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案件运行机制,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各类审判、执行工作特点以及本院审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本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的程序性工作,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完成时限为依据,以计算机管理为手段,对案件在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控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院对案件流程实行制度管理和计算机系统管理双向管理。第四条院长、主管院长、庭长、主办人、审管办分别在流程管理的程序中具有一定的职责和权限,协调完成整个案件的流程管理。
第五条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管理、协调、监督和其它日常事务由审管办统一负责。各项工作制度的具体落实由相关业务庭负责。物质保障及技术服务由办公室负责。
流程管理情况作为案件质量效率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通过对案件流程的管理,加强审理执行程序的管理与控制,立、审、执相分离,使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地进行。
第二章流程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案件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分为立案、开庭审理、结案、上诉案件移送及归档5个流程阶段。并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期限设置监控。
执行案件分为立案、准备、强制执行、结案及归档5个流程阶段,并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期限设置监控。
其他案件分为立案、准备、审理、移送、归档5件流程阶段,并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期限设置监控。
第八条期限管理是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将案件审理(执行)的各个阶段划分成若干个时间段,以便于督促管理,确保在审限内按期结案。
第九条各类案件的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案件流程管理监督方式主要包括计算机自动监控和立案庭综合管理两种方式。
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审判或执行工作各环节的自动监控,主要采取跟踪提示、预警显示、催办督办的方式进行:
(一)对需要进行提示的工作期限过半的,显示绿色提示;
(二)对主要期限临近的(其中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行政案件审限届满前15日,执行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显示黄色预警,并由系统自动向承办人发出催办督办函;
(三)对重要节点超期限且无合法延期审批手续的,显示红色提示。第十一条案件流程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对案件流程环节中的下列重要节点进行重点监控:
(一)审判流程中的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延审、中止日期、归档日期;(二)执行流程中的立案日期、采取强制措施日期、财产处置日期、延期、中止、结案日期和归档日期。
第十二条重要节点超过规定期限而无有效审批手续的案件分别显示在审管办、主办人、相关业务庭长、主管院长及院长办公系统中,自动计入主办法官或执行员的质量效率评估体系。
第十三条审管办对全院案件流程信息通过汇总、分析、反馈和通报等形式实行综合管理。
每月1日前,审管办将上月全院各业务庭案件审理的各项指标、重要流程信息等情况汇总分析报送院领导,同时抄送政治部、相关业务庭及执行局,并在内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审管办通报情况作为本院质量效率考评中流程管理目标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流程管理程序案件分流
第十五条立案庭负责本院一审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立案庭在决定立案后二日内办理立案手续并准确全面录入立案信息。第十六条在立案人员确定案由、承办庭室后,由系统自动确定承办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承办庭室的,由院长或相关主管院长批准,立案庭庭长设置承办庭室调整权限。
第十七条刑庭负责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行政庭负责行政一审的立案审查、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局负责对本院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审查。
第十八条本院实行案件统一分流。
第十九条案件分流原则为系统自动分流和业务庭长调整相结合。第二十条系统在立案同时,对各类案件的排期期限予以设定。各类案件排期开庭的期限,民事一审案件在立案后的40日内;刑事一审案件在立案后的30日内;行政一审案件在立案后的50日内;再审案件参照以上规定排期。
第二十一条立案审查人员将立案信息及时发送到相关业务庭长系统及庭室内勤,内勤在二日内到立案大厅接收卷宗。第二十二条由业务庭庭长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案件主办人接受本庭庭长发送的信息后,将信息表中应由主办人填写的内容,填写到信息表中。送达及排庭
第二十四条本院法律文书的送达由相关业务庭负责。
案件的开庭、听证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具体时间由审判庭自行确定。第二十五条主办人应在送达开庭通知后二日内将开庭时间录入系统并发送给负责本庭开庭的书记员,同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听证时间等填写到信息表中。
第二十六条书记员分别固定配置于本院各业务庭,负责庭审记录、庭前准备及其他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七条书记员在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与审判人员沟通,认真阅读案件的起诉书(起诉状)、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诉讼材料,作好开庭记录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书记员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将经自己签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的法庭笔录送交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书记员需将开庭记录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审限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类案件自立案庭录入系统时间为立案时间,从次日开始计算审限。
审管办对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在审限上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
第三十条各类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手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各业务庭(局)遇有延审、中止及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应由主办人持有效审批手续或相关法律文书,到审管办办理。不符合审批规定的,不予办理。
第三十二条已被红色警告超审限案件,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只能自办理之日起扣除超审限天数,仍为超审限案件。
第三十三条中止、扣除审限事由消除后,相关业务庭应在二日内书面通知审管办恢复计算审限。
第三十四条合议庭合议时间由主办人录入审判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凡重大、疑难,党委、人大要结果等客观原因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由主管院长根据系统授权,对超审限信息进行标注,注明原因后在统计中不以超审限统计,(或由庭内勤持主管院长审批手续到审管办办理。)结案
第三十六条主办人将结案方式、结案日期等输入信息,在输入信息后二日内向审管办提交法律文书正本,经流程管理人员审查确认,同意报结的,结案日期为主办人输入信息的日期;存在问题,不同意报结的,由管理人员向主办人说明原因,主办人及时完善后,重新报结。
第三十七条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审管办和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都应该将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间的管理和检查。第四章归档及上诉卷宗移送
第三十八条案件报结后,主办人从系统中生成案件流程管理信息表并附卷。
第三十九条主办人应在报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卷宗并归档。档案室签收卷宗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在系统中点击确认归档。以上规定期限均在系统中进行设置,并进行提示、预警和警示。以上被系统红色警示的案件,均自动计入本人的质量效率考核指标体系。第四十条上诉案件由各庭案件承办人在报结后五日内整理卷宗,交负责上诉案件移送的立案庭负责人员签收后,在管理系统中点击上诉移送。第五章流程管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十一条审管办作为全院案件流程管理的专门机构,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通过对全院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审判庭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案件流程信息等方式负责案件流程信息相关工作;
(二)通过采取监控、通报等方式负责对全院案件流程的管理。第四十二条各业务庭作为全院案件流程管理的执行机构,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数据信息及审管办提供的信息反馈,负责对本部门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的常规化、科学化管理;
(二)将本庭办理案件过程中应由人工填写的重要流程环节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输入计算机网络;
(三)协助审管办做好案件流程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办公室作为全院案件流程管理的保障部门,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所必须的物质保障;(二)负责全院案件流程管理运行中的技术保障及其他技术性服务工作。第四十四条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案件流程实行系统分层管理。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按照各自在案件审判和管理中的职责及权限进入各自的系统开展工作或实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分管副院长行使下列流程管理职责:
(一)根据所分管部门案件流程信息对部门相关审判工作进行管理;(二)负责所主管庭室延期审理的审批;(三)负责对所主管庭室案件承办人变更的审批;
(四)负责批准因政策变化、案情特别重大或维护稳定需要等重要原因导致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的标注。
第四十六条业务庭庭长(副庭长)行使下列流程管理职责:(一)根据全庭案件流程综合信息负责对本部门审判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二)负责对本庭案件延期审理申请的审核;
根据本庭工作实际和需要,庭长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授权或者指定书记员负责承办流程管理的某些具体事项。
第四十七条审判长对本合议庭承办案件的审理、执行流程进行适时监控管理。
第四十八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作好下列流程管理工作:
(一)负责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听证)时间、案件评议、审委会汇报、案件宣判等不能自动生成的审判、执行信息的同步录入。
(二)负责将所承办的案件中应当由书记员办理的程序性工作及时点击确认并发送给书记员;
(三)通过对分配给书记员承办的工作以及自己承担的案件审理、执行工作流程时限的全面监控,对由自己承办的案件的审判、执行流程进行管理并负责。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应当作好下列流程管理工作:
(一)按照合议庭的指令,负责案件的审理、调查、财产保全及执行工作中涉及流程时限规定且不能自动生成的审判、执行辅助性工作信息的同步录入;
(二)负责卷宗的归档及相关流程信息的录入。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江法[201*]21号
关于印发《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庭、局、处、室:
《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审判流程规定通知发:审委会委员
江川县人民法院办公室201*年4月16日印发
(共印20份)
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
管理规定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建立我院“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新格局,对事件实行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排期、送达、开庭、结案、案件管理、归档等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和综合系统管理的总称。第三条案件审判流程由立案庭统一协调、管理,本院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促进我院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立案
第四条立案庭依法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一)审查民商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裁定驳回。(二)审查公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三)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四)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通知驳回。
(五)对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六)对本院与外地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案件,由立案庭与外地法院协调,协调不成的,书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五条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以下期间内作出处理。
(一)民商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在接受起诉状的当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需要合议的在接受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案件卷宗材料三日内交由案件管理中心。
(二)决定再审、指定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即移交案件管理中心。第六条对诉前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申请及立案以后案卷移送管理中心之前的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申请,由立案庭作出裁定。案件移送管理中心后当事人提出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由各该审判庭作出裁定。
第七条立案庭负责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立案庭负责诉讼费预收收据的开具,实支费由办公室收取,实支费在立案时同诉讼费一起预收,金额掌握在每件200元至201*元。对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减交、缓交或免交。
第九条立案庭受理各类案件,应要求当事人详细填写通讯表。
第三章排期
第十条各审判庭审理一审和再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非诉执行案件,均应实行排期开庭或执行。
第十一条立案庭根据有关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在立案后五日内确定开庭日期、独任审判员、主审人及合议庭其他人员、审判法庭,并将排期情况通报各业务庭。开庭审理的案件,按照各类案件的受理顺序依次排期。审判员手中有5件未结案时,立案庭可将新收案另调他人。
第十二条民商事案件,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或主审人可在开庭前主持交换证据,并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庭前调解。
第十三条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便于案件的及时、准确裁判,调查取证由立案庭根据业务庭的调查提纲进行,核实证据的工作,由审判庭负责。
第十四条立案庭应当在下列期间内排定开庭日期:
(一)刑事案件,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后的11日至20日为开庭
期间,复杂、疑难的犯罪案件,可以适当延长。
(二)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5日至25日为开庭时间。
(三)刑事案件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的两个月内为开庭期间。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的程序,参照本条(一)至(二)项确定开庭日期。
(四)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由立案庭与审判庭协商,确定开庭日期。
第十五条审判庭应当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合议庭对开庭日期有异议或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经庭长批准后至迟在原定开庭时间3日前向立案庭提出。立案庭应当从严掌握,认为理由充分的,可以变更排期,并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公诉机关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在开庭日期确定后,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审判法庭等内容,在开庭前3日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在庭审后,须再次开庭的,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立案庭协商,确定再次开庭的时间。第十八条再次开庭的排期:
(一)因案件确需法庭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当事人当庭提出新证据需要查证的,在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案件需要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20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或者中止审理的,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的15日内再次开庭。(四)其他需要再次开庭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
第十九条为规范审判秩序,开庭审理的案件,须由法警值庭。立案庭应提前将开庭公告送交法警大队,值庭法警由法警大队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对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或被告必须到庭而两次传唤不到,应采取拘传措施的,审判庭与法警大队联系,由法警大队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为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审判资源,江城法庭撤回民事一庭办案,其所辖案件组成巡回法庭,集中在每个月的1620
日就地巡回审理,若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章送达
第二十二条立案后,刑事公诉案件的法律文书由审判庭负责送达,其他案件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和上级法院以及外地法院的委托送达由立案庭负责。
第二十三条送达工作应按下列期限完成:
(一)对原告的起诉决定受理的,立案庭应当在决定受理的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诉讼风险提示书。
(二)对原告在诉前或起诉时提出的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的,立案庭应当在作出裁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送达。
(三)立案庭应当在开庭时间确定后5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诉讼风险告知书等送达被告;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将裁定送达受送相关的当事人。
(四)被告提出答辩状的,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的3日内将答辩状送达原告。
第二十四条审判庭须再次开庭的,经立案庭排期,确定开庭时间后,一般应由审判庭当庭送达。因情况特殊,审判庭不能当庭送达的,开庭时间确定后3日内,由立案庭负责送达。
第二十五条当庭审判的案件,审判庭应当在宣判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在宣判后5日内领取判决书;当事人逾期不到庭领取的,立案庭应当在逾期日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送达判决书。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申请作出的裁定,由立案庭负责送达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立案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间,向被上诉人、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等,并按期将案件材料和证据报送二审人民法院。
第五章结案
第二十八条下列案件一般在以下期间内审结:
(一)刑事、民商事、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立案调卷后三个月内为审理期间,特殊情况可以依法延长至六个月。
(二)执行案件,立案后3个月内为执行期间,非诉行政申请的执行期间为行政庭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30天内。
(三)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依照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类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审判人员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延期报告,说明理由,并提出结案日期,报分管院长或上级法院审批,并送立案庭备案。第三十条合议庭对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3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审判长应当在接到法律文书后2日内签发。
第三十一条案件的裁判权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行使,充分发挥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作用,提高当庭宣判率。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签发。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报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判文书由分管院长签发。第三十二条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在合议庭评议后5日内报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予以讨论决定。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之日起3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分管院长应当在接到法律文书后2日内签发。第三十三条结案日期以裁判文书送达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四条案件审(执)结后,各审判庭(执行局)应当在5日内将法律文书送立案庭消案。
第六章归档
第三十五条卷宗装订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手续完备后方可将卷宗交专职档案员归档。
第三十六条档案室应在接到归档卷宗后10日内将案件验收完毕。归档验收不合格退回的案件,案件管理中心应在5日内补正完毕后送交档案室。档案室应当出具卷宗接收清单,并于验收完毕后的次日出具。
第三十七条各审判庭、执行局如需借阅卷宗,随时可到案件管理中心借阅,但5日内必须交案件管理中心。第七章督查
第三十八条审判庭(执行局)应当按期填写案件审理(执行)的进度,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立案庭。立案庭应当每月将排期案件审理(执行、非诉执行)案件情况列表报送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并通报本院各部门。
第三十九条立案庭负责案件审理流程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审判庭(执行局)及有关庭室未按本规定执行的,立案庭有权责成业务庭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法官和审判庭(执行局)及相关庭室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十一条审判流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部门负责人
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处理。必要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审判监督庭按照立案庭移交的结案卷宗及提供的卷宗目录,定时对案件进行评查,以行使事后监督权。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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