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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9-05-29 05:23:27 网站:公文素材库

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

xx市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

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推进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聘用、培训、考核、解聘及日常管理。第三条市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是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聘用,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和行政村(社区)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培训、考核、解聘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聘用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有食品药品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25至55周岁;

(三)应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并熟悉该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四)较熟悉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五)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和信息报送操作技能。第六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聘用程序:

(一)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候选人的产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或村委会(社区)进行推荐;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聘用人选,颁发聘用证书,聘期一年,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可续聘。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管委会)聘用1名协管员,每个行政村(社区)聘用1名信息员;

(三)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受聘后原身份不变。第三章协管员和信息员的管理第七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一)学习并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二)熟悉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单位、个体户基本情况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动态变化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了解所在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投诉以及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的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向农村群众及基层单位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六)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

(七)了解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的工作情况,协助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信息员网络的管理工作;

(八)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八条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向所在行政村(社区)群众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

(二)了解所在行政村(社区)的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情况及群众对食品药品质量方面的反映,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三)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

(四)按时参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协助发放有关通知,统计有关信息。

第九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纪律要求:

(一)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碍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的信息;

(二)严守职责,不得以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成员单位的名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协管员、信息员本人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负责人的除外);(三)廉洁奉公,不得接受涉案单位(个人)可能有碍案件查处的馈赠和宴请;

(四)行为规范,不得在没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对聘用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履行如下义务:(一)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帮助其更新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传递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与动态,免费提供学习资料;

(二)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举报或提供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三)积极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合法利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因从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应为所聘用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应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所聘用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档案。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第十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每年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予以一定的补助,对于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四章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解聘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其聘用:(一)本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协管员信息员及乡镇制度汇编

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连云区药品监督网络建设,规范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行为,进一步加强连云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市201*4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连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是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聘用,并自觉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连云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进行监督的义务工作者。

第四条连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

第五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采取聘用方式,从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及从事医药卫生事业的人员中聘用。每个乡(镇)分别聘用1-2名药品监督协管员,每个村分别聘用1名药品监督信息员。

第六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18至60周岁;(二)应在所聘的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

(三)具有或通过培训掌握一定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熟悉本地涉药单位基本情况;

(四)自愿为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服务,服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

(五)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且无不良品行记录。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拟聘用的协管员和信息员进行上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药品监督协管员证》、《药品监督信息员证》和聘书,聘期为三年。

第三章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

第八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熟悉业务及有关法规,模范守法、文明执法;

(二)在协助药监部门执行药品监督任务时,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贪赃枉法;

(三)遵章守纪,不准向监管对象通风报信,泄漏执法监督工作秘密。(四)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应予妥善保管,需保密的应予保密;

(五)廉洁奉公,不以任何名义索取监管和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礼物馈赠或宴请。

第九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配合药品监督部门,在辖区内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药品经营或兼营企业、医疗卫生单位、村卫生室、个体开业医生及药店的药品质量;

(二)积极完成药品监督部门布的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

(三)配合药品监督部门规范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行为、协助监督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对进药票据定期检查,对无正规票据和购(销)记录不全的依法查处;

(四)配合药品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管理,打击、取缔无证行医、无证售药、贩卖假劣药品、哄抬药价、转手倒卖贵重药材等不法行为;

(五)对医疗单位使用的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有权协助药监部门实行监管检查;

(六)检查乡村医疗单位的基本用药目录执行情况,指导乡村医务人员合理用药;

(七)收集药物的不良反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八)药品监督协管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九)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有越级反映药品质量及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情况的权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拦,更不允许打击报复;

(十)药品监督协管员或信息员,每月应填"反馈卡"或随时电话报告,使药品监督部门及时获得假劣药品线索和信息,及时掌握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并尽早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和查处假劣药品违法行为;

(十一)建立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例会制度。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例会一次,通报药品监督情况,布任务。

第十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从事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有关活动;

(二)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私自收缴罚没款,扣押行政相对人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生产原料;

(三)泄漏应保密的有关事项;

(四)对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记入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档案。工作出色、成绩显著者,给与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聘期届满,符合继续担任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条件的可续聘。

第十三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解聘,并收回聘书:

(一)本人提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工作任务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举报或提供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信息线索的案件,经查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政部《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云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云分局关于印发《药品协管员和药品监督信息员工作守则》、《药品协管员和药品监督信息员的权利和义务》

(暂行)的通知

全区药品协管员、药品监督信息员:

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的建立,使我区药品监督得到完善和加强,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打击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是我们这支监督网络队伍的基本职责。为切实做到依法监督,充分履行监督人员权利和义务,做到知法懂法、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履行协助监督职责。为此,我局制定下发《药品协管员和药品监督信息员工作守则》、《药品协管员和药品监督信息员的权利与义务》(暂行),要求各位药品协管员和药品监督信息员认真学习、严格要求,自觉遵照执行。

附件1:药品协管员和药品监督信息员工作守则(暂行)附件2:药品协管员和药品监督信息员的权利与义务(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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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云分局

二六年三月十日"药品协管员"和"药品监督信息员"

工作守则(暂行)

1、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熟悉业务及有关法规,模范守法、文明守法;

2、在协助药监部门执行药品监督任务时,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贪赃枉法;

3、遵章守纪,不准向监管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执法监督工作秘密;

4、在工作中不准故意刁难监管和服务对象;

5、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应予以妥善保管,需保密的应予保密;

6、廉洁奉公,不以任何名义索取监管和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礼物馈赠或宴请。"药品协管员"和"药品监督信息员"

的权利与义务(暂行)

1、配合药品监督部门,在辖区内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药品经营或兼营企业、医疗卫生单位、村卫生室、个体开业医生及药店的药品质量;

2、积极完成药品监督部门布的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

3、配合药品监督部门规范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行为,协助监督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对进药票据定期检查,对无正规票据和购(销)记录不全的依法查处;

4、配合药品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管理,打击、取缔无证行医、无证售药、贩卖假劣药品、哄抬药价、转手倒卖贵重药材等不法行为;

5、对医疗单位使用的特殊管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有权协助药监部门实行监管检查;

6、检查乡村医疗单位的基本用药目录执行情况,指导乡村医务人员合理用药;7、收集药物的不良反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8、药品协管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9、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任期三年,分别发给《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证》和聘书,由药品监督部门定期审核,可以连聘连任;

10、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有越级反映药品质量及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情况的权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拦,更不允许打击报复;

11、药品协管员或信息员,每月应填“反馈卡”或随时电话报告,使药品监督部门及时获得假劣药品线索和信息,及时掌握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并尽早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和查处假劣药品违法行为;

12、建立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例会制度,每季或半年召开例会一次,通报药品监督情况,布任务。

连云区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考核办法

为加强我区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药品监督协助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见考核计分办法。

二、考核计分方法:

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总分设100分,考核评比按得分情况分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三、考核计分组织:

1、考核时间:在下年度的1月1日至2月15日考虑上一年度的业绩。

2、考核由分局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分别对每一位协管员进行考核评分。

3、为使考核工作力求做到公正,协管员(信息员)考核结果将以适当的形式公示。

四、奖惩办法:

1、以年度考核优秀的协管员,给予600元奖励,年度考核称职的协管员,给子400元奖励。

2、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协管员,分局予以解聘。

连云区药品监督协管员考核计分办法

协管员姓名:考核项目满分考核内容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使配送协议的签订扣分方法得分20用单位与具有资格配送单位签订配送协议或药品代购协议(100%)每缺一个单位未签订配送协议扣1分,扣完为止例会情况12每季按时参加协管员例会,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每迟到1次扣0.5分;每早退1次扣0.5分;每旷会1次扣1分。上报材料、信息情况24每月按时书面上报一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每缺一次扣2分完成工作任务情况24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分局交办的每项工作任务不按时完成的每次扣1分,不完成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工作记录情况10坚持做到每次参加协管工作有记录无记录此分全扣不滥用协管权力,不擅自收取管理相对人的任何费用,不索、拿、卡、要,每发现1次违规行为此分全扣遵纪守法情况10不私自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考核总得分:考核人:考核时间:年月日连云区药品监督信息员考核计分办法

信息员姓名:

考核项目满分扣分办法得分18按规定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缺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按要求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宣传,传达有关文件、通知18缺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18每月向协管员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少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发现药品违法案件及时向协管员或药监部门报告18未报告,此分全扣10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酌情给分按要求完成协管员和药监部门交办的任务18未完成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考核总得分:考核人:考核时间:年月日

关于印发《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云分局关于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及其它违法行为有功

人员奖励规定》(暂行)的通知

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积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及其它违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及其它违法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我局按照国家有关精神规定了《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规定》(暂行),现印发公布,本规定由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云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举报制售伪劣药品及其他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规定(暂行)

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云分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云分局关于举报制售伪劣药品及其他违法行为

有功人员奖励规定(暂行)

1、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保障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3、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4、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属于本规定奖励范围:

(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

(2)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3)药品批发企业从事零售活动或药品零售企业从事批发活动的;

(4)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以及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5)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6)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7)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

(8)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

5、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奖励等级:

(1)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己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2)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3)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4)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6、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及违法经营药品价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对于价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奖励等级分别按价格56%、34%、13%、O1%给予奖励;

(2)对于大案要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已作出行政处罚的部分由药监部门按照举报有功奖励等级分别按价值的4一5%、2一3%、1一3%、0一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按司法机关规定执行。

7、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云分局负责发放,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2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8、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9、实施奖励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址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10、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1、本规定额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云分局。连云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引导和规范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

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连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两网"建设工作,卫生、物价、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药品供应网络由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药店及零售连锁门店和区、乡、村医疗机构组成。

第五条药品批发企业成立的药品配送中心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及各级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双方需签订配送合同。

第六条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向其门店所在地的乡镇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供应药品,双方需签订配送协议。

第七条鼓励设立乡村药店,每个乡镇至少设立一家零售药店或零售连锁门店以方便群众购药。

第八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乡镇卫生院可以为村卫生室代为采购药品。卫生院必须具有与所代购药品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必须具备相应的药学专业人员,订立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和药品代购协议。

第九条药品批发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业务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云分局

20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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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协议书

一、在现有共青团组织基础上构建食品药品监管网络,乡镇覆盖率100%。

二、乡镇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乡团委书记为办公室主任,负责本乡镇食品药品协管工作,有专人负责并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将食品药品协管工作纳入共青团工作考核目标。

四、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下对基层监管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开展工作。

六、有按时完成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任务的义务。

七、及时上报食品药品监管的各项信息资料。

八、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下定期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连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连云区委员会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云分局

负责人:负责人:

201*年月日201*年月日

连云分局药监工作信息网络制度

一、为了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省、市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药监局成立"连云区药监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由综监科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三、全区共聘请“药品监督管理协管员”7名,任期满后根据工作实绩及工作需要重新聘任。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市直医疗机构、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聘请1-2名。

四、药品监督管理协管员条件:

1、热爱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2、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熟悉药品知识,熟悉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3、为人正派,原则性强,不包庇纵容,对违法行为敢于制止、举报。

五、药品监督管理协管员工作职责:1、在药监局领导下开展工作。

2、协助药监局宣传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3、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医疗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它违法行为及时反馈到药监局。

4、定期反映工作情况、存在问题,请示处理意见,不得擅自处理。六、药监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药品监督管理协管员”工作进行考绩,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积极或明显有违规行为的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通报原单位并予以解聘。

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工作职责

l、根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计划和方案,结合本乡(街道)实际,制定本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协调全乡(街道)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汇总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和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汇报。

3、协调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相关工作。

4、负责全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归类、综合、上报工作。5、定期组织召开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布置有关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效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例会的主要内容:

(--)总结前阶段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二)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

(三)部署、推进、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四)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和联络。(五)各村、各有关站所进行工作情况的交流和探讨。

(六)学习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七)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八)由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例会的方式方法:工作部署、交流、研讨、学习、现场会议等。第四条例会的分类:

(一)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会议议题由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提出,报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确定。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相关成员参加,研究有关专项工作。(三)协管员会议。由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乡(街道)协管员参加。

第五条例会的会务工作由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承办,负责签到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六条实行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对象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其他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第七条本制度由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乡(街道)境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和医疗机构以及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乡(街道)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卫生院,应及时向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和乡(街道)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第六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第七条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乡(街道)政府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和市有关行政部门。第九条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条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全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在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为切实掌握全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动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门之间的情况交流,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效能,保护消费者利益,结合本乡(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报送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

第二条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全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等工作,并将结果送报乡(街道)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协管员和信息员可采取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定期或随时向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保证渠道畅通,报送及时。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乡(街道)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本乡(街道)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工作和特色工作;(三)本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动态、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四)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结果以及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查处情况;

(五)涉嫌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等违法案件线索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情况;(六)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情况。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要求。协管员和信息员于每月25日前将对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和信息报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食品药品中毒、突发食品药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本制度由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乡(街道)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防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江苏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连云港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乡(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及在药品(含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中发生的群体性药物中毒、群体不良事件、造成社会公众死亡、中毒人数众多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具体特征包括:

(一)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二)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一次中毒人数50人以上的;

(三)在全乡(街道)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者一次中毒50人以上的;

(四)其他由于食品药品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事件。(五)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

第三条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实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均应加强各自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自身建设,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各学校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员工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完善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防范学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乡(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全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误、渎职或负有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制度不落实或者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或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不报、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以及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急处理时不听指挥、相互推诿的,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责任追究由乡(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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