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书记员的职责
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检察院书记员职业概述:
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以担任案件的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检察员办理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检察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除了人们印象中的开庭记录外,更包括从收案、阅卷、提审、研究、起诉、出庭,直到案卷的装订、归档和登记备查等每个环节的参与。有的书记员还需承担司法统计、宣传报道等其他事务性工作,可以说,他们不仅是开庭期间的“记录人”,更是关涉案件审理全程的“跟踪仪”。工作内容:
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职业要求:
在专业方向和学历要求上,书记员需要具备法律、文秘、法学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一名合格的书记员应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知识、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相应的整合归档能力、迅速的反应辨识能力及较强的判断自控能力等基本素质。尤其是在电脑日益普及、网络迅速更新的今天,无论是审判庭上快速高效准确地完成记录,还是在此之外各项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都越来越趋向“无纸化”方向发展。因此,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对于书记员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薪资行情:
书记员的基本工资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福利、津贴等待遇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一般月薪范围在1000-3000元之间。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实行书记员收入分级管理,不同的级别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以北京市为例,一级书记员的基本工资稳定在201*元以上。职业发展路径:
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纵深推进,都将对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提出更高要求。书记员工作将摆脱过去处处受制于检察官的附属地位,表现出一定的职业特性。同时,随着书记员职业化程度的提高,书记员工作将在推进整个诉讼活动的高效进行和保证检察官的中立裁判活动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一般来说,要想成为一名检察院的书记员,首先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或者检察院组织的笔试、面试。工作一段时间后,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后有望晋升为助理检察官,进而晋升为检察官,直至检察长。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记录工作
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根据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用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二)诉讼中的工作
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它完全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书记员在整个诉讼中的工作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接到案件起诉后,书记员应对案件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完整进行全面审查,经检查无误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二是庭审的准备及庭审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它包括各类诉讼文书的填写和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检查应到庭的人员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在开庭审理中书记员要根据法官的部署及安排,细心做好各项工作,重点是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在闭庭后,书记员还要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三是裁判文书的送达及案件的移送工作。对已经依法审理作出裁判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地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同时,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依法办好审查、接受手续。四是执行工作。对于需要执行的案件,书记员要具体办理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并协助执行官做好执行工作。五是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立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材料都应随时整理。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将所有诉讼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三)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
在实践当中,书记员应当办理的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文书、材料的收发工作;2.司法统计工作;3.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工作;4.信访接待工作;5.协助法官起草司法文书;6.在法官指导下调处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纷、调查案件事实工作;7.有关领导或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扩展阅读: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院务活动的组织、计划、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机要收发、督办、统计、会务、文印、打字、接待和档案管理。二、侦查监督处
负责本院管辖由县公安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三、公诉处
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四、渎职侵权检察处
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
五、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和侦查二处
侦查一处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
侦查二处承担辖区内部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负责协查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六、控告申诉检察处
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七、民事行政检察处
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八、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狱、劳教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九、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的统计和数据分析;负责文秘、起草本院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文件及汇编信息、简报。十、检察技术处
负责本院的摄像、照相、纹检、痕检、现场勘检、司法会计、司法技术工作,参加有关疑难案件的会检,负责全院计算机的管理和维护。十一、法警大队
负责本院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警卫审讯现场、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及其有关诉讼参与人;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参与侦查活动;完成法律规定的司法警察的其他工作。
十二、行政装备处。
十三、监察处
检察院书记员的工作
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等。
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责
一、检察员在检察长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受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和领
导。二、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依法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职责。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六、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七、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助理检察员受检察长委托或指派,可以依法行使检察员的一切职权。
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地位和作用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贾字霞
内容摘要:当前书记员的队伍建设与检察工作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不少问题,要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作用,就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抓好“出庭前准备环节”、“讯(询)问记录”两个环节,狠抓“人才建设”、“考评机制建设”,同时开启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进行分类管理。
关键词:检察书记员管理科学化作用改革
201*年10月25日,曹建明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报告中提出,要着力加强管理科学化建设,积极适应信息化等形势发展,探索符合基层实际的管理模式,改革完善办案管理监督机制、检察队伍管理机制和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加强和规范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工作。检察机关的书记员在管理科学化建设中是一种什么现状,又有哪些问题需要面对和解决?现以我在检察机关三年来的工作经历,对当前基层检察院工作中的书记员的地位和作用谈一下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基层检察院书记员制度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一直在加强书记员队伍建设。书记员队伍建设有了一定提高。但从总体看,当前书记员的队伍建设与检察工作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书记员地位不明确、工作繁杂、任用随意。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书记员地位和职责进行专门的规定,只在中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所提及,所以使得书记员的职责模糊,地位不明确。由于目前书记员大多“跟人不跟案”,这使得书记员的工作繁杂,专业性不强。
(二)检察员和书记员比例失调,高素质的书记员数量少。由于一直以来书记员是检察员的“过渡”,使书记员大多都通过司法考试而转化为检察员,从而使书记员的数量越来越少,且会速录的书记员更是少之又少。
(三)书记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培训机制,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大量调整,检察人员面临繁重的学习培训任务。但由于我国的司法资源比较紧张,教育培训经费难以保障,许多教育培训工作无法开展,加之检察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开展业务工作和教育培训无法同时兼顾,开展书记员专门培训就更难兼顾了。
(四)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滞后,与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书记员制度有了很大发展,基本的书记员体制已经形成,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特别是与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这些问题使书记员的作用难以发挥,队伍的稳定性无法保障。
如何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书记员作用?检察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规制形成合力,以改善大环境,更需要加强对检察员和书记员作用的发挥,从而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当前要加强书记员作用的发挥,就要重点树立“一个理念”、抓好“两个环节”、狠抓“两项建设”、深化“一大改革”。
(一)树立“一个理念”。
“一个理念”即“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理念的核心。书记员在协办案件和记录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要依法办案,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办案,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二)抓好“两个环节”。
“两个环节”即“出庭前准备环节”、“讯(询)问记录环节”。一是“出庭前准备环节”,出庭前准备环节是公诉环节中很重要的一环,书记员在开庭之前要精心准备,要进一步熟悉案情,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以便于更好的做好出庭笔录。二是“讯(询)问记录环节”,书记员不要把讯问笔录只单纯的
理解为单纯的记录,要把讯(询)问笔录作为进一步了解案情的机会,为更好的协办案件积累经验。
(三)狠抓“两项建设”。
狠抓“两项建设”。“两项建设”即“人才建设”、“考评机制建设”。一是“人才建设”,要更好的发挥书记员的作用,就必须实施人才兴检战略,致力于打造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尤其是当前实行网上办案以后,更加大了对高素质书记员的需求,所以要继续加大书记员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鼓励他们通过司法考试,培养符合管理科学化要求的高素质书记员队伍,切实提高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二是“考评机制建设”,当前书记员工作绩效考评机制与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要进一步完善书记员工作考评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
(四)开启“一大改革”。
“一大改革”即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对检察院书记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改革的运行模式是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办公室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办案,即“跟案不跟人”。对此我院成立了书记员管理办公室,这样进一步整合了检察人员资源、利于人尽其才,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
建立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是管理科学化的基本要求,而管理科学化又为高素质书记员队伍的建立提供了制度保障。管理科学化的提出,对书记员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有利于今后书记员作用的更好发挥,不断推进检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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