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财政国税地税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216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
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财税〔201*〕2163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财政扶持政策,保障北京地区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149号)要求,现将有关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一)工作机构
市和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具体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各区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受理本区县内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上报市财政局的相关资料;按照市财政局批复意见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批复意见,及时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2.各区县国税局主要负责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协助区县财政局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3.各区县地税局主要负责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4.市财政局对各区县财政局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下达财政扶持资金批复意见,并通过年终市与区县财政体制结算,办理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清算。
5.市和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月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申请(一)申报条件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基本条件是按月填报了《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且显示税负升高的试点企业。税负升高是指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
(二)材料要求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等)复印件;
4.《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5.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6.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7.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财政扶持资金拔付后退还企业)及复印件;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1.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8、9、10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材料。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除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外),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中前六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由区县财政局留存。
(三)受理时限
原则上按季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受理时间为每个季度终了后30日内。三、审核拨付
各区县财政局受理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后,联合本区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审核当年内逐月累计的税负增加数据,向市财政局上报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文件,市财政局复审后下达正式资金批复文件,区县财政局及时完成资金预拨。
对于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财政部门可按年度清算后拨付。四、年度清算
各区县财政局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区县国税局和地税局,组织对预拨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减除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全年营业税,根据计算结果和已拨付财政扶持资金的差额,多退少补。市财政局依据各区县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通过市与区县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办理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清算工作。
五、监督检查
市区财税部门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财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核实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度,组成评审小组,明确分工,加强协作,认真审核,确保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能够有效落实。
(二)强化审核管理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要组织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建立财税部门联审机制,做好审核工作记录,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系统中填写审核拨付结果,加强档案管理。
(三)做好资金对账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要做到每季度与国库部门进行对账,将批复文件和拨付凭证与国库的报表逐笔核对。
(四)建立定期上报制度。各区县财政局要在每季度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上报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情况报告。
本通知自20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3.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4.《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填写说明5.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扩展阅读:北京财政国税地税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14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
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2149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年9月1日起,对本市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试点改革过程中,由于经营规模不同、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部分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为有效平衡这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顺利推进试点改革,有必要实施过渡性财政政策给予扶持。财政扶持有利于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试点改革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一)财政扶持对象
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二)财政扶持资金
按照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扶持资金由市与区县分别负担。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三)财政资金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据实申请”是指在试点改革的实施过程中,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按季度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财税按月监控”是指试点企业每月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财税部门按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填报的税负变化情况。
“财政按季预拨”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审核企业申请的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按季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
“资金按年清算”是指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全年缴纳增值税情况和享受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在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清算财政资金,多退少补。
“重点监督检查”是指财税部门发挥监督检查职能,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核实;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加强监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清算等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三、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试点改革的重要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
市财税部门要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政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精心筹划、周密部署。
各区县财税部门要了解收集本区县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财税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市、区县两级财税部门应明确职能处(科)室,落实具体联络人员。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
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财政扶持政策的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年度清算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财政扶持资金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各区县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分工衔接,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按照市财税部门规定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指导推进,及时协调处理
市财税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财税部门的工作指导,通过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深入企业调研等形式掌握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各区县财税部门要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施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按照市财税部门的具体操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确保财政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201*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财政税收政策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201*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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