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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情报员201*年工作总结

时间:2019-05-29 09:19:51 网站:公文素材库

航行情报员201*年工作总结

201*年工作总结

不知不觉又到年终,回首201*年的工作表现,虽存在些许的不足之处,但总体的付出,还是获得了不少收益,现就201*年的工作情况,做如下总结:一、工作中的收获:

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规划新开航线公司航路、定期根据局方航空资料更新情况、局方明传电报密码电报、通告来维护公司航路、维护导航数据库等)懂得事情轻重缓急,做事较有条理;能够积极配合及协助运行人员保障航班安全正常的运行;可以沉着冷静对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工作细心度仍有所欠缺,201*年1月因不细心导致所制作航路计划出现坐标错误,给公司航班的安全运行带来隐患,对此我深感羞愧并以此为鉴,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每个工作细节都认真去完成去校核。

三、接下来的工作计划:会根据以上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改进,在完成日常工作之余,要多多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情!

总的来说201*年的工作是尽职尽责的,虽然亦存在着些许的不足,但这一切相信也会随着201*年的到来而逝去。非常感谢公司及部门领导对我工作的支持与肯定,相信201*年的我,在航务技术处情报岗位上会做得更好,发挥得更加出色!

航行情报员

XX

201*年12月19日

扩展阅读:北大保险评论

北大保险评论:走出“中国版401k”的误区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陈凯201*-09-07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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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中国股市和基金市场出现低迷时,有关社保基金入场抄底、“中国版401k”计划即将出台等话题就会层出不穷。“中国版401k”已经客观存在,应该根据我国国情来完善企业年金体制,建立相关的制度来更好地促使其发展。

随着近期中国A股市场的持续走低,关于“中国版401k”计划的传闻在股票市场以及养老金市场中再次激起波澜。上周末又传出消息,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以及社保、税务、财政等多部门成立“中国版401k”领导小组,计划引导养老和保险等中长线资金进入股票市场。我们先不说这些传闻的准确性有多少,只需静下心来认真想想就会发现,每当中国股市和基金市场出现低迷时,有关社保基金入场抄底、“中国版401k”计划即将出台等话题就会层出不穷。而这个现象本身,就是对401k计划的一个错误认知。

美国的401k计划是依据美国在1978年“InternalRevenueCode”(IRC),即《国内税收法》中修订的第401条k条款制定的,称为“Employer-SponsoredRetirementPlan”,即雇主资助的退休计划。在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框架中,雇主资助的退休计划(即企业年金)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起到第二支柱的补充作用,是个人在退休后较为重要的收入来源。通常的形式为个人和企业每月缴纳一部分资金进入养老基金,并由个人进行投资直至退休时领取。在美国的401k计划中,美国政府为了支持此基金,个人可以享受到延迟纳税和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由于个人缺乏投资技巧,美国政府同时通过鼓励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并交由专业者投资,大大激励了当时美国的股市。或许正是因为这个背景,每当中国A股市场不景气之时,便有关于实施“中国版401k”计划的各种消息传出。其实所谓“中国版401k”,即企业年金基金,从201*年开始试点至今,已经近7年时间。截至201*年底,我国建立起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有3万家左右,资产大约在3000亿元人民币。然而,很多媒体仍在呼吁建立“中国版401k”,并称靠此基金可以推动中国股市走向新的高峰,这其中存在着不少误区。

“中国版401k”计划中的基金,应该是“养老钱”,不是“救市钱”

我们必须清楚企业年金的基本作用。由于企业年金是一种养老计划,它的唯一目标是为个人提供退休后的养老收入来源,这也就决定它具有投资长期性、投资稳定性等特点。无论如何,建立“中国版401k”的基金,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个人退休收入更加多元化,从而得到更稳定的收入。因此,在各国的企业年金计划中,都会规定其投资于诸如股票和衍生物等高风险市场的比例限制,以保证其收益的稳定性。如果其资金的大部分都投入到股票市场,会使个人面临较高的风险,导致在退休后很可能无法获得充足的收入来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投资股票市场的上限为30%,根据201*年底的数据,这意味着企业年金基金可以直接投入到股市的资产大约在900亿元人民币。这个规模无法起到“救市钱”的作用。

“中国版401k”需要资本市场来扶持,而不是用来推动资本市场

无论是美国的401k计划,还是其他国家类似的企业年金计划,都依托着一个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完善的资本市场可以为企业年金的投资提供较好的对冲机制并降低其投资风险。从另一个角度看,只有当资本市场完善了,企业年金才有其发展的空间。在目前的中国资本市场中,急功近利者居多,风险性很大。这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企业年金的展开都是不利的。反观美国,在其推行401k计划时,市场上就已经存在很多长期投资的资金,这使得401k计划一经推出便获得极大成功,不仅计划本身得以良性发展,而且也推动了美国整体的股市和经济的发展。即使是在近些年,美国的401k计划的主要投资对象也是进行长期稳健组合投资的共同基金。可以说,一个完善而且健康的资本市场,是美国401k计划得以稳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中国版401k”不是无所不能的超人,而是需要关注和扶持的幼儿

企业年金只是整体社会养老体系中的一环,而社会养老体系又只是一个国家经济体系中的一部分。目前,股市的低迷状态是我国整体经济问题的一个体现,很难靠仅仅实施一个企业年金计划来解决。反之,企业年金却是十分需要整个经济体系在各个方面的扶持和帮助。从政策扶持的角度来看,在税收方面,欧洲和北美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卓有成效。在美国,个人可以将税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存入401k基金,并用此进行投资。这使得个人有更大的动力来利用税前的收入进行投资。无论是基金公司提供的共同基金,还是保险公司提供的变额年金,当个人投资的动力增加后,他们产品的销售额度也会大幅上升,达到双赢的局面。而我国的税惠政策相比欧美还有很大差距,仍需要政府多方进行协调。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企业年金中的较大额度都会投资在比较稳健的共同基金中。这要求市场上的共同基金管理者在相互竞争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提供更多样化的基金产品和更高且平稳的收益,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我国现阶段来看,资本市场上的投资渠道相对较少,一些基金的管理费用较高且收益率并不理想,这无法达到推广企业年金的要求。由此看来,虽然企业年金已经在中国实行了7年之久,但相比我国养老体系甚至是国家经济体系而言,它只是一个正在成长中的幼儿,需要多方的支持和帮助。“中国版401k”已经客观存在,我们下一步需要做的并不是鼓吹其能力和幻想它所能带来的美好前景,而是应该根据我国国情来完善企业年金体制,建立相关的制度来更好地促使其发展,使其真正变成居民生活的“养老钱”。

标题:美国养老金市场发展概述作者:太平养老作者单位:导师:其他作者:中文摘要:关键字:美国养老金市场类型:其他保险来源: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文:编者按: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变化,美国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养老保险市场。201*年,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派出专项考察小组,赴美走访多家相关机构,对美国养老金市场形成过程、市场体系进行了考察研究并形成此文。美国养老金制度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现行养老保障体系是典型的“三支柱”模式。截至201*年,美国有13万亿美元的养老基金,是世界上最大的养老金市场。一、美国养老金市场的三支柱体系(一)第一支柱第一支柱是政府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计划(SocialSecurityProgram),面向全社会提供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覆盖了全国96%的就业人口,是多层次体系中的基石。社会保障计划的主要发展标志

社会保障计划的资金筹集在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模式。1935年~1939年,筹集模式是完全基金制。1939年~1983年,由于下滑,基金入不敷出,改用现收现付制模式筹集资金。1983年至今,则是采用部分积累制模式。社会保障计划资金主要有三大来源,除了1984年开始对社会保障给付收入本身的课税,以及财政部一般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收益外,最主要的是约占社会保障资金总额85%的社会保障税。

在领取上,员工只要达到最低退休年龄66岁(1960年后出生的人群退休增加到67岁),缴纳社会保障税至少10年以上,积累社保积分(credit)达到40分,就可以申请领取社会保障给付。养老金收入取决于职业的平均收入,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给付收入的再分配功能。(二)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包括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PubicSectorPlans)和雇主养老金计划(Employer-BasedPensionPlans)。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是指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为其雇员提供的各种养老金计划;雇主养老金计划是指企业及一些非营利组织和机构为其雇员提供的养老金计划,通常也被称作企业养老金计划(PrivatePensionPlans)。1、公共部门养老计划

在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和州及地方政府公务员是两个独立的系统。联邦政府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联邦政府文职雇员的退休金计划,覆盖的文职雇员约有300万;另一个是联邦军职退休金计划,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美国国防部组织管理,覆盖了约300万的军职人员。

联邦政府文职雇员的退休金计划包括了32个不同的退休金计划,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务员退休金制度(CivilServiceRetirementSystem,简称CSRS)和联邦雇员退休金制度(FederalEmployeesRetirementSystem,简称FERS)。另外30个退休金计划主要是针对联邦法院系统、外交系统等特殊政府雇员。

各州和地方政府都设有自己的养老金计划,形成大体与联邦政府相似,目前已覆盖了50个全州及地方政府的1300万公务员。

2、雇主养老金计划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雇主养老金计划以收益确定型计划(DefinedBenefitPlan,简称DB计划)为主,几乎占到美国所有企业养老金计划的95%以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供款确定型(DefinedContributionPlan,简称DC计划)迅速发展,目前在美国两种模式并存。收益确定型计划是一种非政府强制性的计划,没有全国统一的待遇标准,也没有法定的最高限额。计划不为参与者设立各人账户,只是建立一个总的共同账户。因此,雇员只能依据公式,自己计算将要获得的退休收入。供款确定型计划要求雇主与雇员双方共同为计划供款,每一位计划参与者都设立有独立的个人账户。雇主利用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向雇员提供退休金给付。雇主一般会建立个人账户管理机构,协助雇员进行投资选择。投向共同基金是供款确定型计划养老金投资的最主要方式。个人账户的最终积累额以及投资收益决定了雇员最后的退休给付。尽管供款确定型计划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发展起来,但经过20多年发展,其资产规模已超过DB计划的资产规模。在所有供款确定型计划中,401(K)计划增长最快。美国雇主养老金发展历程及重要法规(1)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简称ERISA)1974颁布的ERISA是美国私有退休金制度发展史中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对美国养老退休制度起到了深远的影响。该法案对美国现代商业退休金制度的一系列重要特征做出了规定:最低法宝缴费标准、退休金计划参加人数和基本既得受益权标准、对资产受托人的职责规定、税收待遇、退休金可随雇员的工作转变而转账的制度、因计划终止而进行保险的制度、对退休金计划实施监管的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和规定。1984年,对该法进行了重大修正:降低了计划参加者的最大年龄设限,对参加者由于离职太久可能失去信用(积分)的时间段进行了延长,通过了《合格家庭关系法令》,使配偶离婚后仍享有养老金的权利,终止雇主限制雇员在接近退休年龄时参加计划的权利及冻结65岁年龄以上参加者的福利。(2)经济发展与减税调和法案(简称EGTRRA)

201*年颁布EGTRRA,目的在于提高计划的参与率和缴费水平,增强计划可携带型,极大地促进了DC计划的发展。

401(K)计划税前缴费限额,201*年前为1.1万美元,以后每年提高1千美元,到06年到1.5万美元,此后缴费限额与CPI挂钩。02年起所有缴费限额不能超过参加者年度总收入的100%或4万美元。“追加缴费”(Catch-upContribution)规定:年龄超过55岁的雇员可以突破缴费上限,每年可向401(K)计划追1000美元的缴费。

首创的ROTH401(K)计划,将401(K)计划与ROTHIRA(注:RothIRA是由参议员WilliamRoth提倡并通过的一种个人退休账户(IndividualRetirementAccount)。RothIRA允许个人将税后收入的一部分(每年有不同的额度)放入此账户,满足一定条件下,其投资所得将享受免税待遇)的特点结合起来,鼓励员工以税后收入进行储蓄,账户资金以税收递延方式增值,并免除利息所得税。对ROTH401(K)计划的参与者而言,在取款方面的条件相对宽松。(3)退休金保护法(简称PPA)

201*年颁布的PPA对DB计划提出更高要求和限制,同时,对DC计划的管理提供了便利。该法规定:建立DB计划的企业,必须在7年内达到计划100%的注资水平;资产负债要进行盯住市场(MarkedtoMarket),使计划的注资水平要如实地反映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即每1美元的投资亏损都要反映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这迫使美国的DB退休金计划只能考虑通过负债驱动型投资(liability-driveninvestment)的策略,来对付金融危机对退休金的投资造成的损害。

对DC计划而言,一是允许401(K)养老金计划的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为计划参加员工提供由电脑系统设计的资产配置模式,并根据员工个人的家庭和经济情况做出具体的资产配置建议;二是受托管理人可选用生命周期基金或生活方式基金作为计划的自动投资选择,并由此受到受托管理人法律责任的保护;三是在员工不选择的情况下,可自动加入,但9天内员工可选择退出。(三)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是个人自行管理的个人退休账户(IndividualRetirementAccounts),是由联邦政府通过提供税收优惠而发起、个人自愿参与的补充养老金计划。个人退休账户制度是享有税收优惠,面向任何具有纳税收入者的退休储蓄制度。它由传统个人、退休账户、反向(ROTH)个人退休账户和小企业个人退休账户三种不同类型的个人退休储蓄账户构成。截至201*年1季度,个人退休账户(IRA)资产额为4.5亿万美元;而同期其他各类雇主资助的DC计划(401(K)、403(B)和457等计划)资产总额仅为4.3亿美元。二、401(K)计划401(K)计划是美国目前最流行、参加员工最多的企业养老金计划。401(K)计划也称为401(K)条款,该计划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美国的一种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起来的完全积累式的企业补充养老金保险制度。1974年,美国通过的《员工退休所得保障法》奠定了401(K)计划发展的基础。1978年,美国《国内税收法》新增加第401条k项条款,鼓励企业为高管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为其积累养老金。1979年,该法律正式实施,1981年颁布了实施规则,并经过美国国税局的裁定,将覆盖范围扩大到一般劳动者。

根据该项计划,在私人盈利性公司中,只要有五个以上的雇员参与,就可以建立一个401(K)的计划。参加该计划的雇员每月从工资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进行401(K)养老金账户,同时,大部分雇主也会向账户中缴纳部分费用,账户资金全部归雇员个人所有,国家对其在划拨和投资环节免税,资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在员工退休时,可采取多种方式领取。

401(K)计划在缴费方面的规定非常灵活,可由雇员自己确定,且每年都可以调整,但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25%,每年最高也不得超过15000美元(201*年标准,以后每年递增500美元)。雇主也是计划的缴费人,但其缴费并不是强制性的,可以选择多缴或少缴,只要总额不超过上限就可以。绝大部分企业或雇主出于税收和留住人才的考虑,会根据雇员的工作年限等因素为雇员的401(K)账户存入一部分资金,但比例一般较低。

401(K)计划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其资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基金、年金保险、债券、专项定期存款等金融产品,也可以向计划参与人员发放贷款。雇员可以自主选择养老金的投资方式。当雇员参加401(K)计划满七年后,个人账户的资金就归其个人所有。目前,401(K)计划为其参保者提供了约30%的退休金替代率,发挥了一定的老年收入保障作用。

在401(K)计划中,职工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最大缴费额为16500美元,这个限额对于50岁以上的人群会更高。雇主亦可配合职工缴费,通常情况会缴纳职工缴费额的50%。一个典型的缴费基数可能是工资的9%,职工缴纳6%,雇主缴纳3%。企业也可以使用“自动登记”系统,职工如果不想加入计划,则需要自己主动要求退出计划。参加401(K)计划的职工可以在退休前支取养老金,但由于政府不鼓励,因此职工需要对此承担高税收。

401(K)产品提供者有:保险公司、相互基金、证券公司和银行。主要产品有:相互基金(MutualFunds);集合投资基金(CollectiveInvestmentFunds);可变年金/固定年金(VariableAnnuities/FixedAnnuities);保证收入合同(GuaranteedInvestmentContract);雇主股票(EmployerSecurities);自选经纪账户(BrokerageWindow)。

政府对401(K)计划进行严格监管,劳工部和国内收入署是政府监管主体,监管依据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根据ERISA法案的规定,合格年金计划必须通过年金合同或者信托方式来实现。ERISA法案还规定了计划参与资格、权益归属、基金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规则。

401(K)计划自1978年建立以来发展很快。201*年,美国401(K)计划举办企业达30万家。201*年,美国公众电台公布“在过去20年里,近5000万美国人将退休资金投入到401(K)计划。”截至201*年,401(K)计划规模已经达到历史性的2.7万亿美元,占所有缴费确定型养老金(DC计划)的比例近2/3。三、美国养老金市场的形成特点及原因分析(一)政府通过加强监管进行积极引导纵观美国养老金市场200年的发展,政府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助推作用,尤其是在上世纪70年代后,几个里程碑式的法规、条例(ERISA、401(K)条款、EGTRRA、PPA),都极大地促进了商业养老金业务的迅猛发展。主要表现在:

1、通过法规制定引导商业养老金市场有序发展。如鼓励DC计划、限制DB计划、鼓励自动投资选择、放松受托责任等。对养老金计划的发起人、各管理人、受益人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各自都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强调寻求平衡,虽然商业养老金是自愿性质,但并不是表示企业和个人就可以违反公平原则。美国商业养老金业务在对参加人的规定是,对参加人的年龄、待遇归属、税优、贷款、领取、反优惠高薪、对50岁以上人员的缴费追加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促进市场繁荣

美国内税收法修正案(401(K)条款)极大地促进了商业养老金的发展,个人退休账户(IRA)、401(K)账户、403(b)账户、抵税年金(Tax-ShelteredAnnuity,简称TSA)、雇员股权计划(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简称ESOP)等都是在该法修正后涌现。

为了鼓励小型企业建立企业退休计划,《简化职工养老法案》和《激励超小型企业建立退休计划法案》对小型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简化手续及监管方法,提高缴费限额,还允许50岁以上的职工每年额外增加500美元的投入。

在税收政策激励下,1990年至201*年,美国商业养老基金增长迅速:个人退休账户从1990年的6370亿美元,增长到201*年的近3.7万亿美元,增长4.8倍,年平均增长率约32%。(三)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促进养老金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在美国,除了重要的监管养老金计划的法案,如《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国内税法修正案(401(K)条款)》外,美国政府会适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状况等,及时提出相关法案,以确保养老金计划的监督和管理。如201*年在网络泡沫破灭后,美国经济受到影响,美国政府在次年及时地推出了《经济发展与减税调和法案》(EGTRRA),目的是致力于提高计划的参与率和缴费水平,增强计划可携带型,极大地促进了DC计划的发展,从而从一个方面振兴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74年以后,美国发布的与企业年金有关的大大小小的法规超过32个,它们从监管、运营管理、受益人保护等各方面及时、不断地完善养老金市场,以确保养老金市场的良性发展。也正是由于这些配套政策及时跟进,对养老金市场完善和资本市场的稳定都起到了良好的效应。(四)各部门分工协作,实现对商业养老金业务的全面监管

依据相关规定,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对养老金业务及相关管理机构进行监管,从而确保整个养老金市场及管理机构的稳定发展。

根据ERISA的规定,对商业养老金业务的主要直接监管部门有三个:分别是美国税务局、美国劳工部和退休金津贴保证公司;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银行监管机构、保险机构等对养老金业务有间接的监管作用。1、美国财政部和其下属的税务总局负责对有关企业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法规的监督和执行。其中,美国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养老金计划税收优惠政策;美国税务总局则具体负责监督有关企业养老金计划对有关财税法规执行情况。

2、美国劳工部负责对ERISA的执行进行监督,具体负责的部门是劳工部下设的雇员福利保障局。其主要责任是确保计划对ERISA中各种要求的执行,负有对企业年金计划按时上交年度报表和对计划的财务进行审核及监控的责任。退休金计划一般每年要提供《5500表》,由劳工部和税务局进行抽查。

3、美国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负责对已终止运行的收益确定型企业养老金计划进行监管和提供担保,主要是对那些在终止时没有能力付清其所保证的企业养老金收益的计划提供保险。

4、根据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对养老金计划的投资对象如证券、共同基金、年金和提供相关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进行法律制约,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对美国养老金业务有间接的管制作用。同时,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则分别对提供养老金产品的银行、保险公司的日常运营、服务、偿付能力等实施监管。

中央财大保险评论:长寿风险及其管理

中央财大保险学院王云波201*-08-20我要评论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和健康意识的提高,人均寿命的提高已经成为全世界的一个现象,人均寿命的提高带来了人口老龄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老龄化人口在享受着长寿的好处的同时,也面临着某些长寿风险。

长寿风险及其影响

长寿风险(LongevityRisk)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可以将其理解为是当生存年龄超过预期年龄后所带来的风险。对不同的主体来讲,这种风险是不同的。

首先,对个人来讲,长寿意味着可以享受更多的晚年生活,但是年轻时的积蓄往往不足以支付这种更长时间的开支,并且长寿会带来很多医疗费用的开支。在目前中国的养老金体系还不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形势下,养老主要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形式。但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开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家庭规模越来越小,“四二一”小模式的家庭已经出现,依靠子女养老,会使子女面临很大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在发达城市,高额的医疗费用和生活成本更加重了子女的负担。所以,在面临长寿的好处的同时,老人也面临着长寿的风险,并且这种风险是全社会的系统风险。

其次,对保险公司来讲,这种风险体现在死亡率非预期的降低导致计划参加者预期寿命增加,从而引起养老金计划成本增加,对养老金计划的健康运行产生重大危害。年金的定价是依赖于一个给定的生命表,生命表具有滞后性,并且随着老龄化现象的出现,这种滞后性更为明显;同时,生命表的修订需要严格的程序,要很长时间。这种在定价时所应用的生命表中的死亡率可能已经高于目前实际的死亡率,随着时间的推进,这种死亡率的差别会更大,就使得保险公司面临着定价风险。从保险公司利润来源看,一是死差益,当预期的死亡率高于实际死亡率时,对年金产品来讲,就会产生死差损,使得保险公司面临风险;二是随着老龄化的加深,年金保险的负债久期会增加,而久期作为负债的利率敏感性的一个度量,久期的增加意味着负债受利率的波动影响更大,这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再次,从社会角度讲,老龄化的加深,会影响将来劳动力的数量,可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冲击。同时,用于社会保障的养老金的大量增加,将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负担,在现收现付体制下,随着老龄化现象的加剧,社保基金将会面临很大的缺口,这种缺口将会对社会保障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不利的影响。

长寿风险管理及其局限性

长寿风险的管理有很多种思路和方法,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首先,可以在保单设计中体现对长寿风险的管理。比如,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上限,这种方法可以把年金的给付固定到一个确定的时间区间,看似可以把年金给付固定到一个确定水平,其实并不能完全规避长寿风险,因为规定的只是最高年龄,当老龄化出现时,其实是每个年龄的死亡率都降低。这种做法并不能减少在规定年限内的死差损,仍不能有效规避长寿风险。又比如,可以在保单中规定,当某一生存指数达到一临界值时,提高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或者说是提高退休年龄),这种做法从理论上讲可以有效规避长寿风险。但是生存指数的确定是很复杂的,并且目前在我国也没有一个这样的官方机构来做,仅仅保险公司确定的一个生存指数会缺乏公信度,在精算假设中也缺乏合理性。

另外,提高退休年龄的提议在社会上是争议很大的一个焦点问题,提高退休年龄意味着新毕业的学生面临的就业压力更大,容易引起失业问题,在矛盾激化的时候甚至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所以,提高退休年龄是一个需要反复斟酌、认真调研并作实证分析才能作出的选择。

其次,可以通过再保险来转移长寿风险。再保险最初是针对巨灾风险而设立的,长寿风险对年金保险来说是系统风险,类似于巨灾风险。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可以有效规避这种风险,但是再保险往往要收取更高的保费。这种保费的收取和再保险支付的条件也需要一个合理的假设,这种假设都需要依赖于某种生存指数,而生存指数的确定是很困难的。另外,再保险公司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是有限的,它往往需要在证券市场上通过金融资产或者衍生品来对冲风险,但是在与长寿相关的资产或衍生品还很不发达的条件下,很难找到对冲长寿风险的手段。

再次,可以通过长寿风险的证券化来分散和转移长寿风险。所谓证券化,就是通过发行其收益依赖于长寿风险的债券,把这种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的债券投资者。发行长寿风险债券,其运行机制和死亡率指数债券相似,一般由再保险公司接受长寿风险再保险,将年金聚成年金池,形成一定规模,然后设立特设机构(SPV),并与SPV进行风险隔离,再保险公司和SPV签订再保合同,并付给SPV保费。SPV发行长寿风险债券给投资者,并将所得收入进行投资,当保险期间内死亡率低于一定程度时,SPV优先向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若有剩余则再向债券持有人发放利息或本金。这种指数化的过程,类似于保险公司购买了死亡率期权,再保险保费可以看作是期权费用,这为保险公司规避风险提供了一条新思路。然而,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机构,其存在正是依赖于大部分人是属于风险厌恶型的。作为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要想把风险转移给投资者,其提供的最低收益率只有足够高,才能引起投资者的重视。这种足够高的收益率也是一个很高的成本,对保险公司来讲也是一个风险。

上述几种规避方法,几乎都涉及到某种生存指数或者叫长寿风险指标,这些指标的制定都依赖于实际死亡率和预测死亡率,而这些方法的可操作性,实质上是依赖于这种指数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目前,世界各国依据经验数据和模型,对未来死亡率做出的预测大多高于实际结果。非预期的死亡率的降低和寿命的延长,给养老金制度安排和养老年金财务核算带来无法预期的压力。假如能更为精确的预测死亡率,并及时的修订生命表,使得定价所使用的生命表能够体现这种预期降低的死亡率,长寿风险才算在真正意义上得到管理和控制。

责任编辑:汪波涛上一篇:

南开保险论坛:我国巨灾风险融资与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建

中国保险报武华伟201*-08-14我要评论

我国西南地区经历的春旱与台风“梅花”的到来再次引起人们对巨灾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的关注。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防洪法》《气象法》《防震减灾法》等20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目前巨灾风险融资法律体系严重缺失。我国巨灾保险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对巨灾保险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已有规定散见于保险法律法规的零星规定和个别险种的保单中,缺乏系统性和具体的保险法律制度的保障;巨灾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这些融资尝试也因没有法律规范无法实践;政府巨灾融资虽然由行政方式执行但目前缺乏规范化、常态化的法规管理;社会救助体系法规混乱、运行不透明。

笔者试结合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巨灾风险融资与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建议。

国外构建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经验

(一)法国巨灾保险

法国是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施行较成功的国家之一。1982年7月13日,法国颁布了《THEFRENCHNATSYSTEM》,建立了自然灾害保障体系。法国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承保包括洪水、地震、海啸等几乎其国内所有的自然灾害风险,但是因灾害所致财产直接损失才能得到保险保障,而间接损失如租金损失等均不包含在保障范围之内。

(二)美国地震保险

1.联邦立法。1977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单独的地震法规,即《1977年地震灾害减轻法》。该法要求制定地震灾害减轻计划,并指定由美国地质调查局和国家科学基金会实施该计划。1980年,美国颁布实施了《地震灾害减轻和火灾预防监督计划》,其中明确规定了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权利与义务。1990年,美国颁布实施了重新审定的《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法》。

2.州立法。美国地震最活跃的地区是加利福尼亚州。加州地震保险以地震保险局为中心,主要由其向居民提供适当的地震保险。政府原则上不强制居民投保地震险,但是保险人有义务告知投保房屋住宅险的投保人有关地震保险的信息,而保险标的仅限于以供居住为目的的建筑物和建筑物内的生活用家庭财产。

(三)日本地震保险日本是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为应对巨灾风险,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定和稳定经济的发展,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与巨灾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促进本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比如《灾害对策基本法》《巨灾保险法》等等。在日本地震保险法律制度中,地震保险分为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和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两种,其中前者实行自愿投保并且仅由保险公司负责承保;而后者实行强制投保,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承保,将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分成不同层次,对于不同层次的损失采取不同的风险分担比例。

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巨灾保险相关法律制度构想

从国际经验来看,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针对不同的巨灾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立法;二是以一部单独立法;三是以补充立法。结合我国国情看,我国应选择专项立法模式。这主要是因为,选择专项立法模式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符合目前大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水平,立法难度小,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立法质量,提高可操作性。由于我国这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且由于相关实践也较欠缺,因此,我国可先制定地震保险法,之后再在此基础上完成其他专项立法。

同时,结合我国以往的立法经验(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与具体国情来看,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与立法建设应是逐步递进的过程。可以考虑先由地方根据各自的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特殊灾种制定地方性专项巨灾保险法律法规。在制度建设与实践都渐趋成熟时,再考虑流动性与统筹性等兼容性问题,建立国家层面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1.二级立法模式

实行国家层面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同时做到针对城市的立法与针对农村的立法相结合,针对家庭的立法与针对企业的立法相结合。中国不同区域间巨灾风险的分布差异很大。同时,不同地区投保人保费支付能力不同,不同风险的再保险分散条件也不同。因此,应该根据区域间风险分布的差异实行区域性条款费率。地方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建立地方性的巨灾保险制度。同时由于城市与农村、家庭与企业在禀赋、功能等方面也存有差异,故也应该对其进行分类处理。

2.广覆盖,小保额

一是广覆盖,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巨灾保险,避免逆选择,体现公平性;二是小保额,即在制度实行初期只提供保额较低的基本保障。这样便克服了对巨灾损失偿付能力不足的限制,使遭受地震损失的居民能够获得必要的援助,同时也避免了由于保障范围过大所导致的财政负担,以及由此引起的纳税人税赋的加重。

3.预防为主,防、抗、救、治相结合

巨灾保险体系是一项综合系统,它涉及关于巨灾防、抗、救、治的方方面面。作为巨灾风险处理的办法,事先预防优于事后补偿,全社会每一个公民防范意识的提高、巨灾风险投资愿望的增加等,是防范巨灾风险的基础性工程。

(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立法展望

巨灾保险证券化主要包括证券化发行、特设载体的设立和融资结构的确立三个过程,在每个过程中,都要有相应的甚至专门的法规条例予以保证,特别是要明确其管辖权、交易主体、交易规则等重要问题。

在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法律制度构建时,我们应重点把握一个原则,即推进巨灾风险证券化与防控市场风险并重。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法律制度构建时,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完善《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健康、有序地推动巨灾风险证券化进程。(三)行政救助与社会救助法律体系的完善

在我国目前的巨灾应对体系中,行政救助与社会救助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运作过程并不规范,管理体制并不健全。因此,在进行行政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我国应坚持常态化、制度化的原则,保证行政救助与社会救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积极引导慈善团体等非营利组织参与到巨灾救助活动中;建立合法高效的筹资机制;对于救灾款要专款专用,加强审计和监督;按照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确立各自的救助标准,实行差异救助制度。

(四)巨灾基金法律制度安排

我们所指的“巨灾基金”是具有实体性质的,由政府筹资运作,并专门用于巨灾救助的基金。我国巨灾基金法律制度建设应明确以下内容:1.巨灾保险基金的筹资来源。巨灾基金应当采用财政拨款、税收支持以及社会捐助等多种融资方式;同时,巨灾基金的来源也应当拓展到社会企业、非政府组织(NGO)以及国际机构组织等主体。2.巨灾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建立巨灾基金的核心机构,滚动累积,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总之,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参考国外巨灾保险发展的经验,我国巨灾风险融资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以完备的巨灾风险融资法律制度为基础。加快法律制度建设有利于我国有效应对巨灾风险,组织全社会力量抗灾、救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加快建设我国巨灾风险融资法律体系,不仅意义重大,而且迫在眉睫。

建立合理的巨灾风险分担和融资机制

中国保险报201*-08-16我要评论

近年来,全世界范围内巨灾频发,巨灾风险已经对我们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了较严重的影响。据《Sigma》报告统计,201*年全球自然及人为灾害造成约30.4万人死亡,并导致近218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远超201*年的640亿美元。其中主要损失来自所发生的3起巨灾,这是自1970年以来《Sigma》报告统计发生自然灾害数量最多的一年,自然灾害的数量首次超过了人为灾害。

巨灾风险具有灾害发生波及范围广、损失额度高、风险发生偶然性大等特点,用经济手段管理巨灾风险是现代社会一项重要的课题。巨灾基于风险所产生巨额损失的特点决定了巨灾风险分担方式和融资机制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核心。

巨灾风险可能带来的高额损失以及其广泛的波及范围,决定了其损失需要多方共同承担。在我国建立市场、社会、政府等多方面的巨灾风险分担方式,并逐步扩大市场手段的巨灾风险分担方式是我国巨灾风险分担的主要发展方向。但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却并不理想,我国的巨灾赔付大部分仍然采用政府救助、社会捐助等手段,采用市场化巨灾保险不足总体巨灾赔付的3%,与国际上接近50%的水平具有较大差距。

市场化巨灾风险分担手段中,巨灾保险是最主要的手段,并通过其他经济手段将风险分散。巨灾保险发展之初,再保险是巨灾风险分散最主要的方式。但再保险仍将风险保留在保险体系内,且再保险也没有实力承担巨大的巨灾损失,因此后来理论及实务界将证券化手段引入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借用资本市场的能力分担巨灾损失。

巨灾保险应当按照损失额、灾害分布以及参保率等标准采用逐次分层的融资机制。通过对巨灾再保险理论的研究,笔者认为巨灾再保险应当作为巨灾保险融资的第一层次。再保险是分散巨灾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而且再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经营者,具有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在巨灾原保险的基础上更大范围内对巨灾风险性质及大小进行再次核定。此外,再保险可以满足地区性保险公司的特定需求,并为地区性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指导,有利于地区性保险公司的发展。但巨灾再保险也有其不足:首先,再保险公司在巨灾发生时可能存在信用风险,而且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也存在着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等问题。其次,巨灾再保险交易成本偏高,而且其非标准化的特点使得其难以在市场上流通交易。最后,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巨灾再保险体系难以完全分散庞大的巨灾风险,融资规模的不足使得巨灾再保险不能满足分散巨灾风险的要求。

巨灾风险债券化将资本市场引入到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巨灾证券应当成为巨灾风险融资的第二层次。巨灾证券是一种有效的巨灾风险的规避工具,表现为:巨灾期货和巨灾期权仍然是非常好的再保险替代品;在合理的保障层次与危险转移额以及透明的损失触发条件下,巨灾证券能够起到较好的巨灾损失补偿作用。而且,近20年来金融市场的发展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导致交易成本降低,资本市场不断向新的领域扩张,特别是现代金融理论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为巨灾证券提供了具体形式和实施方案。但基差风险、信用风险和保险人对巨灾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不了解等因素,也制约了巨灾产品的发展。

政府在巨灾风险融资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应充当融资的“最后再保险人”。笔者认为,之所以将政府定义为“最后再保险人”,主要是因为在巨灾保险中政府能够降低原保险销售和灾难救济的无效性,并且帮助保险人建立免税的基金为巨灾损失融资,从而提高巨灾保险和再保险的市场容量。巨灾风险的融资需要保险人、再保险人、资本市场和政府的共同合作,并且在政府发挥作用前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能力。

为增强政府“最后再保险人”的实际作用,笔者建议建立具有实体性质的,由政府筹集运作、专门用于巨灾救助的“巨灾基金”,并建立多融资方式、广渠道来源的巨灾基金制度。巨灾基金首先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能够对巨灾风险进行有效救助。此外,巨灾基金应当采用财政拨款、税收支持及社会捐助等多种融资方式。巨灾基金的来源也应当拓展到社会企业、非政府组织(NGO)以及国际机构组织等主体。

重视政府基金作用的同时,也应合理发挥政府的职能,逐步提高市场化手段在巨灾风险融资中的地位。从各国经验可以看出,在技术水平不断完善的条件下,市场化手段的巨灾分担与融资机制较之政府主导的模式已经逐步显示出其优势。根据不同的灾害等级、不同的受灾对象,采用不同的分担方式与融资对象,是完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巨灾风险融资机制的重要课题。

我国是世界少数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尽快完善巨灾风险融资及分担机制刻不容缓。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巨灾风险管理和融资机制,但仍不完善。笔者认为制约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和融资机制的主要因素有:首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水平较低,无法准确衡量较为复杂的巨灾风险。其次,再保险市场不健全,使得巨灾风险的衡量和分散十分困难。再次,巨灾证券化发展较慢使我国难以利用资本市场的优势分散巨灾风险。最后,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与融资中作用的扭曲,也是制约我国巨灾风险融资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完善我国巨灾风险融资与分担机制,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为:第一,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完善以再保险、证券化和政府基金为不同层次的巨灾风险融资机制;第二,根据灾害等级、风险程度和资本市场水平,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市场与政府相结合的风险分担和融资机制;第三,逐步提高市场化手段在巨灾风险融资中的地位,完善巨灾基金和政府职能在巨灾融资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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