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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审判员实践心得

时间:2019-05-29 09:23:40 网站:公文素材库

模拟法庭审判员实践心得

实践心得

在电视大学学习法律专业已经两年了,虽然没有全日制学校学习的那么细致,但是,还是受益匪浅的。特别是在我们今年的社会实践--模拟法庭上,我荣幸地被临时“任命”为“审判员”,真是开心极了。根据电大对法学本科毕业生法律实践的要求,我们201*届法学本科班十八位同学在陈老师的精心指导下,我们于201*年4月26日晚7点30分在福安电大的教室里举办了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这次我们模拟法庭的案件是这样的:“陆一系公交车司机,201*年3月5日,因乘客张二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上车,陆一与张二发生争执,张二在争执中挥拳殴打正在驾驶的陆一,击中陆一的脸部。陆一被打后,置行使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张二扭打在一起。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当场撞死骑自行车的王三,后与出租车相撞,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这次模拟法庭考核前,我们同学和老师也进行了好几次的彩排,同学们都很认真,并且大家都积极对剧本的内容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我们的模拟法庭剧本也在陈老师的指导下反复修改了多次。被选为审判员后,我也感觉压力很大,也翻找了一些材料。从中我知道了审判员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的法官。《法官法》第2条给出法官的定义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审判员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员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设立审判员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判员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第二种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长任命的,又称助理审判员。

此次模拟法庭考核,学校请来了两位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老师给我们做专业点评。在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读法庭规则后,我们的考核就正式开始了。考核开始后我有点紧张,其实大家都有点紧张,不过随后也都慢慢的也进入了状态。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大家都很认真,也都很好的完成了自己的任务。最后,在审判长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书,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这时我才意识到我们不过是在模拟法庭而已,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而且两位老师点评时也都给了我们肯定的评价,说我们大家的表现都很老练,整个庭审过程很通顺。但是两位老师也庭审过程中发现了我们很多的不足,也说了我们审判员的不足,例如我们审判长、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缺少一些交流、询问时表现的有点刻意,也给了我们很多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都有很大的收获,也受到了很大的启发,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同学们对之前学习过的各种法学知识加以灵活运用,并且巩固了之前学习过的法学理论知识,最重要的是通过此持模拟法庭活动,明确了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更坚定了我们要运用法律手段伸张正义的信念。我深刻的了解到法院庭审时所必需的程序步骤,将实体法第一次运用与实践中;我同时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诉讼的方法;我们的综合能力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等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有句俗话说“可以不用,不可不学”。我想,知识多了,总是有好处的。如果不是来了这个学堂,我也不会有今天的模拟法庭,当然我就当不成“审判员”了!感谢电大给我提供这样一个学习的平台,感谢电大给了我另外一种人生的体验。

扩展阅读:哈工程模拟法庭实训中审判员总结材料

张勇、李惠夫妇诉高山市图康医院孕前检查未尽高度注

意义务医疗合同纠纷案

审判庭查明的事实:

李惠怀孕在年初结婚后不久就怀孕,且第一次检查时其怀孕已经7个多

高山市图康医院属于国家卫生部授予的三级甲等医院;

201*年9月3日第一次在高山市图康医院孕前检查:B超检查影像:单

活胎,晚期妊娠;

201*年9月6日第二次在高山市妇幼保健院孕前B超检查影像(朱明

医师一人出具):胎儿左上肢畸形,建议进一步检查;

201*年9月7日第三次在高山市图康医院孕前彩超检查影像复查:未见

胎儿发育异常;

201*年9月8日第四次在高山市图康医院孕前就诊复查,按照唐达浩建

议,进行了数字成像和核磁共振成像两项检查(放射诊断科张晓芸医师一人出具):数字成像结论:腹部立位片未见异常;核磁共振成像检查结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

201*年11月23日,李惠在高山市妇幼保健院顺利产下婴儿张少辉(左

上肢畸形缺失的严重缺陷儿);

201*年12月3日,张勇曾向高山市图康医院交涉;(图康医院对于所

有检查报告予以否认其有责任,认为胎儿未被检测出有畸形,与设备条件、医疗水平以及胎儿体位有关系。)

201*年12月26日,张勇夫妇将201*年9月8日的核磁共振成像胶片

交予高山市丽瑞医院进行会诊,会诊意见:胎儿核磁共振成像提示左上肢发育畸形;

201*年2月21日张氏夫妇委托的高山市都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

鉴定书》,其意见为:高山市图康医院的超声、MRI(核磁共振成像)报告内容的表达过于肯定,对李惠未再进一步排除胎儿畸形有一定的影响;

201*年3月23日,受张氏夫妇委托的中户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

鉴定意见书:张少辉目前左臂及左手缺如属先天性畸形,并非医疗行为所致,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高山市图康医院对李惠的产前超声波、核磁共振检查等医疗行为没有违反操作常规,不存在过错;2、张少辉左上肢畸形的伤残等级,若比照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可评为五级;3、在高山市妇幼保健院经B超检查提示胎儿左上肢畸形的情况下,李惠、张勇到高山市图康医院进一步检查,该院在明知其检查目的的情况下,应尽到特别注意义务,对经B超、CR及MRI检查后未见四肢明显异常的报告应极其谨慎,这一点对李惠没有再进一步排除胎儿畸形,导致错误生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4、被鉴定人目前尚年幼,暂不宜进行劳动能力丧失鉴定;5、张少辉目前左前臂及左手缺如,根据临床治疗原则及实际情况可考虑安装假肢,假肢种类及费用建议参考伤残人康复中心交通事故价目意见表,或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确定;至于护理期限可考虑掌握在假肢安装后6个月左左,护理人数以一人为宜。意见书认为:高山市图康医院对孕妇李惠的检查行为本身并没有违反医疗操作常规,其行为(包括影像学报告行为)不存在明显过错或过失,但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医院方应告知影像学检查结果对排除胎儿畸形的不确定性。如果医院进行了说明,则

医院不存在这方面的缺陷或瑕疵,错误生产与医院方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关系;如果没有告知,医院在本案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对孕妇错误生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案争议焦点:

1、是否存在损害的问题?残疾胎儿的出生可否对父母意味着损害?本案缺陷婴儿之诞生是否也是医疗事故?这需要原被告双方进行辩论2、如若存在损害,那损害是财产上损害?合同上的履行利益受损?还是加害给付?抑或纯粹经济上损失?对于合同不适当履行的损害赔偿可否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3、图康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或者不适当履约?对于不适当履约及存在过错的标准如何判断,需要原被告双方进行辩论

4、审判庭需要查明和判断出本案的责任成立因果关系是什么?责任范围因果关系是什么?

5、对于本案中的医疗合同,该合同性质及其成立生效要件为何?

6、对不适当履约的“不适当”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如何具体化和价值化?

本案中的审判庭需要明确的:

1、《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规定了医院级别的划分,三级甲等医院属于国家特殊医院以外的最高等级医院:按照其第四条规定“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

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高山市妇幼保健院属于二级医院

2、《合同法》第112条、113条,关于不完全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规定,需要明确其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3、《合同法》第39条、40条以及最高法《合同法解释(一)》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种医疗合同应为强制缔约的格式合同,其中对于格式条款及行为的提供方应当对其已尽合提示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2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本案中,原告方称正是由于图康医院的过失行为导致医疗是的发生,并且称图康医院违反了该条例第15条之规定。明显的原告对于医疗事故与畸形胎儿出生存在混同。

5、根据经验常识:普通B超检测出通过超声探头测得的图像是黑白的,只能观测到胎儿的组织结构,测量头有多大、身有多长;而彩超(彩色-多普勒超声波探测诊断技术)观测到的图像以红蓝两色为主,这种技术能够观测到胎儿的血液流动情况,有利于及时发现胎儿的异常,例如胎儿颈部如有血流环,则意味着发生了可导致窒息死亡的脐带绕颈。B超可以有效发现胎儿畸形,一般在妊娠18-20周检查可筛查胎儿有无畸形,为早期诊断早期采取措施提供依据。数字成像和核磁共振成像技术是更能容易快速全面检测出问题的。

6、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22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应当由2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对于本案中高山市妇幼保健院超声科朱明1人出具的B超成像报告以及高山市图康医院放

射科医生张晓云1人出具的数字成像及核磁共振成像检查报告存在瑕疵,该检查行为明显违背产前诊断管理规范。

7、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23条“对于产前诊断技术及诊断结果,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妇或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本案中两份司法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图康医院未尽高度的注意义务及技术风险告知义务。但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关于当事人一方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效力大小问题,需要审判庭予以确认。

8、如果该案按照侵权诉讼处理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一款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图康医院如若是侵权诉讼的被告人,则举证责任在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两方面的要件。但是本案是医疗合同不适当履行纠纷案件,与普通合同不同,强制缔约格式条款的合同双方的不平等性,亦应由审判庭决定其举证责任分配,应该由被告方负其不存在过失诊断的行为,以及其行为与损失扩大的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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