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安全防范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单位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单位内部和谐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单位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办公场所、重点部位、重点库室、重要设施设备和生产安全所进行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单位干部职工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的单位办公环境。
第四条单位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务从安全管理。
第五条安全工作以预防和杜绝事故发生为目标,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常抓不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六条成立单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由办公室、信访办、后勤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并监督落实;
(三)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活动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四)组织调查和处理突发情况。
第七条单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人任主任,后勤科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单位各部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兼安全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负责单位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事务,安全工作教育、隐患排查与治理整顿的组织实施与总结报告等工作。
(二)负责对单位安全防事故各种应急处理预案进行规范并检查落实,对单位场所、要害部位、重点仓库、重要机房和档案资料室、机要室等安全设施进行规范关检查落实。
(三)负责收集单位各部门落实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情况,统计疏理,提出建议。
第八条单位后勤科在单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工作职责:
(一)承担单位运输、物业、餐饮、接待等工作;
(二)承担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环境绿化、办公场所的修缮等工作;
(三)负责单位车队、油料管理,做好安全运输保障工作;(四)负责与辖区街道社区联系,做好单位周边的安全治理工作;(五)负责落实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1、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所属人员安全防范意识;2、负责对本部门内使用的办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明确责任人、管理人,切实把安全管理落实到位。
3、负责督促本部门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应急处理计划方案落实。4、负责安全隐患报知制度,一旦发现隐情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单位)联系,迅速处理。
第三章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条定期对单位组织安全检查,遇有重大情况或节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双休日,组织安全防事故大检查,排除隐患,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制定防火、防盗、防汛、防台风、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产事故等应急救护(援)领导小组及应急排险预案。建立110预警方案,120伤亡救援方案,119消防救援方案和应急联络通讯流程,落实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第十二条加强单位应急通道疏通和管理,建立遇险快速逃生和安全处置预案,制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须知,标示应急通道和消防栓管理位置。
第十三条加大单位电子监督管理系统平台更新建设,实行24小时值班监控管理制度。完善单位外部红(紫)外线干扰报警系统、内部门禁系统等安全技术工程建设,切实加大往来人员、车辆的管理监控。电子监控系统做好监控影像资料的备份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对出入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制定“车辆出入通行证”,做好下属单位、往来单位车辆出入和车辆停放管理,切实做好单位办公区域人员、车辆有序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食品采购、存放、加工与供给等工作流程,杜绝霉烂食品、过期食品、未检验食品流入机关餐厅。建立单位食品采购、管理、存放、加工台账制度。实行餐厅每日食品48小时留验制度。
第十六条加大单位卫生保洁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卫生管理类系制度,建立垃圾筒、垃圾分类存放点,做到当日垃圾当日清运。定期组织灭鼠、灭蚊、灭虫工作。积极做好清毒工作,联系市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单位进行定期卫生消毒,切实做好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铁门、铁窗管理措施,对涉及安全管理重点部位、重点库室、重点场所实行铁门、铁锁、铁窗管理,对易发安全隐患库所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切实做好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单位后勤科对所属设施设备器材进行严格登记,专人管理,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及时更新、补充。凡有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障安全的,应当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局领导。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当单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单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事故的调查、定性、处理和责任追究,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依据
事故调查报告,对直接事故责任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对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不力的;(二)未能认真履行安全审批、审查等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时,未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四)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或者措施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其它违反《细则》规定,妨害安全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管理,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年终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扩展阅读:行政事业单位安全防范制度
单位安全防范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日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
制度。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
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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