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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制度》3月1日起将停,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时间:2019-05-29 05:56:51 网站:公文素材库

《企业年检制度》3月1日起将停,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年检制度3月1日起将停

中新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刘长忠)记者19日从中国国家工商总局获悉,中国工商管理部门将从3月1日起停止对企业年检。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当日发出的“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说,中国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据此,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201*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意义。结合本地企业和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工商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年检基本程序包括: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企业交纳年检费、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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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企业年检正式取消4大亮点解读

国家工商总局2月19日对外宣布,从今年3月1日起,全国企业年检正式取消。届时将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

企业年检正式取消,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亮点1:“年检”改“年报”不报告将入黑榜

对于企业来说,以往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年检“是件大事”。其间,工商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新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企业“年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机关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亮点2:“门槛”成本降低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此次改革进一步放松了企业准入条件的管制,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这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来说无异于打了一剂强心针。

根据改革方案,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还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另外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

亮点3:金融机构监管27个行业资本实缴登记

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须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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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工商总局表示,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记者注意到,改革方案还特别提出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亮点4:住所登记简化违建内不得搞经营

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很低。工商总局表示,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这样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

但是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注册、又要保障社会经济生活规范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周石平介绍说,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

工商部门将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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