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额敏县社区服刑人员流动管理情况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县于年初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经过一年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201*年10底,全县共有社区服刑人员69人,无脱管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二、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流动情况
额敏县社区服刑流动人员主要存在于牧民当中,由于牧民放牧有冬牧场和夏牧场,距离乡(镇)场较远,并在偏远的山区,有时交通不方便,为了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管理,确保矫正安全,加快社区矫正的信息化管理,从8月份开始,除了严格的请销假制度以外,实行了手机已动工定位汇报和利用座机汇报的制度没通过以上两种措施,极大的预防了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
三、主要做法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及时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镇、乡、村形成网络并落实工作人员;二是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村(社区)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额敏县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乌苏和博州现场会的工作经验,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三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三)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制度。五是实地走访。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四、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目前,我县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由各街镇派出所直接通知辖区司法所接收,各司法所按照“两个要素”(法律文书齐全、人员到位)的要求予以接收。由于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未送达或遗失的现象,司法所因不符合接收条件不予接,而派出所又认为应当属于司法所管,最后出现两不管的现象。
(二)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社区矫正组织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三)教育管理方式相对陈旧。公益劳动形式单一,教育方式靠谈话、人格感化和念读法律法条等,教育的效果难以抵消社会歧视的负面效应。
(四)人少事多任务重。司法所承担普法教育、法制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多项职能,其中仅社区矫正每月就要完成召集学习、思想汇报、组织公益劳动等多项工作,司法所人员工作任务繁重。五、推进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把宣传工作中的重点放在利于罪犯改造、降低国家刑罚成本等积极方面,对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工作业绩、成功典范等及时进行报道,真正让每位居民(村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
(二)总结经验,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出台针对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实情况,建议首先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时,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三)完善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沟通衔接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依法监管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将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转为帮教安置对象,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与帮教安置工作之间的无缝对接。最终形成政法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扩展阅读: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加强协调配合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高效发展
富源县司法局董哲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我县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要求,大胆创新实践,不断在破解难题中求发展。按照“收得下、管得住、联得上、矫正好”的工作目标,始终坚持严格管教与诚心关爱相结合、严肃执法与热心帮扶相结合、日常管理与心理矫正相结合的理念,通过规范管理、帮助教育、心理疏导三管齐下,着力在探索创新管理教育方式方法上下功夫,逐步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形成了“富源模式”并在全省推广。
一、取得的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新发展我县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
重视,全力推进。特别是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和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新形势下,县委、县政府深刻把握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坚持经济建设与社会管理两轮并驱、同步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及时研究部署,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综治维稳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出台了《富源县创新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省级社区矫正工作示范点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着眼刑罚执行、规范运行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依靠社会参与、强化执法保障、提高矫正质量的社区矫正工作思路,着力构建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新体系。
健全和完善了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责任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社会帮教”职能于一体的工作机制,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创新监督管理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县委、县政府划拨专项经费13.6万元,建立司法e通
信息管理平台,为我县社区服刑人员配发了303部GPS定位手机,并为每部手机每月交纳30元的基本信息费;建立了完备的社区服刑人员数据库,建立县、乡(镇)两级社区矫正数字化监管指挥系统,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准确、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实现对辖区内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管理、实时教育的网络化管理模式,实现了由单纯的“人防”方式向“人防”、“技防”相结合方式的根本转变,改善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不足的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瓶颈问题,有效防止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三)成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构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实体。
按照寓社区矫正于社会管理创新之中的要求,在县司法局成立全省首家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内设宣告室、综合室、管理教育室、刑罚执行室、心理矫治室,构成集入矫宣告、管理教育、心理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常设机构。在11个乡镇司法所成立社区矫正执法中队,作为刑罚执行的实体,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具体履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职能。为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规范的平台,彰显了社区矫正的法治理念,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规范,落实了社区矫正的根本要求,提高了矫正质量和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
为解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县委、政府出台专门文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的做法,为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确定3人,各乡(镇)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确定1人,充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同时我县采取“政府主导推动、社团积极协作、社会多方参与”的运作模式,组建了一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和熟悉法律、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村组干部、离退休老教师、政法系统老干部、工青妇干部、心理咨询师等1500余人组成的社区矫正专兼职队伍,聘请村级调委会主任为社区矫正辅导员、村民小组长为社区矫正信息员,形成对社区服刑人员“一帮一、多帮一”的工作格局。
(五)建立整套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的交付执行、考察管理及检察监督,富源县司法局根据有关社区矫正的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富源县社区矫正裁前调查评估实施方法》、《富源县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规定》和《富源县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等16项工作制度。旨在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确保管控到位,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降低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风
险,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六)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室,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县检察院在县执法大队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以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环节和监管措施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创新教育矫正工作。
我县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始终把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放在突出位,在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设立了心理治疗室,在乡(镇)社区矫正执法中队设立了心理咨询室,长期聘请心理咨询师,邀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定期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和个案矫治,对思想悲观、消极情绪严重、抵触心理较强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提高他们接受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增强了教育矫正实效。采取集中教育与个别谈话相结合,常规矫正与个案矫正相结合,公益劳动与教育改造相结合,行为矫正与心理矫正相结合的方法,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的质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成长经历、家庭、社会环境、生活来源、自控能力、个人认知、心理健康状况、悔罪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形成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档案,为安帮教工作打下坚实的
基础。
(八)拓宽帮困扶助渠道,增强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的信心。
社区服刑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我们除了严格刑罚执行的相关规定外,十分注重人性化服务管理,寓服务于管理教育之中。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积极想方设法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近年来,县、乡两级社区矫正组织为社区服刑人员指导就业195人次,帮助解决低保110人,帮助落实责任田和住房213人,协助解决临时性生活补助116人,使其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的温暖,进一步树立起悔过自新、融入社会的决心,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
(九)落实经费保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为确保我县社区矫正工作高效、有序的推进,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探索建立经费保障办法。出台了专门文件,明确县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社区服刑人员在册人数,按不低于1700元/人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201*年以来,全县共投入社区矫正工作经费160多万元,为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01*年11月10日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央办公厅联合督查组的督查活动中,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公安部常务副部长一行领导的高度肯定。我县201*以来我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83人,累计解除矫正345人。目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538人,其中缓刑469人,假释30人,管制2人,暂予监外执行20人,剥夺政治权利17人。共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公益劳动792人次、集中学习686人次、个别谈话教育834人次、心理矫治专题教育834人次。社区服刑人员无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率从201*年的3%下降到201*年的1%,201*年以来无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
(一)电信部门网络覆盖面不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手机与“司法e通”信息管理平台的对接不相匹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者在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无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
(二)制度不规范,执法与执行上分离。
1、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
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具体执行社区矫正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实际效果。
2、没有明确的强制监督管理措施,导致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影响。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考核奖惩手段不够。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不够。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措施。
(三)衔接工作缺乏有效机制。法、检、公、司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极大的被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涉及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相对复杂性。实际运作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统一思想、形
成共识难度较大。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视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沟通,由于职能转变还存在思想认识上偏差,司法所人员装备上的严重不足,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非常被动。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少,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只有基层司法所干警及少数聘用人员,在工作中不仅要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
三、对策和建议
(一)电信部门从技术层面解决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手机与“司法e通”信息管理平台的对接问题,同时拓宽网络覆盖面,建设更多的信号基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全方位、更有效的全面监管社区服刑人员。
(二)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从法律层面明确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方面,通过立法统一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和收监执行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这样
能有效的解决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均来自全国各地的审判机关及监狱等场所,如果各地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统一规范,势必会造成在衔接管理上的混乱,矫正效果无法保障。通过立法,明确社区矫正工作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衔接管理等各项工作。在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主体。因此,衔接管理工作中各职能部门更需要立法来明确,矫正的衔接管理工作才有法律依据。
(三)加大部门衔接工作,做到两个确保。一要确保具备“两个要素”(户在人在、法律文书齐全)的社区服刑人员全部接收。采取集中交接和日常交接方式进行接收,统一由移交方向社区服刑人员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责令其做出书面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移送相关法律文书。对社区矫正工作启动时现有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交接,由派出所宣告,一次性移交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启动后新增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交接,属于本地人民法院判处或决定的,由本地人民法院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宣告;属于本地看守所出所的,由本地看守所宣告;属于外地人民法院判处、决定、裁定,或属于监狱出监,或属于外地看守所出所,向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登记的,由派出所宣告;原不具备“两个要素”的
社区服刑人员,经派出所继续查找回所报到的,由派出所宣告。二要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配合时期,法、检、公、司各部门应加大衔接工作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界定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凡涉及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请销假、行为和心理矫正、参加公益劳动、汇报思想以及就学、就业、家庭事务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凡社区服刑人员不接受、不服从监管或违反监管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收监、重新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六)强化队伍建设,充实专职人员,培育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对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重要。重点把好三大关:一是严把选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整合现有工作人员,把政治业务素质强的同志充实到司法所;派出所也要确定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民警主动搞好对接;街道、乡镇要抽调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的人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对社会志愿者的选聘工作,广泛动员和吸收社区内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社区干部等,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二是严把学习关。积极
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掌握专业知识,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汲取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及时调整工作方法上的偏差,弥补工作措施上的不足。三是严把管理关。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制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将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奖惩、提拔、评优的重要标准。
20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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