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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工商局窗口典型材料2

时间:2019-05-29 06:50:30 网站:公文素材库

玉门市工商局窗口典型材料2

创新服务推进改革着力构建高效便民的服务窗口

**市工商局群众满意服务窗口评选材料(201*年5月)

**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大厅有工作人员3人,担负着全市企业登记注册服务工作。多年来,注册登记大厅紧紧围绕省市、工商局工作部署,以“始于企业需求,终于企业满意”为宗旨,以争创“文明服务窗口”为目标,不断优化窗口服务,热情服务企业,严格依法行政,为打造**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做出了不懈努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201*年被省局评为“文明服务窗口”。201*年8月,按照**市委、市政府构建全市统一行政审批系统平台的要求,**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大厅整体迁至**市政务大厅,与税务、建设、国土、环保、卫生、药监等26个部门的窗口合署办公,在政务大厅的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先进窗口,为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设一流服务窗口

进驻政务大厅的各部门窗口不仅代表各部门的形象,更代表着政府形象。工商部门的窗口以企业注册登记、年检为主,兼顾商标广告审批等工作,是工商部门依法把好市场准入关,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平台。基于此,**市工商局高度重视政务大厅工商窗口工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窗口工作,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窗口工作,窗口负责领导经常到窗口指导、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从促进和服务**发展大局出发,整合力量,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变

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商标广告审批等所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部纳入政务大厅办理,企业办理工商行政许可事务可全部在窗口完成,切实解决了企业办事“两头跑”的问题。同时,委派年轻、得力的业务人员到窗口工作,对窗口工作人员给予重点关注,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上给予适当的倾斜,凝聚全力,着力打造**工商的一流服务窗口。

二、创新服务方式,打造一流服务流程

自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市工商局以政务大厅注册登记窗口为示范岗,结合全市开展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活动,深入开展“文明窗口服务”创建活动,全面开展规范化服务达标活动,积极组织岗位规范培训,规范工作程序,实现优质服务,先后总结提炼出了“六个一”工作法(“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本清”告知、“一次明”登记、“一次成”核准),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制,健全绿色通道,打造一流服务流程。一是开展“五清”、“四不”优质服务。“五清”即政策咨询一口清,登记告知一纸清,资料发放一次清,业务办理一事清,执照发放一手清。“四不”即不让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工商截留,不让差错在工商发生,不让时间在工商浪费,不让办事者在工商受冷遇。二是实施阳光政务。将登记注册的前置要件、登记申请的原则、办事程序以及法律法规依据等,制作成卡片,在登记窗口予以公示,增加服务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三是全面推行服务联系卡。在窗口推广服务联系卡,将企业登记服务内容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在窗口公示,让办事者随时随地可以获得工商部门的帮助和服务,真正实现服务零距离。同时,在窗口推出“四个零”服务(即零差错、零障碍、零投诉、零距离)及“引领式”服务(对前来咨询或办理事务的当事人,由第一接待人亲自引领到有关责任人或具体服务窗口),进一步充实

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层次。四是打造市场主体准入绿色通道。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全面推行预约、延时等服务公约,努力打造市场主体准入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和市政府交办的任务,一路绿灯,确保早落户、早登记、早投产,推动了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五是兑现准入公开承诺制。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做到“四办”,即资料齐全马上办,资料不齐指导办,紧急项目加班办,特殊事项亲自督办,全力优化发展环境,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创建文明城市的活动中,工商窗口的做法得到了政务大厅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并作为样板在政务大厅所有窗口中进行推广。**市工商局连续三年被评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驻玉单位”,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表彰奖励。

三、狠抓队伍建设,创造一流工作业绩

窗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高、影响大,为了做好注册登记窗口工作,**市工商局狠抓队伍建设不放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过硬、业务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创造一流工作业绩。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去年,市局围绕创先争优活动和“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在全局开展了一系列思想教育活动,并就“工商部门为谁执法、为什么执法、怎样执法”,“如何做好窗口工作”等主题进行大讨论。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做到“六心”,即服务工作要有热心、耐心、专心、细心、真心、贴心;成为五个模范,严守五个不准,即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不截留,模范履行服务承诺不打折,模范开展文明服务不粗俗,模范优化发展环境不动摇;着装整洁不乱穿乱戴,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热情主动不相互推诿,严守“禁令”不丝毫松懈,廉洁自律不接受吃请,竭尽全力营造**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一流环境。在学习活动中,窗口工作人员共撰写学习心得10篇、上报信息10条,其中有5

条信息分别在政务大厅简报及中心网站上发表。通过这些活动,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普遍增强,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二是强化业务学习。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窗口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我们把《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作为重点,通过“一月学一法”的自学方式和集中授课方式,加大了业务学习培训的力度。去年窗口工作人员全部通过了局里组织的10次“一月学一法”的考试,两次邀请专家授课,专门学习了注册登记相关规定。通过学习培训,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为了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实现窗口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政务大厅工商窗口结合自身实际,在落实《**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服务规范标准》和《十不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注册登记一审一核暂行办法》、《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廉洁制度》、《窗口档案管理制度》、《窗口首问责任制度》、《窗口一次性告知制》、《窗口限时办结制》、《窗口收费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四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的工作制度确保了窗口的规范、高效运行。在工作中,我们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产业调整及各项优惠政策,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去年,政务大厅工商窗口共受理企业登记、变更、年检事项1600件,办结1570件,限时办结率达98.1%,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登记注册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具体体现,更是传播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窗口。我们将以这次创先争优评比表彰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窗口的服务职能,着力打造群众满意的文明窗口,为促进地方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扩展阅读:工商局窗口服务指南

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审批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法定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审批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法定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审批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法定条件: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事项名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审批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法定条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着一个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2、有公司名称;3、有公司住所;

4、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5、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事项名称: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审批依据:《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法定条件: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事项名称:公司变更登记

审批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法定条件:公司发生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一)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二)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四)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五)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六)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七)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审议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八)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九)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十)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事项名称: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审批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法定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申报材料: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5、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10、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审批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法定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申报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审批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法定条件: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报材料: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审批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法定条件: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申报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

事项名称: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审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法定条件: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报材料: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事项名称: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审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法定条件: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报材料:(一)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五)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七)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4、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八)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6、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7、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审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法定依据: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审批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4.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单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7.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8.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审批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⑷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⑸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⑹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⑻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审批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⑴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⑶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⑷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⑸《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⑹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⑻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⑼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待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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