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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时间:2019-05-29 08:54:12 网站:公文素材库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01*年10月16日居民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和国家以及省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政府(或区办事处)的指导。

第二章社区党组织

第五条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总)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居民自我

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间,可由社区党组织指定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社区居委会可以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但需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后报区办事处批准。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政府或区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季开一次汇报会,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党组织根据社区工作情况和居民的反映意见,可随时召集社区居委成员开会研究落实。

(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事务、财务以及社区居委会成员职责分工和办公时间都要向社区居民公开,并设公示栏。社区居委会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佩戴工作证上岗,文明服务。

(三)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成员单位)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居民(成员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社区干部管理

第十一条社区干部是社区居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社区居民服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社区自治章程;

(二)认真学习政治和科学文化,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三)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尊重社区居民,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深入社区居民调查,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情况和居民的意见;

(五)办事公道正派,及时帮助居民解决困难或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六)协助社区内的居民解决居民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和纠纷,必要时,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加强对社区内物业小区工作的监督;

(七)及时将政府下达的有关通知或社区事务管理事项告知居民;(八)积极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章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民主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常住人口在本社区和居民一年以上的已办理暂住户口的居民都有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的除外;

(二)民主决策权。社区重大事务在实施前,社区居民有权向社区居

委会或社区居民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民主管理权。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管理提出意见,并要求社区居委会将与居民利益相关的有关事项及时公布和解释说明;

(四)民主监督权。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的成员或社区相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对不负责任的有关人员有权向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甚至区办事处举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和报复。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义务:

(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社区自治章程;(二)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政治文化、体育活动;

(三)自觉参与社区服务的自愿者组织,服从社区组织的工作安排和完成好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弘扬正义和正气,敢于同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五)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自觉维护梯道的畅通和公共环境以及小区绿化的清洁;

(六)社区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社区开展资源共享活动,协助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单位设施的开放和管理。

第七章社区秩序

第十四条严禁在社区制假、贩卖商品或物品;不准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严禁贩毒、吸毒;禁止赌博行为;严禁组织卖淫和嫖娼和拐卖妇女儿童行为。

第十五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财骗物,禁止在公共地方从事或组织他人进行迷信活动,禁止在社区内进行丧事葬礼活动。

第十六条严禁乱拉电线、水管或搭建其他有危害他人的雨蓬、铁架,禁止占用公共楼道或天顶堆放个人杂物。

第十七条遵守户口管理,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户口;出租房屋要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要求租用者办理暂住有关手续。

第八章社会团体的管理

第十九条本社区依法成立的老年人协会或内部成立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文艺组织,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服从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开展活动前呈报社区组织批准,严禁以组织名义为个人或企业乱拉赞助、传销产品,谋取非法利益。

第九章社区风尚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不准随意在楼上抛掷垃圾或杂物,严禁向窗外或楼下泼水或架设滴水管;禁止在居民休息期间从事装修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三条楼外延伸的衣架或晒衣钩,必须相对固定,阳台高台种养花草要保证固定安全,不得随意摆放。

第二十四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做到尊老爱幼、赡老扶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人人争当文明好家庭。

第二十五条(各社区可增加内容)

第十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本社区发生自然灾害时,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协助镇政府(或区办事处)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社区的救灾、救济财物,应专项使用,并及时发放到居民,同时积极协助居民恢复日常生活。

第二十七条经镇政府(或区办事处)确认的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标准给予救济;其子女上学困难的,在义务教育阶段,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其向政府(火区办事处)申请减免学杂费。社区出现临时困难家庭的,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其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八条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支持优抚对象和退伍军人为国防和经济建设建功立业,坚持每年“八一”、春节对军烈属和伤残退伍军人进行慰问,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帮助他们勤劳致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执行情况由居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201*年10月16日居民会议通过后实施,如要修改变动,须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扩展阅读: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范本)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01*年9月10日社区居民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加强社区管理,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促进社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和国家以及省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社区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在社区内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六条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在广泛征求居民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或修改。一经通过,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社区居民会议

第七条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代表组成。

第八条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财务收支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四)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评议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经济等事项;

(七)撤销或者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第九条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会议制定的社区居民公约,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应当提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召开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社区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并对议题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和必要的社会事务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并对一般性问题做出决定,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社区重要事项和

涉及本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组织居民落实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推广科技知识,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

(四)大力发展社区经济,组织指导社区特色产业发展,管理、维护和经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资产,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驻区单位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工作;

(六)组织居民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规划建设好社区,提高社区内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八)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拥军优属、社会救济、人口计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九)实行社区居务公开,通过居务公开栏、网络以及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让社区居民及时了解社区各项事务,并接受社区居民质询和监督;

(十)建立完善社区事务听证会、议事协商会等会议制度,召集社区各方代表参与研究社区内共同关注的问题,协调处理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依法组织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工作;

(十二)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汇报会,每半年一次总结会。根据需要,应当适时召开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专题会议,汇总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居民的矛盾和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联系居民和驻区单位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居民需求,积极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务公开制度,设立居务公开栏,定期公开事务、财务,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社区居民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经济发展、规划建设、社会发展、社会保障、调解维稳等下属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委员3-5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章社区居民小组

第二十三条社区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小组长l名,由居民小组推选,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召集、主持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组织本组居民开展社区自治活动;

(四)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五)听取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五章社区居民议事会

第二十六条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监督组织,受社区居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社区自治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社区居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议事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八条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当明确

对社区居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定,或写入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九条本社区居民议事会设召集人1名,成员名。第三十条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一)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议题,发表意见,按程序进行表决;

(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三)在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社区日常自治事务;(四)对居民委员会工作和财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议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应当有议事会全体成员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参加,所做决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社区居民议事会设立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名;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名。

第三十四条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一)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二)监督社区居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三)根据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权决定增加社

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四)有权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工作提出质询;

(五)配合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每月对社区居务公开栏、网络平台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把关。

第三十五条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一)监督社区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

(二)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查监督;(三)对每月全部收支单据、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对符合规定的签章确认;

(四)配合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审核签章的财务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开;

(五)审核社区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权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财务收支中的问题做出解释。

第六章社区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社区居民事务时,要充分依靠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社区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居民事务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志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经常调查、掌握社区内孤、寡、残、疾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第四十条社区内各类组织要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四十一条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掌握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等情况。第四十三条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四十四条社区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四十五条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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