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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服刑思想汇报

时间:2019-05-29 07:28:52 网站:公文素材库

监外服刑思想汇报

1年1月份思想汇报这件事对于我来说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今后人生经历。非常感谢司法局与司法所给我教导与提点。让我永远不会在被这种放纵的坏思想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我的(11111罪),我111111111111是不对的,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影响。这段时间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并且多学习学习人生技能,乘还年轻的自己多学习些对自己今后有利的事情。到1月份后本人想好找一份稳定的工作,为家庭减轻负担。

1年1月份思想汇报这个月,我在家一直有学习法律知

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现在,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段时间里,通过司法所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和纠正,现在在我心头总是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细思而行,不要在一时糊涂犯下大错而悔恨终生。现在,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的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现在找到了一份正经的工作在1111上班,我会更努力从别人身上学习自己不足的地方。好好走今后的人生路!1年1月份思想汇报

这个月里,日子过的很平静,平静的思考自己的对错,平静的悔过自己最初莽撞犯下的错。而我现在是在后悔中长大,在后悔中学会坚强,在后悔中懂得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请相信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的清醒!以后在任何的事上自己都要着重思考,自己做这件事是否有触到法律的利剑。希望以后的自己不要还像现在的自己一样在错后反思与改正错误,为何不事先防止做错呢!

如果每次都在错后才真正去认识到自己错的多不应该那到那时候着问题还有重要性吗?所以自己在做任何事先都要思考,思考自己做的事情会触犯到什么!本月我依旧踏实上班生活,没有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件。每日也都有阅读法律文集,多多学习好好改过!

1年1月份思想汇报

随着时钟的滴答,渐渐距离缓刑期已经过了大半。起初的心里起伏在经过这大半的缓刑后,自身的内心改变很多。从当初对生活的迷茫,到现在对生活的热情与有目标。从当初对法律的懵懂无知,到现在渐渐对法律诸多认识。虽然犯了错,但社会给了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也会牢牢抓住,改善自己,让自己以后的人生尽量不犯错,积极感恩,在今后的日子,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报答社会。现在依旧在1111工作,没过任何触犯法律事件,也一直在坚持关注法律。

1年1月份思想汇报

1月里的日子过得格外平静,因为自己的监外服刑期快满了,在平静的九中自己反省为什么当初会犯下这样的过错。我想是因为自己当初莽撞与对法律的淡薄。而现在的我如果在以后一定不会发生当初那样的事情了,因为我在这段时间里学习到了很多的法律与法制,在这段时间里我真的成长了很多。我相信着件事情是一生警示,它会始我一直保持着这种法律的清醒!以后在任何的事上我都会则重思考它对自己的影响。如果要每次都在错后才真正去认识到自己错那我想自己就是个废物了,所以今后的我在以后做任何事先都要思考,去衡量衡量自己的所做错对!这个月我没有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件。我会在以后努力从别人身上学习自己的不足。好好

走今后的人生路,多多学习好好改过!让自己以后能多对社会

做贡献!

扩展阅读:监外执行汇报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1*年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

201*年,我院监所检察科以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和中央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按照市院监所处《201*年全市监所检察工作要点》中规范和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对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的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四个环节进行了全面检察,现将检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监外执行工作基本情况

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监外执行对象包括五种人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截止201*年12月5日,我县监外执行罪犯共有116人,其中缓刑107人,暂予监外执行7人,剥夺政治权利2人。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1人脱管(巨军华,201*年因患病被左权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年下达收监执行通知后脱逃)。一年来我院监所检察科针对监外执行罪犯分布呈现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在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应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情形加强对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的监督。共提出有关

监管活动的书面纠正违法意见10份,口头纠正意见13份。县公安局对上述10份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和13份口头纠正意见均已全部进行了纠正和落实。其中监督县公安局对1名监外执行罪犯采取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该罪犯在考验期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201*年未发现我县监外执行罪犯有重新犯罪现象。

二、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一)规范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台账

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所规定的在监外执行工作中实现‘一帐三表’的工作制度的要求,全面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按照10个乡镇派出所、县城5个社区警务室,及时对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予以分类归档。并在县人民法院向我院监所检察科送达监外执行罪犯判决书、从外省外县交付监外执行罪犯档案时,及时进行登记、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台账,做到底数清。另外我院监所检察科还建立监外执行罪犯分布情况、考验期限总体版面,起到一目了然,便于监督的作用。

(二)及时与公安机关核对从外地交付的监外执行罪犯针对外地交付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时间长、罪犯报到时间迟,易发生脱漏管现象的实际情况,我院监所检察科在每个

月末及时与县公安局法制科核对从外地交付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数和相关资料信息。将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与该罪犯所在的派出所联系,了解该监外执行罪犯是否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派出所是否已经列管、监管情况如何,做到情况明。

(三)采取多种检察方式和方法,确保监督取得实效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的规定,监外执行检察应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察。实际工作中我院监所检察科采取定期检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监外执行工作进行全面检察,并在检察情况台账中详细登记。针对外地交付的监外执行罪犯和本县重点罪犯,我们有计划重点和及时地对县人民法院、县看守所、县公安机关的交付、监督管理、变更执行活动和终止执行活动开展检察。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整改和落实,并及时进行回访,了解是否真正进行了整改和落实。比如我院监所检察科通过刑期折抵检察,发现缓刑罪犯程建在考验期间有两次购买毒品的违法事实之后,及时向左权县公安局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左权县公安局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随即对程建进行了治安处罚。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作用的有效发挥,使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做到了监督强。

(四)加强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检察监督,有效服务村

两委换届

在我县村两委换届选举之际,我院监所检察科对两名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检察,把重点放在告知应遵守的各项规定、监管措施落实上,督促派出所监管民警在选举期间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为村两委换届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监督

依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相关规定,对每一名保外就医人员的病历资料和鉴定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每年年底组织保外就医人员到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诊断鉴定。以此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保外就医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监管民警对监外执行工作的业务知识不熟悉、不了解。具体表现是:

1、对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不清楚。(比如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宣告的内容和对缓刑罪犯宣告的内容区分不清,实际工作中存在二者宣告内容相同的错误)。

2、在监外执行罪犯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监管民警不明白应由哪个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有时出现两个公安机关都不进行监督管理的现象。(比如石匣派出所

石勇、寒王派出所朱宏亮、拐儿派出所任福生、芹泉派出所王瑞)。

(二)、个别监管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认真,有应付检察现象。在检察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档案时发现,部分派出所客观上存在人员少、业务多,监管监外执行罪犯多的状况,因此个别监管民警在落实监管措施时存在应付检察的现象,具体表现是:

1、与监外执行罪犯谈话时存在谈话内容雷同、非本人签字的现象,体现不出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2、在监外执行罪犯迁居外地时,未及时将该罪犯的监督考察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安机关继续监管。

(三)有的派出所不重视缓刑、假释罪犯按期予以公开宣告

在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派出所只重视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而在监外执行罪犯考验期满时却忽视解除有关的监管措施,不重视对缓刑、假释罪犯按期予以公开宣告。

(四)有的派出所在罪犯报到时没有及时建立监管组织和监管档案

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被我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本地罪犯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左权县人民法院执行报到通知书向执行地派出所报到,由派出所加

盖公章后,由罪犯本人交回县人民法院。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是派出所内勤民警在报到通知书上盖章之后却没有让罪犯与监管民警进行见面接管,最终导致监管民警不能及时建立罪犯的监管档案和组织。

四、今后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目标

(一)、认真学习有关监外执行的有关知识

由于监外执行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交付执行、监督管理、终止执行等各项程序比较复杂,加上人民群众对监外执行工作还不太了解,因此我们下一步将认真学习关于监外执行的相关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特别是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为更好地开展监督检察打好坚实的基础。(二)、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和中央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积极履职、认真履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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