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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9-05-29 06:27:08 网站:公文素材库

宁波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宁波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促进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宁大政〔20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种层次(高中起点本、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管理和助学教育等工作。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设置、助学教育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学校办学条件及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专家指导和决策咨询。

第四条: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自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下同)是学校专门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工作的二级学院,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办学和主考专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承担主考专业建设、命题、阅卷、辅导,实践性环节教学、指导及考核或助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学院,应设立专门的教学教务管理机构,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校外合作单位按合作办学协议承担相应工作。第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设置、助学教育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新生录取工作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招生宣传、广告印制与刊登,报名相关工作,入学通知书寄发等由自考学院负责。

第九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各专业教学计划由自考学院协调相关学院制定,并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批准。各专业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核批准的教学计划,未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教学时数、教学内容和课程门数。

第十条:相关学院要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及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对不适宜的教师,应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及主考专业管理相关工作,统一使用专门的教学用表,建立教学档案。

第十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学生入学、注册、考核与成绩管理、退学等由自考学院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并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协助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考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管理相关工作应符合省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审核,经校长批准后发放。

第十五条: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教学督导委员会、自考学院和承办助学教育或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的学院应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及时发现、解决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院应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学院学生工作体系中,统一管理。各班应配备班主任,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班主任由学院选任,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和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在育才路教学区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由自考学院负责。在学校本部校区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或其与其它教育形式结合的办学(如自考助学+成人学历等),若教学场地相对集中的学生管理工作由自考学院负责;若教学场地由承办学院自行安排的学生管理工作由承办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学生的评优工作和违纪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由自考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和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相关经费的收取严格执行经财政、教育、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并定期向学生公示。各学院不得随意提高,更不得巧立名目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工作各类经费收支一律纳入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第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20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宁波大学成人教育管理办法

宁波大学文件

宁大政〔201*〕7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经第10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成人教育管理办法通知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年1月14日印发

共印2份

附件:

宁波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

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促进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种层次(高中起点本、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和各种形式(函授、业余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第二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学校办学条件及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三条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全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成人教育学院是学校专门从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二级学院,承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日常办学工作。

第五条承担教学工作的学院,应由一名院领导分管,设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教务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第六条校外合作单位按合作办学协议承担相应工作。第七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专业设置、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新生录取工作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招生宣传、广告印制与刊登,网上报名相关工作,录取工作具体事务及入学通知书寄发等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

第八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计划由成人教育学院协调相关学院共同制定,并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批准。各专业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核批准的教学计划,未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教学时数、教学内容和课程门数。第九条承担教学工作学院要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对不合格或不适宜的任课教师,应及时更换。严格禁止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单独承担教学工作。

第十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统一使用规定的教学用表,建立教学档案。

第十一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各专业按招生计划设定的学制制定教学计划,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八年。第十二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包括入学、注册、考核与成绩管理、课程修读、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学、退学、延长学业等)以及毕业、结业初审等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参加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和学位英语考试的,由成人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第十四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审核,经校长批准后发放。

第十五条学校继续教育督导小组、成人教育学院和承担教学工作的学院应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及时发现、解决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院应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学院学生工作体系中,统一管理。各班应配备班主任,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班主任由学院选任,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备案。

第十七条在育才路教学区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在学校其它校区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其与其它教育形式结合的办学(如技能+成人学历,自考助学+成人学历等),若教学场地相对集中的,学生管理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若教学场地由承办学院自行安排的,学生管理工作由承办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评优工作按照学校和成人教育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实施并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备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由成人教育学院提出意见,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第十九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采取学分制收费管理,学杂费的收取严格执行财政、教育、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定期向学生公示。各学院不得随意提高,更不得巧立名目增加收费。第二十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类经费收支一律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第10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2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修改和补充成人教育管理规定的决定》(宁大政〔1999〕14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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