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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思考

时间:2019-05-29 08:56:55 网站:公文素材库

对我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思考

对我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思考

绿春县地方税务局白云川

绿春县是国务院首批确定的重点扶持开发县,全县国国土面积3096平方公里,全是山区,无一块是一平方公里的平地,与越南莱州省接壤,国境线长153公里,是云南省乃至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最高的县份之一,是战区恢复县。绿春县为边境贫困县,但资源丰富且开发潜力巨大,水能资源有以李仙江为主的大水支流水能理论蕴藏量约168万千瓦,可开发量120万千瓦以上,矿产资源有以金、银、铜、砷、铅、锌、铁等为主的矿带占全县国土面积的37.5%。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县委县政府提出了“绿色产业富县、电矿产业强县、哈尼文化生态县”三大目标,抓住绿春资源优势,多渠道引资开发水电建设,从201*年到201*年5年的时间,平均每年应缴耕地占用税194万元,跟过全县征收的农业税持平,耕地占用税对于一个国家级贫困县来说地位显得更为重要,加之近3年来,县境内矿产资源开发类型不断增多,在保持与开发并存的过程中,对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也带来了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目前的征收机关力量不足。自1998年4月农税的建制划转到地方税务局以来,全县八乡一镇都设有税务所、分局,各乡镇的工商税和农业税都由乡镇税务所、分局征收管理,呈然征、管战线长、点多面广、税源零星分散,依靠各乡镇党委政府经以及村公所等相关站所的支持配合,辖区内的税源基本能实现应收尽收。但从201*年、201*年相继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后,随之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各乡镇税务所、分局人员全部撤并到县城区,部分保留的税务所也只是机构保留而不留人员。对一线税源的调查了解加大了难度,自然也就出现征、管不到位,难以实现应收尽收。

二是耕地占用税的宣传和认识还不够到位。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本身习惯性地重点放在流转税方面,而忽略了耕地占用税的宣传,甚至淡忘了耕地占用税这个行为税,在认识上,也只把耕地部分(如田和有种植农作物的地)作为应税耕地点用税的范畴,每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宣传的内容不够广泛,使广大企业和纳税人造成结耕地占用税的模糊,由于宣传和认识不到位,主动申报耕地占用税的自觉性很不强,有意或无意漏逃耕地占用税的现象比较突出,造成国家税收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三是部门之间协作不够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土地管理、城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并按照先税后证的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但是土地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交换不够,因此在办证和完税方面不能很好衔接,造成了部分耕地占用税的流失。

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挖掘增收潜力,增加地财政收入,就如何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于2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已于201*年9月28日发布了《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并全省范围的县市已作了明确的耕地占用税税额分类,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范围对象税额标准,水电开发等用地从原来每平方米4元提高到了每平方米20元,目前绿春县境内在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和矿产资源的过程中,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潜力很大,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征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密切搞好配合,确保耕地占用税应收尽收。

二、强化征收机关的业务培训,提高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水平。

1998年农四税的建制划转到地方税务局以来,地税系统担负着工商税和农四税的征收管理,201*年、201*年分别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后地税征收机关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流转税的征管上,无意忽略了耕地占用税这个行为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出台并于201*年1月起施行。这说明了耕地占用税这个税种的重要性和加强征管工作的重要性。首先要抓好内部培训,提高地税队伍的业务水平。由县局统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和相关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的学习培训。其次是加大对外的宣传,扩大社会对耕地占用税的认识和理解。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二是以每年四月的税收宣传月活动,把相关的政策法规整理并印发到各类矿山和相关单位以及村委会,进一步扩大宣传面,使广大企业和纳税人进一步提高对耕地占用税的认识,主动申报耕地占用税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确保应收尽收。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提高耕地占用税的征管质量。

目前,地税部门工作人员较少,仅靠地税征收机关来征管耕地占用税具有一定难度。需要加大和国土资源局、水利开发办、城建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目前,全县境内水利开发和矿产资源开发等用地都是由国土资源局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开发中占用耕地的信息都来自于国土资源部门,地税部门要掌握这些信息都要依靠国土资源局、水利开发办、城建局等部门,所以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尤为重要。为此,国土资源局、水利开发办、城建局等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传递和通报相关信息,为地税部门提供征管耕地占用税的第一手资料,使之征管到位,做到应收尽收。四、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部门要充分认识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地税管理分局要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要确定一名征管员专门负责耕地占用税的管理,加强与县局的请示汇报,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和检查制度,用用好当前配备的信息资源,建立电子税源清册和征收台账。要加大对耕地占用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征管检查,对有税不征,漏征漏管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各级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切实维护征收秩序,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十一五年实现财政收入亿元县的目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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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市地税局刘兴吴家琼

201*年耕地占用税新《条例》出台后,我市各县、区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取得了显著成效。201*年9月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5,186万元,比上年同期征收的545万元增加4,641万元,增幅高达851.56%。

一、主要成效

(一)耕地占用税征管方式不断完善。一是凡201*年1月1日批准占用耕地,各地都严格按照宜府发〔201*〕42号文规定,以新条例新税额征税;二是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宜财发〔201*〕207号)文件规定,组织做好欠税清缴;三是积极探索尝试有效的征管方法。筠连县针对农民修房造物面宽、量大,税额小不易征管的特点,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变坐门等税为主动出击。在征管中主动面对矛盾,求得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借村组干部的力量对纳税户宣传耕地占用税政策、核实纳税户占用耕地等基本情况。由于方法得当,建房占用耕地的农户(包括历年欠税户和非法占地户)踊跃主动到筠连镇税务大厅申报并缴纳耕地占用税及罚款,有人比喻这些占耕地建房的农户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自觉性就象当年缴纳农业税一样。长宁、高县、珙县等也和财政、国土三家联合发文完善了相关的征税办法。

(二)耕地占用税征管制度不断规范。一是密切部门配合,建立税源共管的控管机制。去年以来,按照耕地占用税条例精神,县、区地税和国土部门就形成了长期、固定信息互通制度、达成“先税后发文”的税款共管原则,从源头上阻止税源的流失,由于形成了税源共管,所以税收增幅非常明显,宜宾县、南溪、江安、屏山等县尤为突出。二是严格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备案制度。我市《宜宾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宜地税发(201*)75号)文严格了减免申报和逐级备案制度,检查中县、区没有越权减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和擅自出台与耕地占用税不符的减、免、缓政策;同时各地还对减免还实行跟踪管理,如遇擅自改变占地用途,立即通知纳税户补缴耕地占用税;三是统一文书格式、账务核算清楚。县、区使用的耕地占用税征管文书资料统一按照省局规范格式印制,税收完税证从201*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各地按要求填开、征收税款及时足额缴入金库,同时账务核算清楚准确。

(三)耕地占用税清欠工作成果显著。根据省局要求,市、县、区都公布了耕地占用税违法举报电话和联系人,设置具体举报奖励办法。各县地税部门组成各种清收小组,对已批未税、工业园区用地、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欠税和违法占地及公路等大型工程建设用地进行清理。201*年我市耕地占用税入库6,547万元(其中清收欠税4,000多万元),比上年同期的1,139万元,增加5,408万元,增幅高达474.8%,比201*年入库的1,854万元,增加4,693万元,增长253.1%。201*年我们继续把清理耕地占用税欠税作为重点来抓。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1*〕298号)的精神,今年4月我局也出台加大耕地占用税清欠的检查和催收的安排通知,5月按照省局要求又再次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特别强调对已批未税、工业园区用地和违法占地、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欠税进行了清理和掌握,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以及税务人员的辛勤努力,1-9月我们的耕地占用税大幅度增长,清欠收入占很大部分。

二、存在问题

在新《条例》的贯彻过程中,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正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但与其他税种的征管模式相比,仍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表现在:(一)信息共享不畅。少数地说征收机关由于种种因素与国土还没有建立实质性的信息关联机制,获取信息不完整及时,特别是获取国土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很难;个别县级政府由于欠省政府征地费省国土部门借故不下建设用地批文,致使税务部门无依据征税;耕地转用批复跨度时间长,事实占用耕地面积不好鉴定,特别是现在的工业园区占地。这些都造成欠税和征管滞后。

(二)财力不足造成欠税。市、县两级土地储备中心打捆上报批次征地,很多已批建项目目前尚未动工,由于纳税数额较大,各级政府一次缴纳上百、甚至上千万的税款难度非常大;部分工业园区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特别是政府千方百计招商引资引来的“金凤凰”,政府承诺很多优惠,所以税款征收难度极大。

(三)纳税主体和纳税环节错位。新条例明确了土地储备中心是纳税人,但有个别县级部门对自己是纳税人想不通,他们指定企业在土地拍卖环节缴纳耕地占用税,造成纳税主体和环节错误,这给地税部门在公正执法中带来困难。

(四)征管资料亟待规范和完善。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应该享受减免的建设项目,征收机关没有按照减免税的要求逐级上报,减免资料也还待规范完善;征管资料有使用农税的也有使用工商税收资料的,很不规范;各地建立的征管台账存在不全面和完善的地方;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改成通用完税证后联数不够,影响其征管。

(五)税额存在随意性。条例第六条“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其中的“可以”、“适当”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实际工作中不好掌握和操作。

三、改进建议

(一)完善部门配合,明确部门职责。条例细则和办法都明确了国土部门有协助征收机关征税的职责,我们要求县、区一定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密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尽快和国土部门建立明确的信息关联制度,严格“先税后批文”,及时掌握国土部门的年度用地计划(包括对农户的年度用地计划)和建设用地批文;同时年终决算报表中两家单位占用耕地数量要严格一致,这样税务部门才算真正家底清楚,源头控制。

(二)加大宣传力度,规范执法行为。针对纳税主体环节错位,首先我们税务人员要提高自身征收管理水平;其次要有针对性地对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党政负责人做好新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争取他们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要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县级税务征管股要负责随时指导和规范房地产税收办公室及基层所耕地占用税征管及操作流程。

(三)加大清欠征收力度。对检查清理出来尚未征收的历年欠税,各地要抓紧时间尽快核实,了解欠税情况、制定清欠办法,严格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违章案件,以避免新的尾欠发生,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对各类土地储备中心及纳税困难大户要加强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使其他们在投资计划安排时有充分的准备,并能按时将税款足额的缴纳入库。

(四)加强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学习培训。为提高耕地占用税征管的理论水平,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对征管人员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培训,以确保耕地占用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和征管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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