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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快速反应机制

时间:2019-05-29 07:22:06 网站:公文素材库

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快速反应机制

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快速反应机制

单位内部的安全稳定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为了维护单位安全、保障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单位内保队伍建设,强化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严格内部治安管理,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此,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内保工作取得实效。

搞好内保工作,关键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加快发展科研的同时,高度重视单位内保工作,切实加强对内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本单位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第一,要切实把单位内保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要进一步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局观念,增强做好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内保条例》的要求,把内保工作纳入主要领导任期目标,确定具体目标任务,制定切合实际的措施,统筹协调,科学布局,合理安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保工作机制,把内保工作扎实推向前进。各科室领导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本部门、本单位的内保工作状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计划和措施,保证内保工作与业务工作发展同步;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内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通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开展,落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长

效机制。

第二,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科室要严格落实内保工作责任制,履行单位内部安全保卫职责,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或单位责任制,明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政府负责、单位管理、职工参与、公安监督”的单位内保安全管理机制。围绕内保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和完善各类内保组织,遵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实行逐级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真正把内保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形成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良好局面。

(二)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切实抓好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第一,要搞好人、物、技防,全力构筑动态治安防控体系。总的想法是,以技防为重点,以物防为纽带,以人防为根本,进一步强化单位内保队伍建设,从而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构筑起单位内部立体动态防范系统。具体地讲,在技防建设方面:要搞好重点要害单位、部位的技防建设。提高防范的科技水平,单位的财会室、仓库等重点部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安装技防监控或报警装置。要在加强内部技防建设的同时,扩大监控的范围,特别是要加强对单位门前的治安监控设施建设。在人防方面,一要加强单位内部治安防范队伍建设。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配备足量内保队员,建立健全内保组织,落实保卫干部和巡逻人员。二要进一步整合人防资源。要整合内部组织和单位内部群防群治力量,努力构建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快速反应体系和动态防控体系。三要落实防范责任。要强化治安防范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治安防范责任,确保治安防范人员到岗到位。同时,要

加强治安防范人员管理,研究和探索有效的管理模式,做到任务、责任、待遇、考核四落实,确保内保队伍真正发挥作用。在物防建设方面:要搞好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要重点对财会室、办公室、档案室、水电力设备等重点要害部位,加固防盗门、防盗网,增设保险柜,安装技防设施,重点要害部位要常年有人值班看护。第二,要强化治安管理,压缩违法犯罪空间。一是搞好单位内部流动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理整顿和日常管理。要经常性开展不间断的排摸行动,重点排查单位内的出租房屋,防止租赁房屋成为犯罪窝点。要落实房屋出租责任,加强对流动暂住人口动态管理。二是要搞好门前责任区的治安管理。要将门前责任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作为治安防范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单位内保人员要在搞好单位内部防范的同时兼顾门前责任区的治安巡逻和防范,尽量压缩违法犯罪的空间,维护好单位内外的治安秩序。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有效开展。

第一,要加大投入,保证开支。做好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资金投入是关键所在,没有充足的资金做保障,很多事情很难进行。要建立治安防范专项经费,用于专项治安防控工作,建立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单位内部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证治安防范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必要的投入。

第二,要加强督查,严格奖惩。要组织有关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门的督导组,加强对各科室治安防范工作的检查督导。要建立通报制度,对单位发生的治安案件,分清责任,定期通报。对工作开展好的科室,给予评先树优,通报表彰,责任制加分奖励。第三,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抓好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牵

扯面广,任务重,压力大,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单位共同参与,齐抓共管,配套联动。综治办对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及时进行督查、总结和通报,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各综治成员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本职工作。各科室要切实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解决。(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单位干部职工的治安防范意识。

“预防工作、宣传先行”。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发展内保事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十分重要。在日常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开展以“预防治安事故”为中心的经常性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传播、普及治安防范知识,充分利用板报、条(横)幅快捷的传播途径进行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要在单位干部职工及家属中大力开展《内保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及家属的安全防范意识。此外,还要针对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治安隐患,向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严格考核。使广大干部职工不断提高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扩展阅读:浅谈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工作

浅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及防范

一、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为更好地理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些我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发展、历史沿革和基本制度建设。

(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发展和历史沿革治安保卫工作,是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稳定和对敌斗争、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关悠久的历史和光荣的传统,最早始于“八一”南昌起义军的工农革命委员会政治保卫工作,当时的主要任务是保卫革命政权和军队安全以及镇压反革命。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是当时红色政权区域公安保卫工作的统一体。他们既负担着革命根据地的公安保卫工作,又担负着红军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抗日根据地初创阶段,军队和地方的保卫工作一般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随着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军队和地方的保卫工作则由根据地党、政、军领导人和军队锄奸部门的领导人组成的锄奸委员会统一领导。解放战争时期,新解放区的地方公安保卫工作一般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潜伏的敌特组织,肃清国民党地下军和土匪武装,取缔反动会道门等,为夺取解放战争的胜利和建立、巩固解放区的人民政权,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新中

国人民政权的建立,地方公安保卫工作逐步移交地方公安机关。

我国现行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是由建国初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并不断适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而逐步完善起来的。主要依据是1950年政务院《关于在国家财政经济部门中建立保卫工作的决定》、1980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的《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1985年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97年公安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201*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规范。

(二)规范治安保卫工作的必要性和简要过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安体制改革的深入,过去“政企政事合一”的单位保卫工作体制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但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历来是社会整体治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就明确要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由于当时公安体制正在改革,内保工作机制尚未理顺,有关的立法工作也就未能正式提上议事日程。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单位保卫工作面临的情况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更加需要有法可依,而以往建立的内保制度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形

势发展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范围限制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做法已经不适应;

第二,原有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体制是一种“政企政事合一”的体制,单位保卫机构既是单位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由单位和公安机关共同领导。这种做法已不符合政企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

第三,在“政企政事合一”体制下,单位保卫机构可以行使公安机关的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权和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权,这种做法已经和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不相符合。

第四,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一直没有立法,仅依靠公安机关以部署工作的方式开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健全,这一做法已经难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经济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将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原来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更加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改革。

第五,目前社会不安定因素很多,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插手的活动也逐步增加,哄抢、盗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刑事案件持续上升,治安灾害事故屡有发生,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但是,由于传统的治安保卫工作的许

多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新的法规一直欠缺,有关方面对单位内部保卫工作重视不够,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的职责不清,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出现了严重弱化的倾向。

第六,美国“9.11”事件发生以来,境内外恐怖分子效仿攻击我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可能性不可轻视。(特别近几年新疆、西藏等地)通过立法改革和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也是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和反恐怖、对敌斗争的迫切需要。

通过立法规范治安保卫工作,成为我国解决当前治安形势和现状的迫切需要。2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会议期间,700多名人大代表联名要求制定《校园安全法》。201*年9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办理有关制定《校园安全法》的人大代表建议案座谈会,认定制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的思路很好,建议尽快出台,也就是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件已基本成熟。为此,法制办与公安部共同研究,认为在当前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应急机制建设、加强反恐怖斗争构筑社会安全的新形势下,完善法制、规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对充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年8月,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送审稿)》。收到文件后,国务院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全国人大常委

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重要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对草案送审稿的意见,还邀请专家学者对草案中的问题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经与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企保条例,并于201*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当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此,标志着我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真正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

《条例》中已经明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这就给我们企业如何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指明方向。这里我重点提一下:

1、预防为主,是第一位。为什么要把“预防为主”放在第一位呢?这主要是因为作为企事业单位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首先是要害单位、要害部位多。201*年奥运安保期间,为便于管理和防范,根据重要部位的储存物性质、治安环境、危险性,对公司现有的重要部位进行排查和统计,共排查出792个重要部位,其中大多数都是易燃易爆的油气设施、矿区供水供电的重要站点等。

其次是精神、物质财富集中。这里说的多是院校、科研院所等知识分子、研究人员集中的地方,以及银行、商业网点、博物馆等物质财富集中的地方。华北油田不多,但也有,

我们有两个大专院校、?座中学和?座小学,这些就是我们的精神财富。

第三是国家核心秘密多,华北挨不上边,但在勘探开发研究院这样的科研单位中,我们油田所勘探开发的地质构造、探明储量等地质资料也是很多私营开发企业所企图的。这种现象冀中很少,在我们边远的二连油田附近,就有几家私营企业购买购买矿权,要么围着我们的油田开发和采油,要么引诱我们的技术人员买卖地质机密资料。

第四是危险物品多。油田性质比较特别,象原油、天然气、煤层气、成品油、放射源等物品都是危险物品,包括院所里的实验用化学药品。

基于这些特征,因而这些单位就成为了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以及其他犯罪分子进行侵害的主要目标。东汉时期政论家、史学家苟悦在《申辩》中说:“进忠有三术: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这说明预防为主的思想及地位,古人已有非常明确的认识。因此,要保证单位的安全,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采取各种措施把各种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将各种犯罪消灭在其行为实施之前。治安防范的方法及措施后面还要讲。

2、单位负责,非常关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开展,重在落实责任。治安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会严重影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质量。就咱们油田而讲,部分单位领导对抓治安也是政绩、保安全就是降低成本的意识不够,

工作缺乏前瞻性、整体性、针对性。综治各项责任不明晰、落实不到位,还未完成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责任的查究力度不大,存在着得过且过、奖罚不严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问题。

早在1986年,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就提出了“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要求,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单位负责工作方针,是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促进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通过明确单位责任,改变过去由公安机关进行系统管理的做法,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逐步落实到企事业法人代表身上,使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真正成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这样就能够将这项工作真正纳入到单位行政管理的轨道,和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进行,并直接为生产管理活动服务。

大家可以想象,如果责任不明确,有工作不扎实开展,出了问题互相推诿,这就严重影响着生产经营业务正常开展,影响居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所以说,从立法上确立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责任,有利于增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感,促进单位的深化改革,改善和加强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和根本好转。

3、突出重点,有的放矢。这是工作特性,就是要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不能遍地开花。这一方针的明确,主要是从法律上避免因单位领导人的认识不足、注意力转移

和主观随意性,造成不适当地撤并保卫组织,削弱保卫工作,从而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结果发生。在单位内部保持一支与形势斗争需要相适应的社会治安防范力量,把治安保卫的工作做到单位内部,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犯罪、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措施。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既要考虑到单位情况的差别,又要依据规模的不同、重要程度的不同、内部治安保卫任务的轻重不同等,做出区别对待,有重点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这里由于众多的内部单位遍布城乡,特别是我们这样一个油田企业,点多、面广、线长,而保卫力量却是有限的。如果不分主次,不分轻重缓急地平均使用力量,势必造成手忙脚乱却达不到保卫工作目标的混乱局面。因此,我们必须区分对待,有重点地安排保卫力量,确保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安全。如果这些一旦发生问题,应付造成严重损失,应付影响到大局。另外,这也是对敌斗争的需要。近几年,国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国内犯罪分子,总是把这些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作为恐怖袭击和破坏的主要目标。

4、保障安全,最终目标。保障安全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治安保卫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指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这里大家都知道,我不再多讲。

(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的工作对象

这里主要谈的是单位内部经常性的治安管理,与公安机

关的治安管理有本质的区别。单位内部经常的治安管理,概括地讲,主要是人、地、物、事四个方面:

1、人,是指治安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一是重点人员,即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二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即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不足以给予刑事和治安处罚的人员;

三是单位辖区内的流动人员,即主要是指本单位辖区的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外出或外来包工队,以及临时来往的运输车队等。

做好其中前两类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有利于遏制或者预防本单位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加强后一类人员的管理,如查证核实或者审查工作,有利于杜绝一部分外来的违法犯罪人员在内部作乱。同时注意提高内部治安管理的工作效率。

2、地,是指单位内部治安管理的场所,主要包括:一是生产、办公区,主要是指我们油田油气井、站、管线所在的油区,供水、供电、供气的场所,各单位机关、基层办公的场所等;

二是生活区,主要是指单位内部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区。

三是公共场所,主要是单位内部的商场、招待所、俱乐部、礼堂、影剧院、浴池、游泳池、图书馆、集贸市场、餐饮及其他娱乐场所等人员来往较多的复杂地方,当然也包括医院,在某种意义上医院也属于公共场所。

3、物,是指治安管理的物品。主要包括:

生产材料,象油气生产用的油管、抽油杆、抽油机、平衡块,变压器、燃气发电机等物资材料,还有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等贵重物品;

危险物品,如武装使用的枪支弹药、现场施工用的爆炸、放射性物品,科研使用的剧毒物品,以及其他易于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象原油、天然气、煤层气、成品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其他违禁物品,如管制刀具、色情、赌博及封建迷信等违禁物品。尽管我们油田各单位内部管理非常到位,但也不能排除个别人手里没有象管制刀具、赌博等违禁物品;

有价证券,如现金、支票、空额发票以及其他有价票据等;

以上这些都是易于造成企业、群众人身财产损失的以及流传于社会易于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物品,并且是犯罪分子所关注的物品,所以做好单位治安管理所涉及的物的管理意义重大。

4、事,是指治安案件、事件、事故。

治安案件,主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且发生在单位内部的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流氓滋事案件、殴打伤害他人案件、抢夺财产案件、妨害公共安全案件等治安案件;

事件,主要是指发生在内部的罢工、罢课事件、非法集会游行、请愿、静坐事件,以及群众性械斗、哄抢、暴乱、骚乱等事件;

事故,主要是指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火灾、爆炸、中毒、船只翻沉、交通事故、放射性事故,以及公共秩序混乱造成的死伤事故等治安灾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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