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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年度的考评办法(试 行)

时间:2019-05-29 07:02:31 网站:公文素材库

四川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年度的考评办法(试 行)

四川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年度的考评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办法》精神,促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搞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注重实际表现的原则。

第三条考评对象为持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证书,在年度内实际从事考试工作的车管民警和考试监督员。第四条考评内容为廉洁自律表现、政策法规水平、考试评判能力和工作实绩。

(一)廉洁自律表现,指考试员在考试工作中是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是否有以权谋私、收受驾校或考生钱物,从而降低考试标准,给考试不合格基至不考试考生签注合格的行为。

(二)政策法规水平,指考试员是否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评分标准等有关理论知识。

(三)考试评判能力,指考试员在考试工作中,是否严格按照考试评判标准给予考生正确的评判,是否有因误判引发争议等情况。

(四)工作实绩,指考试员在年度考试工作岗位上工作的时间,考试的人次,签注合格的考生有无在一年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并在责任倒查中负有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四个方面考评的内容,每个方面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每个方面满分25分。23分以上为优秀,18分22分为合格,15分21分为基本合格,14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考评总分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七条有公安部交通管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以上考试员,并终止考试员资格。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在考试工作中违规、违纪在当年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不得评为基本合格以上考试员,并取消考试员资格。

第八条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建立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考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和组织全省的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办公、政工、纪检、监察、车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车辆管理处。

各支队也应在立全市(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考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由支队长、分管副支队长和办公、政工、纪检、监察、车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车管所(处、科)。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考试员的初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报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复评。

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州)的初评情况进行复评和抽查,报请考评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考评工作结合车管所年度等级评定工作一并进行。各支队对考试员的初评情况随同车管所等级自评报告一同上报。

第十条考试时,首先由考试员本人填写《四川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年度考评表》(风附件),然后由市(州)考评办公室分别组织考评对象所在车管部门的全体民警和10至20名其他部门的交通民警进行测评,最后由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初评出考试员等次,上报全省考评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评为合格以上等次考试员的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其资格证继续有效(到期的除外);评为基本合格的考试员须参加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的不少于24学时的岗位培训,并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保留考试员资格;考试不合格的,取消考试员资格,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全省考试员年度评定工作结束后,由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全省考评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三条本考评办法由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考评办法自201*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四川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考试监督员资格申请审批表(正面)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考试监督员资格申请审批表(背面)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年度考评表

主题词:公安车辆管理考试员资格管理办法通知抄送:本厅张忠素副厅长,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本局局领导,局属各部门。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办公室201*年2月28日印

扩展阅读: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厅运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

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工作,推动规范化教学,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树立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文明礼貌的教学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从2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推动规范化教学,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树立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文明礼貌的教学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

(一)省运管局负责领导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校”)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运管处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驾校教练员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三)驾校负责做好本单位教练员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建立考核档案,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六条基本情况包括教练员的驾驶证准驾类别、教练员证准教类别、准教车型、任教的驾校等。第七条教学业绩包括培训学员的数量、结业考试和驾驶证各科目一次考核合格率等。

第八条教学质量排行情况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校公布的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上的名次。第九条参加再教育情况是指参加驾校、协会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脱岗培训的内容(职业道德、法律法规、驾驶新知识和新技术、相关业务等)、时间和考核情况等。第十条不良记录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教学大纲、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使用IC卡、廉洁施教、服务质量的情况和教学中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为100分。各项考核内容分值分别为基本情况10分,教学业绩20分,教学质量排行情况20分,参加再教育情况10分,不良记录40分。具体考核标准见《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件1)。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教练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节进行扣分,但考核中被扣的分数不能超过该项分值。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核中应对教学质量好、参加各种比赛获得较好名次、被评为行业先进个人等有特殊贡献、表现出色的教练员加分,但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第四章考核实施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1月至3月进行,并根据考核结果公布教练员排名情况。驾校对教练员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应每月进行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教练员应当对自身教学质量信誉进行自我考核,填写《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2),于考核周期次年1月15日前交给所在驾校。

第十六条驾校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应根据教练员的每月考核情况和教练员自查情况及脱岗培训、定期评议、不良记录等,填写《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2),于考核周期次年1月31日前提交给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驾校上报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2)后,应对驾校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将评分情况记入《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件1)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2)。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教练员实施考核时如发现教练员有违法违规行为除按标准扣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五章考核评定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教练员的自我考核、驾校提供的考核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日常监管的记录和直接考核的情况综合评定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分数。

第二十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的教练员的考核成绩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第二十一条驾校应按有关规定对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驾校要重新组织培训和考试,进行再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执教。

第二十二条凡拒绝参加质量信誉考核、进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黑名单、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考核期内发生较大以上并负主要责任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教练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按规定取消其执教资格。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教练员人数的比例和考核的名次评定优秀教练员。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按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教练员人数的5%至10%评定为市、州级优秀教练员。省运管局按各市、州优秀教练员人数的5%至10%评定为省级优秀教练员。

第二十四条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运管局报送上一个考核周期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2)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附件3)。省运管局将《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2)存入教练员档案。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质量信誉考核人员在填写考核表上的考核记录时可用代码,代码由三位数字组合,分别是《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中的项目序号。第一位代表考核内容项次,第二、三位分别代表考核内容的大小目次。例如,5-1-6,其中5代表不良记录,1代表执行教学大纲,6代表理论教练员不使用多媒体软件教学。

第二十六条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核结束后应当把考核情况通过驾校反馈给教练员,并公布扣分、加分分值,扣分、加分项目应附简要说明。教练员加分项目由驾校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七条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信息。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1、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件2、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3、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

四川省交通厅运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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