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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狱内侦察工作浅谈

时间:2019-05-29 07:58:41 网站:公文素材库

监狱狱内侦察工作浅谈

监狱狱内侦察工作浅谈

来源:作者:伍国位,林义连

狱内侦察是监狱工作中重要的工作环节,也是监狱人民警察常用管理方法。它是侦破狱内犯罪及罪犯重大违规行为的关键,更是维护监管安全秩序的保障。

要做好狱内侦察,首先要抓住狱情、犯情的收集、汇总和分析这条主线。狱情、犯情收集是监狱警察运用公开和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狱内罪犯活动有关情况的过程。狱情、犯情收集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建立定期狱情、犯情分析研究制度,狱情、犯情分析研究制度是狱情、犯情来源的主要途径。要确保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必须定期召开敌情分析会议,以便随时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和敌情动向,把狱内一切不安全因素纳入视线。对罪犯中发生的各种破坏活动,特别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活动,一旦发现线索,要积极开展工作,查明情况,获取证据,即使破案。二是通过监狱民警观察谈话发现。通过与罪犯谈话来了解罪犯,是获取犯情的有效途径。三是狱内耳目提供,建立和使用罪犯耳目,通过他们提供狱情、犯情是狱情、犯情来源的秘密途径。罪犯耳目长期与罪犯生活在一起,只要教育好耳目,是他们能为我提供准确的狱情、犯情,就能掌握第一手情报,对狱情、犯情作出准确判断。四是运用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卡。建立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卡,分析其是否认罪服法,是否服管,劳动态度,家庭帮教条件,身体状况,与他犯关系,近期家庭是否发生变故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出结论。五是运用各类举报箱收集狱情、犯情。当前狱内侦察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个别民警思想认识不高,在耳目收集的方面存在应付了事,应付检查的思想,认为这只是一种台帐,没有太大的意义。二是民警收集狱情、犯情积极性低,工作被动,尤其是分队长和带班员,认为收集狱情是大中队领导的事。很多罪犯当中的情况民警都不能即使了解,甚至有的根本不去了解,造成民警狱情不明。三是狱情、犯情收集较为困难。现在罪犯当中主动找民警汇报反映问题情况的越来越少,这与我们民警平时的教育和兑现奖惩有一定关系,也有一部分罪犯抱有不敢得罪人的想法,担心保密措施不严暴露自己的身份,害怕别人打击报复,认为自己做好了就行了,至于别人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积极主动靠拢政府干部的意识淡薄。四是耳目难找,耳目使用提供的线索有价值的不多,大多屈于民警压力应付了事。许多罪犯虽然能自觉遵守好监规,但在同违规行为做斗争方面不够,不愿做民警耳目,一些耳目虽然使用了,但使用价值不高,向民警提供的信息没有太大价值,而真正有价值的狱情不敢反映。四是狱侦技术手段相对落后,侦察方式方法简单,难度大。由于监狱是特殊场所,在侦察方面技术手段比外面公安系统要落后很多。主要还表现在:虽然有专门的狱侦部门,但缺少专业化手段,狱侦部门的同志大都是“半路出家”,凭经验办案,也没有经常接受专业的训练和培训,知识更新有限;侦察设备落后,现在是21世纪,是高科技社会,但许多科技含量高的设备没有应用到狱内侦察上来。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提高民警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让每位民警都能主动参与到狱情、犯情收集中来,如对收集到重大违规狱情的民警实行奖励措施等;其次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教育罪犯要树立敢于同违规行为作斗争的正气,培养罪犯的责任感,特别是平时积极靠拢政府干部,敢于说真话的罪犯要予以培养。三是加强耳目的培养、选用、教育和使用,要让选用的耳目真正能为我所用,能够即使地反映他所掌握的信息,并保证反映的信息是准确无误的。最后要加大对狱内侦察的技术投入,让先进技术来代替以前经验断案,以达到更快、更准确地侦破狱内案件;同时对狱侦人员要选择专业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实现专业化。

本单位在狱内侦察方面,应该是越来越重视,措施也越来越多,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除了以上所讲的几个方面外,在对耳目的奖惩上做的也不够到位。一是奖惩不够明确,二是奖惩不够具体,三是奖惩不够保密。尤其在奖惩具体操作上没有统一具体标准。针对这一问题,建议狱侦部门在对耳目的奖惩上做一个明确的、具体的界定和规定,便于操作统一规范,防止随意性。

本人在耳目工作中通过摸索,总结了一些不成熟的经验。首先耳目要做好“选”关。能不能选出一个好的耳目,对于今后收集信息起关键性作用。一些表面上靠拢政府干部,骗取干部信任,背地里带头违规,或数落干部坏话的罪犯,如果选为耳目,不仅收集不到有价值的线索,反而为他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泄露了秘密。我们所要选择的耳目关键在于为我所用,个别表面上看上去不起眼的罪犯反而是耳目人选。其次耳目要善于“用”好。个别罪犯或许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他敢于向民警反映问题,且在罪犯当中有一定活动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只要在平时的教育中,加强对该犯的教育和疏导,此类罪犯是可以作为耳目使用的,关键在于教育。第三要充分利用个别罪犯的需求,刺激其作为我耳目使用。个别罪犯想要得到某些需求,如考核达标、评价分、考核分等,只要在规定允许范围内,可以鼓励其积极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及时奖励。如本人曾有一名耳目,该犯平时表现一般,与他犯关系也不是很好,但该犯家庭困难,刑期较长,改造思想压力大,想积极争取早日减刑回家。针对该犯情况,对其讲明监狱政策,吸收为耳目使用。在吸收为耳目使用后,先后主动向民警反映了他犯私藏电热棒、螺丝刀和个别号房藏有刀片、香烟等违禁物品,且经查证属实。对此,经中队研究,大队审批,给予盖饭奖励。像此类罪犯,只要予以一定奖励作为利益驱动,是很容易为民警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的。但在奖励上要注意审批程序和范围,不能违规操作,一切按规定办理。

当然,作为耳目,是安排在罪犯当中秘密使用的罪犯,因此,尤其要注意保密工作。为耳目掩护、保密,要贯穿与选择、建立、使用甚至撤消每一个环节。这样才能一方面收集到有效的耳目信息,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耳目安全的需要。目前,我们监狱耳目实行单线管理,虽然不易暴露,但个别民警在对耳目专档进行管理过程中不够严格,随处乱放,做耳目材料是在公开场合做,保密的思想意识不强,这样不利于对耳目的保护。另外,在耳目的奖励、处罚措施上也不利于耳目的保护,我们监狱实行狱务公开以来,应该是监狱工作的一大进步,但对耳目的奖励、处罚结果,不应与其他公开内容一样公布在罪犯当中。如对罪犯奖励加分,使该犯达标上调一个等级,从保护耳目角度来看,则不应按常规公布罪犯考核汇总表二,而应该在按程序审批完后直接装档,为耳目保密。

总之,耳目工作是一个即重要有复杂的工作,它要求我们的民警要有一定的敏感性,特别是在耳目的选用、使用和教育中,要选用得当,使用得手,教育得心。在信息收集、反馈、查证、处理中要收集及时,反馈迅速,查证准确,处理严格,这样才能准确掌握狱情动态,及时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管安全稳定。

扩展阅读:我国狱内侦查工作浅析

狱内侦查已成为防范和打击监狱内犯罪行为,保障监狱内部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手段。它在监管安全工作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虽然近些年来狱内侦查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其存在某些问题。只有重视这些问题的存在,才能使今后的狱内侦查工作再上一个台阶。对狱内侦查工作的积极探索,将有利于我们寻找到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对策。为狱内侦查工作不断适应新的挑战,确保监狱的安全,矫正日益严重的狱内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一、狱内侦查工作的特征分析

狱内侦查工作的秘密性:与社会上一般刑事侦查的任务不同,狱内侦查对象主要是依法被判处刑罚并已交付监狱执行且在此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罪犯。由于狱内侦查针对的是曾经犯过罪的人,其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在实施犯罪前都是经过精心预谋和长期准备,前期表现出周密性和隐蔽性,一般不易被发觉。这就决定了狱内侦查人员必须针对狱内犯罪的这些特点、成因、及其规律进行分析和摸索,并有针对性地就这些犯罪采取相应的侦查方式来应对。狱内侦查也应该采取隐蔽的方式开展秘密侦查工作。要有计划地建立一支隐蔽力量来对狱内犯罪进行打击。只有侦查工作人员隐蔽身份,不为侦查对象所悉知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狱内侦查工作的预防和打击性:由于狱内犯罪主要是在罪犯被剥夺自由后,在监狱这个相对封闭的范围内进行,其具体要求是在对服刑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戒时,还要对犯罪分子进行防范,维护监狱的正常治安秩序。随着刑事诉讼理念的发展,我国的刑事侦查工作也由过去以侦破为中心逐步过度到以预防和侦破相结合。正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指出的:“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并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对狱内犯罪,仅仅只靠严厉的打击是不能消除产生狱内犯罪的根源,预防才是狱内犯罪的“治本之策”。在监罪犯在收监之前实施过犯罪,恶习很深,比较难改,收监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反社会、反改造、反惩罚的意识和行为。他们都具备在监狱内又实施重大犯罪的条件和可能。对此,在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同时,还需要对尚未实施狱内犯罪的罪犯进行防范,避免他们再度进行犯罪。狱侦工作要在罪犯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预谋阶段及时发现犯罪的线索,尽量把他们的预谋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其产生不良影响。但是,对于狱内犯罪仅仅只靠预防还是不够,狱内侦查工作还必须把预防和侦破两项工作相结合起来。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案件一旦发现线索,就应积极主动开展狱内侦查调查工作,就应该不失时机地把握机会,采取有力措施迅速组织人员破案。从而维护监狱的良好秩序。也可以使那些蠢蠢欲动的罪犯打消重新犯罪的念头,避免案件的蔓延扩大。狱内侦查工作的复杂性:近年来,我国监狱犯罪出现了一

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复杂化。这就使得侦查工作变得更加的复杂。首先在预防狱内犯罪的前期阶段要建立一个运转高效隐蔽的情报信息网络系统,对要害人员进行重点摸底排查,建档监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恶性事件制定不同的预案,就犯人经常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管等一系列工作。对案件进行侦破时,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人员对涉嫌罪犯及有关场地进行讯问、搜查和扣押。当罪犯越狱逃跑后,要及时地发布通缉令,对罪犯可能隐藏的交通干线、车站码头实施堵截追击。还要及时的对被害人、证人询问。更要就警力的配置、专业人员的分工、各种器材的装备等问题进行周密的部署和安排。这些都要求我们的狱内侦查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时严肃认真,确保狱内侦查工作能够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二、当前狱内侦查的立法缺陷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狱内侦查的立法缺陷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以上法律的规定为狱内侦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我国的狱内侦查工作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可是,就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其过于简单,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不可否认,监狱对在押的罪犯享有绝对的侦查权,可监狱对涉嫌的社会人员有没有侦查权呢?我国目前的立法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监狱放弃对社会涉嫌人员的管辖权,而只对狱内罪犯的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则可能影响对罪犯重新犯罪的整体有效打击,不利于同监狱内罪犯作斗争的现实需要,也不利于刑事法律打击犯罪的根本任务的完成。如果社会涉嫌人员由公安和监狱共同行使管辖权,那么他们之间又该怎样协调和衔接呢?在实践中,往往涉及到有关的单位,甚至还涉及到罪犯的亲戚和朋友。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使得狱内侦查部门在行使管辖权时困难重重,顾虑颇多。

其次,《监狱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就监狱侦查措施的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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