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劳动仲裁员管理考核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201*-12-10
内劳社办字[201*]242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兼职仲裁员案件处理水平,树立仲裁委员会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管理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兼职仲裁员案件处理水平,树立仲裁委员会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兼职仲裁员的聘任
第二条兼职仲裁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勤勉,谦虚谨慎,正直诚信,注重效率;(二)通晓劳动法律法规和仲裁程序;
(三)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热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事业;(五)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六)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仲裁案件审理工作;第三条兼职仲裁员每届聘期两年.第三章兼职仲裁员的考核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对兼职仲裁员的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百分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仲裁委员会对兼职仲裁员的一案一评和当事人对兼职仲裁员的评价两个方面。案件审结后,由案件当事人如实填写仲裁员评议表,客观地对仲裁员在案件审理期间的表现予以评价。
仲裁委员会每年根据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表现,对仲裁员进行年度百分考核,主要包括:(一)办案能力(50分);(二)工作表现(20分);(三)综合素质(15分);(四)政治思想(15分)。
第五条兼职仲裁员在受聘期间,应定期向聘任的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写出年度个人工作小结,主要内容包括:全年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办案件数、案件类别及结案率;在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建议和设想;在执行公务中秉公执法、坚持原则、遵章守纪、勤政廉洁等方面的情况,并填写《兼职仲裁员年度工作总结表》(见附表一),于次年一月三十前报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有违勤勉义务:
(一)开庭审理或仲裁庭合议时,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的;
(二)开庭审理时,查看或使用手机,随便出入仲裁庭,或从事与开庭审理无关活动的;(三)不阅卷或不认真阅卷,不研究案情,不对仲裁裁决结果发表意见的;
(四)违反《调解仲裁法》致使案件审理超审限满1个月,或者超审限的案件满2件的;(五)违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致使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裁庭合议、制作仲裁文书等仲裁活动变更或迟延的,或迟延时间累计满30天的;(六)委托仲裁庭以外人员制作裁决文书的;(七)其他不认真履行仲裁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不具备办案能力:(一)不熟悉《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办案规则》、证据规则、仲裁实务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不具备办理案件所需的法律或其他专业知识、经验的;
(三)缺乏庭审能力,思路不清或者表达能力差,不能推动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四)缺乏认定案件证据、事实的分析判断能力的;
(五)不能按仲裁委员会要求制作仲裁文书或提供制作仲裁文书书面意见的。第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续聘:(一)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不参加兼职仲裁员业务学习,缺乏仲裁工作经验,且长期未承办仲裁案件的;(三)年度考核未满70分的;
(四)不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不宜作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兼职仲裁员的奖惩
第九条兼职仲裁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仲裁委员会给予表扬或奖励:(一)在办案中公正、廉洁、高效,成绩显著的;(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成效显著的;
(三)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效果明显的;(四)在仲裁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贡献显著的;
(五)积极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六)年度考核90分以上的.
第十条兼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一)一年之内开庭迟到三次以上的;
(二)一年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合议、调查三次以上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盗、丢失、损毁,对仲裁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仲裁员培训的;(五)违反《调解仲裁法》、《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仲裁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通报批评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形式在仲裁员、兼职仲裁员范围内发布.
第十一条兼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一)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的;
(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缺席开庭2次以上的;(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迟延审理案件2次以上的;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恶意拖延办案时间、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坚持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意见等有违仲裁员公正立场的;(五)泄露仲裁秘密的;
(六)因个人原因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仲裁程序上有重大失误,或因其他个人行为给仲裁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八)律师身份的兼职仲裁员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次以上的;
(九)聘期内受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十)年度考核未达到60分或两年聘期内累积未达到120分的;
(十一)在聘任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十二)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不宜继续担任兼职仲裁员的。
解聘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解聘,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的兼职仲裁员,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被解聘或不予续聘的仲裁员,在原聘任期内处理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可继续审理该案,但本人不愿意继续审理的除外。第五章兼职仲裁员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建立兼职仲裁员诚信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兼职仲裁员诚信档案内容包括: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聘任审批表》;(二)兼职仲裁员资历证明材料;(三)兼职仲裁员办案情况;(四)兼职仲裁员培训情况;
(五)《兼职仲裁员年度总结表》和《兼职仲裁员年度考核表》;(六)兼职仲裁员奖惩情况;
(七)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委员会活动情况。第六章兼职仲裁员公示与备案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聘任或解聘兼职仲裁员,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第十四条盟(市)、旗(县、区)仲裁委员会对兼职仲裁员进行聘任、奖惩、解聘的,应当由盟(市)仲裁委员会统一上报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盟(市)仲裁委员会统一填写兼职仲裁员登记备案表,并于每年年底前报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劳动争议仲裁员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仲裁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劳动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三)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四)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的工作五年以上,并经过专业培训;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仲裁员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培训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委员自被政府任命之曰起具有仲裁员资格。
第六条取得仲裁员资格,并符合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方可由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仲裁员,仲裁员每次聘期为三年。第七条仲裁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市仲裁委员会每年对仲裁员进行定期培训。聘期满三年时,对仲裁员工作情况、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办理续聘手续。
第八条取得仲裁员三年内,如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或虽被聘任但每年参加办案少于二次者,取消仲裁员资格。
第九条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
第十条被取消仲裁员资格,若再次取得仲裁员资格,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仲裁员实施监督管理,对仲裁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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