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大学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兰州交通大学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力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办学声誉,根据《兰州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的各类自学考试。
二、学校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是学校自学考试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自学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上级有关规定会同办学单位合理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计划,做好新专业的申报、审批和备案工作。
3.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招生计划,上报省自考办。下发每年各专业考试计划。
4.按照省自考办的统一安排,协同办学单位做好招生宣传工作。5.完成新生的学籍电子注册,图像信息数据采集,准考证的办理与发放。6.对办学单位的日常教学、实验实践、考风考纪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服务,督促办学单位提高教学质量和统考通过率,不定期组织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经验交流。
7.认真组织和完成每年4月、7月、10月省统考课程的三次报考任务,分发考生座号单,完成上级自考办交办的考试巡视、命题和阅卷任务。参照省自考办相关规定要求,对阅卷不认真负责产生较大差错率的教学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8.完成单科合格证的发放,毕业档案的复查,毕业证书的办理,验印和颁发。
第1页共3页9.按照省学位办的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参加学位课程的考试,审查学位资格,将学位申请人的有关资料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完成学位证书的办理、验印和颁发。
10.根据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各类自考助学班的收费标准及学费分配使用办法,监督检查各助学单位的收费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11.与省自考委保持经常的工作联系,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自考委的领导和监督,端正办学思想,努力完成省教育厅、省自考委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各院、系、部)是自学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要明确一位负责人管理自学考试助学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自考助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举办的自考助学班按有关规定在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登记,与外单位联合办学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由继续教育学院与外单位签订办学协议并存档备案。
3.结合本单位教学实际和自身特点,积极申请新的主考专业,组织资深专家和教授进行论证,整理申请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上报省自考办审批。
4.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发布的招生宣传广告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内容要求真实、准确,有明确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字样,并明确“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和颁发证书”,不得使用含糊和易使考生误解的用语。
5.完成自学考试的招生工作,做好招生计划申报,生源组织和新生入学等工作。
第2页共3页6.按照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安排组织自考新生的入学注册及数码图像信息采集,准考证的发放。
7.负责自考生的日常教学和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自考学员在学习、生活、文化体育活动等方面应与普通全日制学生享有同等待遇,配备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管理。选聘责任心强、专业对口的优秀教师授课,并按教学计划规定上满上好每一课时,教师授课计入年度工作量。
8.按照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安排,组织自考生参加省统考课程的报考,座号单及单科合格成绩单的发放。
9.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学院认真完成每年省自考办交办的考试巡视,组织相关学科责任心强的教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命题与阅卷任务。10.统一组织自考生进行实践环节的考核及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的指导与答辩。毕业生的毕业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后上报继续教育学院。11.按照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安排组织申请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参加学位课程的考试,严格审查学位资格,将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12.根据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学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使用规定票据,禁止乱收费。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在此之前的管理办法停止执行。五、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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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兰州交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评卷工作管理办法
兰州交通大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评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自学考试是自学者以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教育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自学考试命题、评卷工作是自学考试标准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学考试质量保证体系的核心环节。做好命题和评卷工作对促进教育公平、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维护考生利益、促进自学考试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作为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我校有义务承担省考办交办的国家命题任务、省内命题任务、省际协作命题任务、评卷任务,并对其负责。各二级学院在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组织管理下,要积极配合完成命题和评卷任务。
第三条根据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和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命题
第四条命题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自学考试的教育质量,关系到考试的公平、公正。命题应按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体现专业和课程的特点,考核应考者系统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学风。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
1量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省考办下发命题任务后,由继续教育学院转发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积极配合执行。
第八条命题教师是保证试题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各二级学院应该选派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从事相关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中级职称的骨干教师)参与命题工作。各二级学院对参加命题的教师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公布命题人员身份。
第九条命题教师应该熟悉自学考试的性质、定位和人才培养规格,培养目标及要求;熟悉命题规定及保密规定。命题前要研究命题材料(教材、大纲),确定标准,设计命题蓝图。
第十条命题的指导思想:符合教育规律、突出自考特点、执行考试标准、体现培养规格,科学、公正、准确、规范。命题的原则:充分注意自学考试的特点,严格按照课程考试大纲的要求,不超出指定教材的范围命制试题,符合考试标准。忌出偏题、怪题、超纲题和有争议的题。
第十一条命题的具体要求参照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卷
第十二条评卷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对命题工作的重要信息反馈,评卷的质量是对应考者学习劳动成果的一种客观评价。
第十三条为确保评卷质量,学校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由分管继续教育学院的校领导任组长,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相关人员任组员。评卷工作在评卷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2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接到评卷任务后,要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工作细致严谨的教师参加评卷。各学科评卷组必须要有50%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本学科或相近学科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参加评卷,非教学人员不得参加评卷。
第十五条评卷工作开始前,评卷领导小组应召开一次由评卷教师及工作人员参加的评卷工作会议,提出评卷要求,强调评卷工作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甘肃省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规定》。
第十七条试卷的交接、保管手续要严密、清楚无差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开试卷封签,任何人不得在试卷上作与评卷工作无关的标记,不能改动考生答卷。
第十八条试卷保管应做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第十九条评卷工作场所严禁无关人员出入。
第四章保密纪律
第二十条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均属国家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一条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本课程自学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课程的命题与评卷工作。
第二十二条省考办随袋所发的《课程命题、组卷细目表》及工作规定、考纲、稿纸(含底稿)在命题后一并密封上交,命题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自留任何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命题工作的文件或情况。
3第二十四条所有命题人员(命题教师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违反者根据国家保密条例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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