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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时间:2019-05-29 08:22:19 网站:公文素材库

XX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XX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省、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由政府授予的全国、省、市的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以及由公司党政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

第三条全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由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公司工会具体负责。第四条加强对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公司工会要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宣传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模范评选

第五条评选劳动模范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由自下而上群众讨论,民主推荐,要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

第六条被推荐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必须经公司工会推荐,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劳动模范命名表彰

第七条被推荐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市级以上政府命名表彰。

第八条公司劳动模范命名表彰设2种荣誉称号,即“公司劳动模范”和“公司模范集体”,分别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对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分别授予“公司特级劳动模范”和“公司模范标兵集体”。

第九条“公司劳动模范”、“公司模范集体”荣誉称号以公司党政名义授予。

第十条公司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表彰的,由公司工会提出意见,报公司党委审定。

第十一条公司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所需经费由公司行政核拨。

第四章劳动模范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市级以上工会发放荣誉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表彰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还应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四条公司劳动模范以被命名之日起到下次劳动模范大会召开前,享受荣誉津贴,时间位一年。荣誉津贴的标准为每月60元,连续被评为公司劳动模范的可连续享受。

第十五条201*年(不含)前的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由公司工会提出意见,公司行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自201*年起,荣获全国、省、市模范单位(集体)荣誉称号的,公司可给予全部员工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生活困难的公司以上劳动模范(含已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公司应视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困难补助,由公司工会具体办理。市级以上困难劳动模范的救济由公司工会负责申报。

公司工会要认真做好困难劳动模范的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困难劳动模范档案,对困难劳动模范的确定要做到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

第十八条公司党政工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离退休劳动模范进行慰问,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第十九条公司对市以上劳动模范每年要体检一次,并安排其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劳动模范在晋级、选拔干部、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劳动模范由于医疗费开支过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公司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劳动模范一般不安排下岗,如遇特殊情况下岗的,在安排就业时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公司要为市以上劳动模范一次性办理补

充养老保险,市劳动模范10000元至201*0元,省劳动模范30000至50000元,全国劳动模范50000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待遇标准低于国家、省、市规定时,执行国家、省、市规定。

第五章劳动模范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要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资料,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动态情况,市以上劳动模范的工作变动、晋升、离退休、亡故,要上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宣传部门、工会及基层党组织要把劳动模范的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的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精神,努力在广大员工中营造学习劳动模范、赶超劳动模范、争当劳动模范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工作,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八条要发挥劳动模范的榜样示范作用,大力开展学赶先进和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

第二十九条要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参观、考察、座谈、访问、经验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认真做好劳动模范来信来访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

压制打击报复劳动模范的,公司各级党政工要给予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的;

(二)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和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三)触犯刑律的。

第三十三条市以上劳动模范取消荣誉称号,应按照劳动模范评选程序向上申报。公司劳动模范取消荣誉称号,由公司工会提出意见,经公司党委审核批准,同时收回其奖章、证书,并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扩展阅读: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发挥劳动模范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工作及历年来荣获国家、省部、公司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的待遇、管理工作。

国家、省对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推荐、评审、表彰、宣传、教育、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实行各级工会分级负责制。所属各单位工会承担本单位劳模的日常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劳模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全面负责公司级以上的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

第四条评选劳动模范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必须坚持面向基层的原则,同时注意推荐女员工;必须坚持基层充分讨论,民主推荐的原则。

第五条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一般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推荐产生。省部级劳动模范一般从省部级授予的各种单项荣誉称号获得者或公司级劳动模范中评选产生。

第六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按工会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被推荐人必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本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上一级工会。公司工会承担劳动模范评选的具体日常工作,对基层所报人选及事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候选人是否履行了民主程序,审核候选人主要先进事迹是否属实等内容。进行调查了解后提交公司党委会议或党政领导联系会议讨论,是否同意推荐。

第七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是单位主要领导者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单位的两个文明建设,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进行全面考察。原则上处级以上(含处级)一般不推荐劳动模范。凡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及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者,三年内不予推荐。

第八条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必须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至5天。

第三章劳动模范的建档立制

第九条建立劳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各单位工会为每一位劳模建立家庭、工作情况档案、困难劳模档案,对劳模的基本情况按公司统一格式和项目登记造册,随时掌握各项变动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劳模电子档案。

第十条建立劳模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劳模管理服务基础工作。

1、劳模联系制度。

各单位工会要建立公司级以上劳模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了解公司级以上劳模情况,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劳模的意见和建议。

2、劳模思想、工作情况年度考察制度。

各单位工会对于劳动模范情况要结合本单位总体工作计划专门布置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及时指出不足之处,反馈群众意见,帮助他们不断进步。要及时掌握本单位劳模思想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培养工作,为劳模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供机会和条件。同时做好劳模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做好劳模的培养提高工作,积极向公司培养、推荐劳模中的优秀人才。

3、建立看望慰问劳模帮困制度。

各单位工会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劳模健康状况和生活情况,定期进行走访,做好节日慰问工作。对长期患病和生活困难的劳模要及时采取措施,帮助解决,并建立本单位生活困难劳模档案,做好经常性帮困工作。本单位确实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公司工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劳模走访,对于本单位劳模患病住院、去世的应及时看望、慰问。

4、劳模政策监督检查制度。

各单位工会要监督本单位落实有关劳模各项待遇政策和规定,如遇未能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公司工会。各单位工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补充奖励规定和办法,尽可能为劳模多办实事办好事。公司工会重点调查研究,负责有关本系统劳模工作、学习、生活等项制度的拟定工作,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5、劳模情况报告制度。

各级工会每年以《劳动模范情况报告表》的形式,将一年来劳模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学历、个人收入等项变动情况报送公司工会。为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劳模动态,《劳动模范情况报告表》实行“零上报制度”,即无论劳模情况变化与否都要反馈情况。调入、调出的劳动模范要及时办理劳动模范关系的转接手续。

6、后备劳模培养制度。

各单位工会要善于发现典型并及时宣传典型,逐步建立和完善劳模培养、选树机制。注意从群众性建功立业活动中发现和培养人才,加强对先进人物的培养、跟踪、教育和宣传。要初步建立年龄结构合理、工种分布均衡、体现时代特征的劳模后备人才库。

第四章劳动模范的待遇落实

第十一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和待遇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表彰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还应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在职劳动模范每两年检查一次身体,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离退休劳动模范由公司工会适时安排体检,并协调解决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各级组织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的教育和培养。对有学习要求的劳动模范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其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对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劳动模范应当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特困劳动模范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劳动模范的遗孤、遗属的生活救助工作。

第十五条关心劳模身心健康,各单位工会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劳模进行疗休养,同时积极配合上级工会分期分批组织劳模参加全国、省部级劳模疗休养活动,尤其是重点考虑生产一线的劳模,使劳模切实体会到公司的温暖。休养期间的往返路费、住宿费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

第五章劳动模范的学习宣传

第十六条各单位工会把劳模的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大力弘扬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崇高品质和时代精神,努力营造学赶劳模、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每年将有计划地组织部分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先进代表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发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骨干、带头作用。

第十八条各单位工会要组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开展参观、考察、座谈、访问、经验交流、事迹报告、劳模联谊等活动。第十九条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发挥劳动模范示范带头作用,大力开展学赶先进和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第六章劳动模范的权益维护

第二十条各单位工会认真做好劳动模范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帮助劳动模范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工会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不尊重、不关心、不重视、不爱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行为。

第七章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取(撤)消

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撒)消其荣誉称号。

1、伪造先进事迹;2、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撒职以上处分或党内留党察看处分;

3、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取(撤)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应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上报公司工会,经公司工会复查核实后予以取消。对批准取消荣誉称号的,应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停止执行有关待遇。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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