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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垃圾发电厂监管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5-29 08:23:59 网站:公文素材库

XX市垃圾发电厂监管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XX垃圾发电厂监管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XX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垃圾发电厂”)的日常监管,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利益,确保其安全、规范、高效运营,根据《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考核评价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考核由市城管局牵头实施,市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据本办法对垃圾发电厂开展专项监管考核并提供考核数据,考核内容包括:计量设备、环保监测、安全消防卫生、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五个方面。各部门监管职责如下:

市城管局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的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消防设施功能及维修养护的监管。市卫生局负责卫生防疫的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各类环保设施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管。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综合监管。市质监局负责计量设备和特种设备的监管。

第二章计量设备监管

第三条市质监局负责对垃圾发电厂的计量设备定期校验。第四条垃圾发电厂每年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垃圾计量系统的准确性进行校准检查。市城管局可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垃圾计量系统的准确性进行抽检。

垃圾发电厂特种设备(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叉车等)应注册登记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章环境保护监管

第五条市环保局负责对垃圾发电厂的环保设施和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管,定期对污染物排放浓度进行监督性检测。

厂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断改进工艺,确保环保设施先进、运营规范,按最新国家正式标准达标排放。(二)对炉温、烟气、渗滤液处理等进行在线监测,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定期维护保证数据传输稳定。

(三)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二恶英指标,接受市环保局监督。

(四)焚烧飞灰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飞灰安全处置保持密封状态,做好处置记录,送入指定地点填埋。焚烧炉渣循环综合利用。

第四章安全、消防和卫生监管

第六条市安监局、公安局和卫生局按职责分工,分别对垃圾发电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进行监管。

厂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到人,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消防设施、器材功能良好、数量充足、调试到位、保养及时,无损坏。

(三)卫生防疫制度健全,职业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管

第七条市城管局负责对垃圾发电厂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管,定期汇总市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提供的考核数据,进行月度考核评分。

第八条垃圾发电厂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213号)配套建设各类设施设备,并确保其运行良好。具体要求如下:

(一)垃圾计量设备计量准确、运行正常,监磅人员常驻计量现场实时监管。

(二)计量数据客观精确,原始数据妥善保管存档不得篡改,

如实记录每辆垃圾运输车辆的车牌号、进厂时间、垃圾来源、重量等数据,所有数据录入电脑。

(三)建立完善计量管理制度,数据、信息详细记录存档,按监管方要求形成日、月报表,报表数据由市城管局驻厂代表和现场监管人员共同确认,经城管局审核后生效。

(四)制定计量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出现故障第一时间报市城管局,并由双方监管人员共同在现场进行手工记录。

(五)卸料进料等设备运行正常,密封门窗完好无损。(六)负压、除臭设备运行正常,车间、厂区无臭味,垃圾料坑保持负压状态。

(七)锅炉设备运行正常,炉膛温度保持在850摄氏度以上。(八)环保设备运行正常,各类排放符合环保标准,各类耗材质量可靠、耗量正常。

(九)各类监测设备运行正常,布点规范准确,远程监测信号输送通畅。

第九条设备维修、养护,垃圾发电厂应提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同意后实施。如发生突发故障,将导致停炉停产,可在申请的同时同步实施抢修工作。

第十条垃圾发电厂应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完善。厂内各类标识齐全、环境设施有序、台账资料完整,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实时公布。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立内部管理考核制度并认真实施。

(二)制定系统培训方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符合质监

局要求。

(三)完善来访接待制度,接受公众、媒体和舆论的监督。(四)厂内标志、标识齐全、完整,安全标识规范明晰。(五)厂区环境整洁,车间规范有序,无乱堆乱放和积尘污垢,绿化维护到位,无堆积杂物杂草。

(六)台帐分类清晰、记录完整、装订规范、保管得当。(七)建立信息化平台,报送信息及时准确、数据真实可靠;信息公开设施规范设置,各类环保指标实时公布。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对垃圾发电厂的检查考核,按照《XX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监管考核细则》(详见附件)实施评分。

第十二条每月由市城管局牵头各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各部门提供考核数据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月度得分高于90分(含本数),全额支付垃圾处理费;低于90分的,每低1分扣除该月垃圾处理费5000元。

扣费方式采取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城管局每月汇总考核得分结果,直接在费用结算时扣除。

第十三条凡发现有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将采取每次扣5万元垃圾处理费的惩罚性处罚。

第十四条下列资料、数据可作为实施扣分的依据:(一)权威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监测报告和数据;

(二)市民、媒体曝光的,反映厂方在日常管理中的问题照片或录像,经查属有效举报的;

(三)监管人员的现场记录,以及各类历史记录;(四)因运营、管理等问题导致群众上访;

(五)其他能证明在垃圾处理中不规范行为的材料。第十五条现场监管人员发现垃圾发电厂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当场阻止,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厂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监管人员要遵守监管工作程序,做到公正监管,并严格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如监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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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垃圾发电厂监管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XX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垃圾发电厂”)的日常监管,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利益,确保其安全、规范、高效运营,根据《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考核评价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考核由市城管局牵头实施,市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据本办法对垃圾发电厂开展专项监管考核并提供考核数据,考核内容包括:计量设备、环保监测、安全消防卫生、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五个方面。各部门监管职责如下:

市城管局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的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消防设施功能及维修养护的监管。市卫生局负责卫生防疫的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各类环保设施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管。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综合监管。市质监局负责计量设备和特种设备的监管。

第二章计量设备监管

第三条市质监局负责对垃圾发电厂的计量设备定期校验。第四条垃圾发电厂每年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垃圾计量系统的准确性进行校准检查。市城管局可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垃圾计量系统的准确性进行抽检。

垃圾发电厂特种设备(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叉车等)应注册登记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章环境保护监管

第五条市环保局负责对垃圾发电厂的环保设施和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管,定期对污染物排放浓度进行监督性检测。

厂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断改进工艺,确保环保设施先进、运营规范,按最新国家正式标准达标排放。(二)对炉温、烟气、渗滤液处理等进行在线监测,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定期维护保证数据传输稳定。

(三)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二恶英指标,接受市环保局监督。

(四)焚烧飞灰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飞灰安全处置保持密封状态,做好处置记录,送入指定地点填埋。焚烧炉渣循环综合利用。

第四章安全、消防和卫生监管

第六条市安监局、公安局和卫生局按职责分工,分别对垃圾发电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进行监管。

厂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到人,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消防设施、器材功能良好、数量充足、调试到位、保养及时,无损坏。

(三)卫生防疫制度健全,职业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管

第七条市城管局负责对垃圾发电厂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管,定期汇总市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提供的考核数据,进行月度考核评分。

第八条垃圾发电厂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213号)配套建设各类设施设备,并确保其运行良好。具体要求如下:

(一)垃圾计量设备计量准确、运行正常,监磅人员常驻计量现场实时监管。

(二)计量数据客观精确,原始数据妥善保管存档不得篡改,

如实记录每辆垃圾运输车辆的车牌号、进厂时间、垃圾来源、重量等数据,所有数据录入电脑。

(三)建立完善计量管理制度,数据、信息详细记录存档,按监管方要求形成日、月报表,报表数据由市城管局驻厂代表和现场监管人员共同确认,经城管局审核后生效。

(四)制定计量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出现故障第一时间报市城管局,并由双方监管人员共同在现场进行手工记录。

(五)卸料进料等设备运行正常,密封门窗完好无损。(六)负压、除臭设备运行正常,车间、厂区无臭味,垃圾料坑保持负压状态。

(七)锅炉设备运行正常,炉膛温度保持在850摄氏度以上。(八)环保设备运行正常,各类排放符合环保标准,各类耗材质量可靠、耗量正常。

(九)各类监测设备运行正常,布点规范准确,远程监测信号输送通畅。

第九条设备维修、养护,垃圾发电厂应提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同意后实施。如发生突发故障,将导致停炉停产,可在申请的同时同步实施抢修工作。

第十条垃圾发电厂应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完善。厂内各类标识齐全、环境设施有序、台账资料完整,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实时公布。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立内部管理考核制度并认真实施。

(二)制定系统培训方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符合质监

局要求。

(三)完善来访接待制度,接受公众、媒体和舆论的监督。(四)厂内标志、标识齐全、完整,安全标识规范明晰。(五)厂区环境整洁,车间规范有序,无乱堆乱放和积尘污垢,绿化维护到位,无堆积杂物杂草。

(六)台帐分类清晰、记录完整、装订规范、保管得当。(七)建立信息化平台,报送信息及时准确、数据真实可靠;信息公开设施规范设置,各类环保指标实时公布。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对垃圾发电厂的检查考核,按照《XX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监管考核细则》(详见附件)实施评分。

第十二条每月由市城管局牵头各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各部门提供考核数据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月度得分高于90分(含本数),全额支付垃圾处理费;低于90分的,每低1分扣除该月垃圾处理费5000元。

扣费方式采取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城管局每月汇总考核得分结果,直接在费用结算时扣除。

第十三条凡发现有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将采取每次扣5万元垃圾处理费的惩罚性处罚。

第十四条下列资料、数据可作为实施扣分的依据:(一)权威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监测报告和数据;

(二)市民、媒体曝光的,反映厂方在日常管理中的问题照片或录像,经查属有效举报的;

(三)监管人员的现场记录,以及各类历史记录;(四)因运营、管理等问题导致群众上访;

(五)其他能证明在垃圾处理中不规范行为的材料。第十五条现场监管人员发现垃圾发电厂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当场阻止,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厂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监管人员要遵守监管工作程序,做到公正监管,并严格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如监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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