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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人员岗位设置与行动管理规范

时间:2019-05-29 05:37:20 网站:公文素材库

市场人员岗位设置与行动管理规范

分公司推广队伍岗位设置与行动管理规范

一、分公司推广队伍调整原则

(一)分工细化:根据分公司情况设置推广助理及培训助理等推广编制(二)效率提升:以强化专业分工提升分公司推广体系应变效率(三)择优选拔:提拨在导购编制中表现突出者为推广助理、培训助理(四)优先匹配:根据分公司或区域网点数量及任务量进行人力配置二、岗位定位与职责(一)推广代表

1、工作职责

1)总部推广策略宣贯与执行;2)分公司零售市场研究与决策辅助;3)分公司推广体系工作统筹安排;4)分公司推广计划及推广项目管理;5)分公司推广固资产管理;6)广告供应商管理;

7)客户/政府/行业部门对接业务拓展。2、日常工作

1)在分公司例会上进行年度、季度、月度零售市场分析及推广策略宣贯;2)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零售报告至总部;3)每月3日前提交月度工作总结与计划至总部;

4)每月5日前完成对培训助理、推广助理、录单员的工作考核报市场部备案及知会终端主管;

5)每两月完成对分公司二级业务单元的轮回巡查,走访80%以上A类卖场、50%以上B类卖场,并与每月3日前提交上月出差记录及终端检查表至总部;

6)每季度第一个月完成分公司推广制度、广告价格体系维护并报市场部备案;

7)每月28日上报下月分公司月度广告费预算申请。(二)终端主管

1、工作职责1)分公司导购人力规划、导购薪资管理、导购培训管理;2)分公司终端规范及导购关怀;3)分公司推广物料/赠品核销;4)分公司日常信息送报体系维护。2、日常工作

1)每月3日前提交上月导购培训及终端走训计划至总部;2)每月5日上报推广物料/赠品核销材料至总部;2)每月3/8日前上报当月培训基金/导购三费用申请;3)每月12日前上报上月导购工资方案;4)每月28日前上报下月临时导购申请;

6)每月举行两次以上导购员例会并记录会议纪要;

7)每月月末制定下月买赠方案、进行推广物料/赠品盘点并进行一次清理;8)每季度完成对分公司二级业务单元的轮回巡查,每两月走访80%以上重点零售卖场,并与每月3日前提交上月出差记录及终端检查表至总部;9)每季度第一个月完成分公司终端制度维护并报市场部备案。(三)培训助理兼推广小分队队长

1、工作职责

1)分公司培训平台建设与维护,培训教案编制;2)分公司零售市场导购培训;

3)强力促销人力增援及推广活动现场执行;4)推广小分队工作计划及人员管理;5)终端情报体系维护。2、日常工作

1)每月3日前报竞品终端信息表至终端主管。

2)每月28日前报下月卖场演练及问题卖场诊治计划至终端主管备案;3)每月组织一次以上零售市场导购员培训;4)根据分公司推广计划安排推广小分队工作;5)每两月更新分公司导购培训教案报终端主管备案。(四)推广助理1、工作职责

1)区域终端/导购管理;2)区域卖场基础公关;3)区域推广活动协从。2、日常工作

1)区域赠品物料发放执行/跟进;

2)每月2日前上报上月区域推广实物资源核销汇总表至终端主管;3)每月举行两次以上区域导购员例会,提供会议纪要至推广代表;4)每月3日前提交上月区域导购培训及终端走访计划、终端检查表至推广代表;

5)每月维护卖场档案至终端主管备案。(五)录单员

1、工作职责1)顾客档案录入;2)推广文案管理辅助。2、日常工作

1)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顾客档案录入工作;

2)每月辅助推广代表完成推广文案规范存档、推广项目核销工作;3)即时完成推广代表安排的信息送报体系维护项目。三、终端管理岗位规划

岗位名称培训助理兼推广小分队队长推广助理录单员设置原则1、分公司任务过亿2、零售网点数量≥40优先1、区域三级以上网点数量≥302、年回款任务≥1500万元优先所有分公司薪资与费用基本工资+管理工资+月费用+季度考核奖基本工资+管理工资+月费用+季度考核奖基本工资+月费用+季度考核奖注:1、分公司需根据定编情况进行06年人员编制登记汇总至市场部备案

2、具体定编情况参见附件分公司推广体系编制汇总表

四、推广小分队成员规划

岗位名称设置原则薪资推广小分队专职队员1、区域三级以上网点数量≥202、区域无推广助理优先1、月销售≥150万元的网点数量≥10的区域2、大零售市场(北京上海)优先3、分公司无推广小分队专职队员优先月基本工资+推广活动日考核工资临促工资+推广活动日考核工资金牌临促注:1、推广小分队成员为导购编制人员,具体管理参照导购管理;

2、推广小分队专职队员在无推广工作安排时由推广代表安排在指定商场开展日常站柜促销工作。

扩展阅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切实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5号),以及《某集团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领导人员为厂党政工领导班子各成员。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公务用车。(二)通信。(三)业务招待。(四)差旅。

(五)出国(境)外考察或培训等项目。

第二章职务消费的标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企业领导人员配备车辆。车辆配备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领导人员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二)对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视同为企业领导人员配备公务用车。

(三)对企业新购置车辆严格实行备案制度,由企业车辆管理部门会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未经备案审核的车辆,不得进行购置和办理入户手续。

(四)对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企业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对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再发放交通补贴;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

第五条通信费用的使用按企业相关规定采取定额发放补贴方式。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承担其任何通信费用。

第六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坚持节俭、合理、必须的原则,严格按照企业业务接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到所属单位调研或检查指导工作,应安排工作餐或自

助餐,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需住宿的,严格控制入住标准。不得从事公款消费的洗浴、娱乐等活动。

(二)涉及公务接待的,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在业务招待费发生后,报销内容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必须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差旅费的使用严格执行企业关于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差旅费用发生后,由有关部门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领导人员差旅费用。

(一)交通工具等级、住宿、餐饮费等标准参照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差地有企业定点酒店的,应当安排在定点酒店住宿。(三)出差人数限制:

1、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到下属单位调研指导工作,企业有关部门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

2、企业其他领导人员到下属单位调研指导工作,企业有关部门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

3、到外省出差,具体陪同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八条出国(境)考察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关于出国(境)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要求。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各种交流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向下属企业转嫁出国(境)考察费用,不得报销出国(境)期间发生的与考察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九条培训费用的使用按照企业有关培训制度及财务开支有关规定进行。对上级单位组织的培训或学习,附有培训或学习通知的,实行实报实销;培训经费经批准后开支。不得向下属企业转嫁培训费用,不得报销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

第十条加强对领导人员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政策。

第三章职务消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实行预算管理,即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考虑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年度职务消费作出预算安排。编制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适应企业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二)符合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匹配的要求。

(三)保证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第十二条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应逐年编制,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相关预算管理程序后,可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三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组织考察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诚信档案。

第四章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广东省贯彻执行实施细则》(粤纪发〔201*〕13号),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

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构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领导人员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十六条对违反《广东省贯彻执行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本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国家、行业等上级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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