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布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北京市发布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10月25日,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交通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召开了全市物流寄递企业进一步落实安保责任部署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会议部署,从10月1日起,本市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当前,物流寄递企业快速发展,为首都商贸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快捷、便利、高效的服务。但由于物流寄递渠道具有简便快捷、价格便宜等特点,不法分子利用物流寄递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漏洞,通过物流寄递渠道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毒品、枪支等禁寄物品,盗窃、非法扣留、冒领、隐匿、毁弃物品的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保障物流寄递渠道的安全畅通,本市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作为本市第一个以《通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的物流寄递企业安全的规范,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和物流寄递企业的职责任务,规范了物流寄递企业安全运营的行为。同时,要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社会参与者应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凡违反《通告》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附: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治安保卫工作,有效提升物流、寄递企业安全防控能力,及时查处通过物流、寄递渠道非法贩运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爆物品等禁寄物品的行为,维护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流、寄递的货物运输、储存、配送等专业物流服务的企业,以及邮政、快递企业均适用本通告。
二、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属地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三、物流、寄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防范工作逐级责任制,明确各层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物流、寄递企业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四、物流、寄递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制定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招聘用工手续,不得使用无身份证明的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物流、寄递企业雇佣或自行招用保安员,应当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属地公安机关备案,保安员应当经过正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保安员证书。
六、物流、寄递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本岗位职责,掌握禁寄物品的形状、性能及辨识要领,当场验视交寄物品。应当严格落实货物接收、邮件收寄环节的要求,由专人负责,主动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详细记录用户信息。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托运货物,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流通、托运的物品,发现用户托运夹带禁限物品的,应当拒绝接收。对发现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毒品等禁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
寄递企业收寄物品验视后应当在寄递详情单上加盖验视章。
七、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在货物、邮件、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安装监控设备,确保设备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严防被“调包”或加塞禁寄物品。
物流企业应当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货物的属性和流量等情况,设置相应的防爆安检设备,配备专职安检人员,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寄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主动堵截禁寄物品。
寄递企业在收寄、运输、投递过程中应当使用带锁的、印有公司标识的封闭式车辆,或与车辆形成一体的封闭式货箱。
寄递企业业务流程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预留数据接口,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八、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交寄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禁止寄递的各类物品。在交寄物品时,应当如实填写详情单,并配合做好验视工作;寄递物品应当选用有合法资质、正规的物流、寄递企业,避免被骗和财物损失。九、对从事运输、存储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货物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管制刀具、弩、烟草等管制物品的物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十、物流、寄递企业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物流、寄递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职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20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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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关于加强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国
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治[201*]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邮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强寄递渠道治安管理,维护寄递渠道生产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寄递渠道是指基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服务活动形成的信息和实物传递渠道。近年来,寄递渠道发展迅速,为商贸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提供了快捷、便利、高效服务,但是由于寄递渠道具有简便快捷、人货分离的特点,不法分子利用少数寄递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不落实的漏洞,通过寄递渠道贩运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毒品等禁寄物品案件,以及盗窃、非法扣留、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快件的案件和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寄递渠道的安全畅通。去年以来,一些国家接连发生“邮包炸弹”事件,也给我国寄递渠道安全敲响了警钟。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深入开展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寄递企业落实安全管理第一责任,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二、大力强化寄递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寄递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从业人员精读熟记《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仿真枪认定标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规章、标准,熟练掌握禁寄物品的形状、性能及其辨识要领,全面提升发现、识别禁寄物品能力。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和快递业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寄递企业要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主动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流通、寄递的物品,发现用户寄递禁寄物品的,要立即停止转发和投寄;对发现企图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毒品等禁寄物品的,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设施建设。要在邮件、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安装监控设备,确保监控设备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严防邮件、快件被“调包”或加塞禁寄物品。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主动堵截禁寄物品。要对寄递业务流程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并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寄递企业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明确企业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治安保卫等部门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检查邮件、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落实收寄验视和治安保卫等制度情况,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予以整改纠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专项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响应与处置能力。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强化监督制约,严防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实施“调包”、加塞禁寄物品等违法犯罪。
三、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邮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协调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积极开展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完善安全监管联动工作机制。要加强行业管理,及时收集与行业运行有关的各类信息,加强监测预警,引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规范经营,降低经营风险。要严格监督寄递企业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盗窃邮件、快件等治安案件成因及规律特点,及时向行业发布通报,增强全行业治安防范意识。要加强对所辖寄递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每月向行业通报一次,督导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寄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县级公安机关和属地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寄递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应至少分别每半月、每周检查一次,督促企业落实治安保卫要求。寄递企业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规、规章,存在企业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企业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企业和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要分别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并建议有关主管单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对交寄禁寄物品以及盗窃、非法扣留、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快件等案件线索,要及时依法查处。要进一步发挥破案打击职能优势,强化案件经营深挖意识,从侦查办理涉及禁寄物品的个案入手,深挖扩线,严厉打击利用寄递渠道传递、贩运枪支弹约、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和毒品等禁寄物品的幕后组织者,并严密监控禁寄物品收件人的行为动向,落实管控、防范措施。要建立禁寄物品倒查追责机制,凡侦查办案发现禁寄物品,要逐件溯源到具体物品寄递企业及其收寄人员,并依法追究涉案企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收寄人员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明知为禁寄物品依然收寄、传递的,甚至与不法分子勾结利用寄递渠道贩运禁寄物品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惩处。对涉案企业要通报、提请邮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依法从严予以行政处罚。
国家安全机关要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与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相互配合,落实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工作中发现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情况和线索,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对安全管理问题和隐患较大的企业,要及时通报邮政管理部门,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要积极会同宣传等部门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移动电视、城市广告栏等宣传载体作用,广泛宣传“依法用邮、安全用邮”理念。要组织寄递企业在营业窗口、邮(快)件处理中心等场所部位,张贴禁寄物品图片和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增强公民守法意识,为加强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营造社会氛围。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广泛收集掌握寄递渠道治安管理情况和相关案件线索,加强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寄递渠道专项整治,妥善解决非法经营快递业务等突出问题;要抓紧开展摸底调查,掌握本地区寄递市场情况,对合法寄递企业一律建立管理档案,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一律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企业生产治安秩序等行为,凡违反治安管理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本着“耐心协调,妥善处理”的原则,加强劝解教育,避免矛盾激化,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及时报告党委、政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情况,请及时对口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国家邮政局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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