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有关外专外教安全管理制度
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设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证外国来华专家在我院的正常工作及日常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国专家的安全工作由学院外事办公室总负责,后勤处等部门协助共同负责。
第三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国际交流处应及时将专家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市的安全、公安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国际交流处工作人员应向外国专家宣传和介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学院的有关法规、制度,包括作息时间、住宿地的电器设备安全使用规定以及专家用车安全规定等,并将学院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常用报警、求助电话等,告知外国专家,以保证各部门随时为外国专家提供帮助。
第五条外国专家宿舍的安全由学院保卫处负责,工作人员应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应急措施,做到临危不乱,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条外国专家住宿的公寓楼必须严格执行住宿、来访会客管理规定,对申请住宿的人员,保卫处应按照有关规定验证、登记。对来访客人应检验其有效证件,如护照、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要求其填写会客单,并说明会客时间,指定会客地点。无特殊原因,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外国专家房间,更不得留宿。对可疑人员要进行查问,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国际交流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入住外国专家必须遵守专家宿舍楼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法律,不做违纪违法的事件。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房间整洁卫生。不得留宿外人。如遇特殊情况确要留宿的,需经国际交流处同意并验证登记后,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安排。外国专家外出在外留宿,需向外事办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外出参观、旅游,必须提前和国际交流处联系登记。
第八条对外国专家的信件、邮包、报刊等,做到安全、准确、及时地收发。第九条教职员工、广大学生与外国专家应正常交流,文明用语,遵守外事纪律,不说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维护国家利益。第十条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院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学院保卫处和国际交流处会同当地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处,再由国际交流处报告主管或者分管校长,并通知后勤保卫处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成立以学校董事会、学院办公室、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后勤保卫处、教务处和学工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突发事件处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处理包括外事各种学校突发事件。
扩展阅读:聘请外专外教的有关管理制度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
制定管理制度。
一、来校任教的外国专家,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接送。到达学校后,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到派出所、区外国专家局、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及其它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校保卫处认真做好外国专家到校后的安全保卫工作,要经常检查外国专家的安全情况,若发现问题,可代表学校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学校国际交流处协助保卫处经常对涉外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经常对外国专家宣讲我国有关法律及学校有关规定,提醒外国专家注意安全。
三、学校后勤处负责外国专家的居住、膳食服务工作,按要求配备生活所需各种设备,并保证各种设备性能完好,发生故障及时修理,保证外国专家有良好的居住条件。国际交流处协助后勤处经常了解外国专家对生活的要求和意见。凡属合理的并能办到的都应及时解决,不合理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创造条件,主动改进外国专家的生活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四、外国专家的聘请、教学任务的确定,由教务处、相关系部召开教务会议讨论后,将外教需求报送学校国际交流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实施。外国专家到校后,教务处召开教务会议与外国专家商谈教学计划、教学任务,并要求外国专家在开课前两周内结合本人任教的课程和学校的要求提交一份书面的教学方案,学期结束时,对方案的落实情况做出书面总结。
五、使用的教材及教学计划由外语系与专家协商确定,应鼓励专家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外语系对专家的教学工作,既严格管理又要注意方法。欢迎专家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的向专家做出解释。
六、外国专家必须要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学校规定的教材和教学进度教学。对外国专家推荐的外国比较先进的教材和视听的辅助材料,须经教务处审定,报请学校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使用。学院应向专家提供教学必需的图书资料、工具和教具,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七、主动关心外国专家的业余生活,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活动以及参观、郊游等。对专家的家属,应及时安排妥当。主动协助家属办理在华的有关证件,为其生活与工作提供方便。
八、对教学成绩显著的专家,应给予精神或物资鼓励。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本人提出,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任务的,又屡经提出不改者,严重违反合同的,应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警告、辞退和解聘。九、外国专家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经系主任批准方可休息。病假应有医院的病休证明,病假期间的待遇按有关合同协议所列条款处理。十、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由教务处、相关系部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教师作为外国专家的合作教师,外国教师的人选以及人数必须报教务处批准后确定,再报学校董事会同意以后,国际交流处才能够开展聘请工作。十一、教务处、相关系部要征求、听取合作教师和学生反映的意见,对外国专家的教学做出评估。在期末和外国专家任教结束时,教务处、相关系部主任要写出书面鉴定交国际交流处。对工作表现不好,教学效果差的,应采取适合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工作。对工作表现极差,不听取批评意见,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要向学校汇报,按合同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国际交流处负责外国专家的涉外工作,外国专家应邀到其他兄弟单位兼课或讲学,须经国际交流处同意。
十三、主动将学院的生活设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实事求是的向专家介绍。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照顾专家的生活特点。外国专家除在我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如遇有专家本国重大的传统节日,可酌情给假。
十四、尊重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进行传教活动,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也不得在教学中宣传宗教。
十五、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外事办公室主动配合,要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各部门紧密配合。专家到任后及时将专家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辖区的公安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工作。
十六、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二0一三年一月六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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