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导师制(二表B、C及三表)
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为适应学校二表B(C)、三表批次本科学生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加强对学生的学业指导和思想政治教育,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学校决定实施学生学业导师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生导师制以提高育人质量为宗旨,以学生学业指导为核心,辐射学生品德修养、生活态度、心理健康、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指导和引导,旨在建立以双向互动、平等交流、共同进步、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充分发挥学业导师的专业特长及人格魅力,通过多种形式的交流,起到思想上引导、学业上指导、生活上辅导、心理上疏导、学风上督导、学术上熏陶的作用,达成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目标,促进学生更好地成人、成才。
二、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
2、至少有五年高校工作经历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3、熟悉本专业及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设置及学年学分制、考试、学籍等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且能熟练运用学校本科教务管理系统,熟悉本专业的相关学习资源。
4、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具备指导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能力,熟悉教学规律。
三、主要职责及酬金
1、关心学生思想进步,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能力。善于将复杂的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知识深入浅出地解释给学生,帮助学生增强专业信心与兴趣,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指导学生设计合理的职业规划。
2、言传身教,以导师自身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素养熏陶学生;注重学生个性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培养;引导学生尽快适应学校的学习生活环境,指导学生参与科技竞赛、创新活动和社会实践,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和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3、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各种资源,根据学生个人情况进行学业、知识结构设计、考研、就业、留学、创业指导等,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结合社会需要和学生的能力素质、个性特点等,有针对性的指导学生选择专业方向、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确定每学期的选修课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等。4、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状况,及时填写学业导师工作记录,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记载与评定,对学生选课及补考、修读第二学位及时给予指导。
5、关注学生学习情况及思想动态,及时引导,对个别学习、心理有困难的学生,给予个别辅导和疏导,并向系(院)及教务处反馈学生情况及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组织学生参加学业导师所在院(系)、课题组或导师个人的学术活动、学术研究,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与创新意识。
7、每学期开学初提交本学期学业指导工作计划,开学第一周要与学生见面,指导学生制定本学期的学习计划。
8、由学业导师指导的学生,其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原则上由学业导师自身承担。
四、遴选与聘任
1、教书育人是高校教师的基本职责。具备学业导师聘任条件的教师应积极主动申报,以自身的学识魅力和人格魅力影响和感染青年学生,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2、学业导师由院(系)审批、聘任,教务处审核、备案。
3、聘用单位可以从本院(系)专任教师中遴选,也可以从其他院(系)教师、机关单位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选聘。跨院(系)选聘,需经被聘教师所在单位同意。
4、原则上实行学业导师和学生“双向选择”制。学业导师公布自己的专业特长、研究方向、承担的科研项目等背景材料及拟选择学生的要求,学生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学业导师,院(系)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名单每学年初报送教务处备案。
5、学业导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的学业导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情况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须报教务处备案。
6、对没按要求完成学生指导任务或学生反映较大的学业导师,各院(系)要及时、认真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经沟通后仍没有改进的学业导师,各院(系)要及时更换导师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取消其担任学业导师时的所有待遇和年度评优资格。
7、每位学业导师指导每一年级学生人数一般为5-8人,最多不超过12人;总指导学生数最多不超过30人;非本教学单位人员指导学生指导每一年级学生人数最多为4人,总数最多不超过15人。
五、考核评价与待遇
1、学业导师考核评价工作由学生评价、系(院)考核两部分构成,分别占学业导师工作业绩考核的60%和40%,具体考核与评价指导体系由各系(院)参照学校学业导师考核依据制定。每学年末由各系(院)组织完成考核,报教务处备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教务处对系(院)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审。
2、学校设立优秀学业导师称号,对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在岗位评聘、职务晋升及评优时,优先予以考虑。
3、具备条件而无故不承担该项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学业导师不能参与评职、评优、申报教改课题(实施一票否决制)。4、学业导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与学生有效交流沟通的时间长短与次数,对学生学习、思想、生活、心理的了解程度;学生的学习态度与学习效果;指导学生制订学习计划,选修课程、学习进程安排、职业生涯设计、考研等指导的质量及效果;学生参与课题组和学术讲座的人数,指导学生写作论文的篇数及发表情况,指导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社会实践情况;工作计划、总结和指导记录情况等作为考评依据,详见附件1。
5、学业导师考核合格者按每年不低于80元/(每生)的标准支付指导津贴。
六、组织管理
(一)各系(院)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以系(院)主任(院长)为组长的学业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报教务处备案),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落实,具体完成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学业导师制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2、对学业导师制的运行进行管理、检查,每学期末审核检查下一学期学业导师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及时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每学期期末检查学业导师本学期工作情况、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等。
3、学年终组织完成学业导师考核工作。
4、及时总结学业导师制运行的经验教训,研究并制定改进工作的办法。5、每学年终提交本学院(系)学业导师制工作总结报告。
(二)教务处负责学生学业导师的岗位审核、考核,配合系(院)开展学业导师上岗培训、工作交流,对系(院)实施学业导师制工作进行检查等。
(三)由教务处负责建设学业导师工作网站,作为学校推进学业导师制的管理和交流平台,逐步实现学业导师制的网络化管理。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201*年6月29日
附件1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业导师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育人理念观测点工作认真负责,关心、指导和帮助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使学生在学习期间各方面都能健康成长。与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交流与沟通,关心并掌握学生思主动联系学生想、学习状况,生活与心理情况,对学习、生活、心理有问题的学生能够重点辅导并及时向院(系)反馈;对学生反映的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及学生能力、兴趣,个性化指导学生制订学习计划,并对学生选修课程、学习专业指导进程安排、职业生涯设计、考研等进行指导。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能力。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社会实学术引导践等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课题、学术讲座,培养学10生的科研兴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学风、考风建设注重学生品德修养教育,努力学习,诚信考试。学生档案工作记录工作效果
建立学生档案,内容详实。制定学期指导工作计划,认真完成学业导师工作记录,真实记录指导活动,学期末对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学生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得到提高。5510152520权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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