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收据管理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管理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自治区社保局《关于组织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宁社保发[201*]43号精神,我局于201*年5月份对我县201*年度《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年收费工作以及票据使用情况。
201*年我局共从县财政局领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50000份。发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102045份,其中发出201*年旧版票据52045份;开出票据25960份,其中有效票25177份,作废票据1163份;开具金额4347900元。
二、201*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管理情况
(一)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了票据管理职责。一是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的各项内部制度。对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核销的程序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票据管理制度》;二是按要求设立了票据台账,及时记录了票据购领、发放、库存、核销等业务信息,定期核对台账库存票据数量,确保了账库相符。三是做到了专人专库保管票据,确保了票据安全。限于我单位的办公条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暂时存放在档案室,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它人员非允许一律不准入内。通过采取以上防盗、防火、防虫、防潮等各项措施,确保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的管理工作万无一失,从未出现过因保管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票据毁损和灭失现象。(二)、加强票据使用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为了做好201*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工作,我局将11个乡镇分为六个组,每个组由一名农保科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收费工作的协调、指导、业务对账工作。同时由局主管领导、财务、业务人员组成督导组,不定期的对各乡镇收费工作以及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规范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收费行为,确保了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在收费检查中,各乡镇基本上能够严格按照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的使用规定,出具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没有发现多收少开、票据混用、不按时解缴入库的行为。(三)、建立票据管理使用过错追究制度。
由于社会保险费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事关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的管理使用,又是整个收费工作的基础。为了加强对收费工作环节的监督与管理,明确各工作人员的职责,我局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措施规定,因工作不到位、敷衍塞责造成不能按期完成201*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工作的乡镇,不予拨付201*年社保工作经费;对不按时解缴入库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或乡镇按照开出票据金额予以全部赔偿;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的,视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罚款。根据平时检查以及这次自查,我们没有发现在票据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出具票据的行为。三、存在的问题
1、未实行机打票据。所有乡镇在使用过程中,均采用手工开票的方式,没有严格按照社保票据开具规定实行机打票。造成这方面的原因一是201*年新票据印制滞后。我县201*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工作于6月份正式启动,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收据》在201*年10月份才印制出来。二是在收费方式上,我县采取的是由社保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生保障中心具体负责,村队干部予以配合的收费模式。限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以及工作进度,在收费过程中均采取手工开票的方式予以收费。
2、出票不够规范。限于各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与村队干部文化素质参差不齐,责任心不强,在开票中个别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收据》开具规定进行开票,主要表现在项目不全、跳号使用、书写不够规范,甚至有刮擦涂改的现象。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的管理使用制度,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工作的主导地位,积极做好参保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参保群众的维权意识。
二是改变收费模式,规范收费行为。201*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工作将改变过去的收费模式,由县农村信用联社(黄河银行)进行代收。我局主要负责票据的计划、票据的领用协调以及收费行为的全程监督与指导工作。收费工作主要由信用联社及下属各网点完成,同时由信用联社负责其所领票据的保管以及其下属各网点票据的领用与缴销工作。三是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对账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周核对,确保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四是加强收费督导,明确职责。尤其是严格把好票据核销环节,将票据核销工作细化到了每个经办网点的每份票据,改变票据核销时“只销不核”的做法;其次,要求信用联社对收费过程中长、短票据的行为,要及时查明原因,划分责任,分别处理:属操作技术上的差错,要及时予以纠正,属票管员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短票情况,则要求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情况,报社保局存档,严格按照票据核销程序给予核销。
扩展阅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票据管理工作指南
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
及票据管理规定
一、总体要求
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使用“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收据),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做好本乡镇所需票据的计划、申报、购领、保管、发放、使用及缴销等管理工作,并切实加强本乡镇各村(居、社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催收、结算、缴款及报解等资金监管工作。
二、用票申购
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申报下年度用票计划。乡镇所需社保基金收据由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指定专人直接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管股购领,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管股凭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核准汇总的用票计划发放。
三、专人负责
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建立健全社保基金收据领用、保管、缴销、稽核、内控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设专用保管箱柜,建立票据专用台账,并定期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报告票据的购领、使用及结存情况。票据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并确保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防鼠咬、防丢失。
四、正确使用
社保基金收据由三部分构成,即票据封面、票据填开审计卡及票据主体。每份票据有三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收据联加盖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公章,票据封面加盖领用收款的村(居、社区)委员会公章。收据联交参保缴费户主保存;记账联交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对记账;存根联留存销票。每本票据填开使用后,要由经办人据实填写好“票据填开审计卡”并加盖印章或签名。作废票据要填写“作废”字样,并保证三联完好无缺,严禁撕毁、丢失。
五、规范填开
各村(居、社区)填开票据时,每份收款收据应填写规范、明了,要素齐全:①填开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②交款单位为xx村xx组户主姓名;③收款项目栏要注明为“××年度新农保基金”或“××年度城居保险基金”;④收款金额合计要用大写;⑤收款人为村(居、社区)协保员签名或盖章,签名不能只简写姓氏;⑥票据备注栏内要注明每个参保缴费人姓名和缴费金额(参保缴费人姓名要与户口簿和第二代身份证一致)。
六、村级结算
各村(居、社区)所需社保基金收据由指定的协保员统一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领取,驻村干部负责全程跟踪监管指导。
各村(居、社区)原则上每十天与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一次票据结算和票据缴销。结算时须将参保缴费人员登记
花名册、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记账联交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对确认无误后,由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具“缴款单”(一式五联,缴款单位填写“××乡镇××村”。第一联县农保站记账;第二联收款银行作收款传票;第三联村(居、社区)作缴费依据;第四联交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作缴费依据,第五联用于销票)。
村(居、社区)到指定银行缴款后,银行加盖“现金收讫”印鉴,村(居、社区)持“缴款单”第一联回单、第四联、第五联交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村(居、社区)已结算上解基金收款收据,在“票据填开审计卡”签具“已解缴”意见并签名或盖章,把第五联和收据记账联一起保管装订,以便以后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七、基金上缴
各村(居、社区)收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凭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具的“缴款单”到指定银行缴款,及时足额缴入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指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八、报解记账
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与村(居、社区)核对结算后,要将参保缴费人员登记花名册做成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及时报送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基金征缴股;将银行“缴款单”第一联分村(居、社区)整理好于次月3日前报送至县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管理站基金财务股。
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及时整理核对当月社保基金收据记账联、银行缴款回单及参保缴费人员登记花名册,确保三者信息及金额一致。在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将上年度社保基金收据记账联、银行缴款回单及参保缴费人员登记花名册按村(居、社区)建立备查账,全部整理装订好于次年5月30日前上交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基金财务股归档保管。
九、及时缴销
对已填开使用的社保基金收据存根联在确保所收款项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及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后,填写好“票据封面”、“票据填开审计卡”及“票据核销申报表”并完善相关签章手续(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相关人员签名,加盖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公章),按序每10本装订成册,于次年3月底前,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基金财务审核签字,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管股缴销票据。同时,持《票据购领证》将
上年度购领尚未使用的社保基金收据全部清缴,填制财政票据年检报表,办理票据年检手续。
十、严格纪律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社保基金收据;禁止挖损、涂改、撕毁社保基金收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社保基金收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社保基金收据;禁止使用已经废止的社保基金收据。对填开错误的作废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完整
保存各联次,以备结算核销,不得擅自销毁。遗失、毁损或被盗等灭失社保基金收据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完善管理措施,书面报告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并公告作废。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票据管理的规定处以罚款。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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