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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县森林公安局综治民调工作情况汇报

时间:2019-05-29 05:36:54 网站:公文素材库

芷江县森林公安局综治民调工作情况汇报

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

关于综治民调工作情况的汇报

黄地亮

一、我局基本情况

芷江森林公安局于201*年4月升格为正科级单位,现有公安政法专项编制24名(其中派出所10名),下设土桥、麻缨塘两个派出所(副科级单位),内设局办公室、政工股、装备财务股、刑侦治安股、法制股、森林防火股六个股室。一线民警15人,机关4人,局领导4人,蟒塘溪住勤民警1人。一线办案民警平均年龄42.3岁,人均管护1.9个乡镇、14万亩林地,警力严重不足。

二、民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全县有林地面积211万亩,其中生态公益林68.86万亩(国家级54.65万亩)。辖28个乡镇、一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一个省级森林公园(明山森林公园)。全县以山地、丘陵为主(占全县总面积的93%),是全省重点林区县之一。林农居住分散,社情、林情复杂,边界综合治理难度大。今年4月,我局结合全省公众安全感调查,开展了“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深入麻缨塘、五郎溪、岩桥、罗旧、

新店坪、土桥、上坪、芷江镇、罗岩、洞下场、板山等乡镇调查,走访林区群众225人,群众对森林公安队伍的整体评价是好的,但也反映了森林公安机关在处理盗伐、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非法收购、森林火灾等案件时,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到位,以罚代法等问题。针对调查走访反映出来的问题,我局领导班子非常重视,事后认真进行了分析讨论,认为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一)涉林案件打击处理不到位。近5年来,森林公安机关针对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了“雷霆一号”、“雷霆二号”、“春季攻势”、“候鸟行动”、“火案行动”、重点林区林业严打整治、非法使用林地专项整治行动等一系列的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共查处各类森林违法案件1067起,其中森林刑事案件133起,治安案件1起,林业行政案件933起。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1098人,其中:刑事拘留78人,逮捕72人,直接起诉63人,治安拘留1人,林业行政处罚850人。收缴木材4870m,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2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只。但由于森林公安机构编制限制,警力严重不足,导致有些涉林案件特别是森林火灾案件在发案后,不能及时介入案件调查,采取措施。案件得不到及时侦破,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有的甚至破不了案。在清明、国庆等火灾高发期,发案率高,破案率低。以今年为例,全

3

县各乡镇发生森林火灾案件共12起,立案12起,破3起。破案难度大,作案多为流动人员所为,如烧蜂窝、乱丢烟蒂等。群众利益得不到及时维护,降低了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林政秩序整治不到位。上半年,全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由51家核减至35家,主要分布在芷江镇、新店坪、碧涌、竹坪铺、罗旧等乡镇,持证人数110余人。由于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持证人员进入林区乱收乱购现象严重。近年来,木材价格高涨,在利益驱动下,无证运输、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森林现象屡禁不止。对林政秩序整治不到位。比如竹坪铺、新店坪、田坪等地,当地少数村民采取“蚂蚁搬家”方式,长期盗伐林木,由于涉及时间长,当地群众不配合,不负责,只反映大致信息,没有提供盗伐林木的具体情况,加之少数民警责任意识不强,服务态度欠佳,工作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整体评价。

(三)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民警的管理有疏忽之处。历年来,群众对公安机关及民警要求较高,而少数民警在服务群众时性情较为急躁、方式方法不讲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对民警服务态度的评价。二是由于机构编制限制,一线办案警力不足直接影响了

办事效率。按照派出所及刑事侦查警力配要求,派出所需配警力5人以上,刑侦需7人,而目前每个单位只有4人。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群众对此有怨言。三是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不够。涉林信访大多数是因为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引起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四是对综治民调工作正面宣传做得不够,群众对综治民调工作的理解和关注度不高。

三、针对上述问题,今后我们的工作重点是:(一)抓队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队伍建设是森林公安工作的根本,要持之以恒地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一是加强森林公安素质提升。以落实“三个必训”为主线,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坚持全员练兵、全面练兵、岗位练兵和科学练兵,努力提高队伍综合素质,树立森林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二是严格森林公安队伍管理。围绕酒、车、赌三个重点,严格执行省委政法委“六个严禁”、公安部“五条禁令”、“四个坚决”和省公安厅的“三项禁令”,及时开展警务督察,对违纪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三是扎实开展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继续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结合创先争优活动,以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带动森林公安队伍的先进性,使广大森林公安民警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抓打击,维护好林区秩序。一是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坚持以法治林,适时开展林区严打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森林失火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盗伐滥伐林木区域,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限期破案,从严打击,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业改革发展稳定。二是建立健全情报信息预警机制。牢固树立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理念,加大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的力度。针对林区复杂的环境,在加强人力情报的基础上,努力拓宽情报信息收集的广度和深度,及时获取预警性、深层次的情报信息,牢牢把握“打、治、查、防、管、控”的“六严方针”,牢牢把握主动权。

(三)抓执法,确保执法质量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水平直接关系到森林公安的执法地位和公信力,是森林公安生存和发展的灵魂,必须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进一步端正执法观念。加强森林公安法制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切实解决森林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要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执法与守法的关系,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二是加强执法主体能力建设。以领导干部和一线民警为重点,以林业、公安有关法律为主要内容,狠抓执法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个案质量评判、执法检查、案件督办、听证复议、互

评、警务公开等措施,确保森林公安骨干力量能较熟悉地掌握运用法律法规。三是健全执法质量考评长效机制。把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把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与执法整改工作结合起来,促进森林公安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严格落实“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将责任分解到每个具体办案人员,提高办案效率,达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人人有责的局面。

(四)抓防范,及时化解涉林矛盾纠纷。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尤其群众反映强烈可新闻媒体曝光的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山林权属争议或承包经营权争议问题以及林业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的苗头,要及时列入排查调处工作日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逐一落实措施,防止矛盾积累,防止矛盾激化。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扩展阅读:平昌县关于综治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情况汇报

平昌县关于综治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情况汇报

来源:平昌政法作者:平综治办发布时间:201*-03-2814:00:40

平综治办〔201*〕5号

平昌县关于综治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

情况汇报

市综治办:

通过摸底调查现就我县综治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情况汇报如下:一、综治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情况

我县分别从各部门、各乡镇的保安、门卫、物管人员、四车多员、人民防线信息员

中聘请1500多名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一定语言表达能

力的治安信息员。其主要分布在43个乡镇、528个村和企事业单位中。为加强对治安

信息员的管理,各级综治办坚持实行每月例会制度,加强对治安信息员业务知识培训,

明确职责,使每位治安信息员熟悉掌握信息报送的内容,举报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收集、

报告治安和矛盾信息及各种隐患、苗头,指导协调居民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事

故工作,参与治安防范和矛盾纠纷协调化解工作。县综治办每天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

整理、分类、分析,从中选出有价值的信息,填写信息转办单上报领导签批,按领导批

示转到有关部门办理。治安信息员平时除发现本村、本单位、本辖区治安信息如实及时

汇报外,每星期要向本管辖范围的综治办口头汇报本村、本单位、本辖区治安情况一次,

每季度参加辖区组织的治安分析会一次,每年分批参加治安信息员培训一次。严格兑现落实奖励制度,规定凡是治安信息员提供有价值线索或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每次给予

表彰奖励。综治治安信息员队伍自成立以来,在社会治安、信防稳定、安全生产等方面

发挥了重大作用,做到了“耳聪、目明、信息灵”,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和治

安信息500多条,有效制止纠纷68起,防止纠纷激化24起,避免民转刑3件,扭送和二、综治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1、虽组织机构成立,但基层人员变动频繁,工作连续性缺乏有机衔接。

协助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5人次。

2、虽人员得到了落实,但收集信息方面没有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存在盲区和死角。

3、虽职责和任务明确,但来自各种渠道的情报信息、反馈的各种诉求,缺乏科学评4、激励机制不健全,没有较好地发挥其作用。三、建议:

估、理性分析和及时报送、有效处理。

一是把好信息员基本条件关。综治信息员最好由熟悉社情民意,在群众中有威信,关

心社会稳定,热心社会治安,法制观念强,公道正派,有责任感和正义感的村委干部担二是明确职责任务。综治信息员主要负责收集本村辖区内治安、反邪教、国家安全

任。

等方面的信息。及时排查、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村,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三是强化日常管理。建立信息登记、管理、报告制度;加强对综治信息员政策法律

确保社会稳定。

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县每年培训一次以上,乡镇、部门每年培训2次以上;

实行定期检查考评制度,每半年对基层信息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全面考评。

四是激励约束。实行信息工作补助和奖励制度。对综治信息员每月定额补助信息费,

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完成任务较好,工作成效突出的,年终给予奖励,工作不负责任,附:1、平昌县关于对“四车多员”参与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信息报告不及时或漏报、瞒报的,通报批评,直至撤换。2、平昌县举报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平昌县综治办

201*年3月24日

平昌县关于对“四车多员”参与社会治安

防范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建立专群结合工作机制,

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建设,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平昌,根据

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平昌委[201*]93号)和县

委、县政府《关于努力创建省级平安县的实施意见》(平昌委[201*]100号)和县综治

委、县公安局《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四车多员”参与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

县综治委、县公安局决定对营运客车、出租车、公交车、摩托车和保安员、城市环卫清

洁员、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商业店铺从业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等(以

下简称“四车多员”)参与社会治安防范行为进行奖励,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昌县范围内的“四车多员”。

平昌县以外的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群众参与平昌县范围内社会治安防范的,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条“四车多员”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及扭送和协助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受法律保护。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第五条对“四车多员”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及扭送和协助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

为进行奖励。奖励实行物质、精神奖励相结合和“大案大奖,小案小奖,案案有奖”、

“多人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的原则。

第六条“四车多员”治安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受理、查证、核实等工作

制度,负责奖励认定的初审工作;县综治办负责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提供犯罪线索及扭送和协助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经核实破

案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被奖励人。第八条获奖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奖金:

(一)银行转帐。获奖人可将其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帐户、帐号以及开户行等资料告

知公安机关,7日内将奖金存入其设定的帐户。

(二)汇款。根据获奖人指定的地址,7日内将奖金汇出。(三)直接领奖。获奖人直接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除每案兑现奖励外,年终对当年内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范作出贡献的“四

车多员”进行年度评比,并给予表彰奖励。

(一)主管单位、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当年内“四车多员”参与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的成绩,对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二)从业人员年度参与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特别突出的由县综治委和县公安局授予其“模范治安员”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金。

(三)从业人员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按程序逐级申报见义勇为

“公民”、“勇士”、“英雄”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和证书。第十条举报方式

(一)向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举报;(二)向公安执勤民警举报;

(三)向县公安局治安、刑侦、交警部门投递信件或电话举报;(四)向乡镇公安派出所投递信件或电话举报;

(五)向“四车多员”治安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

工商局、县建设和规划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文体局、县城管局)投递信件或电

话举报。

第十一条受理、审查、批准程序

受奖人员由举报受理单位填写《“四车多员”参与治安防范情况及奖励审批表》,

签字盖章报“四车多员”治安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送县综治办审查后,再报

“四车多员”治安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批。第十二条奖励范围和标准

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并经核实破案和扭送、协助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分别奖励100

201*元。

第十三条资金筹集:由县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基金和县公安局破案专项资金解决。第十四条其他受益单位及其个人奖励举报人的不列入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综治办和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平昌县举报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

击力度,有效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秩序,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我国公民向县综治、公安、检察等机关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检举、投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包括刑事案件和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章举报范围

第四条人民群众发现或知悉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县综治、公安、检察等机关举

报:

(一)对侦查机关正在侦查的案件尚未掌握的重要线索、重要人证、物证、主要犯

罪嫌疑人情况;

(二)县综治、公安、检察等机关尚未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情况;(三)犯罪嫌疑人或逃犯的具体落脚点和藏身地;

(四)其它直接有助于公安、检察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或抓获通缉逃犯的重要情况;(五)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

第五条公民举报犯罪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县综治、公安、检察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二)信函、电报、举报信箱;

(三)直接到县综治、公安、检察等机关当面举报;(四)其它有效方式。

举报人应提供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便查询和

兑奖。

第三章举报方式

第六条县综治、公安、检察等机关负责人民群众举报犯罪行为的受理、查证。查

证结果应尽快同举报人反馈并做到严格保密。公安、检察等机关查证属实后,负责向县

综治办提出举报奖励的建议。

第七条县综治办负责举报奖励审查认定和奖励工作。第八条受奖人员由举报受理机关填写《举报情况及奖励审批表》,签字盖章送县

综治办审查后,报县综治委审批执行。

第四章保护和奖励

第九条受理机关不得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

第十条举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

进行诬告陷害。

第十一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实行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自首、主动归案的;(二)共犯检举的;

(三)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本人新交代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

(五)案件中受害人及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第十三条公安、检察等机关对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核实后,在7个工作日内

将奖励建议报送县综治办。

第十四条受奖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奖金:

(一)银行转帐。受奖人可将其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帐户、帐号以及开户行等资料告

知县综治办,县综治办在作出受奖决定的7日内将奖金存入其设定的帐户。(二)汇款。根据受奖人指定的汇款人,县综治办在作出受奖决定的7日内将奖金

汇出。

(三)直接领奖。受奖人直接到县综治办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可以在15日内通过有效方式将领取方式

告之县综治办,县综治办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办理;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六条举报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按程序逐级申报“见义勇为公民”、“见

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和证书。第十七条对举报违法犯罪行,根据案情,奖励100元5000元。第十八条举报奖励资金在县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举报及奖励有受理、查证、审批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挪

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综治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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