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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信息、宣传制度

时间:2019-05-29 07:29:55 网站:公文素材库

调研、信息、宣传制度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的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院调研、信息、宣传工作,逐步实现法院综合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更好地提高宣传工作质量,保证宣传效果,充分发挥调查研究工作在本院各项工作中的基础性、综合性作用,根据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信息、宣传工作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调查研究信息宣传工作应作为考核部门和个人工作成绩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凡是没有完成本年度调研、信息、宣传工作任务的部门,年终评比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第四条每年初由研究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年度调研、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奖励方案,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下发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全院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研究室。研究室负责法院综合信息的汇总、反馈、协调、指导和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策划、组织、指导考核全院调查研究工作,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调研报告任务,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相关的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讲话稿等;搞好宣传报道工作,组织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相关会议和完成本院统一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当至少指定一名兼职调研信息员,参加调研、信息、宣传工作例会,协助庭室负责人做好本部门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的组织与落实。

兼职调研信息员的工作职责是: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汇总上报。第七条调查研究、信息、宣传工作纳入本院目标岗位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底进行考核,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严格奖惩兑现。第二章调研工作

第八条本章所指调研工作,是指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对审判执行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理论探索,总结经验,提出建议的一项活动。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调查研究文章包括:应用法学论文、调

查报告、案列分析、经验材料、司法建议、法统计分析等,

应以书面文字材料进行,文章必须在201*字以上。

第十条研究室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院的调研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全院年度调研课题的部署和落实;

(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院各部门的调研工作;(三)组织撰写全院性的调研课题;

(四)组织好全院年度学术研讨会的论文撰写和上报工作;(五)完成其他调研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审判工作与调查研究工作共同发展制度。审判庭每年应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完成对工作具有指导性的调查研究课题,并形成书面文字材料。条件成熟时每年召开一次审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或座谈会。

第十二条对于本院或按上级要求统一部署的调研课题,有关部门必须作为工作任务完成。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研究室人员办案制度。研究室法官与审判庭法官应当加强联系和沟通,研究室可选择参审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促进调查研究,服务审判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和检察等有关部门和兄弟法院调查研究机构的联系,加强与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联系。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成果的交流和审判理论与实务的研究。第三章信息工作

第十五条本章所指信息,是指涉及我院审判、执行、法院改革、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有正面或反面教育意义的案列或事列。

第十六条研究室具体负责全院的综合信息工作,负责组织本院各部门开展工作,并对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围绕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及时、全面地编发各种信息材料,报送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全院性的信息材料由研究室采写,各部门的信息材料原则上由各部门采写。

第十八条研究室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院的信息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全院的信息网络;

(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全院各部门的信息工作;(三)对各部门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查,提出是否采用的意见,送研究室负责人审核决定。

(四)及时编发各种信息材料,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各部门要及时掌握、了解和报送审判工作、队伍建设

和法院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大疑难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情况,本部门重大工作安排、活动等事项方面的信息,认真、及时整理成文字材料上报、反馈和对外推介,并完成上级法院和本院交办的信息工作任务。各庭、室、局、队负责人负责督办。

第二十条信息报送必须尊重事实和客观规律,按照信息采写的要求,突出重点,准确及时。第四章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指宣传工作,是指采取多种有效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等现代传播手段,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形成宣传合力和声势,全面、客观地对外推介法院工作。

第二十二条法院新闻宣传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导向为本,正面为主,大局为重,稳定为上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推进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

第二十三条法院宣传报道归口研究室管理。新闻单位来法院采访报道,由研究室接待联系,法院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擅自接待新闻单位的采访或提供案卷资料。各部门有新闻发布或其他宣传事项,应当向研究室提出,由研究室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研究室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院的法制宣传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全院的法制宣传网络,对全院的法制宣传工作进行组织、发动、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二)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接待;

(三)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几次重点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我院的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塑造中区法院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撰写和发表一定数量的法制宣传文章;

(五)适时与上级法院、政法委、人大等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上报有关法制宣传材料。

第二十五条法院的宣传报道,一定要从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来进行。案列报道要有选择、有分析、重在进行法制教育。

第二十六条报道要严格注意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没有把握的案件或争议的案件,不要公开报道;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不要公开报道。

第二十七条报道不得泄露审判机密和其他政法机关的工作秘密。对案件进行评论报道,要做到在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后,进行真实客观的评论。

第二十八条报道要维护司法权威,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而进行的客观公正的批评报道,法院各部门要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九条境外记者来院采访,必须报告当地党委宣传部和上级法院,未经批准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境外记者采访,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三十条各部门调研、信息、宣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研究室负责统计。每季度通报一次。没有完成调研、信息工作任务的,按照本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考核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重点工作绩效评估领导小组审核。

第三十二条每年年终对全院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开展评查,并评选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表现突出的部门或个人按照《调研、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本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研究室报党组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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