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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沼气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5-29 08:51:55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关于做好20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沼气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沼气项目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农村能源(沼气)办(局):为做好20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沼气项目申报工作,确保项目申报质量,争取国家更大投入,现就提前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市(州)要组织本地区内各项目申报县(含扩权强县试点县)按照本通知要求,合理确定申报规模,并于5月25日前完成申报表填报、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编写等项目申报准备工作,待项目申报正式通知下达后,即按要求行文上报申报材料。二、分项目申报要求(一)户用沼气项目申报要求1、农村沼气是我省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预估201*年的民生工程目标,兼顾201*年退耕还林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和其它相关沼气项目,依据农户实际建池需求,合理确定申报规模。2、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户用沼气项目建设补助标准为:一般区域每户补助201*元,藏区每户补助3000元。3、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农村沼气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78号)的要求,户用沼气项目资金安排的重点要向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秦巴山区等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大型水库库区、血吸虫病重疫区、新农村成片推进区等具备建池条件的农户倾斜。201*年之前(含201*年)下达的项目尚未完成的县暂不安排。

(二)小型沼气工程申报要求1、择优选择建设地点(1)申报小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养殖小区、小型养殖场和养殖大户须了解项目建设要求,并有工程建设和集中供气的条件和意愿。(2)原则上申报项目的养殖小区(场、大户)养殖规模应达到存栏100头猪单位以上。(3)养殖业主要具有配套出资能力。(4)养殖业主应与周边农户签订意向供气协议,意向供气农户(未建设户用沼气的农户)不得少于30户,优先安排有条件的新村建设农户聚居点。(5)原则上每县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10处。2、认真编制建设方案以县为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包括:每一处小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的建设地点、拟采用的建设模式、建设资金筹措渠道、额度及使用方案、建成后拟采取的运行管理办法等(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建设方案同时还须满足以下要求:(1)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新建小型沼气工程建设工艺应有专门设计。(2)为确保项目建成后能稳定供气,新建小型沼气工程必须设置独立湿式气柜。(3)工程规模要与养殖规模、供气规模相匹配。以存栏100头猪单位为例,需建设150立方米主体发酵池、15立方米独立湿式气柜、集中向30户农户进行供气的管网以及入户管线、净化器和沼气灶具。(4)小型沼气工程项目申报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供气农户2400元。3、积极探索建管模式

为确保我省小型沼气工程建成一处、稳定运行一处,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小型沼气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对201*年拟申报项目建设方案中建管模式先进可行的地区,项目将优先给予安排。(三)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申报要求1、严格审查条件县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养殖业主是否具备实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按以下条件进行审核、查实,并逐条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随文上报),具体条件如下:(1)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养殖企业或养殖专业合作社,且正常经营年限两年以上(不含两年),在建、待建企业暂不考虑(提供项目业主营业执照(含养殖类别)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已建养殖场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生猪存栏3000头以上、肉牛存栏600头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蛋鸡存栏5万羽以上、肉鸡存栏10万羽以上;在建养殖场符合以上养殖规模要求,并按国家有关要求设计了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完成了养殖场畜禽舍等主体工程建设。(3)建设地点符合要求。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场建设规划等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地点不在本地畜禽养殖禁养或限养区。租用土地的养殖场其土地租用剩余使用年限要在15年以上(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全套土地租赁协议等文件复印件)。周边1.5公里范围内至少有60户可供气农户,同时具有201*亩以上消纳沼渣、沼液的能力。为防止二次污染,养殖场周边足够农田面积或植物品种消纳沼渣、沼液,或养殖企业具备沼渣、沼液转运能力(养殖场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4)业主配套投资能力。承担项目的企业资产状况好、盈利能力好,具有自筹资金能力(项目申报业主须出具开户银行关于申报企业的资信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上一年企业资产负债表)。(5)企业防疫工作有效。拟申报企业要具有畜禽(动物)防疫合格证和畜禽(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6)国家主要支持50%以上的产气量用于向农户供气的项目。新申报项目必须将50%以上沼气用于向农户供气,即每存栏10头猪单位须建1立方米主体发酵罐,每5立方米主体发酵罐须向1户农户进行供气。(7)201*年(含201*年)以前已下达中央投资预算内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县,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建项目。(8)对前两年已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尚未获得国家计划的已申报项目,各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按照要求审查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和供气条件,并将审查情况报我办备案(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7,审查报告须注明企业实际存栏规模、投资能力和周边意向供气农户名单)。2、编制项目建议书新申报项目的养殖业主可根据自身需要提出项目申请要求,并在当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指导下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编制可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三沼”(沼气、沼渣、沼液)利用途径,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初步说明(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议书提纲见附件3)。

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申报中央补助标准为总投资的45%,地方配套占总投资的5%,业主自筹50%。原则上每处工程中央补助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但对于供气农户较多且供气半径较大的工程,中央补助资金可适当突破200万元限制。(四)沼气服务体系申报要求1、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在对拟建设乡村的沼气池保有量、服务场所、沼气物管员服务能力和周边农户接受服务意愿等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201*年拟申报沼气服务网点数量。2、认真编制建设方案。以县为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包括:每一个乡村沼气服务网点的建设地点、拟采用的建设模式、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每个网点至少配备一台抽渣泵、一套甲烷检测仪、一套维修工具和必备的沼液临时储存装置,其余资金可用于片区服务站建设)、建成后拟采取的运行管理办法等(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4)。对拟建设片区服务站的项目县,要在建设方案中明确村级网点资金整合方案、物资配置计划、拟配置的服务人员数量和拟采取的运营方式。3、积极探索建管模式。为切实提高我省乡村服务网点稳定运行率,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对201*年拟申报项目建设方案中建管模式可行的地区,将给予优先安排。乡村沼气服务网点项目申报中央补助标准每个4.5万元。

扩展阅读:关于申报201*年第二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年第二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广西自治区林业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201*年第一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已于日前下达。为做好201*年第二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投资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申报规模和结构

201*年第二批农村沼气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将与今年已下达的第一批投资计划统筹考虑,并将继续支持农村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和乡村服务网点等项目建设。各省以201*年中央实际下达投资规模(不包括201*年底新增农村沼气投资)的120%为上限,减去201*年第一批已下达的投资规模,作为申报第二批投资计划的控制规模。各省申报项目时确定的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大中型沼气和乡村服务网点的投资结构比例将作为中央安排该省投资计划项目内部结构的重要依据。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原则上要从已完成项目审核审批的省级储备项目中确定本批投资计划。二、严格审查大中型沼气项目

各省要严格把关,在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农办科[201*]66号等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对拟申报的大中型沼气项目按以下条件进行审核:1.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设业主为行政村村委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2.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已建养殖场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5万羽以上,肉鸡年出栏15万羽以上,在建养殖场符合以上养殖规模要求,并按国家有关要求设计了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完成了养殖场畜禽舍等主体工程建设;3.建设地点符合要求,建设地点符合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规定,不在本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其中,租用土地的养殖场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且租用土地协议中未限制发展养殖业或建设沼气工程;4.具有资金自筹能力,业主应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企业资产状况、盈利水平等资信证明;5.企业防疫工作有效,具有畜禽(动物)防疫合格证和畜禽(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6.具有沼气利用和沼渣沼液消纳能力,项目应建设为农户供气、企业(场)自用或发电等沼气利用设施,严禁沼气排空,具有足够农田或园林消纳沼渣、沼液,或企业(场)具备其他沼渣、沼液消纳渠道及设备。

每个大中型沼气项目都要填写《大中型沼气项目摘要表》(见附表6)。三、切实落实地方配套投资

地方配套投资将作为本批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各省要将201*年第一批农村沼气项目地方配套投资落实情况一并上报。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的配套投资标准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分担配套投资的数额,尤其是要加大户用沼气配套力度。对于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和乡村服务网点项目,取消中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配套资金。四、规范投资计划申报文件

(一)各省的投资计划申报文件包括:1.201*年第二批农村沼气项目投资计划;

2.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和乡村服务网点项目的建设方案,并按项目排序依次附上每个大中型沼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和项目摘要表;3.省级配套投资的承诺文件;

4.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截至上年度末全省各类沼气项目建设总量,以及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

5.201*年第一批农村沼气项目地方配套投资落实情况。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发改办农经[201*]25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和地方配套标准进行项目申报,并认真填写申报计划表(见附表1-5)。若出现不按规定进行项目申报,以及计划申报文件中重要数据不清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将核减该省投资规模。五、其他要求

请各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务必按要求把201*年第二批农村沼气中央投资计划申报工作做细做实,确保不再出现调整农村沼气项目中央投资计划的情况,并于5月25日前将投资计划申报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计划司、科教司各2套)。同时发送电子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通过纵向网)和农业部计划司(nybzhaoqi@126.com)、科教司(kjsnyc@126.com)。附表:

1.省(区、市)201*年第二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汇总表

2.省(区、市)201*年第二批农村户用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

3.省(区、市)201*年第二批小型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4.省(区、市)201*年第二批大中型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5.省(区、市)201*年第二批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

6.省(区、市)201*年第二批大中型沼气项目摘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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