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濮卫监督201*31号
濮阳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中原油田卫生处,市直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濮阳市油田总医院:
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杜绝虚假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市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针对我市医疗广告发布存在的问题,遏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发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广告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领导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医疗广告信息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卫生局医疗广告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石廷献市卫生局副调研员副组长:赵继春市卫生监督局局长
熊延良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科长
成员:王想霞市卫生监督局综合科科长张元军市卫生监督局医疗卫生科科长
胡国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科员
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负责日常工作。
二、医疗广告监管重点
以依法行政、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为手段,以惩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利用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进行商业欺诈、坑害群众的行为。重点查处以下五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二)医疗广告内容失实的;
(三)利用权威机构名称作虚假宣传的;
(四)假借“义诊”、“会诊”的名义夸大宣传的;(五)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
三、健全医疗广告监管制度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局在认真贯彻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并落
实以下医疗广告监管制度。
(一)日常监测制度。要建立卫生监督员分片包点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医疗广告监测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确定每月的第一周时间作为监测时段,采取有效手段,重点对报刊、电视台、广播、网络等医疗广告发布频次较高的媒体进行定期定量监测,对监测到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处理。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医疗广告。各县(区)、市卫生监督局要将每月监测记录表,于当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监督科。
(二)公告预警制度。要及时查处每月监测中发现的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查处情况及案例,于下一月第一周内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将向社会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三)联合协查制度。各县区卫生局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商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互通医疗广告监管信息。对于本单位管辖的,及时调查处理;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的,及时移交。
(四)诫勉约谈制度。对首次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可采取集体约谈、个别约谈或服务性约谈等方式,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医疗机构恪守诚信等社会公德,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五)媒体沟通制度。要主动与违法医疗广告频发的媒体进行沟通,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使媒体自觉加入到医疗广告的监督体系中来。对屡查屡犯、发布违法医疗广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媒体,及时移送其相关主管部门。
四、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局要继续加大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查处力度,对监测到的违法医疗广告、群众举报的案件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做到每案必查。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计分,并以医疗机构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七十五条有关规定,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局对符合应诉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医疗广告监测、违法医疗广告查处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卫生监督广告通知
濮阳市卫生局办公室201*年4月7日印发
扩展阅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日期201*-03-12
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近一段时期来,一些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又出现反弹,引起社会各界不满,主要有:一是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并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广告,欺骗消费者;二是部分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使用演职人员冒充专家、学者作疗效证明甚至是虚假疗效证明,误导消费者;三是少数广播电视媒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审查不严,违规播放广告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损害了医疗机构及相关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为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媒体要做好播前审查把关工作,坚决杜绝虚假违法的医疗和药品广告。各级广播电视媒体要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医疗、药品广告审查和播放工作。要严格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有关法律规章,认真审核有关证明文件,坚决做到: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
二、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审查医疗、健康类节目中嘉宾的资质,避免误导受众。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自行制作播放宣传普及疾病防控等科学知识的医疗、健康类节目时,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必须认真审核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以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
三、广播电视媒体要认真自查自纠,清理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各级广播电视媒体应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拟发布的医疗、药品广告及医疗资讯服务节目进行全面清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停播。在自查过程中,对有关广告审批证明的真实性难以确认的,应向当地卫生、药监、中医药等部门进行核实。经确认属实的,方可继续播出。
四、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标本兼治,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管。广电、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整治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要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纳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屡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发布广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依法停止或取消其广告经营、发布资格。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将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与打击非法行医结合起来,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对审查通过的医疗广告,应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建立制度化的监测体系,定期对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监测;要严肃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其内容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药品广告审查管理职能,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从严审批药品广告。对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应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要加强广告发布后监测,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及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加强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企业的治理力度,将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计入企业不良信息记录,向社会公示,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采取暂停其品种销售的行政控制措施,依法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监管系统,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医疗、药品广告播放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狠抓典型,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各监管部门对制作、发布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广告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应向社会公开曝光。请接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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