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报告
税务检查分析报告
这次仿真模拟,我担任的职位是税务局的业务主管。作为业务主管,对3区仿真模拟中8家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是我的责任。在做税务检查之前,我们给8家制造企业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让各出纳整理会计账簿、凭证管理还有相关增值税报税依据,方便我们这次检查工作。本次检查以随机抽样的方式,一次4家,分2次完成对天祥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市微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卓凡电器有限公司、欧姆电子有限公司、温州迅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温州精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这8家制造企业进行检查。
8家企业的经营地址:2-724,注册资金:3000万元,201*年度各种税额及税种申报如下:单位(元)全年已纳增教育费及附公司名称值税企业所得税加城建税天祥电气有限公司5584737.43616677.04167542.12390931.62温州市微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48777.85675187.5370463.34164414.45温州卓凡电器有限公司1997652.620.0059929.58139835.68欧姆电子有限公司0.000.000.000.00温州迅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3171410.97568283.9195142.33221998.77温州精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650417.510.0049512.53115529.23新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542575.600.0046277.27107980.29温州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92923.600.0026787.7162504.65违法违规处理:在本次税务检查中,我发现制造企业都严格遵守了税务局局长制定的税务局实施准则。
在我们检查温州市微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我发现该制造企业的出纳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的时候出现了书面错误多交了1角钱,考虑到相差数目非常小,而该制造企业的会计已经入账,如要修改,工程浩大,得不偿失,所以我们仿真模拟三区税务局决定对其从宽处理。另外,该制造企业账务处理方面存在问题,而他们的会计又没有及时发现,导致出纳前来报税时将第三季度的进项税额漏报,结合企业仿真模拟的实际情况,我们准许该企业将这部分少计的进项税额留抵到第四季度。
检查结束之后,我们给该企业做了以下几点建议:1、出纳在进行增值说申报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在填写税额时要确保无误。2、该企业的税务管理手段薄弱,纳税人建账、发票使用要求不够严,企业
的纳税行为还没有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段。企业应该加强税务管理,所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以及账簿要定期整理,报税前进行自我检查。
扩展阅读:税务检查(稽查)报告(和平开发)
税务检查报告
纳税人识别号:210902777750177纳税人名称:阜新和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检查报告号:221010001278953186
案件编号检查期间检查人其他有限责法定代5210992101000034登记注册类高淑兰型任公司表人201*年7月1日-201*年12检查类型专项检查月31日检查实施201*年10月26日-刘英,苏静,孙儒时间201*年11月5日根据[阜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安排,我检查组于201*年10月26日至201*年11月05日对阜新和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201*年07月01日至20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纳税人自然情况阜新和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年7月21日,公司经营地址为阜新市海州区滨河路北(原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淑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46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该公司201*年管理人员8人,201*年管理人员9人,参加了阜新市社会保险,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纳税人201*年有未申报税款,所以提出了扩展检查期间的申请。经检查人员查验由阜新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年7月2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阜正会验报字(201*)29号]得知:阜新和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是由自然人高淑兰、娄文成、冯加平共同出资组建,其注册资本为1196万元,其中:高淑兰出资343万元(土地使用权),娄文成出资52万元(土地使用权50元,货币资金2万元),冯加平出资801万元(营业室,办公楼)。查验阜新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年11月25日出具了[阜正会验变报字(201*)06号]得知股东冯加平由原出资方式实物801万元变更为货币资金801万元。查验由阜新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年2月26日出具的[阜新汇丰验字(201*)11号]得知,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96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196万元,本次出资为2期,出资额为人民币150万元,由股东高淑兰于201*年2月26日之前缴足。阜新和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年4月24日取得了原水产公司、富华家俱城786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和原中药厂465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阜新和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划用地上建设“滨河大厦”商品房、网点,按建设设计合同,建筑面积建设住宅部分48014.57平方米,地下室10386.59平方米,商业网点39617.63平方米。工程由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截止到201*年末,工程未完工,房屋销售进入预售阶段。二、违法事实经检查,发现该纳税人存在如下问题。1、营业税问题:201*年,实现预收款42,344,390.18元,应纳营业税42,344,390.18*5%=2,117,219.51元,企业申报1,226,378.47元,缴纳900,900.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查补营业税890,841.04元。201*年度应补缴营业税890,841.04元。2、个人所得税问题:201*年10月雇工售楼,201*年11月1日支付售楼佣金109,573.00元,未代扣代缴代办服务-劳务报酬所得征收品目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该项业务属于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税法》第八条、第九条,应查补税款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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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210902777750177纳税人名称:阜新和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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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3、房产税问题:201*年,企业自建并投入使用的售楼处,应查补的税款分别为:201*年9月投入使用的应缴120,000*(1-30%)*1.2%/12*3=252.00元;201*年10月投入使用的应缴63,040*(1-30%)*1.2%/12*2=88.26元;201*年11月投入使用的应缴50,000*(1-30%)*1.2%*12*1=35元。201*年应查补房产税375.26元。201*年,企业自建并投入使用的售楼处,应查补的税款分别为:201*年12月份投入使用的应缴283,040*(1-30%)*1.2%/12=2,377.54元;201*年4月投入使用的应缴3,000*(1-30%)*1.2%/12*8=16.8元。201*年应查补房产税2,394.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201*201*年度共应查补房产税合计2769.60元。4、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及《辽宁省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应纳印花税:201*年度营业帐簿(按资本)11,960,000*万分之五=5,980.00元;权利、许可证照(按件)1*5=5.00元;201*年度合计应查补印花税5,985.00元。201*年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470,281.85*万分之五=735.14元;营业帐簿(按件)5*5=25.00元;产权转移书据(3,930,000+2,330,000+2,840,000)*万分之五=4,550.00元。因纳税人于201*年10月13日交纳了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税款12035.14元,根据印花税缴纳具有的一次性的特点,后补交的税款有相同税目的给予了抵顶。因此201*年度合计应查补印花税760.14元。201*年度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88,650,000*万分之五=26,595.00元;营业帐簿(按件)12*5=60.00元;借款合同66,500,000*万分之零点五=3,325.00元;营业帐簿(按资本)58,900,000*万分之五=29,450.00元;产权转移书据3,250,000*万分之五=1,625元;权利许可证照2*5=10元。因纳税人于201*年10月13日交纳了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税款12035.14元,抵顶完201*年相同税目标的税款4550.00元后,仍有余额,所以对201*年有相同税目的1625.00元也给予了抵顶;纳税人还于201*年8月23日缴纳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的印花税15000.00元,根据同一原则给予了抵顶。201*年度合计应查补印花税44,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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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年度总计应查补印花税51,185.14元。5、土地增值税问题:201*年共发生预收款42,344,390.18元,其中住宅预收款14,474,531.89元;网点预收款27,869,858.29元。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1*]86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下收入应预征土地增值税:住宅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4,474,531.89*1%=144,745.32元;网点应预缴土地增值税:27,869,858.29*1.5%=418,047.87元企业已于201*年10月预缴土地增值税住宅1,000,000.00元。多预缴855,254.68元。企业已于201*年6月预缴土地增值税网点1,200,000.00元。多预缴781,952.13元。6、土地使用税问题:该单位于201*年4月21日取得了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原中药厂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面积4,657平方米,合同载明交付使用时间为201*年2月5日;于201*年6月27日取得了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原水产公司、富华家具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面积7,869平方米,合同载明交付使用时间为201*年6月4日。企业应纳土地使用税:201*年度:原水产公司,富华家具城地块:7,869*2/12*6=7,869.00元;201*年度:7,869*8=62,952.00元。201*年度:原中药厂地块4,657*24/12*10=93,140.00元。原水产公司地块7,869*24=188,856.00元。201*年度合计281,996.00元。201*年度:(7,869+4,657)*24=300,624.00元。201*年度:(7,869+4,657)*24=300,624.00元。201*201*年度共应纳土地使用税954,065.00元,已申报缴纳800,000元,因该纳税人在201*--201*年间未按照实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就出现了一个纳税年度多交或少缴的现象。检查人员按照先抵以前年度欠税,再以多缴的税款抵顶当年度未缴税款的方法,对该纳税人201*--201*年度的已纳数进行了调整(注:该纳税人申报的所属期201*年11月的土地使用税18,789.00元、12月的土地使用税18,789.00元未计提,账薄上也未冲减已预缴的税款,所以按该纳税人总计已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800,000.00元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税[201*]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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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210902777750177纳税人名称:阜新和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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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1*]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税额标准的通知》文件的规定,201*应查补土地使用税154,065.00元。后附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计算表。7、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201*年度,应缴城建税--营业税-7%税款2,117,219.51*7%=148,205.37元,企业已申报85,846.50元,已缴63,063.0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62,358.87元;201*年共应补缴城建税--营业税62,358.87元。8、教育费附加问题:201*年度,应纳教育费附加:2,117,219.51*3%=63,516.59元,企业已申报36,791.35元,已缴27,027.03元,依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2号的规定,应补缴:26,725.24元;201*年度共应查补教育费附加26,725.24元。9、地方教育费问题:201*年应纳地方教育费:2,117,219.51*1%=21,172.20元,企业已申报12,263.78元,已缴9,009.01元,应补缴:8,908.42元。201*年度依据辽财字(1999)106号文件《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共应查补地方教育费8,908.42元。10、契税问题:201*年度:201*年7月,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及营业室、办公楼出资入股,其中土地使用权3,930,000.00元;营业室、办公楼8,0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纳契税11,940,000.00*4%=477,600.00元。201*年度:201*年购买水产公司及富华家具城地块共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39,480,800元,征新华路塑料彩印厂地块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7,747,700元,201*年10月第265号凭证记账的付给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的拆迁管理费20,000.00元、201*年10月第351号凭证记账的为动迁户支付的电费5,059.55元均应是与取得土地有关的费用,以上总额共47,253,559.55元。是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及财税字[1998]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配套费征收契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1*]218号)文件的规定应缴纳契税,(47,253,559.55-3,930,000.00)*4%=1,732,942.38元。20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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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共支付原水产公司及中药厂地块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8,825,560.00元,城市综合配套设施费500,000.00元,支付新华路原塑料彩印厂地块土地重用及拆迁补偿款1,625,000.00元,201*年2月第57号凭证记账的城市综合配套设施费6,058,100.00元,201*年9月第68号凭证记账的产权转让手续费35,700.00元,201*年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计算的总额1,170,540.00元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计算的总额500,346.04元,合计18,715,246.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及财税字[1998]96号文应缴纳契税18,715,246.04*4%=748,609.84元。201*201*年共应缴纳契税477,600.00+1,732,942.38+748,609.84=2,959,152.22元,企业已缴纳2,350,000元,应查补契税609,152.22元。因该纳税人在201*--201*年间未按照税法规定的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申报缴纳契税,但在以后年度又缴纳了部分税款。因此检查人员按照先抵以前年度欠税,再以多缴的税款抵顶当年度未缴税款的方法,对该纳税人201*--201*年度的已纳数进行了调整。调整后201*年共应查补契税609,152.22元。后附调整后的契税计算表。1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201*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16号令《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二十五条,201*年7月6日辽政发[201*]24号《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辽劳社发[201*]33号《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201*年应缴养老保险--统筹:296,605.00*20%=59,321.00元,企业已申报缴纳4,500.00元,应补缴:54,821.00元。201*年应计缴养老保险统筹:172,097*20%=34,419.40元,企业已申报15,321.40元,应补缴:19,098.00元。201*201*年度共应查补养老保险统筹73,919.00元。12、失业保险费问题:根据201*年6月8日辽宁省人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号《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201*年应缴失业保险--单位:296,605.00*2%=5,932.10元,企业已申报缴纳270.00元,应补缴5,662.10元。201*年应计缴失业保险单位:172,097*2%=3,441.94元,企业已申报1,280.00元,应补缴:2,161.94元。与201*年合并计算,应补缴:7,824.04元。201*201*年度共应查补失业保险单位7,824.04元。1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该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23号)第一条、第二条和(辽地税发[201*]71号)之规定,在行政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每少安排1人,按不低于单位所在地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阜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规定201*年以后按10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按阜新市统计局《原口径阜新地区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表》及该单位上年的工资表计算的上年职工平均数,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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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149.00*8*1.7%=1,652.26元。201*年度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4,283*9*1.7%=2,185.30元,企业已申报1,000元,应补缴1,185.30元201*201*年度共应查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837.56元。14、工会经费问题:根据201*年11月29日辽地政发[201*]183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的规定:201*年应缴工会经费296,605*2%=5,932.10元,企业已申报缴纳193.20元,应补缴5,738.90元。201*年应计缴工会经费:172,097*2%=3,441.94元,企业已申报3,610.08元,多缴168.14元。201*201*年度共应查补工会经费5,570.76元。15、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问题:按该单位上年的工资表计算的上年职工平均数,应缴纳的河道工程维护费为:201*年应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8*5=40元;201*年应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9*5=45元。201*201*年度依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共应查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85元。201*年度--201*年度共查补各项税费1,913,773.57元。三、处理意见基于上述违法事实,拟对该纳税人作出如下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查补的地方各税责令企业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印花税不征滞纳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印花税处50%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四、责任分析一、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理解有偏差。二、税款入库不均衡,造成有的税种交过头税,有的税种还要被查补。三、征收监管不力。报告人:部门负责人:报告日期:201*年11月5日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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