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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

时间:2019-05-29 07:22:10 网站:公文素材库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日期:201*.07.06实施日期:201*.07.06

文号:沪府办发〔20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上海市公安局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年12月1日起颁布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规范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将极大地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对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有重点地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二、全面构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区县政府建立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一)单位负责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各单位要将内部治安保卫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工作、经营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2、规范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和完善相应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同时,及时排查、迅速整改存在的治安隐患和问题,研究制定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3、落实治安防范责任,严格内部治安管理,全力支持和维护内部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单位及其重要部位安全。

4、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防范教育。(二)政府监管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并要审核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同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本市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市公安局和市质量技监局制定具有行业、系统特点的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和防范标准。其中无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监部门制定相应的地方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并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3、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指导、监督工作机制。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保卫队伍和重点单位保卫机构建设;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检查、督促单位整改违反《条例》的行为或治安隐患;依法查处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以及非法干涉、暴力抗拒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治安保卫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本市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

市公安局要依照《条例》规定,明确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范围,由区县公安机关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单位,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各行业、系统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此外,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可适时予以调整。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后,各行业、系统要组织所属重点单位明确其内部重要部位,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设立专门的保卫机构,配足专职保卫人员,并按相关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和防范标准,切实加强内部及其重要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在主管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及时制定应对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非重点单位也要依照《条例》规定,严格落实相应的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四、全面提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素质

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公安局要大力推进本市治安保卫人员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严格进行考核,全面提升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素质。各行业、系统要鼓励治安保卫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和在岗培训。对考核不合格、确不适合从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离。五、大力推进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建设

市、区县公安机关对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其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治安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对依照《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治安责任人、保卫部门及人员,由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R05)201*-07-28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1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经201*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股份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股份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职工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矿区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生产、工作、经营和生活秩序,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恒源煤电股份公司范围内所有单位(含托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任务

第三条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严格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员工人身安全,不得以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四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公司监管”的管理机制。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建立健全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措施;(四)依照《内保条例》规定组建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五)保障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设备;(六)处理其他涉及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各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并纳入目标管理,与生产、工作和经营等任务同布、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防范措施和目标要求,由各单位负责依法制定和落实,因不落实导致的危害后果,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五条公司范围内的各独立单位都应当与辖区公安机关建立治安保卫关系。公司武装保卫部会同辖区公安机关按照“职能管辖”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指导、监督、检查公司范围内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并按不少于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各单位任免保卫机构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应当征求公司武装保卫部和辖区公安机关的意见。

治安保卫工作人员除具备重要部位工作人员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保卫工作,作风正派,品德优良,政治素质好;(二)法制观念较强,懂法知法,遵章守纪,具备胜任保卫工作的文化水平及业务素质;(三)年纪较轻,体魄健壮,具备胜任保卫工作岗位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设施;

(二)组织开展单位内部的法制和治安防范宣传教育;(三)负责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公共场所、消防、交通、计算机信息网络、矿用物资、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保卫;

(四)负责门卫、守护、押运工作;

(五)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六)督促单位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及维护;(七)协助单位有关部门对重要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八)调解单位内部治安纠纷;

(九)向公司武装保卫部和辖区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的重大不安定因素,协助公司武装保卫部和辖区公安机关采取预防和化解措施;

(十)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工作;

(十一)执行其他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第八条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办事公正,讲究文明。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对履行职责表现特别突出的给予记功和嘉奖等奖励。

第九条公司设立治安保卫及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对在值勤中的保卫人员或其他职工群众勇斗歹徒、制止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发生、保护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有重大突出贡献者,按其贡献大小和具体事迹分别给予一万、五千、三千不等的奖励。

第十条各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负责检查、指导单位内部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治安保卫安全检查,建立治安保卫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化解内部不安定因素和消除治安隐患。

第十二条本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者存在重大不安定因素、重大治安隐患,应当在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同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和处措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范围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报公司武装保卫部和辖区公安机关备案:(一)生产、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部位;(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的关键部位;(三)保管、使用贵重器材、设备的部位,生产关键部位;

(四)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物资的部位;(五)存放重要资料和信息处理的部位;(六)单位重要办公场所;

(七)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设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四条各单位任用重要部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资格审查。下列人员不得在重要部位工作: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满的人;

(二)被判处缓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的人员;

(三)正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四)刑释解教人员;(五)精神病患者;

(六)其他不宜在重要部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公司对各单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比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党委工作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绩统一奖惩。

第十六条公司职能部门检查人员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检查时,应认真填写《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记录》,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同行人员核对签名。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内保条例》的行为和治安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发现的治安隐患拍照、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第十七条《单位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公司武装保卫部或辖区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在检查后三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并按照治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明确隐患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届满十日内,应当对治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出具《单位内部治安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各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所属单位和侵权人应当按照《内保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201*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经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二)未按规定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报备案,经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三)未按照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设必要技术防范设施,经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第二十条存在治安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规定》由公司武装保卫部负责监督、考核并解释,对相关单位处罚由公司武装保卫部具体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规定》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恒源煤电股份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矿区的政治、治安稳定,保障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单位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和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总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在公司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紧紧依靠广大职工,运用多种手段,预防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采取多种措施,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消除治安隐患,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及时舒缓和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加强对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鼓励职工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生活秩序,同各种影响企业平安稳定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一)各单位要把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二)各单位必须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各项综治措施要落实到基层单位,广大职工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形成群防群治防范网络。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实治安防范力量,改进治安防范的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保卫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编制具体工作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井下讲安全,地面讲稳定,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在同生产经营工作同等重要的位,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

第七条公司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党委书记为综治委主任、党委副书记为综治委副主任,武装保卫部、党群工作部、办公室、离退休服务中心、人力资源部、中高层管理部、纪委(监察审计部)、征迁管理部、安全监察局为综治委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各综治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同公司综治办进行日常工作的联系人。

第九条综治委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社会治安状况和工作重心,经综治委研究决定后调整。

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结合企业治安状况实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研究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工作重点和维护企业稳定的重大措施,供公司党委进行决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对特定时间、阶段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相应措施。

(三)指导、协调所辖各部门、各单位对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典型先进经验,决定奖惩事项;

(五)办理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武装保卫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综治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研究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状况,对综治委的各项工作措施进行督促落实。

(二)掌握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向公司综治委汇报。

(三)推动对公司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的研究,督促各单位落实公司综治委的各项工作措施。

(四)总结先进典型经验,鼓励先进,推动后进(五)办理公司综治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综治委实行例会制度。综治例会上半年和下半年度各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公司综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独立党委也必须成立相应组织,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管理。并根据本单位治安特点拟定具体职责,报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十三条综治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武装保卫部:严格落实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提高治安防范能力,配合公安机关侦察、打击发生在矿区内部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加强对矿区内部流动人口、重点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的治安管理;加强公司消防管理,努力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对基层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组织职工和各种治安保卫力量,建立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矿区的防控能力;参与基层平安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协商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帮教工作,加强对“法轮功”反对组织、其他邪教组织和非法气功的防控。充分发挥民兵组织在抗洪抢险等应对自然灾害和处理突发性事件中维护稳定方面的作用,做好军转人员安的配合协助工作。

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宣传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措施及先进单位、典型经验宣传,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落实普法规划,提高职工法制意识;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内部矛盾纠纷的疏导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配合保卫部门组织群防群治队伍建设,通过多种手段鼓励职工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帮教工作,负责抓好青年团员的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树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线上的青年先进典型。通过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带动和促进基层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对公司下属各单位在用工、培训工资、奖励、保险待遇等方面的监督审查,及时参与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为企业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提供培训和帮助。

中高层人员管理部:把各单位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单位负责综治工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业绩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向党委提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与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

纪委(监察审计部):负责做好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真正贯彻落实,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对矿区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重大政治、刑事、治安案件,审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其党纪、行政责任。

恒源公司办公室:协同保卫部门做好公司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好职工群众的接访工作,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应急协调处理群众越级上访事件,对带有全局性、苗头性、涉及面较广的重大信访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配合公司有关部处理好群众集体上访活动。

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负责搞好机关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社区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开展对公司机关“法轮功”等重点人员和各类治安隐患的摸排防控和整治,牵头机关驻地各独立党委搞好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征迁管理部:负责妥善处理征迁补偿中的矿社矛盾关系,及时参与处理和化解因征地拆迁工作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矿社矛盾纠纷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向保卫部门反馈,积极协助保卫部门做好矿区周边矿社关系的协调工作。

安全监察局:负责贯彻落实矿山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考核和奖励

第十四条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所属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每年组织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具体考核内容由公司综治办根据每年的综治工作规划和工作重点单独制订考核细则,报综治委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每两年对综治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表彰经费由恒源公司进行拨付。

第十七条经考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高度重视综治工作,认真落实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取得较好防范效果的。

(三)开展各类平安创建活动,职工满意度较高,工作措施不断创新的。

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员

(三)见义勇为,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四)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在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办理个人晋职晋级时,应当把受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和奖励作为从优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对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一票否决权制是指受到否决的单位,在本单位治安面貌改变前,取消其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否决:

(一)没有完成集团公司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年终综治考核严重不达标的;

(二)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矿区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因摸排防控不力,单位内出现“法轮功”分子公开练功、滋事、上访的;

(四)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不力,以致发生集体越级赴市、省、北京上访的、或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矿区社会秩序稳定的;

(五)发生重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大规模群体性打砸抢事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七)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公司保卫部门提出整改建议、警告,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八)因防范、管理、教育工作不力,本单位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九)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实行。附件3

恒源煤电股份公司武装工作

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武装工作和企业民兵基层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公司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上级关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指示规定,现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我公司武装工作管理规定。

一、坚持党管武装

各级党委、行政要重视武装工作,把武装工作纳入企业管理总体规划,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政领导任期目标和年度考核内容。凡涉及武装工作、民兵基层建设问题要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委应分工一名副书记分管武装工作。各矿都要成立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教育委员会和“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和部署本矿武装工作和民兵基层建设工作。各矿党政领导要关心、支持武装工作,在经费上保障武装工作;严格按程序和权限动用民兵队伍,确保武装工作始终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二、健全机构、专武干部任免及待遇

依据《国防法》和中发[201*]13号文件有关精神,在企业改革和建设中,加强基层武装部建设,确保基层武装机构稳定。企业因破产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和撤消武装部的,应由公司党委和武装部门提出意见,逐级报省政府、省军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并武装机构。新建矿凡党组织健全,员工稳定在千人左右的,都要设立武装机构。

按上级有关法规和要求,千人左右企业,配专武干部1名,五千人以上大企业,配专武干部1-2名;对缺编专武干部,随缺随补,首先从优秀复转军人中挑选或从其他干部中择优选配。对专武干部任免、调整,应先征求上级军事机关意见,并报淮北军分区政治部考察合格后,履行任免程序。专武干部待遇,武装部长不得低于二级机构正职待遇,其他专武干部享受同等级别干部待遇,并列入政工干部职称评定范围。专武干部要以主要精力抓武装工作,合理兼任其他职务。

三、民兵整组及民兵训练

基层建设要围绕有效履行新使命,着眼“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要求,抓好民兵整组工作。每年民兵整组在四月初完成。各级武装机构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整组前应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本单位适龄人员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复退军人情况,预定民兵出入转队人员名单,根据上级下达整组任务,拟制本级整组实施计划,召开民兵干部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研究部署整组工作。整组中要根据实际,对民兵开展政治教育,在出入转队、干部调配、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环节上不走过场;我公司民兵编组,重点编实编强三个分队。一是民兵应急分队;二是民兵宣传分队;三是民兵便民服务分队。民兵应急分队应以退伍军人为主,退伍军人比例在60%以上,应做到人册相符、资料齐全,点验到点率100%。

四、征兵工作

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做好征兵工作,是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和专武干部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

各级党委、行政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积极做好征兵各项工作。要为征兵工作提供足够的经费和车辆保障,保证征兵体检、政审、新兵集结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专武干部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兵役机关安排和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上级发布的征兵命令,做好征兵前的兵役登记、宣传发动以及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严把新兵质量关。要坚决维护征兵命令的严肃性,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改变征兵范围和条件;要坚持原则,不讲私情,廉洁自律,保证征兵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认真协调与接兵部队的关系,做好应征青年和家长的思想教育工作,切实为部队输送优质合格兵员,杜绝责任性退兵。

五、拥军优属和安置工作

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及伤残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每年中秋、春节两大节日优抚工作,恒源公司统一安排慰问优抚对象。每年的“八一”,各单位自行组织慰问,并以召开座谈会形式庆祝建军节。

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家属予以奖励和表彰,凡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奖201*元,三等功奖1000元,获优秀士兵奖500元。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中,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军烈属、伤残军人家属下岗、离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取消对烈军属及伤残军人的优抚和慰问。各级专武干部要认真了解和掌握烈军属伤残军人的具体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保证优抚工作落实,维护军烈属等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退伍军人安工作要在各级党政领导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退伍军人安前必须到所在单位的武装机构报到、登记、备案。各级专武干部要为安工作提供真实资料和依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退伍军人安工作。

六、国防教育工作

在职工中普遍进行国防教育是使职工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职工爱国热情。全民国防教育日为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国防教育宣传活动要由武装部门牵头、组织、协调,与政治工作部门配合,形成国防教育合力,使国防教育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

七、率兵参建

建好民兵组织,使用好民兵队伍,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积极做出贡献。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民兵宣传校分队”和“民兵应急分队”的作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和企业文化宣教活动,带领民兵完成“急难险重”任务;配合公安部门搞好综合治理、维护矿区稳定;协同有关部门搞好抢险救灾,参加文明创建,为安全生产和矿区的四个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八、武装机构和专武干部自身建设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法规和要求,企业武装部和专武干部是直接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前沿阵地和骨干力量,在新时期新阶段要切实加强基层武装机构稳定,加强专武干部队伍建设。

按照上级军事机关要求,企业武装部是独立的基层人民武装组织,不能撤并。根据我公司实际,武装部和保卫处(科)合署办公,要有专人负责武装工作,专武干部可以合理兼职。武装工作对外联系,要以武装部名称开展工作。

为加强基层武装部建设,提高专武干部综合能力,淮北军分区每年四月对全市基层专武干部军事理论、武装工作业务、组织指挥等开展封闭式训练、考核工作。对安排参加集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拒绝,专武干部参训中的费用在武装工作专项费用解决。各级专武干部在本级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坚决服从上级军事机关的业务指挥,自觉加强政治、军事理论和武装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爱岗敬业,献身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事业。切实做到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真正担负起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任。

附件4

恒源煤电股份公司消防安全

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恒源煤电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矿区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司武装保卫部为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宏观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管理。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单位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是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第二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非专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五条公司各独立党委单位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各单位保卫部门是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保卫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根据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合理配消防设施、器材、装备,并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七)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单位消防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公司武装保卫部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万锦业公司对业公司本部和公司各单位职工集中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负责,对管理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八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文艺演出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对举办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订立合同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对施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管理重要工作日程。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消防安全管理细则,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并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内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门、部位,确立为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和部位,制定重点部门、部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明确责任人,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管理。

重点消防安全部门、部位主要有下列范围:

(一)各单位的工人俱乐部、宾馆、职工食堂、职工浴池更衣室、集体宿舍、超市、职工培训中心、幼儿园等公众聚集的场所;

(二)党政首脑办公场所、广播站、电视台、通讯中心、计算机信息中心,调度控制室、档案室、发电厂等重要部门;

(三)矿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重要物资仓库、料场等生产要害部位;

(四)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化物品的场所或部门。

第十三条各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除《消防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验收后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或者重新整体装修的办公大楼、工人俱乐部、宾馆(饭店)、集体宿舍、职工培训中心、职工浴池、职工食堂、超市、幼儿园、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第十五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文艺演出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消防安全措施,并实施消防演练后,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许可,经公安消防部门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采取防火措施,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施工完毕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监护人员、施工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充足,并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二)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十八条凡下班工余时间或节假日,各部门人员都要检查工作场所是否有火源,非工作电源是否关闭。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任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队报警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公司武装保卫部报告,同时立即组织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火灾单位应当极积配合公安消防队抢救人员、扑救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武装保卫部对公司所属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每月对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重大节日、特殊季节和重大活动另行安排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各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每月至少一次防火自查;重大节日、特殊季节和重大活动要进行专项检查。每季度末应把检查、整改情况汇总并报公司武装保卫部。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岗位消防责任制,是否明确岗位防火责任人,以及制度、责任落实情况。

(二)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五)灭火器材配及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以及是否持证上岗。

(八)消防重点部门、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它物资的防火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一)防火巡查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火灾隐患构成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定:(一)具有直接引发火灾危险可能性的情形;(二)发生火灾时会导致火势蔓延、扩大或者会增大对人身、财产危害的;

(三)发生火灾时会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的。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次数。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的,应当及时的向单位领导报告。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八)其他需要当场改正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保卫部门应当向存在隐患的单位下达《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整改期限到期后保卫部门要复查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并提出整改方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七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单位保卫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同时报公司武装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保卫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整改并写出书面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部门。

第六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设计规范》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合理制订消防设施、器材购买配与维修计划,划拨消防专项经费,保障专款专用。同时,把批准的消防经费计划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公司武装保卫部备案。

第三十条购买的消防设施、器材要符合国家标准,禁止购买、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购买的消防产品必需下列要求:

(一)有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和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标志、身份证标识;

(二)有消防产品合格证、产品铭牌及使用说明书;(三)消防产品外观标识、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者强制性检验结果一致。

第三十一条对购买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当登记造册,要帐物相符,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类型、数量、设位、检查维修单位(人员)、购买及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

(一)灭火器要经常进行外观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性能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记录在案。

(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每年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三)灭火器的维修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检测、维修保养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企业进行。

(四)灭火器检查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灭火器是否于便于取用处,无障碍物,摆放稳固,没有埋压,没有挪作它用,责任人维护职责落实;

2.灭火器的使用说明应朝外,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灭火器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雨淋等;

3.灭火器铭牌应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应完好;4.灭火器筒体不应有锈蚀、变形现象;

5.喷嘴及喷射软管应完整,不应有变形、开裂、损伤,堵塞;

6.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不应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表指针应在绿区;

7.灭火器可见零部件应完整,不应松动、变形、锈蚀和损坏;

8.灭火器的干粉灭火剂是否板结,气体灭火器重量是否减少、泄漏(通过称量或用手去掂量);

9.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灭火器是否属于淘汰产品;10.无法清楚识别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和日期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第三十三条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应符合《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第七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经常性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使用方法。(四)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等常识。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从事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重点工种人员。(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专(兼)职消防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和从事具有火灾危险的重点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区队、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颁发证书、物质奖励等。对消防安全工作有下列工作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先进单位给予1万元以上奖励,对先进个人给予1仟元以上奖励。

(一)经常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进行专门人员培训的;

(二)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经常积极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五)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重大合理化改进意见的;

(六)积极参加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七)在消防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第三十八对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的罚款数额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的;

2.在生产、办公等明令禁烟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的;3.擅自使用、遮挡和损坏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的;

4.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损坏没有及时维修、更换的;

5.无正当理由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的;6.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7.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8.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液化气、氧气、乙炔、汽油、油漆、松香水、油脂等)储存未设立独立的符合二级以上耐火等级库房的,以及违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运输、使用、销毁其它消防安全规定的;

10.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11.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进行电焊、气焊(割)作业安全距离不足、无防火措施等违反规定动火作业的;

13.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的;14.私接电源,损坏电器设备造成火险隐患的;15.临时动用明火、生火炉取暖,没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的;

16.燃气站、加油站用火、用电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17.职工食堂炉灶油烟道油污较多,没及时清除的;18.食堂炉灶点锅后没有人看守的;

19.食堂燃气、燃油阀门被遮挡、封堵,不能正常开启、关闭的;

20.在配电间存放可燃物品等杂物的;

21.电源开关、用电线路、灯具、插座、插销等用电设备不符合用电消防安全规范的;

22.接到火灾隐患通知后,在限期内未及时整改完毕的;23.单位内外来的施工队,经保卫部门通知后,没到保卫部门进行消防安全责任登记,没制定落实防火措施的;

24.消防安全重点部门或部位的员工,不会使用灭火器、不会报火警和逃生疏散的;

25.消防安全重点部门或部位的值班人员脱岗的;26.过失引起火灾,只造成轻微损失的;27.其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对因过失引发火灾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明令禁止的消防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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