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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5-29 10:40:14 网站:公文素材库

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1*]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党委发[201*]20号)和《浙江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党委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辅导员队伍建设方针,鼓励和支持优秀教师和干部,特别是年轻的优秀教师和干部、优秀研究生党员担任兼职辅导员;鼓励和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学院(系)、学园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明确兼职辅导员的岗位、工作职责和相应待遇。兼职辅导员一般应根据学院(系)、学园的安排,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中的若干项:

(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在学生中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协助专职辅导员等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做好学生党建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四)协助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优良学风建设,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诚信责任意识,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

(五)协助指导班团组织开展工作。参与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考核,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六)协助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类先进评选和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协助做好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申报评定工作和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等工作。

(七)协助做好新生入学和毕业教育;根据专业特点,参与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科技文化活动,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参与指导学生军训;参与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

(八)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按照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信息,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九)积极完成学校、学院(系)、学园布的其它学生工作。

第四条兼职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兼职辅导员应符合党委发[201*]20号、党委发[201*]5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学校的稳定。

(二)热爱学生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品行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调研的能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关系,善于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学生工作。(四)兼职辅导员主要从各方面表现优秀的教师、博士后、党政管理干部、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党员中选聘。教师、干部首先要求工作业绩优秀,研究生、本科生首先要求学业优秀。

第五条兼职辅导员的选聘

(一)选聘原则: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坚持程序规范,过程透明,“岗位、职责、人选”三公开;坚持权责一致,注重发挥基层积极性,学院(系)、学园自主选聘,学生工作部门统一程序、加强监管。

(二)选聘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春和秋学期的开学初进行。

(三)选聘程序:

1、学院(系)、学园公布拟选聘的兼职辅导员岗位及其职责。

2、自愿报名或者组织推荐。自愿报名的需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机关管理干部担任兼职辅导员的,由机关党委统一推荐。

3、学院(系)、学园择优选聘。

4、拟录用兼职辅导员填写《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聘任登记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学工部或研工部、录用单位、兼职辅导员本人各一份)。

5、各学院(系)、学园填写《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聘任登记汇总表》(见附件2),报学工部或研工部和人事处备案,并作为兼职辅导员考核和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兼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由聘用的学院(系)、学园负责,原则上每年至少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中机关党委推荐的兼职辅导员,考核情况应向机关党委反馈),并由学工部、研工部汇总后向辅导员建设工作小组汇报。(二)兼职辅导员考核合格的,其兼职任职经历可作为职务、职称晋升有关条件要求中的学生工作经历。

(三)学工部和研工部至少每春、秋学期向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汇报一次有关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对表现优秀的兼职辅导员进行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学生反映意见强烈的兼职辅导员,进行严肃批评直至解聘。

(四)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兼职辅导员的教育和培训。(五)兼职辅导员的津贴:

1、学校根据学生管理工作实际,每年或者每个长学期按编制核算兼职辅导员专项经费,划入各单位“兼职辅导员津贴”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2、原则上1个编制聘用不超过5名兼职辅导员。具体津贴发放标准由各学院(系)、学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条件成熟的可以根据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分为基础津贴和奖励津贴分步发放。

3、兼职辅导员津贴发放应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程序、简便操作的原则。基本程序为:

(1)各学院(系)、学园根据聘用情况填写《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酬金发放计划表》(见附件3)。

(2)党委学工部或研工部根据备案的《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聘任登记汇总表》进行审核,原则上不能超出备案人员范围。

(3)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池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池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继续教育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学院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辅导员队伍建设方针,鼓励和支持优秀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年轻的优秀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继续教育学院从本单位实际工作出发,明确兼职辅导员的岗位、工作职责和相应待遇。兼职辅导员一般应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工作安排,承担以下工作:

(一)思想政治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在学生中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协助专职辅导员等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日常性事务。1、建立班级学生档案,及时掌握学生联系方式;2、负责组织学生进行一年两次的面授工作,具体包括:面授通知的发放、授课教师的联系、教师和学生的考勤、学生考试成绩的登记归档等;3、负责组织专升本学员的毕业论文工作。

(三)协助开展学生各类先进评选和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协助做好继续教育学院授课教师授课质量测评工作。

(四)协助做好我院成人高考学生的报名及录取工作。

(五)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按照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维护学院的稳定。(六)积极完成继教院布置的其它学生工作。第四条兼职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主要包括:(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学校的稳定。

(二)热爱学生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品行端正,为人师表。(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调研的能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关系,善于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学生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40周岁以下,学历要求大专以上。第五条兼职辅导员的选聘

(一)选聘原则: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坚持程序规范,过程透明。

(二)选聘时间:按学年选聘,具体选聘时间每年三月份。(三)选聘程序:

1、继续教育学院公布拟选聘的兼职辅导员岗位及其职责。

2、自愿报名或者组织推荐。自愿报名的需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3、继续教育学院择优选聘。

4、拟录用兼职辅导员填写《池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兼职辅导员聘任登记表》。

5、继续教育学院填写《池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兼职辅导员聘任汇总表》,报人事处备案,作为兼职辅导员考核和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一)兼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原则上每年至少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人事处,考核结果作为其津贴发放的依据。

(二)兼职辅导员考核合格的,其兼职任职经历可作为职务、职称晋升有关条件要求中的学生工作经历。

(三)兼职辅导员的津贴:1800元/学期。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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