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201*年】
襄阳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
【201*年】
关于《印发襄阳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农业局、经管局(办)、水产局、畜牧局:
为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登记要求和操作规程,市工商局、市农委联合制定了《襄阳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商同级农业、经管、畜牧、水产部门及时总结推广各类家庭农场的典型经验,共同研究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为全市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01*年5月3日
襄阳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1号文件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神,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登记要求和操作规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根据农业部农办经[201*]6号文件精神,重点鼓励引导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办理注册登记: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从事蔬菜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养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只以上;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家庭农场类型。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五条家庭农场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第六条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凭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七条家庭农场注册资金(本)。鼓励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出资形式投资农场企业。
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注册家庭农场的,资金数额由申请人(合伙人)自主确定。
第八条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申请人可以申请农业(种、养殖业)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加工,销售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农产品运输贮藏,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家庭农场附带经营农家餐饮、家庭旅馆等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家庭农场名称预先核准后,需要先到食品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再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第九条家庭农场登记提交申请材料。家庭农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除本办法规定外,根据不同类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交材料规范执行。申请人申请家庭农场登记注册时,属承包土地的,应出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和留存复印件;属流转土地的,应出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原件和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管)备案。建立同级工商部门与农业部门协作机制,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定期互通信息。
第十一条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阅读:农业部: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正在研究当中
201*-07-1914:15:30来自经济参考报文章标签: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至今已过半年,各地都在加快推进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但很多地方对家庭农场认定混乱,出现了一味追求土地经营规模、资本雇工农业“变身”家庭农场等现象。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日前召集专家学者研讨家庭农场问题。农业部经管司一位负责人透露,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正在研究当中。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孔祥智则称,关于家庭农场的一系列政策有望年内出台,届时可能由农业部、工商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
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参与过多地家庭农场的标准制定。朱启臻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现在各地对家庭农场的理解很混乱,有些地方的家庭农场动不动就是几千上万亩的土地规模,实际上这些都是资本雇工农业,真正的家庭农场反而没有注册登记。
黑龙江省一位种粮大户说,一两个月前当地县级农委要求各村上报家庭农场,标准是由家庭内部成员组建并具有适度的土地规模。有的亲戚朋友之间搞个“假流转”协议,也申报了家庭农场,目的就是以后能得到政策扶持。
“中央说发展家庭农场,一些地方不管是合作社还是龙头企业,都挂上家庭农场的牌子,这些亟待制定明确的标准来予以规范。”朱启臻说。
对于可能存在的“冒充”家庭农场的现象,江苏省的地方文件中规定:原有的合作社、基地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建成的“家庭农场”不予认定;城市工商资本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农业公司,从事农业规模经营的,不列入家庭农场统计范围。
记者了解到,在农业部召开的座谈会上,在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中,对于土地规模的争议仍然较大。农业部门认为家庭农场一定要流转别人的土地,达到适度规模,而一些专家对此持有不同看法。
事实上,今年3月农业部关于家庭农场的调查中,即对经营规模提出了要求。江苏省出台的全国省级工商部门首个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以及江苏铜山区、东海县、淮安市、泰州市等先行先试地区公布的认定标准中,也都对土地经营规模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粮食作物的面积一般规定在50至150亩以上,蔬菜瓜类的面积规定在30至50亩以上。
有专家告诉记者,虽然农业部门希望推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但家庭农场不应该明确限定规模,现在地方标准中出现的偏差主要是“规模过大”。四川省的一位农业官员则表示,家庭农场的雇工不应超过家庭成员,这意味着经营规模会受到局限,要打破这种限制,必须大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朱启臻认为,家庭农场最本质特征是家庭成员作为主要劳动力,比如在山东种苹果的两夫妻,经营规模可能就只有5亩,而在黑龙江一个劳动力开拖拉机可以耕种300亩土地,一个家庭如果有三个劳动力就可以种900亩到1000亩,但这已经是家庭农场规模的上限了。
除了认定标准,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也正在研究当中。专家表示,今后家庭农场经过认定和注册登记后,才能够获得相关的扶持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贷款和保险等金融支持,因为家庭农场经营者的金融需求会更旺盛。此外,对家庭农场还应有项目支持,包括土地平整、水利建设等。
孔祥智认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辅之以一系列优惠政策,引导数万个专业大户注册、转化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必然会在短期内井喷式发展,并在达到一定数量后稳定下来,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成为我国农产品商品生产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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