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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查办法

时间:2019-05-29 08:47:50 网站:公文素材库

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查办法

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查办法(试行)

来源:山东省气象局发布日期:201*-8-2215:52:45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保护依法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0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度检查活动(以下简称年检)。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查,是指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取得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进行年度资质检查,确认受检单位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业务的法定资格。当年取得资质的单位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年检起止时间为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省气象主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的防雷工程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受检单位应于3月10日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年检材料。第五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检单位防雷工程工作环境、技术规范履行情况;(二)受检单位年度完成防雷工程项目及经营情况;(三)防雷工程用户单位反馈情况;

(四)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履行情况。第六条受检单位申报年检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正、副本原件;

(三)上一年度完成的防雷工程合同复印件;(四)上一年度实际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项目表;

(五)承接的防雷工程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与防雷工程活动有关的《财务决算年报表》;(七)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八)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在审查期间,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受检单位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受检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第八条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受检单位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三)省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核有关资料后对年检做出结论;

(四)年检合格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在资质证的“年度检查”栏内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不合格的,通知受检单位;

(五)省气象主管机构退还受检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等证件的正、副本(原件)及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六)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网站公布年检结果,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九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年检主要审查的内容:(一)受检单位使用的名称与核发资质证的名称是否一致,受检单位的资质证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二)受检单位是否有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行为;(三)受检单位上一年度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和营业额情况;

(四)受检单位上一年度已完成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资料是否全部报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或通过,或者经整改后通过;

(五)受检单位上一年度已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是否全部报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并通过,或者经整改后通过;

(六)从事防雷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持有防雷工程资格证及资格证的年审情况。

(七)受检单位和个人是否有涂改、伪造、出租、转让或者变卖防雷工程资质证的行为;

(八)受检单位是否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质量事故。(九)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受检单位资质条件符合原定资质标准,且在上一年度工作较好,未发生防雷工程质量事故及违反防雷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的,为“合格”;(二)受检单位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格”。第十一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检单位,不予通过年检:(一)受检单位使用名称与核发资质证的名称不一致;

(二)受检单位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

(三)受检单位在上一年内所从事的防雷工程活动中发生较严重的安全质量事故;(四)受检单位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经气象主管机构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五)受检单位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后与所核发的资质等级要求差距较大的;(六)受检单位持有防雷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七)受检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八)受检单位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有效期内,通过年检的受检单位,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对两年未通过年检的受检单位,降低一个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格,注销其相关的资质证。

第十三条受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在3月10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提示后5日内仍不申请,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受检单位从事防雷工程活动的资质证超出有效期或已经失效的,不得继续从事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项目有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扩展阅读: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07-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管理,保护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活动,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活动。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拟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必须到气象主管机构申办资质,按规定程序取得相应的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五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认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认定管理权限

第九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实行层级许可管理制度。

(一)省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1、负责本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负责受理本省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申请;组织对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请甲级资质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3、组织成立由各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的本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委托其进行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和资质延续考核等工作;

4、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5、负责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6、负责将省内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和年检等情况的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7、做好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有关防雷工程资质认定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1、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申请;负责组织对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乙、丙级资质单位申报材料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

2、参与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对资质申请单位现场核查;

3、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进行资质年检;

4、做好省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有关防雷工程资质认定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1、参与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2、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做好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有关防雷工程资质认定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资质申请条件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资质申请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气象主管机构不受理上述规定时间之外或者其它形式的申请。

第十二条满足《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单位(企业)基本情况;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公司规章制度汇总表;

(七)设计仪器设备一览表;

(八)施工仪器设备一览表;

(九)《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十)高、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省级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从事施工作业的电工、焊工和登高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上岗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申请单位证明其技术资格证书持有者确为本企业职工的文件(聘任书或劳动合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实施细则等;

(十五)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

(十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满足《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三年年检记录;

(三)近三年《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四)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用户出具的防雷工程运行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两个已完成的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接近的已建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省或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初审单位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所有的申报材料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评审。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乙、丙级资质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评委会评审前,省气象主管机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应依据申请基本条件和申请材料逐项认真核实,并撰写内容翔实的现场核实报告,提供给评委会。具体现场核查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评委会在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评审意见并签字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印制并统一编号的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负责初审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转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证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工作,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年检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将根据年检记录和相应的资质认定条件进行考核,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四条省外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到本省承接防雷工程的,必须到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并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未到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的省外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在本省内从事防雷工程有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或者变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六条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负责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有关条文、图表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条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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