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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营改增改革

时间:2019-05-29 06:43:23 网站:公文素材库

如何推进营改增改革

如何推进营改增改革

摘要:本文在分析“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以及两税并存的弊端等问题

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和存在问题,并且提出“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粗浅建议。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是由国内外形势所决定的。从国际形势来看,当前世界经济复杂多变。从国内形势来看,我国面临着经济下行和物价上涨的双重压力,经济增速开始放缓。因此,我们必须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物价。结构性减税政策是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中“营改增”税制改革则是结构性减税的重点。

“营”“增”两税并存的弊端1995年至于201*年,我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总收入,平均达到50.7%。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确立了“营”“增”两税并存的局面。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与营业税分立并行的弊端日益显现。

(1)重复征税我国现行税制中,重复征税是最突出的结构性问题之一。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实际都存在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不利于社会分工和市场公平,尤其是对服务业,税负不公。

(2)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随着多样化经营,两税并存导致货物和劳务难以清晰界定,增加了征管难度。而且,增值税属国税,营业税属地税,两税并存还造成了许多征管矛盾。“营”“增”两税并存的不合理,造成经济运行扭曲,妨碍经济结构调整。

(3)出口不退税,只有一些营业税我们规定出口可以免税,但出口免税和出口退税是两个性质。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改增改革的基本情况基本概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20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拉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大幕,同年8月营改增试点分批扩大,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年-201*年)期间完成“营改增”。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三、营改增改革的成效营改增试点整体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各项改革目标基本实现。一是优化了税制。实施“营改增”,使增值税的链条式抵扣机制在三次产业间得以贯通,上述重复征税弊端也从制度上得以消除。这不仅符合增值税的内在特征和发展规律,而且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制度优势,实现我国增值税在覆盖范围和运行机制上与国际惯例更好地接轨。

二是减轻了税负。试点以来至201*年6月,在已纳入试点的134万户纳税人中,超过95%的纳税人税负实现了不同程度下降,平均减税幅度近30%。与此同时,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增加了可抵扣进项税额,税负也相应下降。试点以来的减税总规模已超过900亿元。

三是扩大了内需。随着改革试点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拓宽,试点纳税人的市场需求和经营投入积极性明显提高,对扩大内需形成了有力拉动。一方面,试点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其订单明显增加,销售收入显著增长。另一方面,试点一般纳税人自身设备更新投资的意愿明显增强,相应带动了上游制造业市场空间的扩大。

四是促进了分工。受益于“营改增”后重复征税问题的缓解,改革试点以来,一些企业陆续实施了主辅分离的经营结构调整。在专业化分工的推动下,各试点地区从事生产性服务的新增试点纳税人数量呈现出大幅增长的势头。

五是推动了创新。改革试点后,不仅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税负得以减轻,而且由于购买技术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其他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规模逐步加大,带来了技术服务企业营业收入有效增长,社会产品技术价值含量相应提升。同时,在试点中,部分从事技术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主动放弃享受免税优惠的过渡安排,选择缴纳增值税以获得抵扣进项税额并开具专用发票的权利,从而增加技术服务购买方进项抵扣,扩大技术服务的市场份额。

六是改善了出口。实施“营改增”后,出口退税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不仅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实行出口免税,而且将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服务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形成了出口退税宽化效应,推动了这些服务类产品能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出口货物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也可以得到退还,形成了出口退税深化效应,有效提升了货物出口的退税程度。这两方面效应叠加起来,有力地推动了试点地区出口规模扩大和结构改善。

四、营改增”税制改革仍存在的问题。增加纳税人核算成本和税务机关征管成本。目前,除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外,现行的增值税税率实际上有17%、13%、11%和6%四档。四档税率必须要认真核查各种商品和劳务,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上的成本必然加大,税务机关征管稽查税务的成本也要加大,这样必然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

第二,无法抵扣劳动力成本。从目前实施办法来看,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低、人力成本较高的企业,税项点能抵扣较少,税负减幅较小。可是,第三产业的服务业的特点就是劳动资源密集型,劳动力成本无法抵扣会使部分现代服务业,比如文化创意、咨询行业等负担加重,与税制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第三,加剧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矛盾。中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主要的两种流转税,几乎涉及国内所有的企业和行业。营业税是地税,增值税是国税,如何协调各方利益是改革的关键问题之一。

“营改增”势必令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相应减少税收收入、增加财政支出,必然加剧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矛盾,从而增加推进改革的阻力。

五、推进营改增改革的建议建议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落实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地税局各自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是制定工作方案。由于“营改增”试点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系统性强、关注度高,我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第一时间制定印发《嘉兴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倒排期重点工作计划》和《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明确分工、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间,确保我市于201*年12月1日顺利完成试点行业新旧税制转换。

三是加强政策学习。收集“营改增”试点一系列文件,组织全体干部认真深入学习,统一认识,熟悉政策,把握方法,为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做好充分的思想、政策、征管交接的准备工作。

四是落实各项措施。积极做好“营改增”试点政策研究、数据测算和征管准备等工作,制定“营改增”试点工作税收征管业务衔接方案,审核确定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名单,于9月20日前移交国税。对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开展“清票清税”工作,并预判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分析试点行业营业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变化趋势,开展“营改增”政策对我市地税营业税、试点行业新办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收入影响的测算,为201*年度税收收入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做好基础工作。

五是优化纳税服务。及时了解纳税人需求,进一步优化办税程序,完善服务措施,主动帮助纳税人排忧解难。安排由国税牵头、地税配合对试点纳税人进行辅导培训,使纳税人尽快熟悉新税制,及时准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开展调研,及时跟踪评估,多渠道收集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研究快速解决的方案,给纳税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展开。

六是加强分工协作。“营改增”试点工作涉及我市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我市各部门之间、部门各处(科)室之间全力以赴抓落实,明确具体分工,细化具体责任,相互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机制,扎实做好试点的每一环节的工作。

扩展阅读:“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解读

“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解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李旭红

课程内容

1.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差异2.营改增”的意义及部署3.“营改增”试点政策解析4.“营改增”实施的影响5.辩论及讨论

税收的比重

201*年1-9月,国内增值税完成18198.68亿元,同比增长18.7%。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5.5%其中,有色金属、建材和原油行业增值税增速较高,同比分别增长34.7%、34%和31.3%。

同期,国内消费税完成5523.66亿元,同比增长17.7%。

国内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7%。成品油、汽车和摩托车消费税的增速明显回落,摩托车消费税同比下降3.2%,贵重首饰和卷烟消费税保持较快增长,同比分别增长52.4%和24.7%。

营业税完成10365.63亿元,同比增长24.0%。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5%,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收入增长较快,同比分别增长42.1%、32.4%和27.8%。

十一五规划税制改革任务

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部分应税品目税负水平和征缴办法。适时开征燃油税

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

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税种的变化

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物业税、不动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资源税契税

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烟税(改造为综合性地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社会保障税环境税遗产赠予税

中国未来的流转税制

巩固流转税,通过提升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适度降低流转税的收入比重。

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劳务,统一货物和劳务的税收,全面消除重复征税,增强税收中性

可考虑将消费税扩大到部分劳务

完成增值税和消费税条例上升到法律的提升,重点是增值税法的制定

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纳税人的差异课税范畴的差异计税方法的差异税率的差异征收管理的差异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其余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混合销售的纳税义务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是增值税纳税人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是营业税纳税人(细则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条例第11条)

增值税的课税范畴

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细则第2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细则第3条)

劳务是有偿的,包括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细则第3条)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1*[111])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收入业务的,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两国协定规定在我国不予征税的(京地税营[201*]35号)

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1*]4号)

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图示:

一般纳税人计税原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因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在201*年以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仅对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等根据上述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做进项扣除,而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即使取得上述凭证,也不得做进项扣除。201*年以后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也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做进项扣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从201*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扣除。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上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扣除。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营业税的计算方法

计税营业额×税率=应纳税额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5条)

问题

201*年,某建设方A公司以1000万元委托B公司总包承建,总包方B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以600万发包与C企业分包建设,分包合同中注明自产货物材料部分金额为400万元,工程施工安装费为200万元。征税机关认为分包方C公司的计税营业额可以核定为200万元,但也只能申请代开200万元的发票(代开发票,但不纳税,因为税款已由总包方B扣缴),总包方B公司代开发票为1000万元,其计税营业额也是1000万元(含代扣缴分包方C公司200万元),分包方C公司自产货物材料部分400万是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不开具地税建筑业发票,也不得扣减总包方B公司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增值税的税率

基本税率:17%

适用基本税率的应税项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下述适用13%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低税率:13%

适用低税率的应税项目

农业产品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

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201*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一般纳税人税负降低。为考虑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公平,将其征收率统一定为3%。

营业税税率表

税目一、交通运输业二、建筑业三、金融保险业四、邮电通信业五、文化体育业六、娱乐业七、服务业八、转让无形资产九、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税率3%3%5%3%3%5%-20%5%5%5%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我国“营改增”的意义

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

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不仅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增值税是一种现代及科学的税种目前世界有近170个国家采用据OECD研究,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少数发达国家则以流转税为主体,同时,以增值税为代表的流转税在一些发达国家收入占比逐步提高

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即以货物和劳务的增加值为税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抵扣用于生产投入的外购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款。这一制度安排,与传统的以货物和劳务价值全额为税基的销售税相比,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纳税人总体税负不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和协作环节的增多而叠加,是更适应社会生产分工不断细化的货物和劳务类税种,其最初的理论构想者将该税种赞为“改良的所得税”。

增值税的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案例

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当年实现增值税应税收入1000万元,当期采购原材料800万元,当期购进固定资产200万(折旧期限5年),当年计提折旧额40万元,计算当年企业应交增值税。

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

当期应纳增值税=(1000-800)×17%=34万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抵扣

当期应纳增值税=(1000-800-40)×17%=27.2万固定资产允许抵扣

当期应纳增值税=(1000-800-200)×17%=税负变化情况

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允许抵扣我国“营改增”的背景

应税收入100010001000应纳税额3427.20增值税税负3.4%2.72%0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大保障民生的支出结构性减税

规模:5000~10000亿元减收中小企业反映强烈,迫切需要减税

上海12万多户,8万多户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1/3解决就业,扶持中小企业起到积极作用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需求中国消耗资源能源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十一五”期间未完成的任务:服务业增加值、就业率、研发投入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上海市3年前研究的结果:体制、机制、税制财税体制改革是关键,营改增是重点

我国“营改增”的改革部署

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平稳过渡整体规划,就是要遵循增值税制度内在规律,着眼于消除货物和劳务领域的重复征税,统一设计税制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妥善处理好政府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

统筹协调,就是要结合增值税立法的要求,通盘考虑改革的具体事项,精心设计税制要素,科学确定税负水平,合理划分收入归属,不断完善征管条件。

平稳过渡,就是要科学安排改革进程,充分兼顾改革前后税制和征管变迁,确保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实现税制顺利转换、征管有序衔接、征纳关系和谐融洽、财政体制平稳运行。

在税种结构上,我国现行货物劳务税体系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形成以增值税普遍征收为主、以消费税特殊调节为辅的税制格局。

在财政体制上,我国目前对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享,营业税除少部分行业集中缴纳的税收归属中央外,其余全部属于地方收入,并占整个地方级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为保障地方财政利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地方,同时还要相应考虑地方收入主体税种构建问题。

在税收征管上,按照国税局和地税局征管职责划分,增值税由国税局征管,营业税除归属中央的收入由国税局征管外,其他由地税局征收。为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规范税收执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由国税机关统一负责征收,并结合深化税制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合理配置地税机关征管职责。

稳步推进试点范围

俞正声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首次提出改革的需求201*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相对容易促进扩围改革,减少重复征税营业税----地方收入增值税---中央收入

上海转型后依然归地方收入,上海国地税一家上海转型后依然归地方收入,上海国地税一家

北京争取今年试点,国地税征管及信息系统衔接上海培训了3万户一般纳税人,1个半月,两班倒两会后开始研究方案,4月报李克强副总理有三种方案

全国一起改革

上海、交通运输业(全国范围内)试点上海一些行业试点两个版本

打补丁,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意见:容易乱及遗漏现行的财税[201*]111号

201*年开始加快推进,如汇总纳税的相关问题

201*年9月16日谢部长向李克强总理汇报相关的工作,包括财政体制的问题、机构的问题等等

201*年2月13日,谢部长到上海调研,探讨体制上分配的问题,包括财税[201*]133号

难点:出口劳务零税率的问题会展、咨询、对外提供劳务销项免税,进项退税,但中央退92.5%,地方退7.5%,则有可能外地购进的进项税,由上海来退税,上海认为负担重

报国务院通过,税务总局发相关的文件下一步要考虑是否修订增值税及营业税条例落实汇总纳税,如东方航空江苏、安徽、北京、天津、福建已正式提出申请

北京市正测算结果,重点调查对收入的影响,文化创意产业

为什么要先试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更有利于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税制运行的规范性

试点的实践,验证税率等税制要素设计的合理性、配套措施的有效性、财政减收的可行性、征管制度的科学性,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根据增值税的特点和将要改征增值税行业的特征,改革试点应采取地区试点与行业试点交叉进行的方式。

从点面结合的角度,全面评估税制设计对纳税人负担、税收收入以及经济运行的影响,通过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方案,为全面推进改革做好制度安排;

从以点促面的角度,夯实改革所需的各项纳税服务和征管基础工作,有效增进征纳双方对税制转换的适应性,为改革顺利实施创造不可或缺的运行条件

为什么要选择上海试点?

上海最先提出“营改增”的需求

在试点范围上,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行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纳入试点范围。

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为什么要选择交通运输业及现代服务业?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

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

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

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

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

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

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税率的选择

在税制安排上,除合理设定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纳税地点外,关键是科学设置税率。

按照将原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采用全国税收调查和北京、上海、湖南3个地区典型调查的数据,相互验证测算出交通运输等行业的适用税率在11%至15%之间,现代服务业的适用税率在6%至10%之间。

根据改革后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改革试点方案从低确定了11%和6%两档税率,并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

“营改增”试点政策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0号)税率:租赁有形动产17%;交通运输业、建筑业11%;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6%;服务贸易出口零税率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

资产;简易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生活性服务业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

规定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77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年第3号)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年第4号)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年第5号)《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年第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8号)《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5号)

交通运输业的应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

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

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

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

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

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

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税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税,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税,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航空运输业(财税[201*]133号)

(一)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外,其他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航空运输业务,不缴纳增值税,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三)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五)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交通运输业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境内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不包括: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汇总纳税问题(财税[201*]132号)

一、总机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二、分支机构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解缴入库。分支机构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按规定归集汇总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数据,传递给总机构。

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汇总纳税问题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总机构的销项税额,按照以上规定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总机构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当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和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营业税传递单》(附1),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增值税传递单》(附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总机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在认证当季终了后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总机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交通运输业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第四十五条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第四十六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1*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率、征收率及抵扣率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增值税征收率为3%.

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以及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不得抵扣范围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跨年度业务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20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计税方法

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船舶代理业务

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

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现代服务业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发票问题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74号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一)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二)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

(三)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

(四)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

(五)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原则: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四个季度),第8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分别用3和6表示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目前统一用“0”表示电脑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零税率问题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8号201*年04月23日发文)规定,自201*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本通知自201*年1月1日起执行,20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实行营改增以后,免征营业税改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这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因为实行增值税零税率而非免征增值税,意味着从事国际运输的试点纳税人依然可以按照规定实行“免抵退”。

我国“营改增”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经济效应:税负减轻对市场主体的激励税制优化对生产方式的引导

前者的作用更直观,后者的影响更深远其效应传导的基本路径是: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

在深化产业分工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多环节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推进现有营业税纳税人之间加深分工协作,也将从制度上使增值税抵扣链条贯穿于各个产业领域,消除目前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在税制上的隔离,促进各类纳税人之间开展分工协作。

在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将现行适用于第三产业的营业税,改为实行增值税,更有利于第三产业随着分工细化而实现规模拓展和质量提升。同时,分工会加快生产和流通的专业化发展,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

在扩大国内需求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对投资者而言,将减轻其用于经营性或资本性投入的中间产品和劳务的税收负担,相当于降低投入成本,增加投资者剩余,有利于扩大投资需求;对生产者和消费者而言,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消除重复征税因素后,商品和劳务价格中的税额减少,可以相应增加生产者和消费者剩余,有利于扩大有效供给和消费需求。

在促进社会就业方面,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容纳的就业人群要超过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的产业结构优化效应,将对就业岗位的增加产生结构性影响;随着由于消除重复征税因素带动的投资和消费需求的扩大,将相应带来产出拉动型就业增长。

在政策衔接上,针对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制差异和改革试点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的实际情况,对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以及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等问题,均进行了妥善处理在收入归属上,维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按照保持中央和试点地区税收分配关系不变的原则,对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在征收管理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现行负责征收增值税的国税机关统一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专题研究小组通过建立中国税收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T-CGE),运用计量方法,将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影响置于宏观经济运行的整体框架中做了量化分析。

T-CGE模型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作为模型数据基础的社会核算矩阵,另一部分是刻画经济循环过程的系列方程组。

社会核算矩阵共设置7大类11个账户,分别是商品、活动、要素(资本、劳动力)、机构(居民、企业、政府)、投资储蓄(储蓄、投资和库存)、国外部门和税收,其中商品和活动分别由61个产品部门和产业部门构成,最终参与计算的数据近30000个。

系列方程组根据不同描述对象共分为生产行为、居民行为、政府行为、进出口行为、投资和储蓄、税收制度、均衡条件7大模块,包含2400多个变量和方程,对经济活动的全部过程,包括厂商生产决策、居民消费偏好以及税收对各行为主体的影响等,均以方程的形式予以模拟。

以201*年为基期,运用T-CGE模型就改革对经济社会的综合影响进行的模拟测算结果显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带动GDP增长0.5%左右,第三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将分别提高0.3%和0.2%,高能耗行业增加值占比降低0.4%;拉动居民消费增长约1.1%,社会投资增长约0.2%,出口增长约0.7%;可直接带来新增就业岗位70万个左右,且第三产业就业占比将有所提升;税收收入预计净减少1000亿元以上,价格总水平也将有所下降。虽然201*年的基础数据带有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痕迹(201*年以后的数据因不完整而无法使用),但这一测算结果同样可以证明,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将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今年1月1日以来,上海市共有12.6万户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业1.1万户,现代服务业11.5万户;一般纳税人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6万户)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上海市的精心组织下,实现了税制转换的平稳过渡。改革试点虽然时间不长,但已呈现出4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降低了大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降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税负也普遍降低。

交通运输业名义税率为11%,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实际税负要低于11%的名义税率,并且下一道环节接受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将由原7%增加到11%。

参与试点的部分交通运输业企业在改革试点初期出现了税负增加的问题。原因主要在于,不同企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及投入时间存在差异,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一定时段上不匹配。

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资本投入是车辆,如果纳入改革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车辆都是在201*年1月之前购置,就会在改革初期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同时,由于改革尚未全面推开,影响到交通运输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路桥费支出是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成本的主体之一,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过路过桥费平均占运输成本的34%。

由于路桥收费还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桥费支出得不到抵扣则会相应增加税收负担。

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车辆加油费支出,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方便或不及时,也带来了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矛盾。

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还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努力确保不因改革增加纳税人负担。上海市也为此做了相应考虑。

二是拓展了试点行业和企业市场空间。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拓宽了加工制造业产业链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目前,试点地区纳税人来自外省市的订单已经开始增加,表明改革试点相应扩大了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市场需求。

三是促进了企业分工细化和技术进步。试点之前,许多制造业企业基于外购技术的营业税负担问题,不愿意将研发环节从本企业分离。试点之后,由于外购研发技术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一些生产制造企业向外分离研发设计等业务的意愿愈来愈强。改革对深化专业分工、提高创新效率的激励和引导效应正在显现。

四是提升了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出口退税宽化和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得到了体现。在宽化效应方面,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被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推动了这类服务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深化效应方面,出口货物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退还,增强了这类货物出口的竞争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制度本身仍有待继续完善和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研究将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小微企业,适度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探索建立留抵税额退税等制度,使增值税在广度和深度上与国际普遍适用的制度安排更加接轨,为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更为有利的税制环境。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的调查统计数据,今年1月份67%的试点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平均增加税负5万元。

上海邦德物流有限公司1月份实际税负比营业税税负上升约3.4个百分点,增幅高出1倍还多

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1-2月由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63%,上升到增值税实际负担率为4.71%,上升189%上海中远物流公司1月份实际负担率增加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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