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押运业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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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服务
合同书
甲方:大连市甘井子农村合作银行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18A号信合大厦
乙方:大连大安护运公司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棠梨工业园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项目
(一)乙方为甲方营业场所提供如下押运服务:1、营业场所早晚款物接送:乙方在甲方营业场所每日营业开始前和营业终了后,定期押运款物。
2、定时或不定时的款物调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金库或营业场所与人民银行之间、甲方金库与营业场所之间、甲方营业场所之间甲方金库或营业场所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款物调拨。
3、自助机具加、收钞押运;自助机具现场护卫。4、客户上门服务。
5、其他甲方需要武装押运的事项。
(二)具体服务项目和内容由甲方决定,乙方予以接受并执行。(三)乙方按照甲方营业时间进行押运服务。第二条服务期限
(一)本合同服务期壹年,自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止。(二)本合同服务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双方应就是否续约达成一致。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甲方租用乙方10辆运钞车,每辆车每年服务费为34万元,合计为340万元。甲方按(年/半年/季)半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上半年服务费由甲方于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下半年服务费甲方应在当年年底前支付给乙方。乙方必须在此前向甲方开出等额发票,甲方方可支付服务费。
(二)出现以下情形,乙方应相应减少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1、甲方服务网点减少。2、甲方自助机具数量减少。3、上门服务客户数量减少。
4、实际使用押运车辆、工作人员数量减少。5、其他双方约定的费用减少情形。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调整本合同项下服务营业场所的范围、上门服务客户范围、自助机具范围、服务项目及服务方式。
(二)甲方所作调整涉及乙方服务内容变更的,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收妥通知后应按甲方调整后要求执行。甲方调整涉及服务费用变动的,双方按协商约定进行相应变动。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押运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或采取双方约定的其它补救措施。
(四)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对乙方车辆和工作人员进行调度安排。(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更换相关押运设备或工作人员:
1、乙方所用押运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或甲方规定的服务条件。
2、乙方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或甲方规定的资质条件;3、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未达到考核要求;4、乙方工作人员侮辱打骂甲方工作人员;
5、乙方工作人员实施不利于甲方声誉或财产安全的行为。
(六)甲方必须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财务室、重点要害部门的防范管理,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并对运钞车进出银行金库及所属营业场所上下款时设安全通道,否则出现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甲方委托乙方押运的现钞和有价证券每次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在乙方押运过程中,造成甲方所委托押运现钞、有价证券的遗失、盗抢、毁损或灭失,其价值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提供现钞和有价证券的押运服务。
(二)乙方提供10辆运钞车和40名押运人员(每辆车配备23名押运人员和1名司机),并负责运钞车的调度管理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及押运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三)乙方押运配备的枪支、警员、车辆等安全均由乙方负责;因乙方违反规定发生涉枪案件、人员伤亡或事故、车辆事故或损毁,由乙方负责。(四)乙方应按照甲方编排的押运路线及营业场所接送顺序做好押运服务,乙方要服从甲方的车辆调度和押运路线的调整方案,为甲方提供安全优质的押运服务。
1、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时间应依据甲方正常营业时间而确定(含周六、周日)。2、乙方在上述服务时间内,应依据甲方及所属营业场所的工作需要,为甲方集中接送款和上下交拨、上门收款提供准时、快捷、安全的服务。
3、在甲方的营业时间内,应保证乙方派遣的押运人员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自觉维护甲方良好形象。若因乙方派遣人员的原因,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被甲方客户直接或间接投诉,被新闻媒体或者第三人以报刊、杂志、网络及其它媒介曝光等一切不利于我行形象的情形发生,导致甲方的名誉、形象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超出上述服务时间、押运路线、服务内容的押运服务、乙方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其费用由双方协商另定。
(六)甲方规定的每辆运钞车行驶里程,按乙方所租用的全部10辆运钞车行驶总里程按月(车)均分。如每辆运钞车日行驶超过100公里,每月超过3000公里双方协商另定。
(七)保持本方押运人员相对稳定。正常调换时,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次派遣甲方已要求更换的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服务。
(九)乙方提供押运服务应遵守以下约定:
1、接到甲方的押运任务通知后,应及时按通知内容执行该次任务;执行押运任务时,不得随意更改押运路线。
2、每天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待命,保证各种押运任务的按时完成。如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它客观情况导致时间延误,应及时通知甲方指定部门或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完成押运任务。
3、乙方负责清点交接款箱(包)的数量,严格按《押运服务操作规程》办理交接。交接时,发现款箱(包)外观损坏的,乙方可以拒绝接受。
4、押运期间,款箱(包)装卸应始终处于视频安防监控覆盖范围之内;完成任务后应及时离开甲方管控区域,不得停留。
5、执行押运任务时,乙方车辆不得搭载驾驶员、押运员等以外的非武装人员或非甲方交付的押运物品。
6、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替代甲方业务员办理任何业务手续;乙方对甲方业务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影响款箱(包)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通知甲方。
7、执行押运任务时,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承担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法律责任。押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同时乙方负责及时更换车辆,增加工作人员,确保甲方随车工作人员及押运款物安全,并及时完成押运任务。
第六条责任范围和责任区间(一)责任范围
1、乙方对责任区间内押运款物的安全负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外,因被盗、被抢、火灾、爆炸、丢失、交通事故等任何原因造成款物损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在内的全部责任。
2、送达目的地的款箱(包)数量未减少的情况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甲方责任除外):
(1)外观损坏。即款箱(包)发生破裂、表面塌陷、非甲方的修补等情形。(2)外观变形,即款箱(包)整体发生扭曲、尺寸发生改变、款箱(包)外观喷涂标志改变等情形。
(3)锁具破坏,即锁闭款箱(包)的锁具处于开启状态、锁具变形、锁具无法打开、非甲方更换锁具等情形。
(4)封条破损,即用于密封款箱(包)的封条或金属封签丢失、损坏、破裂、变形等情形。
3、送达目的地的款箱(包)数量未减少且其外观、锁具、封条均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所装物品毁损、灭失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经司法机关认定属乙方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乙方应按本款第1项约定承担责任。
4、乙方自行负责本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押运设备和自身其他财产安全,对工作人员提供押运服务中形成的病残、伤亡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乙方工作人员在押运服务中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责任由乙方承担;按照相关规定甲方业务人员不得乘坐运钞车同行,如同行造成甲方人员伤亡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
6、押运责任区间内,遗失、被抢、被盗的重要凭证、有价证券等非现金物品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因前述物品毁损、灭失导致甲方相关交易延误或无法进行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在乙方提供押运服务时,甲方工作人员应配合按时交接。因甲方工作人员不能按时开库或交接款箱(包)而造成的延时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8、乙方派遣的押运人员在甲方营业期间,在甲方营业区域内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自觉维护甲方良好形象。(二)乙方责任区间
乙方对所押运款物的责任区间为:
(1)营业场所营业前的款物接送:自金库交接区内办妥交接登记起至营业场所柜台(或通勤门)内办妥交接登记止。
(2)营业场所营业终了的款物接送:自网点柜台(或通勤门)内办妥交接登记起至金库交接区内办妥交接登记止。
(3)自助机具装钞:自甲方工作人员携现金出网点柜台(或通勤门)起至全部现金装钞完毕且自助机具恢复正常工作止;有剩余现金的,至工作人员携现金返回营业场所进入柜台(或通勤门内)内止。
(4)自助机具收钞:自甲方工作人员开启首个自助机具起至收钞完毕、携现金返回网点进入柜台(或通勤门)或金库门内止。
(5)客户上门服务:上门收取物品的,自甲方工作人员在客户指定交接场所办妥交接登记起至携客户交付物品返回网点进入柜台(或通勤门)内止;上门送交物品的,自甲方工作人员出营业场所柜台(或通勤门)内起至在客户指定交接场所办妥交接登记止。
(6)到人民银行及营业场所送交款物:自网点柜台(或通勤门)或金库交接区内办妥交接登记起至在人民银行或营业场所办妥交接登记止。
(7)到人民银行及营业场所接取款物:自人民银行或营业场所办妥交接登记起至返回进入营业场所柜台(或通勤门)或金库交接区内办妥交接登记止。(8)自助机具检修现场护卫:自助机具内现金需要收回的,自开启自助机具起至甲方工作人员携现金返回进入营业场所柜台(或通勤门)或金库门内止。(9)对上述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无约定的,按照交接时点界定责任区间,即自款箱(包)运出场所办妥交接登记起至款箱(包)接收场所办妥交接登记止。
第七条损失认定及赔偿
(一)经双方协商,在据实赔偿的原则上,现金损失按以下方式认定:1、营业场所接、送款:以甲方的调入、调出凭证为准。
2、人民银行调、缴款:以人民银行记账的取款现金支票为准或以甲方的调出凭证为准。
3、上门收款:当面点清方式的,以客户填列并经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单据记载金额为准;封包方式的,以客户填列并经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单据记
载金额、交接手续和甲方清点封包款项的录像资料确认,如单据填列金额与实际清点金额不一致,按有效证据证明的金额进行确认。
4、自助机具加、收钞:以甲方的调入、调出凭证和账务记载为准。
5、其他押运任务中的现金损失以甲方出入库登记、有关单证、报表或账目记载数据为准。
6、损失认定及赔偿金额,不能超出合同中所约定的最高金额。(二)双方约定,非现金物品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认定:
1、非现金物品的种类、数量和范围依据甲方出入库记载、营业场所报表或其他账务记载确定。
2、现金以外的非现金物品的损失按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认定,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重新制作、购买、补办非现金物品的成本支出。(2)其他甲方遭受的损失。
(3)甲方处理押运案件或事故的费用、甲方为防止损失扩大支付的费用等纳入损失范围,由乙方承担。
(三)出现乙方担责情形后,双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赔偿责任。乙方应在责任承担情形发生之日起日内向甲方履行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乙方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的,除赔偿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外,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年度押运服务费的总额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乙方每次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的约定,甲方有权依据违约情节轻重、社会影响大小,从下半年应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人民币1-5万元作为乙方的违约赔偿金。合同期满,乙方未出现违约情形,甲方可将剩余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四)乙方提供押运服务应注意事项及处罚:
1、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保持仪表整洁、姿态端正。违反一项每人次罚款人民币50元。
2、不准在办公区域休息睡觉、大声喧哗嬉闹,与工作人员或他人长时间聊天、说笑或打扑克、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一项每人次罚款人民币500元。
3、遇客户咨询,要态度和蔼,使用文明用语,告知经办人员或办理窗口,不得粗鲁对待。违反一项每人次罚款人民币50元。
4、执行任务时,携带枪支不得超过任务区域或范围;非执行任务时,不得携带枪支进入甲方任何办公区域。违反一项每人次罚款人民币500元。
5、保证车况完好,防止“病”车上路,导致甲方营业时间延迟或拖后。违反一项每次罚款人民币200元。
第九条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诉讼。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大连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甲方(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201*年1月1日乙方(签章)
日期:201*年1月1日
7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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