实结算,由财政部直接拨补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每季度终了,中国农业银行将扶贫贴息贷款及期限结构报经当地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层层汇总至总行,总行在次季报财政部审核结算。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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