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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厅基本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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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厅基本建设管理处

贵州省交通厅基本建设管理处工作简报

201*年第1期总第4期

201*年4月16日

本期目录

◎交通部批复厦蓉高速水口至榕江格龙公路和榕江格龙至都匀公路初步设计◎我厅批复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初步设计

◎我厅主持召开修文、金沙县海马大桥初步设计审查会

◎我厅参与部公路司组织的“公路工程桥隧安全风险评估”课题研究◎部公路研究院赴我省开展“公路灾后恢复与重建技术需求”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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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批复厦蓉高速水口至榕江格龙公路

和榕江格龙至都匀公路初步设计

201*年3月10日,交通部以《关于水口(桂黔界)至榕江格龙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交公路发〔201*〕109号)和《关于榕江格龙至都匀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交公路发〔201*〕108号)文,批准了厦蓉高速水口至榕江格龙公路和榕江格龙至都匀公路的初步设计。批复同意了水口至榕江格龙公路和榕江格龙至都匀公路的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同时对局部方案提出了优化建议。

批复同意水口至榕江格龙公路起自黎平县水口乡,经洛香、双江、新民,止于榕江县格龙村,接榕江格龙至都匀高速公路,主线全长109.463公里;在水口、洛香、双江、谷坪、新民和榕江设置6处互通式立交,互通立交连接线长45.7公里;初步设计总概算核定为99.198亿元(含建设期贷款利息11.249亿元)。榕江格龙至都匀公路起自榕江格龙,经四格、河坝、羊甲、马寨,止于都匀火石坡,与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相接,主线全长99.559公里,在三都、丹寨、都匀东、都匀设置4处互通式立交,互通式立交连接线长6.8公里;初步设计总概算核定为99.731亿元(含建设期贷款利息11.317亿元)。

3月29日~4月1日,高总司已会同厅相关部门,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精神,对水口至榕江格龙公路和榕江格龙至都匀公路施工图外业定测进行了验收。目前,设计单位的内业设计工作正在紧张的进行,项目施工图设计已进入收尾阶段。

我厅批复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初步设计

201*年3月12日,我厅以《关于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黔交建设〔201*〕21号)文,批准了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的初步设计。

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路线起自贵阳市花溪区小碧乡秦棋堡西侧的烂泥沟,与在建的贵阳绕城公路西南段相接,经龙里、昌明、甘塘,止于都匀市南郊火石坡,与厦蓉高速公路贵州境榕江格龙至都匀公路连接,全长80.214KM。全线在秦棋、龙里、昌明、都匀西设置4座互通立交。

路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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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26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为公路-Ⅰ级。项目建设总工期为2年,与厦蓉高速水口至都匀段公路同步验收。

我厅主持召开修文、金沙县海马大桥初步设计审查会

3月11-12日,我厅组织召开了修文、金沙县海马大桥初步设计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省公路局、省航务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阳市交通局、毕节地区交通局、修文县政府、金沙县政府以及设计单位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咨询单位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会议邀请了镇胜公路坝陵河北盘江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熊世龙,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张铭光、刘仁义、李茂明,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刘经建等五位专家组成专家组。

海马大桥跨越我省修文县、金沙县两县交界处的乌江,是金沙县城至修文小箐公路工程的“咽喉”部位。桥面净宽为净-9米+2×1.0米,全宽11.5米。初步设计推荐桥型方案为1-180m箱型拱桥,桥梁全长240.5m,桥头引道长1.327km,工程概算总投资为4000.72万元。

会上设计单位对本桥拟选用桥型方案进行了汇报。与会代表和专家对桥位、桥型方案和通航要求等充分发表了意见,专家对方案及具体设计要点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形成了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我厅参与部公路司组织的“公路工程桥隧安全

风险评估”课题研究

2月28日,部公路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公路桥隧工程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工作会,我厅副巡视员周明中和我处罗强处长出席了会议。

公路桥隧工程安全风险评估课题是为落实今年交通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公路工程桥隧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由部公路司主持研究的。桥隧安全评估工作受到部党组的高度重视,今年交通工作会上,李盛霖部长强调了建立风险评估制度的重要性,并对工作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在我国目前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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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行业的空白,虽然部分省在少数项目上有所尝试,但多是借鉴国外做法,并且仅就工程的局部专项进行过评估,缺乏系统性。部公路司主持研究此课题,主要是要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形成一套指标,编制一本指南,制定一个办法,建立一项制度,扎扎实实做好制度创新,指导规避工程设计、建设期间的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上重点考虑特殊结构、复杂的桥隧工程;阶段上先从设计和施工入手;主体方面以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为原则,设定相应条件;标准和方法上以简便实用为原则,力求有效规避或减小风险。

承担本课题研究的单位有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和我厅。我厅主要工作是在管理办法和指南的操作和管理方面给予配合。课题的依托工程是厦蓉高速(贵州境)水口至都匀公路。按部党组的要求,力争在201*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评估管理办法、技术指南和配套指标,通过试点进行完善、修改后,于201*年上半年在全国实行。

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赴我省开展“公路灾后恢复与重建

技术需求”调研工作

3月11日,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赴我省开展“公路灾后修复与重建技术需求”调研工作。此次调研工作是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受部公路司委托,就受灾省份灾后恢复与重建的技术需求等内容,开展的深入调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组织了公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交通安全、环保、养护、交通经济及智能交通等专家考察了贵遵高速公路、G320遵义段等受灾路段,并与我厅及公路局、高管局、高总司、省交通科研院、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等单位进行了座谈,对我省公路受灾的主要破坏形式及灾后恢复与重建的技术需求作了深入的调研工作。

专家们通过对我省及其他省区的调研和认真的讨论后,对灾后恢复与重建的技术需求形成了结论和建议,调研组将向部公路司建议按照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将这些结论和建议与公路灾后恢复重建相关的技术研究工作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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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交建设[201*]46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交建设[201*]46号

厅属各二级局、各直属单位,各市(州、地)交通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造价的监督管理,合理高效地使用国家建设资金,控制工程造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工程建设单位成本,厅依据国家、交通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部分省(区)已制订实施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贵州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在今后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电话:0851-5954467(厅基本建设管理处),0851-652199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附件:贵州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贵州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doc

贵州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交通建设造价的监督管理,贯彻“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造价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建设造价是指交通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营运期间养护工作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交通建设造价管理贯穿于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含缺陷责任期)以及营运养护等阶段。遵循经济规律,合理地确定工程所需费用。研究影响工程造价变化的动态因素,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贵州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是全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工程造价或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市场各方都应接受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项目新建、改建、养护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养护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全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实行两级管理,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省站)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职机构,各市(州、地)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地级站),是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指导。

第七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职责是负责国家、部(省)级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及养护工程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和指导各地级站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有关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制定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报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组织本省交通建设劳动定额的测定,编制、修订本省交通建设工程定额及养护工程定额;负责编制、修订本省的交通建设补充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报省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全国统一的交通建设各阶段计价规则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三)负责由省交通厅审批或上报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上报提供依据。

(四)监督检查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和工程结算情况,分析投资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五)负责交通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预算、调整概算的审查,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上报提供依据。

(六)负责审查工程造价竣工决算,并出具审查报告;参加本省交通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七)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审查其资格,积极协助省交通厅培育、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组织本省交通建设造价咨询机构和人员(含计量工程师)的执业培训、考核,负责资格证书的年检。

(八)参加本省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对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的经济指标控制合理性进行评定。

(九)建立全省工程造价管理网络系统,负责本省交通建设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期发布材料等价格信息;收集、分析已完工工程的造价资料,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向交通部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供信息;负责全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软件的开发。

(十)负责解释定额计价规则,调解和仲裁工程造价争议;受有关部门委托,对交通建设造价仲裁提供鉴证。

第八条各市(州、地)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职责是负责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本地区有关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上报提供依据。

(三)监督检查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和工程结算情况,分析投资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站。

(四)负责审查本地区工程造价竣工决算,并出具审查报告;参加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五)负责本地区材料价格的收集,定期向省站提供信息。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九条交通建设造价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现行定额、指标、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条工程投资估算是项目立项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交通部颁发的投资估算计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投资估算并确保其编制质量;经批准后的估算是控制概预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阶段(或技术设计阶段),应依据已经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及外业调查的各项基础资料和相应的计价规则编制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并严格控制在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允许范围内,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即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如总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10%时,应修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请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计价规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概算、技术设计阶段编制的修正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均应经造价站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呈报工程造价文件,应提供工程造价甲、乙组文件,同时提供拷贝的电子数据文档。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要求,结合项目特点进行编制,并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编制,不得随意增加

或漏列工程数量,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复核。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工程招标的标底(或控制价),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进行编制;标底(或控制价)的总造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相应部分的范围内。控制价必须由专家论证评估后才能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凡在我省境内参加交通建设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应提交工程报价分析,供评审时参考。工程报价分析资料须经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业主、监理、承包商的计量人员均须持有相应造价资格证书并在签署造价文件时加盖资格印鉴。

第十七条合同价的确定: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为依据,按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确定合同价,签定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招标工程确定合同价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合同工程量清单费用,建立造价管理台帐,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同时送造价管理站,作为检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投资执行情况的依据。包括:各标段合同工程量清单费用;按概、预算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计列的第二、三部分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工程变更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确定相应费用。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在批准设计概算的建安费与施工合同价之间的差价中列支;如属重大、较大变更或动用预留费用,设计单位在编制变更设计文件的同时,应编制变更设计预算,经造价站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审批或上报。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正确估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进度计量和不按合同单价计价;对于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建设单位可以拒绝支付;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和支付行为可以要求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或索赔。造价管理站应对建设项目计量支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调整合同价必须根据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调价办法或承包合同中有关规定进行调价,以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经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同意调整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调整概算文件,省站初审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交通部颁布的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在交工验收后组织编制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并将竣工决算报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站。省站依据初步设计批准的标准、规模及项目实施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审查各项费用使用情况,最终确定项目总决算,并形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竣工决算不得突破批准的概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造价业务监督管理,在我省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单位和造价人员须接受上述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从事交通建设造价文件编制的单位(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养护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证书,造价人员应对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必须在所编审的造价文件(含投标报价)上签名,并加盖资格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严禁无资质(格)或越级从业行为。无资质(格)单位和人员或越级编审的造价文件一律为无效文件。

第二十七条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造价从业单位和造价人员的监督管理,以审核、审查、检查等手段,对项目建设过程的造价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新增变更单价、结算和决算等造价文件按有关要求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咨询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造价管理部门对其作不良记录,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降低或收回造价资质(格)证书,提请有关

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伪造、出卖、转让资格证书的。

(二)无证编审工程造价文件和超越资格证书规定业务范围编审造价文件的。

(三)不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粗制滥造或弄虚作假,或有意少算、高估冒算,编审质量低劣,致使工程造价失真,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在工程招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为的。(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工程定额测定费依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收取,其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贵州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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