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耕地保护责任书(乡镇与村签订)
耕地保护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签字):
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签字):
二一三年三月
责任目标
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本村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辖区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公顷。
二、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要求,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支持基本农田项目建设,确保辖区内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公顷。
三、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辖区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得突破县政府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
四、建立耕地保护巡查制度。加大土地巡查、检查力度,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案件。做到六不准:(1)不准搞非农建设;(2)不准破坏性、掠夺性利用;(3)不准挖土、取沙、采石、采矿和打坯制砖、葬坟,禁止在基本农田区域内划定建设宅基地;(4)不准弃耕丢荒;(5)不准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质;(6)不准损坏基本农田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出台配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级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签订相应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责任书。
六、建立年度耕地保护情况报告制度。对辖区内的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5日前报乡(镇)政府办公室,并对报告中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七、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的设立工作。本乡(镇)应加强对本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巡查保护,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要做到“四有”:即有保护面积、有地块编号、有保护责任人、有保护时间。
扩展阅读:乡镇耕地保护实务
乡镇国土资源所有关的耕地保护实务
201*年6月9日
序耕地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的最基层在乡镇村级。乡镇村级在耕地保护上究竟要做些什么,笔者根据本人在县级局耕地保护工作岗位上多年的实践,结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分五部分做出了粗浅的归纳总结,并对主要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摘录。请阅文者多提宝贵意见。
第一部分耕地保护
一、永久基本农田划定1、概念
⑴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
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⑶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这个概念是法律赋予耕地的一种行政管理属性。之所以国家要赋予其行政管理属性,就是要对其实行特殊的保护。之所以要对其实行特殊的保护,是因为它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所以基本农田保护是国土资源工作的重中之重。
⑷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⑸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全国各地都必须完成的一项保护基本农田的基础工作,是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必要举措。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来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把基本农田通过图、表、册与现场信息录入和发卡、建立保护标志,从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把保护责任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和承包经营者,位到丘块,实行保护责任社会化。
2、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由来
⑴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耕地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⑵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201*年以国土资发[201*]167号下发了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201*年国土资
源部、农业部又以国土资发[201*]218号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以湘国土资发[201*]]11号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
⑶今年2月28号,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3月15日前务必启动外业调查。从3月15日起,实行工作进展定期通报制度,每月1日、15日为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时间。
3、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目的
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水平,做到基本农田划定“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
4、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任务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的基础上,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及编号等基本信息。
在乡(镇)政府、人口集中的村庄等区域的周边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界桩。
⑵健全图表册基础资料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图为基础,编制1∶1万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1∶5万县级基本农
田保护分布图,以及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有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分级填写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建立相应的帐册。在基本农田保护图上加注保护牌、界桩设立位、影像、土地等级等信息。
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逐户发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卡,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承包农户,并以村为单位按农户逐一登记。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将基本农田面积标注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按照上级规定,由县与乡镇、乡镇与村层层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惩罚措施等内容。
⑷设立保护标识、发放责任卡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识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1*]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志牌。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统一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卡式样,并向农户发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卡。
⑸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包含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卡等内容的基本农田数据库,并实现全省数据库联网互通。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
201*)和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TD/T1027201*、TD/T1028201*)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1*)的规范要求。
5、我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目前的进展。
我县目前的进展,已完成前期工作,具体包括:县人民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国土、农业联合成立了领导小组。收集了201*年度更新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新一轮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201*2020年)、耕地地力调查资料、农用地分等定级资料、耕地承包经营登记资料、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位及照片资料、全县粮食直接补贴资料、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有关资料如建设项目依法占用耕地和生态退耕及灾毁耕地等资料。落实了专业技术承担单位。下一步要开展外业调查。
6、外业调查中乡镇的工作职责。
外业调查的信息录入由专业技术承担单位派来的人员负责。乡镇的主要工作是:
⑴制定方案。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必须按县下达给乡的指标执行。划入的基本农田必须确保质量。对划出、划入的列出详单。要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本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任务。
⑵动员宣传。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一次乡镇动员会议,乡镇国土所和各村支书及村长参加。各村要组织召开一次村组动员会议,乡镇国土所和村、组干部参加。
⑶当好向导。技术单位进场后,负责安排好工作行程,搞好村与村、组与组之间衔接,保证不误工。
⑷提供后勤。后勤费用按照去年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的模式运作,补贴范围和标准按照局党组研究决定的执行。但必须做好登记,每日由技术单位人员和所里经手的人员共同签字。
⑸保证安装。提供符合要求的安装基本农田保护公示牌、界桩的位,确保安装施工的环境。公示牌、界桩由县局统一安排制作、安装。安装基本农田保护公示牌、界桩,这是一项政治任务,安装所占用的土地没有补偿开支。安装完成后要进行拍照,明确管护人、签订管护委托书。
⑹填发责任卡。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卡由县局负责制作打印、制作,由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填写并发放至村组,再由村组逐一发放到涉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村民手中并做好领发登记。
⑺按时上报工作进度。二、耕地数量动态月报1、概念。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依据某一地区内现有耕地资源的数量,综合考虑耕地需求状况与耕地后备资源的供应能力,分析耕地资源的余缺状况,合理协调耕地数量满足人口对作物需求的平衡状况。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的本质要求是为了适应在我国未来实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程中,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的需求的不断增长。这种动态要达到耕地的数量和质量都应不断提高,以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上的动态平衡。所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就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数量和质量需求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
土地管理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要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是开源和节流。开源就是不断地开发或开垦新的耕地,扩大耕地面积;节流就是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减少耕地的损失。
2、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主要途径
⑴土地开发。即开发耕地的后备资源,主要是开发适用于农耕的荒地,以增加耕地面积。
⑵土地整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归并零散地块,整治空心村,实行旧村庄改造,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⑶土地复垦。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对采矿、采煤、取土等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恢复耕种条件。
⑷旧宅基地还耕。把农村村民异地建住宅后腾出的旧宅基地,开垦成耕地。
⑸利用闲和闲散土地。将建设项目占而不用的土地和长期闲不用的土地,利用起来,恢复耕种。
⑹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采取“占一补一”措施,建设占多少,开垦多少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⑺严格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养殖业要尽量占用荒山、荒地和闲散土地,不准占用基本农田。⑻严格控制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城市和
村庄、集镇建设过度的外延式发展,尽量减少城镇建设对耕地的占用。
⑼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3、耕地数量动态月报的由来
对耕地数量的动态变化进行月报是执行耕地动态平衡制度的必要形式和措施。我局在201*年发文启动月报制度,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耕地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4、耕地数量动态月报的填报说明
⑴统计时间范围:年度统计从上年度的11月至本年度的10月,月统计从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以下称为当期),报表交局的时间与财务报帐时间同步。
⑵“基本农田保有量期初数”以县政府与乡镇政府签定的责任书数据为准。“耕地保有量期初数”按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填报。下月报表的期初数即为上月报表的期末数。
期末数=期初数+当期累计增加数-当期累计减少数,累计数是指当期累计数。
⑶个案的填报时间:增加耕地的,收到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书或验收意见书的时间当月填报,减少耕地的以事实发生的时间为准。以宗为单位填报。
⑷增加耕地的原因类别及填写方法:
①土地开发新增耕地在收到“土地开发验收确认书”的当期填报“开发”。
②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在收到“土地整理验收意见书”的当期填报“整理”。
③非农建设违法占用耕地已填报减少,违法主体恢复原状的,经耕保股会同执法监察大队确认后,当期填报“恢复”。
④其他原因依法可以确定成立的新增耕地情形,填报“其他”。⑸减少耕地的原因类别及填写方法:
①依法批准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包括国家建设、企业用地和村民住宅用地等),接到批准文件的当期填报“批准占用”,每一个例只填一次,即某一个例填报时需填报该宗用地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全部数量。
②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正在依法申报待批准过程中,而不能按违法用地填报的,在实施占用耕地的当期填报“申报待批”。批准文件下达的当期说明情况。
③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依法拆迁建房户,在实施占用的当期填报“拆迁安”,批准文件下达的当期说明情况。
④县局例会确认,而未获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房的计划指标户,在实施占用的当期填报“待批指标户”,批准文件下达的当期说明情况,超面积部分按“违法占用”填报。
⑤非农建设违法占用耕地的,在发生当期填报“违法占用”。主体不同不能归并,按个案分别填报。
⑥因灾毁减少耕地的,在发生的当期,填报“水毁”、“地质灾害”、“冰灾”等原因。
⑦因退耕还林减少耕地的,在发生的当期填报“退耕还林”。⑧因产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减少的可填报如“挖塘养鱼”、“畜禽养殖”等原因。
⑹本报表所指耕地属性是指耕地被赋予的行政管理属性,即
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在填报时要注意按法定依据加以分别。
⑺相关数据在依法调整时可作相应调整,其原因填报“调整”。⑻数量按“亩”计量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平方米”计量的保留整数。
⑼报表须由填报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5、耕地数量动态月报的注意事项一是不要想当然,而要有事实依据。二是对数据的处理要慎而又慎。
三是填表要认真细致,不能马虎从事,切忌涂改,代填代签,责任不分,签字盖章必须到位,清楚明了。
四是耕地变化的数据要与报执法大队、地籍股、用地股、规划股等单位的数据相统一。
6、耕地数量动态月报的几点要求⑴端正态度,提高认识。
保护耕地这个任务,从上到下都非常重视,尤其是基本农田这一块,不能有半点差错,出不得问题。各单位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以本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为契机,认真核实本辖区的耕地情况,特别是基本农田。
⑵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月报表的填报工作,特别是对一些巡查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事实都要及时反馈,作好记录。在月报表中得到及时体现,以利于耕地保护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到谁报告谁负责,谁填报谁负责,谁签名谁负责。真正落实分工到位,责任到人。
⑶数据要全面、准确、真实。凡涉及耕地数量变化的事实都应当真实准确的填报。耕地数量动态月报数据不全、不准、不实是我县目前存在普遍的一个主要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出台措施来强化,否则就会失去月报这一制度执行的重要意义。
三、耕地属性类别的认定
1、概念:耕地属性类别是指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耕地地类是指旱土和水田。
耕地属性类别认定的前提是以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为依托。2、适应范围:
①非农建设项目拟占耕地的属性类别认定;②土地违法案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属性类别认定;③其他需要认定的情形。3、操作程序:
⑴申请:需要对耕地属性类别予以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向县局提出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的名称(单位须加盖单位名称公章)。②申请认定的事由。
③申请认定的耕地座落、四至。④申请认定耕地的地类、面积。
③④两项内容较多时,可以用附表体现。
⑵申请人提供认定范围图纸(由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图纸命名为“耕地属性类别认定范围图”,绘制图人员须签字),地块所属乡镇国土所所长及其现场察看人在本图纸设定
的位签字。
⑶业务受理:耕地属性的认定业务由耕地保护股受理。⑷审签:设桃江县国土资源局耕地属性认定内签单。①耕地保护股受理后,承办人联系、组织并会同有关股室、队、所进行现场察看,对照耕地保护基础数据、图件进行实体审核。确定无误后签署初审意见。
②耕地保护股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报分管领导审定的意见。③局领导批示,局领导认为需经例会审查的提交例会审议。⑸颁发认定意见书:受理经办人根据审签意见填写“桃江县国土资源局耕地属性类别认定意见书”,连同“耕地属性类别认定范围图”加盖“桃江县国土资源局耕地属性类别认定专用章”。耕地属性类别认定意见书即为证明申请人申请认定地块耕地属性类别的有效法律依据。
四、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切实规范监督与检查,局里在201*年关于颁发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制度的通知中就规定要建立“四位一体”的基本农田保护的动态巡查制度。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性机制。
1、明确专管员,专管员每周一次巡查。每个乡镇国土资源所将本辖区划分2-4个保护片,每个保护片确立一名专管员,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其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用途管制与质量建设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规范管理。专管员对每次巡查的时间、地点和发现的问题都要记录在案,分类整理,分村存档。对巡查出来的问题要
拿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所长汇报,国土资源所将问题整理好及时向县局和执法监察大队汇报。并做好问题处理的前期工作。
2、国土资源所每月一次自查。以乡镇为单位,由国土资源所牵头,每月组织一次基本农田保护的自查,特别是对专管员巡查出来的问题的解决与落实情况要有重点的加以关注。做到问题处理“由面到点,落到实处”,不留隐患。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局备案。
3、执法监察大队每季度一次检查。执法监察大队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全方位实施。对全县范围内的基本农田的保护情况进行系统巡查,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并将检查情况分类整理,上报局,通报到相关股室。
4、县局每半年一次互查。每年定于5月和11月,从每个国土资源所抽调一名人员,组成3-4个检查组,由局相关股室牵头,对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集整理,报县人民政府,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耕地保护标志牌的管护
1、标志牌是国家在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宣传的重大举措。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是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耕地保护标志牌包括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公示牌、村级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标志牌。
2、桃江县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管护制度。桃政办发201*40号文件,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农田目标管理责任等十一项制度的通知指出:
①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的管护工作,制定本制度。
②全县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实行属地管理,由标志牌所在乡镇负责管护。
③乡镇国土资源所对所辖范围内的标志牌管护具体负责。每块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要明确一名管护责任人,乡镇国土资源所应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书报县局备案。
④县局应妥善保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影像资料,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设台帐。
⑤管护人责任职责:禁止一切人为破坏标志牌的行为(含标志牌物体破坏和宣传内容破坏),严禁在标志牌上覆盖它物,乱涂乱画或将标志牌挪作他用。经常巡视标志牌,防止破坏,对轻度损毁的,及时处理恢复原状,严重毁损的,及时报告当地国土资源所或县国土资源局。
⑥县人民政府对乡镇标志牌管护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称职达标者给予一定奖励,不称职者通报批评。
3、乡镇国土资源所应当建立耕地保护标志牌台账,随时记录标志牌的存续状况及处理情况。
4、对破坏耕地保护标志牌的处理。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桃江县的标志牌由国土主管
部门建设,其管护权当然属于国土部门。
六、村民建住房涉耕的选址
1、村民建住房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村民建住房占用耕地必须要有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3、村民建住房占用耕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必须在规划建设用地区,严禁“金鸡独立”。
4、村民建住房占用耕地必须经规划股、用地股、耕保股选址确认。
七、基本农田的调整和补划
1、乡镇必须服从全县的统一安排,调整和补划在行政上属于指令性安排。
2、接到县局安排的任务后,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补划地块的现场踏勘,提交现场踏勘资料(位、图幅号、图斑号、现状照片),位、图幅号、图斑号必须准确无误,用红线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国际分幅图上圈出补划地块范围,提交给信息中心重叠到规划图上(证明补划地块在补划之前为一般农田),打印出1:1万基本农田补划国际分幅图和补划规划图。照片要有远照、近照,参照物明显具体,并且要命名(XXX补划地块远照、XXX补划地块
近照)。
3、申请补划的用地单位和用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应当协助补划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工作,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八、违法用地复耕的验收㈠申请资料:1、复耕验收的报告。
2、违法占用耕地立案调查的有关材料。
3、照片:耕地被破坏时的照片、复耕前的照片、复耕实施的照片、复耕后的照片(符合耕种条件的照片)。
㈡程序:1、申请受理。
2、耕保股会同执法大队现场查验。
3、对符合复耕要求的,现场查验人员签署意见后,耕保股和执法大队盖章认可。
4、属于卫片检查复耕的,经县局盖章认可后要提交市执法支队和市局耕保科验收确认。
第二部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一、基本概念
土地开发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以增加耕地面积的行为。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宜农未利用地是指未利用地中有条件开发为农用地的部分;废弃地是指农用地或建设用地中因自然或人
为的因素被毁坏,暂时处于未利用状态的土地。土地开发是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提供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
土地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土地整理中属于独立图斑的新增耕地可以作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
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简称新增费),二是耕地开垦费(简称开垦费),三是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简称农土资金)。可见,土地开发整理都是政府投资优化土地资源的行为,是落实保护土地资源的基本国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三者的差别:
1、对象和目的有所不同:土地开发的对象是宜农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土地整理的对象是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中有整理潜力的土地。土地复垦的对象是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土地开发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可利用耕地面积,而土地整理的目的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土地复垦的目的是使土地只要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复垦为农用地的优先。
特别说明的是,土地整理的内容虽然包含了以往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低产田改造等,但又不等同于这些工作,土地整理的内涵更加丰富,层次更高。首先,土地整理不是简单地对某一地块采取单项的治理措施,而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体现农、林、水、村镇建设、环境保护等要求,重新安排河山、建设美丽家园的一个综合性事业;其次,它不是单纯地增加可利用土地的面积,而是要提高耕地的质量,提高耕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第三,它不是简单地增加对土地的投入,而是要讲求投入产出,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土地整理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土地利用在广度、深度和空间配方式上提出的新要求,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与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客观要求紧密结合的一项新的举措。
2、资金来源有所不同:土地开发的资金来源是开垦费和农土资金。土地整理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新增费。土地复垦的资金来源是: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是来源于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即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即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3、规范的法律依据不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律依据是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规范土地复垦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土地复垦条例。
4、正确理解土地开发整理,还必须注意其与农业综合开发的
区别。土地开发整理与农业综合开发两项工作都属农村建设,且都涉及土地的优化,所以两项工作在具体操作上有一些相似之处。但这是两项不同的工作。
首先,两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目的不同。农业综合开发是对农业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活动,主要解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的问题;土地开发整理是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发,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主要解决稳定土地面积的问题。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六十,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三。不具备这一条件的,一般不能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而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需具备这样的条件。
其次,两者的资金来源不同。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来源包括前述三个方面,项目所需资金全部从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中列支,无需地方配套;而根据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国家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的专项资金;2.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4.财政贴息或者有偿扶持所吸引的其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需要地方安排配套资金。
最后,两者的管理体制也不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工作;农业综合开发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的具体工作。
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入库条件㈠土地开发项目的入库条件
1、规划要求:必须符合桃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桃江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项目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201*年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已入库的图斑。3、地类条件:以二调图纸为准,数据库中为宜农未利用地、废弃地(裸岩地、坟地不能开发)。我县的资源主要是荒草地、林地、内陆滩涂、空闲地、裸地等。但现状必须是荒草地、空闲地。
4、坡度条件:坡度小于25°。5、土质类型:为粘土、壤土、沙壤土。
6、群众意见: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7、项目规模: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有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可以是多个图斑号,只要能连片,但应尽量控制在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属范围内。
8、新增耕地率:应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9、权属要求:项目区权属清楚,无争议。
10、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11、建设环境: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并且要求强烈。保证施工环境,不无理索拿卡要;不强揽施工,自愿提供便利。
12、相关部门的意见:农林水环等部门以书面形式出具。13、禁止情形:禁止在大于25°的陡坡地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地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
地,禁止在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地迹遗址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开垦耕地。
14、土地利用方向的要求:落实种植措施且符合国家关于耕地利用的规定。
15、申报主体:项目涉及地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单位提供土地流转承包合同或个人。
㈡省、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入库条件
1、规划:必须符合桃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桃江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项目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项目要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
2、群众意见:经项目区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3、地类:耕地(包括水田、旱土)和符合新增耕地条件的宜农未利用地。
4、新增耕地率:应达到百分之三以上,尽量在拟规划整理的项目区红线范围内有确定的可用于新增耕地的图斑。
5、规模:按当年省、市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要求。6、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7、建设环境: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并且要求强烈,施工环境好。
8、申报主体:项目涉及地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单位。
㈢土地复垦项目的入库条件
1、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
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其他条件与土地开发项目基本类似。除复垦为耕地的有坡度要求外,复垦为其他土地的没有坡度要求。
㈣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区干部群众应当做出如下承诺(这是一个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共性条件):
1、不强揽工程,保证施工环境。2、不索要施工资金和材料。
3、无权属纠纷,保证做好项目区涉及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4、土地整理开发后,严格按照国家保护耕地的政策利用土地,落实种植不抛荒。
5、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管护维修好新修建的水利、道路工程等设施。
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操作程序㈠土地开发项目的操作程序
1、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国土资源所申请。
2、国土资源所现场核实:图斑、地类、坡度、权属、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纳入耕地后备资源库等基本情况。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书,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在申报书上签出意见后向县局申报。
3、县局耕保股进行初选址,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县局备选库。4、县局领导组织耕保、中心、地籍、财务,并会同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等相关业务股室人员进行现场踏勘选址。符合条件的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现场踏勘报告,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选址人
员在现场踏勘报告上签字认可,县农业局出具现场踏勘选址意见。
5、数据库地类是林地的,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县林业局申请,县林业局出具“同意开发”的意见。
6、各项申报资料备齐后包括项目申报书、申报表、土地统计台帐、圈出项目区红线的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国际分幅图、现场踏勘报告、农业部门现场踏勘选址意见或质量建设指导意见书、林业部门意见、流转合同等,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市局申请项目选址。
7、市局现场选址后,符合条件的签发选址定点单。8、选址定点单签发后,县局根据当年的补充耕地计划,进行立项批复。
9、立项批复后,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
10、测量完成后,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可研、规划设计和预算。
11、按项目级别,分别由省、市、县国土部门组织,会同财政、农业并聘请专家对可研、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12、下达预算资金。
13、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⑴落实施工单位。根据招投标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投资额度的多少,拟定确定施工单位的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落实施工单位。
⑵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的技术指导和现场
管理以及县农业局的技术指导。
⑶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土、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14、现场施工完成后,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初验,出具工程初验报告。
15、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申请县农业局对耕地质量进行验收,县农业局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16、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进行行政初验,出具初验意见并申报市局验收。
17、市局对项目进行验收包括市中心工程验收,市中心出具工程验收意见,市局颁发项目验收确认书。
18、省厅到项目现场进行补充耕地指标确认。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进行项目资料整理归档。
19、报备国土资源部。
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操作程序
1、申报单位向县局提出申请。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后递交局耕地保护股。
2、局里根据省、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报计划集体研究,拟定项目位和规模。
3、县局进行选址踏勘,并组织相关申报资料。资料包括:⑴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自然条件、人口与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规划情况、项目区人口与经济状况、土地流转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⑵项目申报书。
⑶桃江县201*年省级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区位图。⑷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圈出项目区红线范围。⑸15000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⑹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4、市国土资源局选址踏勘。
5、省国土资源厅选址踏勘(选址核查)。
6、省级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出具立项请示。市级项目由县局出具立项请示。
7、省、市立项批复后,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
8、测量完成后,由承担土地整治项目的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可研、规划设计和预算。
9、省、市国土部门组织对可研、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评审。10、省、市下达资金预算。
11、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⑴落实施工单位。根据招投标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投资额度的多少,拟定确定施工单位的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落实施工单位。
⑵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的技术指导和现场管理。
⑶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12、现场施工完成后,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对项目工程进行初
验,出具工程初验报告。
13、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进行行政初验,出具初验意见并申报市局验收。
14、市局对项目进行验收包括市中心工程验收,市中心出具工程验收意见,市局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15、省级项目由市局报省厅验收。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进行项目资料整理归档。
16、报备国土资源部。㈢土地复垦项目的操作程序
1、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国土资源所申请。
2、国土资源所现场核实:图斑、地类、权属、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进入纳了土地复垦数据库等基本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报告上签出意见后向县局申报。
3、县局耕保股进行初选址,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县局备选库。4、县局领导组织耕保、中心、地籍、财务并会同农业局、财政局等相关业务股室人员进行现场踏勘选址,符合条件的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现场踏勘报告,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选址人员在现场踏勘报告上签字认可,县农业局出具现场踏勘选址意见。
5、数据库地类是林地要复垦为耕地的,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县林业局申请,县林业局出具“同意申报”的意见。
6、各项申报资料备齐后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土地统计台帐、圈出项目区红线的1:1万国际分幅图、现场踏勘报告、农业部门现场踏勘选址意见或质量建设指导意见书、林业部门意见、流转合同等,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市局申请项目选址。
7、市局现场选址后,符合条件的向省厅申报。
8、省厅批复后,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
9、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可研、规划设计和预算即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省、市评审。
10、省国土、财政联合行文下达预算资金。11、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⑴根据招投标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投资额度的多少,拟定确定施工单位的方案报县局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落实施工单位。
⑵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的技术指导和现场管理以及县农业局的技术指导。
⑶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土、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12、现场施工完成后,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对项目工程进行初验,出具工程初验报告。
13、复垦为耕地的县农业局对耕地质量进行评定,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14、县国土资源局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行政初验,出具初验意见并申报市局验收。
15、市局对项目进行验收包括市中心工程验收,市中心出具工程验收意见,市局出具项目验收意见并申请省厅最终验收。
16、省厅对项目最终验收。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进行项目资料整理归档。
17、报备国土资源部。
四、乡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和配合
1、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明确专人(或兼职)负责。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化解矛盾。
3、积极向党委政府做好汇报,争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4、及时收集掌握项目实施动态,协助中心和监理严把进度质量关。
5、督促落实种植,加强项目设施的管护,跟踪掌握项目区土地的利用情况,特别是补充耕地开发项目的新增耕地的利用情况。
第三部分日常工作
耕地保护的日常工作主要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学习、宣传、咨询
1、要勤于收集耕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2、通过网络搜索耕地保护有关的知识问答。3、对收集的资料要进行分类装订保管。
4、勤于学习,不断丰富自己有关耕地保护的知识,提高自己耕地保护的能力。
5、在交通便利、视觉显明、人口集居的地方,每年应当发布1至2期宣传栏或书写张贴一定数量的标语。
6、要对村民或干部提出的有关耕地保护的具体问题予以正确解答。对于村民亲自到所办公室来咨询的问题,必要时做好记载。
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
档案资料是一段时期实际工作的书面反映。不要去人为地造假,但所完成了的实际工作应当尽量反映到书面上来,这是一种对历史负责的态度。
1、建议将资料分两大类收集装订。一类是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可以命名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这类资料又称为抽象性工作资料,是可以连续利用的依法行政的依据。另一类是具体工作完成的资料记载。这类资料要分年度装订,可以命名为“XX乡镇XX年度耕地保护工作资料”。一年一度后要归入档案,以备考查。
2、资料装订整理一定要按档案装订的要求规范化。最主要的是资料目录,页次最好用铅笔编写。这样有利于在需要使用时查找。
第四部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2、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3、国发201*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国务院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实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国务院报告。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国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也要定期考核。
4、国办发201*52号,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5、湘政办发[201*]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6、益政办发201*1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区县(市)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7、桃政办发201*66号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江县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对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一把手。乡镇就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镇长。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
根据实际工作的总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大体框架有以下五个方面,但具体内容,根据年度工作的安排有所不同。
1、明确责任体系。
⑴成立耕地保护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国土的副乡镇长为副组长,国土资源所、司法所、农技站、水管站、林业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发文中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
⑵乡镇与县人民政府签定耕地保护责任书。
⑶乡镇与村签定耕地保护责任书。乡镇汇总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要符合县下达的要求,只能多不能少。
⑷乡镇明确村级土地监察信息联络员。
⑸耕地保护在乡镇对村综合考核中,所占分值比例达到10以上。
⑹国土资源所明确人员负责耕地保护具体工作,并明确了耕地保护人员岗位责任。
⑺国土资源所明确基本农田巡查定员分区。
2、耕地保有量的状况(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执行情况统计表)⑴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反映的耕地面积不低于县政府责任书中确定的耕地保有量面积。
⑵收集和掌握有关耕地数量动态变化的各类资料,真实报送耕地数量动态月报。
⑶及时报送耕地数量动态月报,报送时间与财务报帐时间同步。⑷确保非农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将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并促使其恢复原状。
3、基本农田保护的情况
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与县政府责任书中确定的面积相符。⑵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台账建立、责任卡发放到位,档案资料存放齐全。
⑶基本农田保护地块上无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基本农田行为,无种植林果木等破坏耕作层的现象。
⑷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帐实相符,均按要求将保护责任落实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⑸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志牌台账,签订协议落实管护员,并进行了管护、维修。
⑹落实县政府基本农田目标管理责任制定等十一项制度,并有巡查、统计、信访举报等相关信息的记录。记录真实、内容齐全。
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⑴积极组织补充耕地开发项目入库。⑵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工作配合协调。
⑶建立了项目管理台帐,台帐管理规范,登记及时,内容全面、真实。
⑷按时按质完成损毁土地外业调查。
⑸新增耕地已落实耕种和管护措施,无荒芜现象。5、完成年度自查并向上级报告
⑴乡镇政府按照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组织自查,以红头文稿形式,书面向县政府报告年度责任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应当真实反映本乡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的变
化情况、保护耕地的措施、做法、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⑵有关耕地保护的年度文件和具体工作资料整理归档齐全、规范。
第五部分耕地保护制度及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以下耕地保护制度: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进行易地开垦。”
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目标责任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五、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国发明电[201*]1号,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提出了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
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六、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
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八、土地税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荒芜耕地要缴纳闲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九、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
染。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3、违反土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⑴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第三条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四条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
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顷(3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耕地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公顷(30亩),或者其他土地2公顷(30亩)以上不足3.33公顷(5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达到但接近第(三)项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部分耕地保护的部分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
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
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
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井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57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
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
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保护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
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
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井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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