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街街道扫黄打非工作机制
南街街道“扫黄打非”工作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的精神,继续做好街道“扫黄打非”工作,街道各部门、各社区要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对“扫黄打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围绕“扫黄打非”呈现出的新动向、新趋势,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更新手段方法,提升“扫黄打非”工作的整体水平和效果。特建立南街街道“扫黄打非”工作机制:
一是要不断探索创新“扫黄打非”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推动“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方式、制度机制创新。结合工作实际,主要是要进一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信息预警机制、联合办公机制、执法联动机制、重大事件应急快速反应处置机制、督办通报考核奖惩机制、群防群治和舆论监督机制等。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创新技术手段。随着文化传播技术的提高,“扫黄打非”工作的手段也要在不断提高科技含量上创新,以不断提高执法效果。要在现有的技术管理和网络监控平台基础上,积极探索数字化管理模式,推进“扫黄打非”技术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完善,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努力提高“扫黄打非”工作的技术监控能力和水平。三是要坚持打防结合,建立防范体系。要强化事前监管,严管传播渠道,注重源头治理,提高监管执法的科学化水平。要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坚持打击与预防、惩治与教育、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坚持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和技术等手段,整合各方面力量和资源,把“扫黄打非”工作与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协调推进。四是要进一步加大文化设施建设力度。要坚持建管并举,重在建设,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各类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用先进文化占领思想文化阵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五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拓展街道“扫黄打非”工作网络。街道、各社区要设联络员和义务监督员,通过建立街道、社区、小区三级的“扫黄打非”工作网络,更好地延伸“扫黄打非”工作触角,探索广大群众参与“扫黄打非”斗争的工作机制。要认真执行《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落实和完善“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鼓励更多的群众参与出版物市场监督和“扫黄打非”工作。建立健全出版物市场巡视督查督办制度,巡视重点部位,督查重点地区,督办重点案件,了解真实情况,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
六是要围绕工作重点,不断推进“扫黄打非”工作。要按照中央、省、市、区“扫黄打非”工作总体部署,围绕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把握好“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着力点。
七是要完善奖惩机制,根据《鼓楼区“扫黄打非”工作进基层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对发现非法宣传刊物、黑网吧、黄色网站并及时向街道、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及时举报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反之,对于发生责任事故的,追究领导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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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扫黄打非”工作,根据省、市“扫黄打非”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特制定大慈岩镇“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条“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范围:
(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报纸、期刊、图片的出版、印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含LD、VCD、DVD等)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活动;
(三)电子出版物市场: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四)印刷业市场:包括制版、排版、印刷、装订、打字、复印等活动。
(五)娱乐市场:歌舞娱乐场所的曲目和屏幕画面、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网吧营业时间、场所消防等活动。
第三条“扫黄打非”工作原则:
(一)讲政治。顾全大局,坚持将社会效益摆在首位。(二)讲法制。严格管理,严肃执法。
(三)讲责任。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直接责任。
(四)明奖惩。表彰先进,批评后进第四条“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扫除市场上各类内容有害的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最大限度地净化出版物市场;
(二)依法查处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促进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镇党委、政府的责任
第五条“扫黄打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的“扫黄打非”工作负总责。要把“扫黄打非”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有领导分工,有专门部门负责。
第六条镇党委、政府要设立“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七条镇党委、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辖区“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
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辖区出版物市场发生重大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对发生的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查处不力的;(三)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不进行打击、查处的。
第三章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九条有关职能部门是指与“扫黄打非”工作有直接责任的镇“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镇党委政府办公室、纪检委、文化处、广播电视站、综治办、电信局、教育机构、邮政所、交通、等部门。
第十条“扫黄打非”工作实行部门管理责任制,根据责任分工,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所管理的系统以及所分工的工作负总责。要把“扫黄打非”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有领导分工和专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有关职能部门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应担负的主要责任:
(一)镇党委、政府办公室: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关于“扫黄打非”工作的指示精神,并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扫黄打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转发年度“扫黄打非”工作行动方案等有关文件;督促有关部门抓好“扫黄打非”
工作;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在文明单位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组织新闻单位做好“扫黄打非”工作的宣传报道。
(二)镇纪委: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黄打非”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按照党纪政纪,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党政机关干部和执法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镇文化处:依法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放映娱乐场所实施经常性管理;依法查处音像制品非法经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音像制品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四)镇广播电视站:加强对本系统内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使用及经营活动的管理;及时报道宣传“扫黄打非”工作。
(五)财政办公室:将“扫黄打非”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按时拨付;对“扫黄打非”工作经费和举报奖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综治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检查、规范出版物市场,查处内容反动、淫秽色情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经济犯罪案件;查禁、取缔各类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
(七)电信局: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把好审批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及时依法清理互联网上的各种有害信息。
(八)教育机构:加强对学校教材、教辅采购、使用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系统非法购销、印制和使用盗版教材、
教辅活动。
(九)邮政、交通、铁路部门:分别负责所辖行业出版物的运输和传递管理,严格执行准运、准邮的有关制度,把好运输和传递关口;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等各类非法出版物的查堵工作;加强辖区内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管理。
(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协调“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研究提出我镇“扫黄打非”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集中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采取巡查、暗访、监测等方法,对出版物市场实行动态监控;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案件,督促解决重点问题;加强“扫黄打非”信息和宣传工作,筹备全市“扫黄打非”的有关会议;总结“扫黄打非”工作经验,组织评选“扫黄打非”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承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和全国、全省“扫黄”办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发放有关经营证照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庇、袒护或者为其说情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归口管理的出版物市场出现严重混乱,没有及时发现,
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解决,在市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玩忽职守,失职和渎职的;(五)对出版物市场某一环节或者行为负有管理和处理责任的,而因疏于管理出现严重漏洞,发生严重问题的;
(六)在管理工作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
第四章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是指从事各类出版活动的法人实体和非法人实体及承办出版物经营场所的单位,主管部门是指主办单位的直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要对其所属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主办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责任:
(一)对违法违规经营单位,不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罚的;(二)不按规定申办有关手续和经营证照,或超范围经营的;(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不能主动管理解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庇护纵容,隐情不报或不据实报告的。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优异成绩的,由镇“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主要包括:(1)通报表扬;(2)授予“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包括:(1)通报批评;(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领导责任问题的党纪、政纪处分,由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经过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镇“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修改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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