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社联监察部章程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保证学生社团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监察部是社团联合会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在社团联合会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对社团的各个方面进行监察。
第三条监察权由社团联合会监察部依法行使,包括监督权、考察权、调查权和处罚权,不受其他学生组织、社团联合会其他部门、学生社团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表彰和处罚相结合、监督考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社团联合会全体成员。对于学生社团或社团联合会各部门的违规失职行为,个人或社团有权向监察部反映。
第二章监察部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监察部主管对社团的监察管理和社团联合会内部的监察督促工作,受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领导和分管副主席的直接领导。
第八条监察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部的各项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第十条监察人员包括监察部长和监察员,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任何社团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的监察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二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监察部行使监察权,依照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对学生社团和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进行监察。监察部在职责权限内对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对社团的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进行监督和考察,对社团存在的违规行为和个人或社团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社团和相关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监察部对下列组织和人员实施监察:(一)社团联合会在册的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二)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及其成员;(三)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第十五条监察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察:(一)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的实施;(二)新学期社团注册;(三)社团活动;(四)社团成立;(五)社团换届;
(六)社团更名、闭会与注销;(七)社团办公室卫生;
(八)其他应当由监察部进行监察的事项。监察内容:内部组织机构,组成人员
⒈领导机构是否齐全,组成部门是否起源⒉任务分工是否明确
⒊办事效率的高低活动
1.活动前五个工作日须到社联办公室申请活动;24小时之内通知监察部对活动进行监察2.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活动规模,是否遵守学校各项法规法则3.是否定期举办活动,举办活动的次数
4.活动的意义,对社团文化的影响,活动是否宣传有力,是否能产生良好的效应5.活动是否与社团的文化底蕴相符合6.参加者对活动的评价
7.活动过程中是否注意安全,是否发生事故社团在校内,校外的影响力⒈是否被广大学生所了解,被了解程度⒉学生对该社团的评价
⒊该社团与校外组织,部门有联系,在社会上的知名度⒋社团的总结质量是否到位创新意识
⒈各次活动是否各具特色,别树一帜⒉各次活动的形式是否新颖与社联配合程度
1.各社团负责人是否能按时出席社联召开的会议,做到不缺席,不迟到早退2.对社联安排的工作是否及时,认真的完成3.是否积极配合社联干事的调查工作4.是否响应积极参加社联举办的大型活动
5.是否在举办活动上缴计划和总结,期末是否上缴期末总结
6.社团在申请活动中不按照社联的正常程序进行的,出现一次该种情况给于警告,两次给予撤消第十六条监察部在每学年末时对社团进行综合考察,开展评定评优工作,并对五佳社团、优秀社团和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监察部履行监察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遵守法纪校规、执行社团联合会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三)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四)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相关制度或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察部在调查违反相关制度或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规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有违反相关制度或规定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建议有关部门或社团暂停活动。
第十九条监察部在调查处理违反校规或社团联合会制度的事件中,可以要求社团联合会其他部门或提请学校相关机关予以协助。第二十条监察部根据监察、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处罚决定:
(一)在社团组织建设和活动中违反社团联合会制度或不执行社团联合会规定的;
(二)社团制定的制度和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的规定违反社团联合会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依照有关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根据监察、调查结果,对于违反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的社团或个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监察部依照社团联合会相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社团应当执行。监察部依照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四章监察程序
第二十三条监察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遵循监察程序。第二十四条监察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监察:(一)就需要监察的事项发出通知;(二)制定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监察事项进行监察,并作出监察记录;
(四)根据监察纪录,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或者处罚决定。第二十五条监察部按照下列程序对社团或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经过调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社团或个人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或者处罚决定。第二十六条监察人员监察时须佩戴工作证,并向相关社团或人员表明身份。第二十七条被监察的社团或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察人员的监察工作。
第二十八条监察部对于调查的事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规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社团及其个人,必要时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监察部在监察、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社团或个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三十条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作出的监察纪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且应当经被监察的社团或相关人员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监察部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监察部作出处罚决定应当详细说明违规事实和处罚依据。
第三十二条监察部作出重要监察决定、提出重要监察建议或者作出处罚决定,应当报请校团委批准。第三十三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或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社团或者个人,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布或者公示。
第三十四条监察部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处理。附一:活动积分:
1.大活动10分,如:在402进行的活动、在校内露天举行的影响较大的活动(参加人数在150人以上)。
(注:大活动需在组织部上交有活动策划书,否则不予纳入评分系统)
监察部评分细则2.中活动5分,主要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在教室举行的活动,如讲座、一般性社团特色活动。(参加人数
在50150人)
3.小活动2分,如社团内部例会、会员培训、动员大会等(参加人数在50人以下)。
4.举办活动前或活动进行中宣传力度较大、效果较好的,如:有大量海报、路标、宣传单等加12分。5.积极参加社联、或校内外其他活动受到各方表扬的给予210分以内的加分。6.公益性、时政性活动在原活动分的基础上酌情加分(5分以内)。
7.获得各级奖励,或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受到社会和同学好评的给予510的加分。
8.积极与外校联系合作,与各高校及其他组织联合举办高质量的活动与项目,影响力较大的加510分。9.社团建设积分:顺利换届2分,顺利完成纳新工作、年终社团人数仍保持较多的加2分(年终人数在
30人以上)。
10.社团运行或举办活动出现严重后果,取消该学期评优资格,直至注销其社团资格。11.分数计算:从0分开始累计加分,所得总分乘以20%,即为最后所得分数。附二:
部须有4名工作人员到场。
1.主持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2名以上。2.候选人依次发表竞选演讲(3-5分钟)。
3.无记名投票。共10票,社团内部6名主要人员和监察部4名工作人员共同投票。(社团的6名投票人
员须是社团主要干部)
4.唱票监票。由社团内部一名成员分计票,社联一名工作人员唱票、监票。5.宣布结果。由社团上任会长宣布投票结果。
附:请各社团严格按照该流程进行换届工作,违规或者私自换届将被视为无效。
第五章监察责任
第三十五条社团或个人对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不服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监察部提出申诉,对监察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权进行投诉。
第三十六条监察部受理社团或个人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后监察部应当重新组织监察人员进行调查。经复查认为原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不适当的,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认为无不当之处的,应当予以维持。第三十七条对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之日起七日内向监察部提出书面申诉,监察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可提请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或校团委处理。
第三十八条社团或个人对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违规操作的行为可以向监察部部长投诉,对监察部部长滥用
社团换届主要流程
换届大会由社团上任会长主持。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参加,主要社团干部须到场。社团联合会监察
6.社联工作人员最终确认当选人。职权或违规操作的行为可以向社团联合会分管监察工作的副主席投诉。
第三十九条社团联合会对监察人员滥用职权或违规操作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委员会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违规处理条例
第一条依《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社团管理章程》,对不合格社团及负责人、对严重不遵守社团联合会管理的社团负责人及其社团进行处罚。
第二条处罚程序以先针对社团负责人后针对社团,先通报批评(或警告),再限期整顿,最后撤消社团为原则。
第三条社团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予以撤职:
(1)社团负责人一学期有3次或3次以上未参加社团联合会召集举行的工作会议的;(2)在社团联合会规定时间之外超过3个星期仍未上交社团学期工作计划及其他的;(3)该社团负责人领导下的社团活动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该社团负责人严重不遵循社团联合会所制定的《社团活动管理规定》,活动无审批无备案达3次及其以上者;
(5)社团财务及社团招员未遵循社团联合会规定且产生恶劣行为的;(6)社团学期考核未及格。第四条对社团负责人的撤职程序:
(1)在达到撤职条件之前,社团联合会在全体社团会议上或以其他形式提出警告;
(2)达到撤职条件后,社团联合会按规定作出书面撤职决定并上报院团委批准,在全院张榜公布撤职决定;(3)社团联合会在征询该社团会员意见的基础上任命该社团副会长接替会长职责管理社团,在适当时机再举行正式社团换届选举。
第五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进行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即对该社团予以撤消:(1)社团一学期未展开任何活动,未与社团联合会进行任何工作汇报和工作往来的;
(2)社团组织机构混乱甚至长期瘫痪,负责人长期不作为甚至销声匿迹而导致社团处于无人负责状态、会员散失的;
(3)社团整体性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致使社团声誉丧失的;(4)社团连续两学期招收会员不足30人的;
(5)社团执行机构默许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造成恶劣后果的;(6)学生社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外出考察等大型校外活动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六条整顿期限为一个月,整顿期间社团须向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提交整顿方案或措施,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监督和考查,最终以达到符合一个正常社团标准并能正常运作为标准。
第七条有以上条款(第三条、第五条)行为发生但清洁较轻、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等处分。对社团和社团负责人的处罚,可以对其下发处罚通知单以示警告。第八条经整顿无效,即对该社团予以撤消。撤消程序: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社团,社团联合会依法对其作出限期整顿决定,并上报院团委批准,在全体社团会议上予以通报并通报给该社团指导老师。
(2)张榜公布整顿决定,自张榜之日起一个月,整顿无效或整顿仍不符合社团章程要求的,社团联合会按规定对其作出撤消决定,并上报院团委批准。
(3)社团联合会将撤消决定在全体社团会议上进行表决,2/3以上社团同意为通过,未通过则对该社团再延期整顿。
第九条对限期整顿或责令撤消的社团,取消社团所获得的“五佳社团”、“优秀社团”等荣誉,取消现任负责人“优秀社团组织者”等荣誉。决定取消的荣誉上报院团委等部门备案,并予以张榜公布。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监察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扩展阅读: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章程参考
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章程
添加作者:bgs发布日期:201*-4-14浏览次数:634
监察部是在社团联合委员会指导下,由社团联合会组建的为配合社团联合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职能部门。第一章总则
1、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办事原则,对各社团活动进行评比与记录。
2、组织与协调各协会会长开展活动和评比工作,杜绝“只报告,不活动”的现象,并督促各协会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完成其活动的总结。
3、及时并认真完成社联分配的任务与工作,协助其他部门工作,与其他部门团结一致,做好社团联合会的整体工作。
4、监督社团纳新,防止违规纳新行为或非正式注册社团纳新。
5、加强各个社团和社联之间的联系,促进各社团有序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6、接受社团会员投诉,做好记录并及时加以处理上报。第二章组织机构
1、部门下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三名、干事若干名。
2、监察部干事自愿报名,推荐上报至部长处,经面试及一个月的试用考核通过后方可录用。3、换届选举,监察部长名单确定后需报院办公室备案。第三章人员职责
1、部长的职责:直接对分管主席负责,负责本部工作的整体规划,做好上传下达,努力配合主席做好各项工作,并且负责对各个社团活动评比的组织、实施和总结。部长要时刻维护干事的正当利益,在活动中保护干事的人身安全。
2、副部长的职责:直接对部长负责并且协助部长做好本部的工作,指导好本部干事的工作,负责本部的会议主持,负责培养本部人员的实践能力,负责成员的分配工作和本部门的日常管理、评比、考核。
3、本部干事的职责:认真并及时完成部长、副部长分配的工作,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进取。各个干事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共同合作,有问题要及时反馈。注意在与其他人打交道时要有礼貌。第四章管理制度
1、所有干事在活动现场必须携带工作证,着装整齐并且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本的活动进行真实的反馈,活动后上交自己的本表。
2、所有干事可适当与协会会员进行交流,了解更多会员的切身利益及对协会活动的看法,并且必须虚心接受协会和非协会会员的意见,维护协会和社联名声,维持协会与学校其他部门及同学的良好关系。
3、所有干事必须端正态度,踏实工作,认真负责,本着服务的精神,在评比社团活动时应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评比标准评比,做到评比结果与事实一致。
4、本部所有人员应具备团队精神,在平时工作中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共同进步,严格遵守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规定和本部规章制度,坚决执行各项决议。
5、收到短信息请回复,电子邮件注意邮件礼仪并且开会需带纸笔,手机要静音。6、部长、副部长没有权利以个人原因延迟或取消本部的正常活动。第五章部门职责
1、协调并统筹各社团顺利举办各项活动及对活动的卫生监督。
2、负责对各社团的工作及社团人员进行考评和每学年对社团注册登记工作,记录社团新任负责人以及重要人员的相关信息。
3、指导拟订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及社团的活动申请。
4、协助社团联合会对社团干部和干事招聘、培训、考核与评价的具体工作。
5、对社团各项活动进行必要监督,并且对各部门财务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6、负责从所有的社团中评选“十佳社团”的考核(详情请看《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社团考核条例》)。7、协助各个部门开展社团联合会文化建设。第六章例会制度
1、除特殊情况外,本部于每周周天召开例会,本部全体人员必须准时参加,若不能准时参加者需提前说明原因并且出示请假条。
2、会议由本部副部长主持,会议记录员记录例会的进程,部门干事汇报当周的工作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部门全体成员一起讨论解决方案。
3、部长对部门内部工作进行总结,布置本部门下周的具体工作,并且在第二天送会议简报给主席团。4第三条部门采用项目负责制度第七章奖惩制度
1、在每学年末协助社团联合会做好对各个社团和部门举荐表彰和评优评先工作。2、对于工作表现突出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在评选荣誉称号时给予优先考虑。
3、对于工作懒散无集体观念的会长(副会长)或干事,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严重者解除录用。
4、部门成员无故缺席部门会议或其他会议达3次以上或迟到4次以上,取消评优资格和予以社团联合会除名。5、违反社团联合会相关条例和学校相关纪律者,按照相关条例给予处分。第八章社团考核条例
每社团设起评分60分,将视其五部分表现情况进行加减分(详情请看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社团考核条例》)。1、社团配合度考核。2、内部建设考核。3、活动考核。
4、社团工作人员考核。5、财务考核。6、附加分。
第九章考核漏洞弥补
1、考核反馈:本部把考核结果公布后,若有异议,各协会会可直接向考核者询问。
2、领导意见:当出现重大纰漏时,对成员考核显失公平,各协会会长经社联指导老师或主席团同意可查阅考核原始资料,协同考核部门重新考核。(详情请看社团考核条例)
3、考核条例修改:若考核条例已不适应考核目标的实际需要或不利于促进成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协会适应新的形势,各协会成员有权对条例提出修改请求,由社联主席团和各部门决定是否修改以及如何修改。第十章解除录用相关制度
1、因学习、身体状况等原因申请退出者,经社团联合会的主席团同意后方可退出。2、对无故缺席例会达3次以上者或迟到4次以上者,予以解除录用。3、违反社团联合会相关条例,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录用。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条社团联合会监察部对此制度有最终解释权。第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制度中条款若需改动,需经部门内部商讨修改。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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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社联监察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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