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慈善义工星级考核评选办法
南昌慈善义工协会慈善义工星级考核评选
暂行办法
为规范慈善义工的服务管理,提高义工的积极性和提升义工的服务质量,弘扬义工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精神,激励和鼓舞全体义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安老、扶幼、助残、济困、助学、助医等社会救助活动,积极帮助各种不幸的人和困难群体,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促进我市社会文明进步,特制订慈善义工星级考核评选暂行办法。
一、义工应在各级义工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各项义工服务活动,接到通知后,无特殊情况应准时参加活动。
二、义工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印制的《南昌慈善义工证》。三、义工主要承担安老、扶幼、助残、济困、助学、助医等社会救助服务,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服务活动。
四、义工服务时应持有统一印制的《南昌慈善义工服务手册》,每次服务工作结束时,填写服务记录,对义工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效果进行登记,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经隶属义工组织评估认定。
五、义工应提高服务质量,严格义工的纪律和行为规范。言行文明,态度和蔼,待人友善、热情;举止端庄,衣着整洁,廉洁自律,不徇私情,遵纪守法,照章服务,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报酬,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为服务对象提供一流服务,为慈善义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义工如无正当理由不听从义工组织工作安排的;不遵守义工《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慈善义工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与慈善宗旨相违背活动的,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劝退甚至注销义工资格处理。
七、根据义工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进行星级义工评选。义工服务时间应以批准加入本协会会员之日起计算,累积达到100小时以上的、200小时以上的、500小时以上的、1500小时以上的、3000小时以上的,且社会上无投诉、无不良反映,分别由南昌慈善义工协会授予一星级义工、二星级义工、三星级义工、四星级义工、五星级义工称号,颁发“星级义工证书”,授“星级义工标志牌”。
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或者累计服务时间较长的四星级以上义工,可获得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服务时间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五星级义工,可获得义工终身成就金星奖,由南昌慈善义工协会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八、评选采取日常考核和定期评比检查相结合,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坚持走群众路线,真正把热心公益事业,扶贫帮困,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典型推选出来,树立好榜样,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
九、达到星级标准由义工分站、站或分会填写申报表,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十、义工的银星奖、金星奖,由义工组织推荐,义工分会审核,报南昌慈善义工协会批准。
十一、每年年终各分会举行义工工作总结、星级评选活动。表彰活动由义工协会和分会分别组织举行。十二、各慈善义工分会为义工逐一建立义工服务终身档案,义工从登记、服务到评星、晋星、嘉奖全部载入档案并实行终身不撤档。义工的星级晋升及嘉奖,通报义工所在单位。当社会有关部门和义工需要时,义工分会将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义工年暮、患病或有困难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务服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南昌慈善义工协会。
南昌慈善义工协会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扩展阅读:慈善义工管理暂行办法
烟台市慈善义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慈善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的服务工作,全面推进烟台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工、义工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注册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工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务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团体义工。
第四条义工服务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和服务的原则;坚持不为任何物质报酬、无偿服务的原则;坚持登记注册、依法服务的原则;坚持严格程序、严格纪律、诚信服务的原则和历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保护环境、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紧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务工作者分会(以下简称市义工分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义工工作,各县市区义工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义工中心)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义工工作站的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的义工站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具体项目的落实。义工服务接受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参与义工服务,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及义工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义工
第八条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义工分会章程;(二)热心参与慈善事业;(三)自愿从事义务服务;(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工作能力;(五)年从事义务服务达到48小时以上。团体义工的条件由义工分会的章程规定。
第九条义工的登记(一)自愿从事义务服务的人员持申请书、身份证和职业证明及复印件向市或县级义工组织提出申请;(二)市或县级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的义工进行面谈咨询;(三)对符合义工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填写《烟台市慈善义务工作者(团体)登记表》,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义工的注册(一)对登记义工由市级或县级义工组织进行义工基础培训;(二)登记义工培训合格后,发给《烟台市慈善义工服务记录册》,按区域或所属单位编入义工服务组织,一年内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小时以上者,由市或县级义工组织给予正式注册;(三)注册的义工,确定服务项目,赋予义工编号,并发给《义工证》和《烟台市慈善义工标志卡》;
第十一条义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对义工组织的合法性有知情权;(二)有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三)有获得服务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四)有了解参与义工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五)有提供服务时获得安全保障和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六)有对义工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的权利;(七)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组织的权利;(八)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义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义工分会的章程;(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
务对象的捐赠;(四)不得以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背景及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注册义工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所在义工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证和义工标志卡;注册义工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服务不足48小时或不参加义工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注册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义工章程的行为,经市或县级义工组织批准,予以除名。
第三章义工组织
第十四条
市慈善总会设立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务工作者分会,是市慈善总会的
分支机构。义工分会在县市区设立义工服务管理中心,在街道办事处设立义工工作站。
第十五条市义工分会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健全义工服务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工作的档案;(三)负责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四)负责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五)负责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六)负责为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第十六条义工组织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分会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义工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义工。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务服务工作计划。义工组织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务服务。义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第十八条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的,应当在活动前报义工分会批准,活动后将义工服务情况报义工分会备案。
第十九条义工组织的工作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义工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
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义工的监督。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义工服务
第二十条
义工应在义工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各项义工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组织提出服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要求义工服务的书面申请;(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义工在从事义务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印制的《烟台市慈善义工标志卡》。
第二十三条义工主要承担以各种方式募集善款工作;实施安老、抚幼、助残、济困等社会救助服务;参与改善社会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活动;参与重大灾难、事故的救援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每名注册义工持有统一印制的《烟台市慈善义工服务记录册》,每次服务工作结束时,填写服务记录,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经所属义工组织认定。
第二十五条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为注册义工逐一建立《义务工作者终身档案》,义工从注册到服务、到绩效评估、晋升星级、奖励嘉许等全部载入档案并终身保留。
第二十六条依据义工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进行“星级”义工评选,义务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以上的、200小时以上的、500小时以上的、1200小时以上的、3000小时以上的,分别由烟台市慈善总会授予一星级义工、二星级义工、三星级义工、四星级义工、五星级义工称号,颁发“星级义工证书”,佩戴“星级义工标志卡”。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或者累计服务时间较长
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终身成就金星奖,由烟台市慈善总会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义工的奖励及“星级”义工的评选,由各义工组织负责推荐,义工分会审核,市慈善总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每年6月份举行义工工作总结及晋星、表彰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和形式由义工分会按每年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当社会部门或单位和注册义工需要时,义工分会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义工年暮、患病和有困难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工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义工根据义工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损害的,有关的义工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义工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义工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二条冒用义工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给义工组织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义工组织应予批评、警告直至劝退、开除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经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同意派往外地从事义工服务的,参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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