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职责与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
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林业行政执法
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万年县林业局特将下列行政处罚事项等委托万年县森林公安局实施:
一、委托原则:充分授权、个案移交、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二、委托期限: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三、委托范围:
委托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在全县范围内查处:
(1)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下,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下;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下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数量的;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林业行政案件。
(3)未经批准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林业行政案件。(4)非法侵占林地5亩以下(不含5亩)的乱征滥占林地案件。(5)违反《江西省森林条例》,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林业行政案件。
(6)违反《江西省森林条例》,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台帐、木材运输证登记台帐和产品销售台帐的林业行政案件。
(7)委托行使《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33、34、35条行政处罚职能。
(8)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活动的林业行政案件。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权限执法: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以下,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000元以下或警告种类处罚的,由受委托单位直接查处。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以上,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000元以上,15000元下的,由受委托单位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审查报分管局长同意后下达处罚决定书。
(三)对超过上述处罚权限的案件,须报经委托人局领导审批后进行处罚,其审批程序为:
1、受委托单位将案件终结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书等有有关材料报局政策法规股。
2、局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3、分管局长审核报局集体研究同意后,受委托单位应以林业局名义,下达处罚决定书。
4、案件处罚完毕后,受委托单位复印一份案卷送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五、组织听证
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201*0元以上罚款;或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按《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应举行听证的,应先将有关材料报送委托人局政策法规组织听证工作。六、委托执法要求
1、受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以县林业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法人变更后应及时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2、本委托书生效后,受委托人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处罚活动。
3、局政策法规股要加强对局属执法单位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及时指导局属各执法单位抓紧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评议考核制,健全管理制度。每年年末,各执法单位应将当年查处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并向政策法规股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受委托单位在受托期间,如出现滥用职权或不能正当履行职权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超越委托权限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任:
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范围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及违发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负责。八: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送万年县人民政府一份。
委托人: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扩展阅读:(执法队)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1)
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
委托单位:昭通市农业局法定代表人:卢登富
受委托单位:昭通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法定代表人:曾文刚
为改革昭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理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关系,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昭通市农业局委托昭通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依法行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权限
1、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对昭通市种畜禽管理、农药管理、兽药管理、肥料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赤水河自然保护区管理、渔业水域
污染、渔业养殖、渔业捕捞、渔业船舶、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流通、乡镇企业管理、农业科技教育和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草原、耕地、转基因生物、生态农业等方面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检查权;对违反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指导县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3、依法配合司法部门查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主持或配合有关部门调解农业民事争议案件;
4、负责农业执法案件的统计工作;5、市农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委托行政执法内容
1、对违反渔业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9项)2、野生水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8项)3、水污染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3项)4、违反自然保护区规定的行政处罚(7项)5、对渔业船舶检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4项)6、违反农业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8项)7、对违反食用菌菌种等管理的行政处罚(5项)8、反农药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7项)9、违反肥料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2项)
10、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第89项
11、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0项)12、对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的行政处罚(3项)
13、对违反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规定的处罚(4项)14、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5项)15、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行为处罚(5项)16、对违反园艺植物新品种管理的行政处罚(2项)17、违反农业生态和野生植物保护行为的行政处罚(5项)
18、违反兽药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2项)19、违反畜牧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4项)
20、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5项)21、违反草原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0项)
具体处罚事项详见《昭通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目录》
三、委托执法责任(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2、对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受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
正或者撤销,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2、受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
4、受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1*年6月1日至201*年12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两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
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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