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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予以我村霍望的假释报告

时间:2019-05-29 10:17:54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关于请求予以我村霍望的假释报告

关于请求予以我村霍望的假释报告

尊敬的汨罗市城郊乡司法所的领导同志:

我村村民霍望家住汨罗市城郊乡双托村五组15号,现年27岁,于201*年10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本市归义派出所刑事拘留,后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型3年6个月,刑期自201*年10月28日至201*年4月27日止,201*年投入岳阳监狱12监区服刑改造至今。

我村村民霍望自学校毕业回家后一直跟随其父务农一直表现很好,受到长辈们的共同好评,其家庭也蒸蒸日上、欢乐其融,孺子初涉足于社会结交甚广,受同学伙伴的挑衅才犯下聚众斗殴的罪行,无心之举触犯了法律,我村也同意交给上级执法单位进行教育改造拯救新生。

自我村村民霍望服刑以来,其父母思儿心切每日惶恐不安,身体每况日下,饮食起居大不如前,其父患有严重的皮肤病需长期治疗,现其家里负债累累,为了一个即将摧毁的家庭,我村村委会及村民强烈要求申请他批准假释回家,我村也会在今天一如既往的配合政府执法单位做好霍望的思想转化工作,尽我们所能帮助他加强学习改造思想,直至成为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人。此致

敬礼

汨罗市城郊乡双托村委会

201*年9月4日

扩展阅读:浅析我国无期徒刑的废止

浅析我国无期徒刑的废止

学生:李世隆指导教师:王中侃

【内容提要】无期徒刑是我国最严厉的自由刑。在当前废除死刑的声涛下,无期徒刑的存废问题被人们忽略,但无期徒刑存在的弊端是无法回避的。本文通过无期徒刑的概况对其进行分析,分别从刑罚角度、人权角度、社会角度以及经济角度四个方面来阐述无期徒刑的弊端,并分析无期徒刑优点的错误性,以无期徒刑优点的错误性和废除无期徒刑的正确性全面地证明其存在的不合理性。进而引出废除无期徒刑后应通过修改有期徒刑来弥补其漏洞,利用刑期分段的方法对刑法分则条文进行修改,并且重新确定死缓减刑后的刑期及相关事项。

【关键词】无期徒刑废止有期徒刑刑期分段

一、我国无期徒刑的概况

无期徒刑是我国最严厉的自由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又不必判处死刑,但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

作为我国刑法的主刑之一,无期徒刑一直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不论在立法环节还是司法实践中,无期徒刑存在的弊端是无法回避的。在当前废除死刑的声涛下,无期徒刑的存废问题几乎被淹没了,是一个被人们忽略的话题。

无期徒刑按照实际执行的刑期来划分,可分为:绝对的无期徒刑和相对的无期徒刑。绝对的无期徒刑指的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动,并且对犯罪分子不适用减刑和假释的刑罚方法。

相对的无期徒刑指的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动,如果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按照法律程序,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的刑罚方法。我国采用的是相对的无期徒刑。

就设立无期徒刑这一刑罚的目的来说,是为了让罪行严重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与社会“永久”隔离。但由于它是可以在短期内改变监禁时间的一种暂时现象,从设立的目的来看,我国的无期徒刑名不副实。如果无期徒刑适用了减刑和假释,那么它便不是无期徒刑,而是有期徒刑。既然它实质上是有期徒刑,那么无期徒刑这个刑罚已经名存实亡。仅仅凭这一点还不能全面的说明无期徒刑确实没有存在的必要,下文会对无期徒刑的废除原因进行进一步阐述。

二、我国不适合适用无期徒刑的原因

(一)刑罚角度“罪刑失衡”

在我国建国以来既判的众多无期徒刑犯当中,就极少有被监禁终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出台的《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对于无期徒刑犯,凡遵守法律、监规,老实劳动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服刑满二年以后,均应酌情予以减刑”,最基本的减刑条件:服刑两年以及有悔改表现,无期徒刑实际上也就成了附条件的有

期徒刑。这也就使得我国刑罚体系中在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产生了广袤的“刑期真空地带”。我国《刑法》第81条也有相关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不难看出,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条件过低而且宽泛,严重影响了刑法的基石:

1.从被告人到成为罪犯这一期间

(1)若数罪中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时,其他下位阶刑犯罪均得不到处罚。依据数罪并罚程序,首先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实行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这样的并罚程序,形式上对下位阶刑的每个罪进行了处罚,但实质上真正得到处罚的只有无期徒刑犯罪,其他的均未实现处罚。因为数罪中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时,采用的是高位阶刑吸收低位阶刑的原则,即执行无期徒刑。例如,一个罪犯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分别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那么最后判决一定是执行无期徒刑,而有期徒刑和拘役均没有得到处罚,因为根据吸收原则,只要是位阶低于无期徒刑的,都会被其吸收,不管犯多少个有期徒刑和拘役,都会被吸收。

(2)数个无期徒刑出现时,实质上只处罚了一个无期徒刑,数罪并罚的结果只能是选择一个无期徒刑。因为当罪犯犯数个无期徒刑犯罪时,法官不可能判剥夺其数次终身人身自由,让罪犯蹲数辈子监狱,同时,也不能将数个无期徒刑升格为死刑。一旦选择一个无期徒刑,事实上意味着其他无期徒刑犯罪受到法律的谅解,数个无期徒刑犯罪实质上也就等于一个无期徒刑犯罪。因此,无期徒刑只是做到了形式上的“有罪必罚”,实质上放纵了犯罪,亵渎了“有罪必罚”的刑法理念。

2.当被告人沦为罪犯后

(1)当“漏罪”与“新罪”应该判处无期徒刑时,会导致犯罪与行刑被迫失去平衡。若无期徒刑正处于两年的“考察期”内,当“漏罪”和“新罪”判处无期徒刑,那么原判无期徒刑仅相当于一个不到两年的有期徒刑;若无期徒刑犯已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那么原判的无期徒刑也只是相当于已经执行的有期徒刑加两年的“考察期”,未执行的刑期当然不再执行。

(2)当“漏罪”或“新罪”应判有期徒刑以下刑时,若罪犯仍处于两年的“考察期”内,法官只能被迫选择罪刑失衡。因为无期徒刑加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以下的刑只能等于无期徒刑。在此情形下,法官罪刑失衡的决定以及浪费司法资源不是法官的过错,是无期徒刑的“恩赐”。

(二)人权角度犯罪人与受害人及其家属1.犯罪人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面临着终身的监禁,不同的人其寿命长短不同,这样就会导致犯相同罪的,被判处了相同刑罚的人实际上受到惩罚的时间长短不一致。同样,如果犯罪人被判刑的时间不一致,会导致同样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服刑的时间也不一致,故无期徒刑不符合刑罚公正的要求。如同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两个人,一个20岁,另一个60岁,那么显然,20岁的人的服刑时间当然会比60岁的人的服刑时间要长。

无期徒刑不能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因是无期徒刑的不可分性。量刑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还要兼顾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然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各不一样,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不一样,若一同被判处无期徒刑,完全体现不出时间和程度上的差别。无期徒刑实际上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体现不出刑罚个别化的精神,也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2.受害人及其家属

这一点也是很少被人注意的受害人及其家属。无期徒刑作为惩罚性最强的自由刑,应该是①②

①②③④

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4页。高长富:《废除无期徒刑的思考兼论相对不定期刑的替代性价值》,《行政与法》,201*年第06期。③

同上。④

此处的“考察期”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出台的《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服刑满二年”这一期限,下同。

被社会公众接受的一种比死刑更人道的刑罚方法。但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时间并没有达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期望程度,所以多数受害人及其家属都会在庭审中的诉讼请求中提出,要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惩不贷。不是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有多么阴暗,而是无期徒刑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效果没有和部分社会公众达成一致,有人认为无期徒刑就是应该把人关一辈子,然而他们并不知道或者说不清楚我国对无期徒刑的减刑政策、条件,当他们再一次看到曾经的犯罪人时,就会对无期徒刑产生怀疑,并开始不信任无期徒刑。如果通过修改无期徒刑以此来满足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报复心理,那么将会影响众多方面,不能因小失大,所以只有通过废除无期徒刑,修改新的刑罚体系,才能有效地将二者兼顾。

(三)社会角度复仇观念

英国培根在分析复仇的目的和心理机制时说:“有些人在报仇的时节要对方知道这报复是从哪里来的。这是比较的大量;因为报仇的痛快处似乎不在使对方受苦,而在使对方悔罪也。”培根的观点可能只适合英国。复仇的痛快处不在于使对方悔罪而在于使对方受苦,尤其是经过长期辛苦的准备,仇恨在心中发芽生长之后。

复仇的具体原因可能是不同的,但一般原因不外乎只有两个:一是加害者(主要是杀人犯)未受惩,国家没能追诉犯罪,社会没有对相应的罪行表达应有的态度;相伴而生的是,加害者并不惭悔或悔罪,他们有时表现出来的轻蔑态度,对受害者的子女们是一种强烈的刺激;被害者的家属没能从对罪犯的惩罚中得到相应的心理平衡和心理补偿。二是虽然国家进行了对罪行的追诉,但加害者因合法的理由或非法的原因而免受制裁,或减低了惩罚幅度;受害者的家属同样没有得到相应的平慰,至少是与其期望不符。这两种情况下的复仇,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惩罚特性和情感发泄特性,尤其是对前者而言。英国培根论复仇云:“复仇中最可原谅的一种,就是为了报没有法律纠正的那一种仇。”“最可原谅”这种态度,其实也正是中国人对待复仇的普遍态度。道理在于:这时候的复仇带有代替或弥补法律纠正的功能,也具备了平慰受害者家属心理的作用。

当前社会公众持废除无期徒刑观点的,其心理态度符合上文所说的复仇观念,因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条件过低,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同害惩罚的心理。而主张保留无期徒刑观点的,没有对中国传统法律观念进行纵向分析,如从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法即刑”,以及从古至今人们对重刑的崇拜原因等方面进行剖析,而只是强调国外无期徒刑替代死刑的理论和人道主义观点,只有广度而没有深度,其认识过于片面。

(四)经济角度监禁成本

监禁成本高一直是很多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刑罚本应符合经济性原则,但无期徒刑却打破了这一原则。虽然我国在刑罚执行期间实行劳动改造,但犯罪人在狱内创造的价值远小于国家花在他们身上的财政开支,如果无期徒刑犯因年老丧失了劳动能力,不仅无法创造社会价值,还会成为社会的累赘,需要国家无偿供养。

犯罪人创造出的价值,必须是国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和生产原料,我国现行的是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监狱内生产出的产品是否能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还是未知的。所以,国家也必须承担市场的风险,并非是稳赚的买卖。

此外,主张保留无期徒刑的观点中提到:无期徒刑具有可纠正性。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如果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使是误判,也是无法挽回的。而无期徒刑可以保留犯罪人的生命,即使误判,也可以纠正。予以改判。并且无期徒刑不会断绝证据来源,保留了由其提供新证据的可能性。

本文认为,上面的观点并不能成为无期徒刑存在价值的依据。完全可以通过完善死刑复核制度①②

①②

[英]弗兰西斯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7月第2版,第17页。霍存福:《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1*年版,第72页。

3

来减小出现误判的可能性。对于一个被误判了死刑的犯罪人来说,在这种情况下都没有完全交代案件事实,那被判无期徒刑犯罪人就能提供出新证据?所以该观点不足以成为无期徒刑保留的依据。

三、废除无期徒刑后有期徒刑的结构调整

(一)关于如何调整刑罚体系的几种观点

1.马克昌教授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或我国其他地区的立法,将有期徒刑刑期的上限提高至25年,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0年。即有期徒刑刑期的上限与数罪并罚最高刑期均较现行刑法的规定增加10年,拟完善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刑期比现行刑法规定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是增加10年,这样两者之间就可以保持均衡。马克昌教授对有期徒刑上限的设定,一定程度上缩短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的差距,但无期徒刑的弊端还是没有切实解决,从马克昌教授对无期徒刑的完善上看,其实质还是附条件的有期徒刑,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无期徒刑的弊端。

2.有学者建议立法废除无期徒刑,将有期徒刑改为“徒刑”,其期限由原来的“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改为“六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死刑中继续保留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但缓期执行的期限应适当延长,缓期执行期限已满,符合减刑条件的可减为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可在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取消数罪并罚中对决定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制,建议立法废除刑法第六十九条的“但书”部分,将该条文修改为:“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3.有学者认为我国在废除无期徒刑以后,应在刑法上确定一种新的刑种“相对不定期刑”。它是指法官对罪犯作有罪宣告的同时,确定其所需服刑的最高刑期或最低刑期或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行刑机关以此为前提,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悔罪表现决定何时释放的制度。

后两种观点,都存在同样一个问题:对刑期上限不做任何限制。这其实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如果一个犯罪分子同时犯有数罪,并且每一个罪都可以判十年二十年,那么经过数罪并罚程序后,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期限就有可能达到七、八十年,有的甚至会达到一百年以上,这样的设定会给我国的司法资源造成相当大的压力,连锁反应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如果废除了无期徒刑,那么到底该如何设定有期徒刑上限以及重新确定死缓减刑后的刑期呢?

(二)本文对无期徒刑废除后,相关刑罚修改的建议

本文认为,废除无期徒刑后,应对有期徒刑进行调整性修改,具体修改方法如下:1.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

很多国家及地区对有期徒刑上限的做了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如法国为30年,意大利为24年,波兰为25年,西班牙为30年,中国澳门为30年。

目前,我国刑法中对有期徒刑的上限规定为15年,数罪并罚时不超过20年。如果废除无期徒刑,则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存在的刑期空白将会进一步扩大。因此,在废除无期徒刑后,应该通过修改有期徒刑上限来弥补这个刑期空白。本文建议对现有刑法中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名条款进行修改,实行“一罪一罚”,即对不同的罪分别判定不同数量的刑期,防止未经细化的判定标准对不同犯罪处以相同刑罚。

本文认为,有期徒刑上限应调整到3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40年。之所以这样设定,是参考201*年我国人口平均寿命的数据,即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已经达到73岁。我国刑法分则对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刑罚幅度均有一定的配置,给法官的自由裁量余地最大的为5-15年,便可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①②

①②③④

莫洪宪、刘斯凡:《马克昌教授刑法立法思想要览》,《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年第4期。刘树军:《试析无期徒刑之弊端》,《人民检察》,1997年第2期。③

高长富:《废除无期徒刑的思考兼论相对不定期性的替代性价值》,《行政与法》,201*年第06期。④

朱明敏:《论我国自由刑刑罚体系的缺陷及完善》,《杭州商学院学报》,201*年第4期。

将各个罪名划分进不同的刑期段。有期徒刑上限调整后,原来可以判处为无期徒刑的罪名便可按其社会危害性划分进不同的刑期段内。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有罪无罚”、“罪刑失衡”等现象的出现;对犯罪人也能体现出实质上的公平;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而言,具有针对性的刑期更能体现出对犯罪的惩罚和刑罚的公正。具体刑期划分如下:

刑期段一:6个月7年;刑期段二:7年14年;刑期段三:14年21年;刑期段四:21年28年;刑期段五:28年35年。

本文所设定的刑期与现行刑法规定的刑期不冲突,可以对比后进行微调,如现行刑法中对某些罪名规定的最高刑期为15年即现行刑法有期徒刑的上限,可以将其调整为14年,而有期徒刑的下限仍为6个月。现行刑法有期徒刑上限为15年,按照本文的刑期分段设置,将都会改为14年,那么剩下三个刑期段如何处理呢?

以刑法分则中的票据诈骗罪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个人进行票据诈骗在5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可以试想,如果个人或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超过了其所规定的“10万元”或“100万元”,那么犯罪分子会因为已经超过规定上限,而肆无忌惮地疯狂诈骗,数额会远远高于司法解释的100万元。本文所设定的刑期分段可以将其逐级扩大,避免犯同一罪的不同犯罪人犯罪数额不同却受到相同的刑罚,以上文提到的票据诈骗罪为例,经过刑期分段修改后的法条如下:“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在5千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个人进行票据诈骗在5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四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处二十一年以上二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二十八年以上三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样使刑罚轻重衔接符合科学、合理的阶梯性结构要求。本文的刑期分段不止可用于金融诈骗,刑法分则所有罪名都可以适用,具有普遍性,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中犯罪行为伤害程度的大小等。

2.对死缓减刑后刑期的思考①

①②

实践中发生的案件也证明了这一点。如,山西太原建行万柏林支行行长邵进民涉嫌票据诈骗1.499亿元;山西太原农行太原市漪汾街分理处原主任张建国,涉嫌票据诈骗农行1.46亿余元。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淞街支行行长高山涉嫌票据诈骗10亿元。②

按照本文刑期分段方法修改的法条仅以个人票据诈骗为例,并且修改的仅为形式内容,实质内容即票据诈骗数额的具体数值有待进一步修改。

由于废除了无期徒刑,死缓减刑后刑期的设定至关重要。死刑是最重的刑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都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废除了无期徒刑,那么死缓减刑后将会直接减为有期徒刑,刑期的设定必须要比有期徒刑上限高,如果刑期过低势必会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心理反差。由于上文已经对有期徒刑上限设定为3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40年,因此本文认为,死缓减刑后应将刑期定为40年,并且暴力犯罪判处的死缓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不再适用减刑和假释,过失犯罪的除外。这样设定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而且对犯罪人来说也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也完全可以起到平慰受害人及其家属心理的作用,能避免因为现行刑法减刑后所带来的其它负面影响。这样设定缩小了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的刑期空白,也是与刑罚的轻重衔接必须符合科学、合理的阶梯性结构要求相一致的。

关于监禁成本的问题,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按照本文设定的有期徒刑上限35年,势必对我国的监禁成本带来压力,但是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在能保证刑罚公正性的前提下,应该对监禁成本提高所带来的经济压力予以接受,毕竟“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我们不可因小失大。

【参考文献】

[1]高长富:《废除无期徒刑的思考兼论相对不定期刑的替代性价值》,《行政与法》,201*年第06期。

[2]刘树军:《试析无期徒刑之弊端》,《人民检察》,1997年第2期。

[3]陈青松:《无期徒刑的刑事政策分析》,《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年第3期。[4]辛科:《我国刑法体系的重构》,《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年第6期。

[5]莫洪宪、刘斯凡:《马克昌教授刑法立法思想要览》,《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年第4期。[6]曾亚杰:《我国无期徒刑制度改革探析》,《时代法学》,201*年第2期。

[7]申林:《论我国刑法中各刑种实际刑度之间的不衔接及对策》,《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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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继红,孙玺龙:《关于无期徒刑的几点思考》,《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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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吴珊:《社会矫正的中国试验谨防腐败》,(201*-07-15原发表日期,201*-04-29引用日期),-07-15/0029379794s.shtml.

[14]翟中东,高文:《自由刑变革行刑社会化框架下的思考》,北京,群众出版社,201*年版。

[15]谢望原:《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年版。

[16]霍存福:《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1*年版。

[17]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8](英)布莱克博恩:《犯罪行为心理学》(吴宗宪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年版。

[19](英)弗兰西斯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7月第2版。

AnalysisoftheAbolitionofLifeImprisonment

Abstract:Lifeimprisonmentisthefreedomofourcountrythemostseverepunishment.Abolitionofthedeath

penaltyinthecurrentvoiceofTao,theretentionorabolitionoflifeimprisonmentwasignored,buttheexistenceofthedrawbacksofalifesentencecannotbeevaded.Inthispaper,anoverviewofalifeofitsanalysis,respectively,fromthepenaltypointofview,ahumanrightsperspective,socialperspectiveandeconomicperspectiveonthefouraspectsofthedrawbacksoflifeinprison,andtheerroranalysisoftheadvantagesofalifesentencetolifeimprisonmentoftheadvantagesoferrorandtheabolitionoflifeimprisonmentforthefullproofofthecorrectnessoftheirrationalityofitsexistence.Inturnleadstolifeimprisonmentaftertheabolitionofimprisonmentbywayofanamendmenttomakeupforitsflaws,theuseofthemethodofsub-sentencecriminallawprovisionstobeamendedandre-sentenceaftersentencewithreprieveandrelatedmatters.

Keywords:LifeimprisonmentAbolitionPrisonSub-sen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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